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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判决不能是公民权利的白条

2015年07月29日 09:13

司法的功能在于定纷止争,一个按照司法程序得出来的司法判决,不仅体现了当事人的意识要求,而且更反映了国家所推崇的公平正义价值,理应得到尊重和执行。

7月25日,在中国行为法学会和《人民法治》杂志社主办的“生效判决执行难问题”研讨会上,十多位法律界专家、学者研讨了发生在厦门的一起判决生效近十年但至今仍未得到执行的案例。 该案当事人沈诵庆称,判决难以执行的原因是厦门市委政法委曾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干预此案。因沈诵庆多次进京上访,最高法三次发文督办此案,被执行人被最高法列入失信黑名单,但该案至今仍未执行。

一个十余年的判决,虽然经过最高法的三次督办、新闻媒体的多次关注,至今仍然没有得到执行。在一个日益推崇司法公正的环境下,特别是司法体制改革日益深刻的时代下,这般状况显然违背了时代的主题。一个权利呈现“白条化”的司法实践,其实是远离司法运行的原理,也有违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

司法的功能在于定纷止争,一个按照司法程序得出来的司法判决,不仅体现了当事人的意识要求,而且更反映了国家所推崇的公平正义价值,理应得到尊重和执行。如果判决持久得到不到执行,这就意味着被法治秩序所否定的社会关系一直处在违法的状态,这于法治社会的要求格格不入。

司法作为正义的天平,承担着惩恶扬善的社会教化作用,通过具体的法治实践让法治内涵的公平正义观念展示出来,从而建立人人信服的法律秩序。然而,令人惋惜的事,在厦门汇成公司在与沈诵庆的案件中,并没有看到多少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相反的,一纸政府的《会议纪要》却让司法的终局判决无法实现,其实在法治社会,这个效力之间的冲突本不该发生,当行政权面对司法权,断然不能出现行政权干预司法权的个案。

就如“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不强。”那样,司法机关也需要注重信用,所谓,言必行,行必果。在司法程序的范围内,如果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相关的诉讼活动,最终得到的司法判决,必须有现实的司法效果,否则,言而无信,缺失的不仅是个案的公正,更是会对整个司法制度带来冲击。

案件本身的问题,也有人总结为执行难的范畴。的确,执行难在世界各国都是难题。1957年,美国阿肯色州9名黑人学生依照判决应进入白人学校就读,但该州州长动用当地国民警卫队封锁学校,就是不让黑孩子和白学生扎堆。最终,艾森豪威尔总统调动美国精锐的101空降师进入该州首府,最终这9个黑孩子在大兵的武装护卫下顺利入学,地方保护土崩瓦解。

但是,需要明确的是,在中国的执行难,除了一些客观情况,比如说确无财产或者找不到被执行人之外,更多的则是人为干预、行政权力影响的执行难。其背后反映的则是司法权力在行政权力影响下的,如何确保公正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问题,而这个问题,恰恰是依法建设法治社会必须不能回避的问题。

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的提出,其实就已经给出了答案。当司法权遭遇行政权的“狙击”,如果却有合法之事由,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去解决这个冲突,如果不具备法治的要素,当两者相遇,能够胜出必定是“法”者,而非勇者。如此才能保持司法的独立性,而唯有此,司法判决才能成为付诸实践的“权利”指南,而非权利“白条”。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5/0729/82463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