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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示范”,法治受伤

2015年06月02日 13:42

如今,在许多城市的某些重要路段,你会发现一些醒目的交通告示牌,上面写着“您已进入示范道路 严禁违反交通规则”。初看警示,笔者本能的逆向思维是:非示范道路莫非可以违反交规?

设立交通警示牌,本为提醒人们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时刻注意交通安全。这种措施不仅必要,实际生活中确实也起到良好的警醒作用。严禁违反交通规则乃妇孺皆知的基本常识,又是人人都必须恪守的法定义务,没有地域之别,也无时空之分,与是不是在示范道路没有关系。任何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这不仅是对生命的至高尊重和有效保护,更是对法治的呵护与保障。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行法律一视同仁。遵守法律法规不能选择、不能变通、没有例外。“示范”道路告示“严禁违反交通规则”,从表面上看只有画蛇添足之嫌,实际上却让交规“难堪”、法治受伤。或许有人不以为然,认为这是在抠字眼、夸大其词、小题大做。其实不然,因为在警示牌的背后,不仅反映出有关部门一定程度上认真态度的缺乏、法治意识的淡薄、法治思维的缺失,也一定程度上折射出社会法治理念的滞后、法治文化的孱弱。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们内心的拥护和尊崇、遵守,法治的伟力有赖于人民灵魂深处的真诚信仰。法治意识、法治思维是人们尊崇认同法律的重要体现,法治理念、法治文化是人民真诚信仰法治的思想根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人人心中高悬法律的明镜,手中紧握法律的戒尺和知晓为人处事的尺度,更需要全面营造尊法、懂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的浓厚法治氛围。城市建设和管理当然需要“示范”,但“示范”绝不能模糊是与非、法与非法的界限,“示范”应该更规范,决不能有例外,更不应搞特殊。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哪怕是一块小小的警示牌,其导向作用和价值意义在当下尤为可贵,切不可马虎,更不能随意。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5/0602/81609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