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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法”能否扶起正义的心?
2015年07月31日 10:07
【事件介绍】
北京拟立法破解病人摔倒不敢扶现象
街头有人突发疾病摔倒,到底扶不扶?7月24日,首次提交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20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让好心人服下了定心丸:今后遇街头突发病症,好心人再也不用担心出手相救反遭诬陷了,患者及其家属如捏造事实向提供帮助者恶意索赔,将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经常引起社会热议的街头突发病症由于害怕担责而无人施救以及好心人出手相救反遭诬陷的现象,《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鼓励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个人在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
北京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刘振刚解释说,在草案研讨过程中,多数意见认为,立法应当回应社会呼声,弘扬社会正气,鼓励并保护好心人,同时让恶意诬陷者承担责任。但是,北京作为地方能否就好心人施救免责作出规定,大家存在分歧,多数意见认为好心人因施救造成损害承担什么责任属于民事基本制度,地方没有这方面的创制权。因此草案在不违反法律保留原则的前提下,作出了上述规定。
“好人法”当让讹人者承担“难受之重”
7月24日,首次提交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让好心人服下了定心丸:今后遇街头突发病症,好心人再也不用担心出手相救反遭诬陷了,患者及其家属如捏造事实向提供帮助者恶意索赔,将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并非第一个立法保护好人的城市。一年前,杭州市就通过了《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鼓励具备急救专业技能的公民对危、急、重症病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不追究有关法律责任。通俗看,无论北京正在审议的还是杭州已经通过的,这些条例大体上都可以归结为“好心人免责条款”。用“法”的形式为好心人立一道保护墙,在文明社会里,这也是必须之举。在美国,几乎每个州都制定了《无偿施救者保护法》。其核心就是鼓励或者保护人们在紧急时刻救助他人,而免除无偿救助者施救时的后顾之忧。在民事诉讼中,法官也往往在基于事实的基础上,倾向于无偿施救者。惩恶与扬善相辅相依,用“法”的形式惩戒讹诈者的不堪,施救者行善时才能得到更好的保护。当“扶还是不扶”的问题不再是“道德难题”时,我们的社会就会更多一些好心人,更少一些“路人甲”。
一些事例中,角色的混沌也令人困惑。比如,甲说自己救了乙,乙说是甲伤己,凭双方的各执一词,恐难判断孰是孰非。毕竟,现实中既有救人反被诬陷,又有肇事者装无辜。稀里糊涂中,有人浑水摸鱼,有人被泼脏水。所以,关键还在于厘清是非。但是,如果没有视频监控,倘若没有旁人作证,如何弄清真相?所以,有人调侃救人是个“技术活”,先要留证据自证清白。北京这个条例为诬陷者敲响警钟,会对试图敲诈者构成一定心理压力。但如何弄清是非仍然是问题。另一方面,“诬陷将承担法律责任”,这个法律责任是什么?将面临怎样的惩处?如果违法成本小于守法成本,某些人照样会耍无赖。有些细节必须明确,故意混淆是非者必须承担“不可承受之重”,才能具有现实震慑力。
出台“好人法”仍需解决取证难题
街头有人摔倒,路过者确实很多不敢扶,因为担心遭到恶意敲诈索赔,就会“好心变成驴肝肺”。更为严重是,遇到这种情况当事者假如不能自证清白,他人又不能提供证据,再无监控等视频资料佐证,见义勇为者必然陷入“跳进黄河洗不清”尴尬境地。从这种角度看,出台《好人法》非常有必要。此前,少数得到他人帮助反而恶意索赔者,即便铁证如山显示其是恶意索赔,但事件处理结果往往只是揭穿其丑陋面目,还原事情真相,证实见义勇为者的清白,恶意索赔者除了在众人面前露馅以外,并未伤及皮毛分毫。现在法律白纸黑字明文规定恶意索赔将受到法律制裁,欲行恶意索赔想必应该要掂量再三,或许要畏而却步。
那么,是否《好人法》一出,所有见义勇为者都不再瞻前顾后,完全做到“该出手时就出手”?情况未必这么乐观。有些恶意索赔者是“光脚的不怕穿鞋的”,总能抹得下脸面,耍无赖无所顾忌,就算有法律约束,也可能因为财迷心窍铤而走险。何况他可能一赖到底,你若说他碰瓷或恶意索赔,他必要你拿出证据来,说不定还要倒打一耙说你诬陷人;如果拿不出证据来,这种人是“不见棺材不掉泪”的。无论是否出台《好人法》,街头见到他人摔倒,都会有很多人不敢扶,也还有很多人敢扶,敢扶与不敢扶有着不同的心理动因。敢扶的人心想,毕竟世上大多数人都是善良的,讹诈或恶意索赔者总是少数,就算被讹诈,我也不能见死不救;而不敢扶的心想,我很想扶一把,可是万一我点儿背遇到存心敲诈的怎么办?
在许多人看来,《好人法》要成为见义勇为者的定心丸抑或护身符,必须解决见义勇为或者恶意索赔的取证问题。只要取证难依然存在,见义勇为者自证或他证清白有难度,出台《好人法》也难以消除人们的顾虑,不能解决根本问题——7月27日《楚天都市报》披露那则“车主十字路口停车等红灯、车下竟趴个老太太”消息,若不是网友行车记录仪记下老太太自己钻进去一幕,车主如何说得清?这样的事情想想都叫人不寒而栗。
《好人法》出台之后,不仅需要突破见义勇为取证困难,还要有见义勇为奖励细则配套跟进。前者可让人敢扶,后者促使人们乐意去扶。在鼓励见义勇为、激励人们敢扶问题上,宜充分尊重人性。人都是趋利避害,一旦救助他人不用担心受到讹诈与惹来麻烦,又能得到物质奖励,自然会有越来越多的人欣然往之。
“好人法”能否解决“扶不扶”问题
张枫逸(公务员):许多人所理解的好人法,就是“好心人施救一律免责”。这其实是一种误区。即使备受推崇的美国《撒玛利亚好人法》,也只是保护采取“合适的措施”的救助者。如果因救助过程中有严重的疏忽导致被救助者伤病情况加重或死亡,救助者仍要承担民事伤害责任。
再者,法律的制定必须考虑周全,尽可能杜绝一切漏洞。诚然,从弘扬社会正气的立场出发,我们希望给予好心人更多的鼓励和保护。但在现实中,倘若真的为救助者提供100%的免责保护,就存在法律被利用的风险。
相比“好人法”的立法难度,出台一部“坏人法”或许更为务实可行,也同样可以鼓励和保护好心人。做好“坏人法”的文章,明确规定捏造事实向提供帮助者恶意索赔所面临的法律责任,有助于我们走出立法困境,让社会上坏人越来越少,好人越来越多。
是无奈的次优选择
黄齐超(教师):“好人法”若能通过,则会赢得公众一片掌声。但是,在品味喜悦的时候,我们也会悟出另一方滋味:如果没有其他行人围观见证,如果事发地没有摄像头,那么,就需要施救者拍照留证扶老人,这样的扶老难免让人悲酸。从情理上,无论是否有人见证,是否有摄像头拍摄记录,被救的老人都应坦诚地感激救助者,具有道德慎独情怀,而不能反咬一口,伤害社会温情。但事实上,屡屡有被救助的老人不但不感激别人伸手救助,好人救助反而遭诬陷岂能不让人辛酸?
“好人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亮出公众的视线,被提到法律的桌面上,喜悦和辛酸并存。文明和谐有爱的社会,尊老爱幼无须监督,而是发于内心,现在扶老却需要在法律保护下踟蹰前行,在慎独失准和道德底线失守的现今,只能说“好人法”是无奈的次优选择。
仍需解决取证难题
涂启智(公务员):在许多人看来,“好人法”要成为见义勇为者的定心丸抑或护身符,必须解决见义勇为或者恶意索赔的取证问题。但只要取证难依然存在,见义勇为者自证或他证清白有难度,出台“好人法”也难以消除人们的顾虑,不能解决根本问题——7月27日《楚天都市报》披露那则“车主十字路口停车等红灯、车下竟趴个老太太”消息,若不是网友行车记录仪记下老太太自己钻进去一幕,车主如何说得清?这样的事情想想都叫人不寒而栗。
“好人法”出台之后,不仅需要突破见义勇为取证困难,还要有见义勇为奖励细则配套跟进。前者可让人敢扶,后者促使人们乐意去扶。在鼓励见义勇为、激励人们敢扶问题上,宜充分尊重人性。人都是趋利避害,一旦救助他人不用担心受到讹诈与惹来麻烦,又能得到物质奖励,自然会有越来越多的人欣然往之。
北京“好人法”意义大于作用
符向军(法律工作者):应该说,地方出台“好人法”,对于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能量,是有积极的正面引导作用的。以“好人法”的形式,专门对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善行义举进行鼓励、保护,也是立法的可喜进步。
但就立法技术本身来说,这部“好人法”并没有超越、突破现有法律的规定。从内容上看,《草案》主要是关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规定,“好人法”是其中的配套条款,用以鼓励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个人在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患者及其家属不得捏造事实向提供帮助的人恶意索赔,因恶意索赔侵害帮助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法律责任。这些内容、精神,其实都涵括在现行法律之中。
“好人法”的出台,其宣誓意义大于实际效果。
【启示与思考】
尽管社会各界都在为改变“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状而不懈地努力。但是,目前救助他人者无法受到来自法律的保护却仍是不争的事实。如果拿不出“自证清白”的证据,英雄仍可能站在法庭的被告席上。
在“救人反被诬”的社会现象时有发生,和“到底扶不扶”的社会心态纠结下,出台一部“好人法”,为好人服下定心丸,让好人不再难当,免除其做好事的后顾之忧,可谓下了一场“及时雨”,自然引来公众和舆论的欢迎好评。地方出台“好人法”,对于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能量,是有积极的正面引导作用的。以“好人法”的形式,专门对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善行义举进行鼓励、保护,也是立法的可喜进步。
但就立法技术本身来说,这部“好人法”并没有超越、突破现有法律的规定。从内容上看,《草案》主要是关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规定,“好人法”是其中的配套条款,用以鼓励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个人在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患者及其家属不得捏造事实向提供帮助的人恶意索赔,因恶意索赔侵害帮助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法律责任。这些内容、精神,其实都涵括在现行法律之中。
事实上,“好人法”的出台,其宣誓意义大于实际效果,我们不能依赖一部地方法规,就彻底解决“好人难做”的尴尬,这未免理想化和教条化,因为善行义举受保护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道德问题、社会问题,除了立法技术的完善、司法公正的实现,还需要法律与道德的坚守与互动,需要整个社会与民间法律意识、道德水准的提升。而这,是一个渐进发展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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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佘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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