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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看待朋友圈转发的“贩卖妇女儿童一律判死刑”话题

2015年06月23日 11:03

 

【事件介绍】

"贩卖妇女儿童一律判死刑"被质疑系营销

6月17日,很多人的朋友圈都被一条消息刷屏:“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拐卖儿童判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在无数网友动动手指、方便快捷地做出一次“承诺”后,冷静的声音随后而来:除了支持与反对者,更有网友指出这是一场互联网营销。

那条刷屏的朋友圈

反对与支持者各有说法

法学博士姜晓妍女士不支持表示,首先,死刑对犯罪的震摄力非常有限,故意杀人罪的首选是死刑,可现实是故意杀人的犯罪无法禁止;其次,如果判人贩一律死刑,那人贩子就会成为活在刀尖的亡命之徒,中国人都知道,亡命之徒可怕且不好抓,把人贩一律判死刑,更可能的是把被拐的孩子陷入危险境地,也增加警察抓捕的困难;最后,我学程序法的,在心里对犯罪嫌疑人有一种无罪推定情结,不管多么罪大恶极的嫌疑人都要给予辩护的机会,而不能一律判死。

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表示,对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当判处死刑,否则不足以震慑此类犯罪。就此话题,陈士渠在接受《广州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拐卖儿童罪的起刑点就是5年,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并不是说当前我国对人贩子的处罚不够严厉,实际上,这些年国家对拐卖儿童的人贩子一直都是从重处罚。自己提出这个建议的初衷就是,今后在处罚罪行严重的人贩子时应多使用死刑。

而现行的《刑法》就是这样规定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某网站做出的调查,截至18日0时,近80%的被调查者赞成一律判死刑。

某网站的调查

网友:是在做营销

在各方讨论的声音中,微信公众号移动互联网(sjydhlw)抛出了一个貌似惊人的言论:你只是帮别人赚钱。

细心的作者发现,在这条消息的最下方有一个推广链接:感谢某网站友情支持。点开此链接会跳转到某婚恋网站的注册页面,从此微信跳转过去的链接具有唯一性(方便网站统计)。作者分析道,每注册一个用户,该网站都为此付费,换句话说,这是该网站的一次“花钱买用户”的商业行为。

那么这条朋友圈会让这个婚恋网站付费多少(也是制作此朋友圈消息的企业/个人收益多少)呢?“移动互联网”计算,按100万承诺者的规模,会产生12.5万元的收益。计算过程如下(如果没有耐心可以跳过下段)。

100万人承诺,打开页面的人做出承诺10%(这就意味着有1000万人看过此页面),从页面转化到点击广告的转化率为5%,进入注册页面后成功注册的比例为5%,每个注册的单价为5元。计算公式:(100万/10%)*5%*5%*5元 = 12.5万元。

通俗点说,这无非又是一次靠曝光率转化注册用户的案例,而这次的曝光率利用的是人们的同情心。“移动互联网”发出此文时,已有80余万人做出承诺。

“移动互联网”最后引用其朋友的一句话做为结尾:要是对拐卖儿童的判死刑有用,这个问题早就解决了。(同理)要是对腐败分子判死刑有用,从明朝开始我们就是清廉之国了。贩毒抓住了就是死刑,可贩毒的还是源源不断。反对这种快餐式的解决问题方法,低端,廉价,不值钱。

 

贩卖儿童判死刑,警惕感性掩盖理性

人贩固然可恨,但是死刑真的就可以解决一切吗?如果人贩一律判死刑,那贩卖人口与谋杀的后果一样,那么在一些情形下,人贩就会成为活在刀尖上的亡命之徒,他们可能选择杀死被拐卖人口而减少逮捕的可能性。笔者虽不是学法律专业的,但是对于一些事情的理性逻辑的思考还是有的,通过严刑峻法来震慑犯罪,不是最好的办法。罚当其罪,如何量刑,这是一个专业的问题,需要专家们去解决,去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对于呼声如此大的问题,政府相关部门不应放任不管,任其发展,此时,应组织相关专家学者以专业的角度站出来解释此事,防止此事蔓延,朝着不可控制的方向发展。

平安健康是我们每一个人一生的追求和幸福,也是我们伟大中国梦的追求,众人能够站出来,说出自己的观点是国人的一种进步,但我们更应该是一个法治、理性的国家,极端的方式并能解决问题,反而会极容易被别有用心者所利用,今天的目标是“人贩子”,下次就有可能是“奸商”,“叛国者”,“反党分子”,如果这个国家缺乏独立思考的能力公民足够多,那么,这将变成一场嗜血的游戏。

拐卖儿童一律判死刑有违法治精神

影视作品如《亲爱的》、《失孤》等,不仅还原了被拐卖儿童家庭的不幸现状,也引起人们对拐卖儿童这一丑恶犯罪行为痛恨和愤慨。“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人们欲置拐卖儿童者于死地的迫切心情可以理解,但汹涌的民意并不总代表理性。人们这种朴素的正义感虽然契合了严惩犯罪的思维方向,但对拐卖儿童者一律判处死刑,不仅无助于儿童解救,相反,这种“一刀切”思维恰恰忽视了法律的教育功能,可能会害了孩子。

网友迷恋的是死刑的威慑效果,期望以死刑来杜绝拐卖儿童的行为。但多年的司法调查表明,死刑与犯罪率并没有必然的线性联系,如荷兰在废除死刑的头十年,谋杀罪并没有像人们担心的那样快速增长,反而有明显下降。正是这种死刑不确定的威慑效果,使边沁甚至尖锐地指出,“死刑几乎永远是一种不必要或没有效果的权宜之计。”因此,用死刑控制犯罪只是一种美好幻想而已。

事实上,每个“人贩子”都有其不同的量刑情节。如有的具备揭露他人拐卖很多儿童的行为构成立功,有的人则良心发现及时归还被拐儿童后自首,这样是否也同样一律判处死刑值得考虑。如果一律判处死刑,那刑罚的差异性则无法体现。制定刑法的目的,在于保障所有的行为人在情节相同时受到一致的对待,换言之,在行为人具有不同情节时应判处不同的刑罚。

从功利角度考虑,所有被拐儿童的家人最为关心的不是拐卖儿童者的判刑轻重,而是被拐儿童能重回家庭。但如果对拐卖儿童者一律判处死刑,实际造成其退无可退,除了拐卖更多的儿童换取更大利益,对其而言,别无他路。从这个角度而言,对拐卖儿童者,重其重,轻其轻,反而更有利于督促犯罪分子洗心革面,让被拐儿童重回家庭。

拐卖儿童者自应受到严惩,这本是我国刑法的应有之义。我国《刑法》规定,在拐卖儿童情节特别严重时,应判处死刑。但杜绝拐卖儿童行为,不能仅仅依靠严苛的刑罚,而需要完善社会福利、更新继承观念甚至改变计划生育政策等一系列社会治理措施的共同作用。对拐卖儿童者一律判处死刑,不仅没有必要,也有违现代法治精神。

 

“贩卖儿童判死刑”是治标不治本

无论我们是否身为人父人母,对于拐卖儿童者都是恨之入骨,当看到朋友圈中“拐卖儿童一律判死刑”时,第一反应就是转发、扩散,要让所有人听到我们呼声,似乎一时间我们都成了“愤青”。可是,等到脑子凉下来,“拐卖儿童一律判死刑”这样真的是理智的吗?这样真的就能杜绝拐卖儿童事情的发生吗?像杀人放火自古以来在刑罚中就会被叛处死刑,可是现实中止住了杀人者的脚步了吗?所以,“拐卖儿童一律判死刑”不是解决问题的治本之策。

为什么“拐卖儿童一律判死刑”一时间成为网络热搜词,当然这和大家对人贩子深恶痛绝有关,但是,“一律判死刑”是不是太偏激了,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想法?是不是因为现在的我们太过极端,太过浮躁,以至于出现了“大兴摔女童案”,以至于出现了“路怒族”、出现了“远离垃圾人”的呼吁。在谴责各种过激的社会现象的同时,我们是不是也该反省一下自己。

对于“拐卖儿童一律处死”一事,笔者虽然很想赞同,但是理智的声音在说肯定有更好的解决之道。第一,改变观念。翻看被拐卖的儿童中以男孩居多,所以最先要改变的就是社会中“重男轻女”的观念。21世纪了,社会都在宣讲生女孩幸福感更高,想要生、想要买男孩的你们怎么还“不听劝”的非男孩不要呢。其次,改变没有孩子家庭的观念。没有自己的亲生孩子又怎样,夫妻俩可以自己更好的生活呀,再者说来,就算买来了孩子,你们会不会成天提心吊胆的担心哪天孩子亲生父母找上门来,担心哪天被公安部门抓到,并且买来的孩子是黑户,没法上户口、没法办身份证,没法上学、没法坐火车,将来的娶妻生子都是问题,为什么就因为自己的自私而破坏别的家庭的幸福、毁掉孩子的一生呢?何不转变一下思想,何不通过合法的渠道收养一个孩子,这样所有问题都解决掉了。第二,严查严惩。拐卖而来的孩子是没有户口的,当地公安部门完全可以通过入户走访,核查出没有户口的人员原因,一旦查出是被拐卖者,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另一方面,我们都在说“处死拐卖儿童者”,其实“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如果没有了买方市场,有谁还去拐卖儿童,拐来干啥?自己养着?所以,对于被拐儿童的买方更应该严惩不贷,这样才能从源头止住拐卖儿童者的脚步。第三,人多力量大。相信很多人都看过《失孤》和《亲爱的》两部电影,在找寻丢失孩子的路上一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但是如果全社会都行动起来,都在百忙之中留意一下身边的孩子,退一万步说,如果真的有孩子被拐,有全体社会成员参与寻找,那孩子回到自己父母身边的几率会大很多很多。

所以,“拐卖儿童一律判死罪”我们感性的支持并点赞,但是在成人和法律的世界中只有感性是不行,要杜绝拐卖儿童现象的发生,我们还要学会理智,理智分析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根本之路。

【启示与思考】

法律上提高人贩违法成本,管理上加大治安打击力度,社会上破除陈风陋习,在这些层面上对保护儿童生命安全做出的努力从没有停止过,媒体也经常报道公安机关破获的贩卖儿童案件以及对案犯的审判。法律的事交给法律处理本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体现。然而在大家纷纷建议法律对人贩处以极刑的时候,笔者还是要站出来说一句,这种论点恰恰是法律意识缺失的体现。犯罪分子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应该遵循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简言之,就是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罚当其罪,罪刑相称。不应该一刀切、所有的人贩子都应该判处死刑,应该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来做判断。同时,不是说法律越严苛,犯罪行为就越少发生。也就是说,死刑未必能根治人贩子问题。从世界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通过严刑峻法来震慑犯罪,不是最好的办法。

其实违法犯罪尤其是针对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违法犯罪本就会让正常人心底产生巨大的厌恶。然而法律意识就是让大家用理性思维去战胜情感冲动,用法律的角度解决问题才能从根源上遏制违法犯罪。冲动是魔鬼,不止是敬告施害者,也忠告各位看客。从这个角度讲,我们在健全法律意识的层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法律有极限,对违法犯罪,固然有它的威慑力,然而想要简单粗暴的依靠死刑这种极端方式来解决一切问题显然是把法律神化了。在健全的法治国家,法律不可能只尊重、只成全一种价值却完全抛弃另外一种价值,然而法律虽然存在极限,但是你我的理解思考无限,透过理性我们更努力促使法律进化追求更完善更周全更妥当的法律,法律的极限就是理性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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