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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网站告别无监管时代

2015年07月28日 10:50

 

【事件介绍】

 

互联网金融网站须先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7月18日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进行了明确规定。

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责任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几年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主要包括行业发展“缺门槛、缺规则、缺监管”;客户资金安全存在隐患,出现了多起经营者“卷款跑路”事件;从业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存在经营风险;信用体系和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不健全;从业机构的信息安全水平有待提高等。要鼓励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发展,就应拿出必要的政策措施,回应社会和业界关切。

《指导意见》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指导意见》确立了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人民银行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银监会负责网络借贷以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督管理;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的监督管理。

此外,《指导意见》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人民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内容全面,对行业是个大利好”

好贷网创始人兼总裁李明顺表示,指导意见出台是一件大好事,有一种“终于来了”的喜悦感。“现在相关监管部门出台了行业规范和准入机制,有利于提高P2P和互联网金融的长期健康发展。对于网络借贷这个最热门的互联网金融领域,看规定这次网络借贷做了新的定义,分别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明确了P2P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也规定了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强调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而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盈灿集团副总裁、网贷之家CEO石鹏峰表示,这个意见整体以鼓励为基调,内容覆盖全面,对行业是一个大的利好。

 

互联网金融先备案P2P将告别无监管

近几年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主要包括行业发展“缺门槛、缺规则、缺监管”;客户资金安全存在隐患,出现了多起经营者“卷款跑路”事件;从业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存在经营风险;信用体系和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不健全;从业机构的信息安全水平有待提高等。要鼓励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发展,就应拿出必要的政策措施,回应社会和业界关切。

上半年我国P2P网贷成交量达3006.19亿元,其中65%是单笔借贷资金在100万以下的小额贷款。2014年P2P平台涉非法集资发案数、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分别是2013年的11倍、16倍和39倍。

对互联网金融市场提出的要求

1.加强互联网行业管理,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应依法备案;

2.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3.健全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

4.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在消费者合同条款、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做出规定;

5.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要求从业机构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

6.要求从业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履行反洗钱义务;

7.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

8.规定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的内容。

对互联网金融的支持政策

1.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

2.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

3.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

4.相关政府部门要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

5.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

6.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

互联网金融的优势

想要国民经济稳中向好,离不开创新投融资机制,互联网金融配置资金高效、普惠等特质对此尤为可贵,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信托等原本看似专业性较强的金融概念,正逐步渗透到普通投资者的日常生活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由此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表示,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很好地发挥了鲇鱼效应,“搅活”了金融之水。随着投资者的投资门槛大幅降低、理财渠道日渐丰富,互联网金融及时疏导了资金的“堰塞湖”,引导民间金融走向规范化。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以势不可当的态势渗透到百姓的投资生活中,但与此同时,个别互联网机构“野蛮”生长,也埋下了不少风险隐患。“催生指导意见诞生的背景之一就是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风险逐渐显现。”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企业良莠不齐,“跑路”时有发生,需要监管部门适度加强规范。这次指导意见一共“集结”了10个部门,阵容强大、涵盖面广。拍拍贷CEO张俊表示:“有了门槛和法规,可以把那些能力不足、妄图通过制度套利的P2P企业淘汰出去。”

互联网金融的未来

分析人士指出,“健康指南”给未来互联网金融发展之路指出了方向,但并非“包治百病”。在各部门随后出台的细则中,需要给互联网金融预留发展空间,增强政策的包容性。“互联网金融跨界融合是趋势,涉及的监管部门也会越来越多,协调难度会更大。”黄震表示,如何能把准脉搏、命中要害,需要更多部门出台细则。当然,面对这种新兴业态,管理制度是否有效还需进一步检验,监管部门不能操之过急,外界也不能期望过高,毕竟政策还需逐步完善。

互联网金融利用互联网技术的飞跃可以解决传统金融体系的不少问题,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和普罗大众。从这个角度,互联网金融创新多多益善。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也需政策助力促进发展。从本质上讲,新技术手段的发展并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传统特点。从这个角度,对互联网金融风险明确规范、适度监管、划清底线是非常有必要的。

说到底,规范互联网金融最终还是为更好地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

 

“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出台 创新和监管缺一不可

怎么看待这份《意见》的发布?有人认为,这份意见的出台是为互联网金融提供了监管的底线。您是否同意这样的观点?

王春晖:这个指导意见的规模很高,其中最受大家关注的就是16字方针,就是“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该指导意见中最引人关注就是,要清楚认识到互联网金融一定要建立在合规有序、风险可控的基础之上,才能健康的发展,打着互联网金融创新旗号无规则发展的模式是一定要规避的。过度的互联网创新是一种潜在的金融风险,所以必须要依照法律和规制,在鼓励创新的前提下,对互联网金融的稳定和发展加以规制。

意见中指出“一行三会”分工明确,央行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管。银监会负责网络借贷及互联网信托和消费金融的监管。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监管,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的监管。这样明确的分工,说明了什么?

王春晖:这次的监管实际上和一般的金融不同,这次监管提出了金融机构、工商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以及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的监管。因为我们国家实行的是分业监管模式,所以监管一定是在程序合规,系统安全可靠的前提下进行的。但这种监管应当具备一定的包容性,应该鼓励一切包容性的增长和互联网的创新。所以,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鼓励创新是这次监管的一大特色。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未来是要“鼓励创新+适度监管”,甚至还要有一定的包容度,怎么理解这样的定位?对此,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进行了评论与解析。

董登新:监管和创新本身就是一种博弈关系,两者之间是相互促进的。因为创新是从无到有,它更多的是弥补了监管的漏洞,拓展它的深层次发展空间。所以,很多国家都鼓励创新,因为只有创新才能够促进监管。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是一个新业态,同时也是一个新生事物,监管层目前对它缺乏足够的认识,所以对于它未来的发展前景以及合理度都需要进一步去认识从而以观后效。

此次《指导意见》中强调了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互联网金融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互联网金融企业上市,会成为潮流吗?

董登新:互联网金融企业应该说大多数都来自草根,后面又加入一些所谓的国字头或者有背景的资金的注入,但是总体来讲,它们的上市就意味着透明,比方财务透明和监管透明,当然也意味着很多的社会责任。上市本身就是强化监管的一个有效手段,同时更能够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创新以及品牌和特色的建设,从而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走向高成长并不断扩大市场份额,更好的服务于小微企业,使它们获得更大的生存空间。

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出台,还有哪些细则需要进一步细化?

董登新:这个指导意见很显然只是一个框架性的纲要,按照此指导意见,未来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和规范,比方牌照由谁来发?是否是由一行三会进行职业监管?是由监管部门发放牌照还是由行业协会进行备案?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然后就是准入门槛,因为这些互联网金融企业当时都是来自草根来自大众,因此它需要很好的规范,最首要是的就是有一个准入门槛,这样才可以降低风险。第三就是行业规则,行业规则由谁来定?是由一行三会还是由行业协会来制定?这都是我们今后在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过程中需要细化的问题。一方面要给予它创新的包容,另一方面也要提高监管的效率,在这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的细化这些规则或者具体的规定。

咱们简单讨论一下门槛,您觉得如果设置门槛,应该从哪几个角度来考虑?

董登新:门槛应该还是要与包容性的精神相融合,要体现低门槛的特征,其中最重要的是它的专业门槛,专业门槛有两个方面,一个是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从业人员需要达到一定的标准。另外就是从业资质。另外还有一个门槛就是技术门槛。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核心技术其实构成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竞争力,在互联网技术安全方面,需要有这方面的专业人才。此外,风控也属于技术安全的一个方面。

【启示与思考】

十部委联合出手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此举对于普通民众而言,最直接的受益便是提升了互联网金融理财业务的安全水平,有望打造一个更加可靠的互联网金融环境,使民众的互联网金融理财活动获得更多保障。

指导意见对于互联网金融安全性的提升,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从业资质得到明确,有关部门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职责也划分清晰。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除了需要具备金融业务资质,符合金融行业的相关从业要求外,还需要接受电信主管部门的监管制约。如此,互联网金融机构必须满足互联网与金融两大领域的准入标准,受到两方面的有效监管,民众在选择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理财行为时,也可以从更多方面对其进行考察验证。双重监管,无疑有助于提升互联网金融的规范性、安全性。

其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提出,进一步加强了对客户资金的安全保障,也有效降低了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资金存管风险。如果客户资金由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长期存管,一旦其内部出现管理漏洞或者资金周转不畅,极易使客户资金遭遇风险,甚至造成客户无法挽回的损失。对此,指导意见指出,“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这在当前许多民众对互联网金融仍然心存疑虑的背景之下,可以大大降低互联网金融的资金存管风险,并极大鼓舞民众对互联网金融投资理财的信心。

其三,以往,互联网金融机构常常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风险提示不明显,以及只顾招揽客户但缺少对投资者的指导和保护等问题,甚至还存在一定的网络与信息安全隐患,可能导致客户的账户信息及资金被盗取挪用。对此,指导意见中要求“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这样一来,民众在进行互联网金融理财时,便能够更加真实充分地掌握获知相关信息及投资风险,避免投资者在对互联网金融尚未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就稀里糊涂地登上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之船”。

此次十部委发布指导意见,从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质、资金存管、信息披露及风险提示等角度加强监管,着力降低互联网金融的安全风险,为民众的互联网钱包加一把锁,对于打造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安全环境,推动互联网金融体系建设,必将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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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5/0728/82447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