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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语》蕴含法治观的当下意义
2015年08月20日 09:06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指出:“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论语》记载了孔子及其弟子的言行,提倡 “仁”、“义”、“礼”、“智”、“信”、“和”、“忠”等价值观。在国家治理上,坚持以德治为主,以人治为基础。其所倡导的各国维系自己国家秩序的“礼”,成为国家立法、行政、司法的理论基础和原则。应该说,《论语》中蕴含的法治观是中华法律文化的精华,对当下依法治国实践具有启发意义。
讲规矩
《论语》指出:“上好礼,则民易使也。 ”无论国家也好,个人也好,讲规矩是做事的前提。讲规矩从来就不是只约束百姓的,也包括约束官吏。尽管这是几千年前的话,但在当今仍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用现在的话说,就是要求领导干部不仅要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同时还要以身作则,强化领导干部自身建设这一要素。习近平总书记非常注重规矩,多次在会议中提到要讲规矩。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问题进行了深刻论述:“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 ”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法治政府应该讲规矩,党员领导干部也应该讲规矩。
领导干部要按规矩办事,如果这些“上位”的人都能够遵守规矩,那么政府就会受百姓的尊重,政令也会畅通。“礼”与法类似,都有软硬两种约束机制。硬的约束机制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软的约束机制包括道德、思想、意识、观念、理念等。这里讲规矩更多强调的是硬的约束机制,让行为得到约束,形成不敢违法、不能违法、不愿违法的法治环境,政府及其公务员都有所敬畏,即敬畏规则、敬畏法律。
讲究诚实信用
“子曰:道千乘之国,敬事而信,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 ”意思是治理千乘国家,要认真做事讲求信用。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中华民族赖以生存、延续和发展的深厚道德根基。西方的诚信观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往往具有功利的性质,而我国的诚信观建立在道义的基础之上,是从人的本性出发的。因此,和西方的诚信观相比,我国的诚信观更具生命力、更具价值。
诚实信用是诚信政府的应有之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要求各级政府严格依法行政,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民无信不立”,公务员应该将“信”作为自身立德之基,增强法治意识,按照契约精神履行自己的义务,对自己承诺过的事情承担责任。 “信”不仅是对个人人品道德的要求,也应该扩大到社会与国家的层面,国家存在的基础也是诚信。治理国家讲求信用,在行政法上有一条原则就是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其基本含义就是,政府实施行政行为必须讲究诚实信用。打造诚信政府会树立政府在百姓心中的威信,会树立法律的权威,会维护法律的尊严,让人们更安心地生活和工作。
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论语·宪问》中,子曰:“不在其位,不谋其政。 ”说的是不在那个职位的人,不要干预那个职位的事情。在其位谋其政说的是不缺位,不在其位不谋其政说的是不越位。对于法治政府来说,应该“在其位,谋其政”,要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权力,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也就是要做到依法行政。作为公务员要带头依法办事,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 ”法无授权而为即为越权,在行政法上,越权无效是基本原则,作为公务员应该有基本的法治理念,不得做法律没有授权的行为,不得做超越法律授权的行为,不得做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不得做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为。当然,做到依法行政还有重要的一点就是对权力的限制,也就是在制度上形成一系列的监督与制约机制,合理地规范权力,让权力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
追求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 《论语·子路》指出:“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刑罚不适当,会让百姓无所适从。政府要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使全体人民能够更好地平等参与、平等竞争、平等发展。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范畴。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离不开法治的有力保障。儒家治国理念倡导德主刑辅,在刑罚上要求刑罚适当。惩罚不是目的,最根本的还是要重视人的教化、重视人的价值。我们今天依然要重视对人的教化,真正做到刑罚适当,要参考社会危害程度,以教育为目的,尊重人的社会价值,让人从内心遵从法律,让社会更加和谐。
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一个国家、一个政府应当努力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尤其是在制定法律和政策的时候,做到规则公平,要努力纠正体制中存在的不公平现象。还应该完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等,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公务员在履行职责的时候,要时刻谨记公平正义的理念,努力促进政治、经济、文教等各领域实现公平正义。
(作者单位:辽宁行政学院)
责任编辑:蔡畅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5/0820/83016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