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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调研报告
2015年08月19日 14:09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这是建设法治中国对信访工作的基本要求。针对当前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存在问题和矛盾,去年中办、中央政法委连续出台多个文件,就改革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作出重大部署。特别是今年行政诉讼法的修订,行政案件的受理获围得到进一步扩大,大量涉及行政行为的信访问题均可导入司法途径依法解决,这对今后进一步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市人大信访办作为涉法涉诉信访的主要受理窗口,在处置和化解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下面,结合工作实际,就全市面上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作一些粗浅的分析思考。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市人大机关受理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年均150件左右(不含重访),约占信访总量的17%。虽占比总量不高,但重访缠访中90%属涉法涉诉信访。经梳理分析,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由于客观原因,案件无法及时破案或定性,认为公安机关办案不力,存在包庇行为;2、公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特别是案情简单的案件存在拖案现象;3、公安机关在处理涉及村干部或“两代表一委员”时存在处理不公等问题;4、对人身伤情的一二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反映;5、法院对民事案件执行不力的信访;7、法院对行政部门移送执行的案件未及时处理的反映;6、法院在审理期间,法官存在偏向行为或对判决结果不服。7、检察机关对群众的举报或申请抗诉不受理,但又不按法律规定出具决定或裁定的反映。8、对涉众型经济案件、村级财务混乱引发的要求政法机关及时介入的反映;9、其他如刑事案件执行和刑事自诉案件,因法律规定不明确需政法部门协调处理的信访。
二、 特点及原因分析
1、涉法涉诉信访特点
一是涉及面广。从反映的内容方面看,各政法部门在办案过程的各个环节都出现过信访问题;从个案看,有些信访问题往往涉及多个剖门,包括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既要纠错又要处理到人等。
二是追诉及反映时间长。如一些有关法院判决、执行及公安机关案件侦查等信访反映,部分超过十年,有的甚至追诉至解放初期。长期上访或缠访的也大多属涉法涉诉信访。
三是重访缠访问题突出。一是当事人会随着司法程序的逐步推进不断重信重访,二是对终结意见不服持续信访,三是有些当事人在有关单位处访后又反悔重访。在表现方式上主要越级访,特别是进京访;其次对领导或到信访机构进行缠访。
四是息访息诉难度大。一是对一些时间过长,因客观存在侦查困难或历史原因造成资料缺失,当事人又无法提供相关证据的,无法按照当事人的意愿进行查处或改正。二是反映人认定是错案的意识随着时间推移不断固化,说服疏导越来越难;三是由于长期上访,反映人的经济状况也影响很大,对给予一定的经济救助要价过高。
2、原因分析
政法机关方面:一是信访反映涉及的具体案件,一部分确存在程序或实体上一些瑕疵,虽对案件本身来说无实质性影响,但造成信访人认为案件存在错误的心理导向和找到信访的理由和依据。二是办人情案现象并没杜绝,经办人员利用自由裁量权存在显失公平公正的现象。三是工作作风粗暴、办案拖延推诿以及对复杂问题考虑和处置的简单化极易引发信访问题。
信访人方面:一是部分群众“信官不信法”,“信访不信法” 的观念还占主导地位、法制意识不强,法律知识不懂,认为到公检法解决影响不好,只要领导出面才能得到公正公平处理。二是认为走司法途径花费成本高、程序多、时间长,而最终的效果没保证,而上访相简单便捷。三是在情和理发生冲突、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不统一时,老百姓自认为有理的,对政法机关依证据办案的原则不服,容量引起上访。三是在政法机关办案过程中,想通过信访反映甚至借助媒体来影响办案,使问题的处理向有利自己的方面转变。四是对穷尽司法程序后,想通过闹访缠访来达到目的。
三、若干思考
1、明确受理范围,坚持把信访问题纳入依法处置轨道。界定受理涉法涉诉信访范围,是保证司法独立,推进依法治理的前提。根据中办有关规定,要严格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实行诉访分离。支持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对政法机关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过程和结论不进行干预;将收到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直接交由政法机关按程序处理;对来访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要积极引导至政法机关处理。对政法机关信法终结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不统计、不交办、不通报。
2、健全工作机制,统一规范办理和处置工作程序。防止多头信访,减少重访缠访,关键要有明确的涉法涉诉信访办理程序。当前工作重点是要健全完善工作制度,统一规范信访案件办理流程,着力抓好入口、处理、退出三个关键环节,确保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能够依法导入、依法及时解决以及有序退出;同时要创新政法部门内部运行、政法部门之间有效衔接、政法机关与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之间的密切协作,以及司法救助、处理违法缠访闹访等五大机制,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3、重视责任追究,保障信访工作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各政法机关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切实落实责任倒查制度,对属于初信初访的,倒查办案人员责任;重信重访的,倒查包案领导和办案人的责任。对新的涉法涉诉讼信访案件,要实行首办责任制,提高首次办结率和一次化解率,把问题解决在初信初访阶段和首办环节,避免形成信访积案。对已办结的案件,各级审判、检察和公安机关要实行评查检查制度。同时要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情况和实际效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促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责任制度的落到实处。
4、 强化工作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法涉诉信访。一是加强行政司法人员的法制教育,特别要强化基层干部的法治意识,形成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矛盾靠法的工作思路新常态。这也是减少涉法涉诉信访的关键。二是是加强案件质量管理。进一步规范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工作,特别是基层派出所在初侦阶段是否依法规范,是减少当前涉法涉诉信访的重点。二是建立逐案评查和定期通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启动内部纠错机制,杜绝决定或裁判文书带错出门。三是推行审判公开。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把能够公开的事项一律公开,以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四是加强来信来访和和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强化源头治理。特别是处理重大复杂、涉及群体事件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时,科学制订解决预案,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五是强化政法机关的内外部监督,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定期沟通信访信息,形成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良性机制,不断形成工作合力。
5、坚持司法为民,充分发挥大调解作用。要始终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积极整合各级尤其是公检法司、信访、工青妇等部门资源,建立和完善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等相互衔接和多方配合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调处机制,充分发挥大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加强基层联动,尤其引入社会力量的参与,如充分发挥代表、委员工作室的作用等,将纠纷化解工作向前推移、向下延伸。运用调解手段解决问题,定纷止争,是实现社会效果的最佳途径,也是当前解决一些涉法涉诉问题的有效方法。
6、加强普法宣传,合理疏导涉法涉诉信访。政法机关要结合普法工作,大力加强全民法制宣传教育,结合涉法涉诉信访典型案例,引导群众正确理解法律,理性对待纠纷,自觉接受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促进息诉罢访。信访工作机构在接访中应把释法明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对依法应当解决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应坚持有错必纠原则,努力把法律问题解决到位。完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听证制度,提高信访问题终结工作的社会公信度。加强对刑事附民事赔偿不到位的被害人、因丧失破案条件和执行条件造成特别困难的上访群众的司法救助力度。与此同时,对经过法制教育和批评劝导,仍然非正常访或者采取极端方式上访的,对长期缠访和闹访,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和影响国家机关办公秩序的行为,应依法采取相关措施,坚决给予打击处理。
责任编辑:佘小莉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5/0819/82994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