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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必须按规定“排队怀孕” 妇女权益谁来买单

2015年07月06日 09:40

 

【事件介绍】

河南一信用社:女员工必须按规定时间怀孕 否则罚款1千

近期,一张《关于加强员工计划生育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截图,引来焦作微信圈的网友们纷纷吐槽,《通知》上说,女员工须在单位规定的时间内怀孕,对未按照计划怀孕而影响工作安排的,一次性罚款1000元,同时在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等方面不予考虑。

记者联系到发此截图的焦作市山阳区信用联社一位女工,她很无奈地说,毕竟找份工作不易,大家也只能按通知的规定时间去怀孕,不过这位女工也表示了严重不满:能不能按时怀孕,谁也不敢保证,这个规定太强人所难。

女工未按规定时间怀孕罚1000元

近期,一张《关于加强员工计划生育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截图,成为焦作微信圈的网友们吐槽的热点。《通知》上说,各社(部)、机关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单位、部门计划生育工作。要根据本单位、本部门年度工作安排,合理安排育龄女工的生育时间。各单位、部门女工生育计划避免重叠,不能因生育时间安排不当影响工作或提出增人要求,入职满1年的已婚女工可提出生育计划安排。

《通知》上还说,员工生育计划一经确定,须严格执行,对未按照计划怀孕而影响工作的,一次性罚款1000元,在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等方面不予考虑。严重影响工作的,扣发绩效工资和年终奖。《通知》的最后,还附有2015年度已婚女工生育计划安排表。

多数网友认为,这样的规定太霸道。有网友说:怀孕不是想啥时候怀上就能怀上的,说的跟儿戏似的。

单位答复:新女工多,只能规定生育时间

就此《通知》,记者采访了焦作市山阳区信用联社有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解释说,最近单位新来了一批女大学生,她们都到了结婚生子的年龄,如果在某个时段集中生育,就会影响正常工作,目前信用联社下属多个单位,就因女工“扎堆儿”生孩子而影响了工作,基层多个单位纷纷提出增人要求。为避免“扎堆儿”生孩儿,单位才引进了这个按规定时间怀孕的管理办法。

该负责人说,他们下发的这个《通知》只是征求意见稿,如果大家都不同意就收回,重新考虑新的办法。对此解释,山阳区信用联社不愿透露自己姓名女工说:“这份通知虽是征求意见稿,但实际上是必须执行的。”

权威说法:单位规定怀孕时间严重侵犯生育权

就此《通知》,焦作市计生委有关领导表示,先打报告后排队,还必须按时怀孕,这样的规定严重侵犯了女工的生育权。

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位主管员工权益的负责人说,按照相关规定,女员工怀孕天经地义,没有义务向单位汇报,单位更没有权力规定怀孕时间,此通知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更不合情。

河南首鼎律师事务所康亚伟律师认为,此规定无法律依据,单位内部文件不可太任性。

 

“怀孕须排队”有违法律法规

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员工做出如此要求,被曝光后引起社会舆论一片哗然,许多网友表示对于这样的规定直接就“被雷倒”了。

对此,7月1日,该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回应称,该办法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尚未正式行文下发、执行。事到如今,是不是应该为“尚未正式行文下发、执行”而感到稍许庆幸呢?或者作为当事方,这是对自己的最大安慰吧。但是,对于这样的解释,未必能够平复社会舆论的“躁动”。

对于这样明显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条款规定,即使是在最初的征求意见稿中,也不应该出现,造成这种错误,恐怕不能因为只是“征求意见稿”就能说得过去的。

根据中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也就是说,任何单位不得侵犯妇女生育自由的权利。同时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由此可见,“入行满一年的已婚女工可提出生育计划安排申请”、“员工生育计划一经确定,对未按照计划怀孕而影响工作安排的,一次性罚款1000元”……这些“神条款”是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

对于这样的征求意见稿,也“好意思”拿出来征求意见?起草这份规定的工作人员有没有一点基本的法律知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在如此强调法律法规地位和权威的今天,还出现这样的“奇葩规定”,从另外一个角度也说明,我们的法制化道路依然任重而道远。

排队怀孕”根在“成本”无人承担

“排队怀孕”绝非稀奇事。中国各类企业、单位用排队等规定限制女性员工生育自由不是少数。在百度搜索“怀孕排队”,可以得到约714万个结果,早在10年前,中国青年报就曾以《“排队怀孕”是懒政》为题,批评某市一所著名小学让女教师生孩子必须间隔一定的时间,实行“排队怀孕”。一名女教师的先生比她大12岁,他们却还要等3年才能生育。这么多年过去了,“排队怀孕”仍然阴魂不散。这让人惊讶。

“排队怀孕”很是荒唐。根据中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也就是说,任何单位不得侵犯妇女生育自由的权利。同时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毫无疑问,“排队怀孕”是没有法律效果的,而且此举也有违常理和人伦。况且现在怀孕对于一些女性来说,也非易事,岂能想怀孕就怀孕?

据了解,虽然“排队怀孕”只是征求意见稿,但实际上是必须执行的。可见是早就铁了心,说不定早就实施了,至少也早成为潜规则了。

对于“排队怀孕”,恐怕谁都知道是不合适的,可为何仍然要实施?根本原因恰恰不是“性别歧视”,而是需要承担的“成本”过重。特别是像学校、信用社之类的单位,女性职工较多,一旦扎堆生育,工作根本无法开展,一方面招人不是那么容易的,如果是在学校,找人代课是极其困难的。而学校根本就没有权力增加编制,我们何妨想一想,当你的孩子因为教师怀孕却没有人替之上课,整天自修,你会如何想?另一方面为女性怀孕所支付的成本谁由承担?而现在政府基本上不会承担,都由相关单位或企业自行承担,为了减少成本支出,自然会有荒唐的规定。这也是迫不得已的。尽管对此进行严厉的谴责,但却未能断绝,原因正在于此。

保障女性的权益,不能总让企业独自承担,而一旦企业违规违法,就只知道去谴责去批评,而真正的问题却不去解决。如果企业为女职工怀孕所支付的成本改由政府承担,或是政府用奖励或补贴的形式去埋单,那么类似的“排队怀孕”才会销声匿迹,否则,在很长时间内均会阴魂不散。

 

【启示与思考】

生孩子看似是生理问题,其实也是感情问题。夫妻俩如胶似漆、恩爱有加时,怀孕几率高,生的孩子也会聪明健康点,可此时不在单位约定的怀孕时间内;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同床异梦时,情绪低落,怀孕几率低,正好又在计划内。怀还是不怀,真是两难,此为不合情。

生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无论是《妇女权益保障法》还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都有明确规定。因此,排队怀孕也是不合法的。

但如此不合理、不合情、不合法的奇葩规定,却有其现实土壤,全国有类似规定的单位还不在少数,而原因,就是一个难题:如果扎堆生育,就会造成女工短缺影响正常工作。这难题是现实,而排队怀孕的药方又不好,该怎么解决这一难题呢?不妨从以下几方面做些努力。

一是,适当引导,不作规定,让女工们自发地适当错峰生育。疏比堵好,千万别激发员工的逆反心理。二是,单位在人力资源管理时要完善AB角制度,培养员工的一专多能,这样,就能避免“一个萝卜一个坑”,缺几个人也立马有合适的人来补缺。三是,可尝试同业联盟,这是更大范围的人员补缺。比如几家信用社互通有无,在关键时刻能借。四是,全面参加与生育保险,如果企业不自觉,政府应该监督。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后,女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等就有了保障,也可以为企业减轻财务负担,更有利于消除职场性别歧视。五是,政府可出台政策,对聘用女职工多的单位适当奖励,这也是符合《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在西方发达国家,比如瑞典,生育者不仅有超长的假期,最长为400天,费用也由政府与企业分担。这样,企业也就不会挖空心思在女工生育问题上“抠门”了。

解决难题,一刀切的方式从来都效果不好。妇女权益的保障,考验着企业管理者的智慧,也体现着社会文明的进步程度。解决人性的难题,理当顺其自然,而非赶鸭子上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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