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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童星代言广告”值得肯定!

2015年08月25日 09:51

 

【事件介绍】

 

广告法拟禁10岁以下童星代言 kimi王诗龄或受限

在近日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中,“不得利用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法条受到了广泛关注。一旦此项法案通过,包括王诗龄、kimi、天天在内的众多当红童星必将受到影响,而如何界定“广告代言人”等具体细节在执行层面还存在很多问题。

王诗龄或受禁止代言影响 传李湘全家代言费达1500万

事实上,早在2014年的《广告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就有规定,“不得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但这项规定并没有落实到具体执行层面。

反观现在的电视银幕,当下走红的童星大多未满十岁。当红电视栏目《爸爸去哪儿》捧红的一众童星为例,第一季中年龄最长的郭涛之子石头生于2007年,今年八岁;而年龄最小的Kimi和王诗龄都生于2009年,还不满六岁;第二季中年龄最大的黄磊之女多多生于2006年,也未满10周岁,而年龄最小的曹格之女grace,则生于2010年,还不到五岁。也就是说,现在活跃在银幕上的大多数童星,都未能达到“修订草案”中所规定的代言年龄限制。

而另一方面,这些小童星们却是广告商的宠儿,连带着他们的明星家长也跟着接代言接到手软。林志颖与kimi父子代言了包括牛奶、汽车、旅游网站等多种产品;王岳伦李湘夫妇与王诗龄则代言了牛奶、洗手液以及某动画电影等产品;张亮之子天天代言了英语学校等等。更有网络上爆出的消息称王诗龄一人代言费就到300万一年,李湘全家的代言费则高达1500万。一旦“修订草案”通过审议,那么这些童星及其家庭势必将失去这笔客观的收入。

法律细节有待完善 广告代言人定义模糊

虽然“修订草案”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但是在执行层面上尚有很多问题。

例如如何界定广告代言人的身份就是问题之一。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签订广告代言人合同即成为广告代言人,而没有这一纸合同便可以解读为广告演员。虽然对于一般明星或演员而言,究竟是“代言”还是“出演”事关报酬高低,但是对于当红童星们来说这根本就不是问题,商家完全可以请他们出演广告并支付代言费用,这样一来既规避了法律风险又实现了广告诉求。

另外,当红童星广告接到手软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市场需求旺盛,幼儿产品的市场广阔,而这些产品又需要与其产品形象定位相符合的幼儿进行代言,例如童装就很难想像单纯由一个成年人为其代言。在这样强大的利益诱导下,相关法规在执行上势必存在一定的难度,如果不能在细节上将之规范并出台具体执行举措,短时间内恐怕很难见到效果。

“禁止童星代言广告”禁的是消费童真

明星禁止代言医疗医药广告、10周岁以下孩子不得做广告代言人,这次的新广告法颇得人心。明星虚假代言,让消费者深受其害;童星代言更是让孩子成为名利场、商家和家长的谋利工具。禁止童星代言,干脆俐落,是保护孩子的童真,不要过早被金钱熏染。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从小培养正确的价值取向,不可忽视。广告以童真为创意,生动丰富,收益匪浅。商家家长赚得盆满钵满之际,不要忽视,当我们片面地追求价值最大化而偏执地忽视可持续性发展时,儿童被过度消费,很难说不是一种必然,甚至是刻意。

广告是帮消费者认识产品,了解产品功效,是一份生动的产品说明书。然10岁以下的孩子,价值观尚示形成,所谓好坏,也是家长的选择。要知道,做形象代言要有对产品的深度了解,如果只是为了一己私利而去胡乱宣传,只会适得其反。且看之前深陷明星虚假代言事件的姚明、郭德纲,即使事过境迁,也是终生抹不去的污点。

必须看到,如《如爸爸去哪儿》类节目中火起来的小童星们,过早的接触成年人社会,比拼奢侈品,是畸形的广告文化,本身并不值得提倡。“拔苗助长”对孩子的成长没有任何好处。儿童用品需要孩子出镜,其本质与代言不同,不可混为一谈。我们要禁的,是借孩子谋利的无良之心。非营利性质的、公益的广告宣传,用孩子的天真和童趣为公益事业作一些事情,与新广告法并不冲突。

在“过度消费”的童星中,孩子被恶搞屡屡发生。在这本应属于大人的名利场上,他们被牵引着走上一条和同龄人不同的道路。从这个角度去看,即便有些童星代言广告时没有功利心,但他们多少会受到干扰,这种潜移默化的影响也是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公众人物就更应该以身作则,从整顿明星家庭做起,刻不容缓。

 

禁止童星代言广告是对孩子和民众负责

对于小朋友来说,能获得一次代言广告的机会无疑是个千载难逢的好机会,但好事如果操作不好,也会向不好的方向发展。小朋友能有这样的机会,一夜之间变成了名人,可能会让他们轻飘飘起来,觉得成名太容易了,可能不利用于他们今后的成长。再说,代理产品做广告肯定有不菲的报酬,这些小朋友自己没吃过多大苦,就获得一大笔钱,就会使他们觉得这个钱来得太容易了,因而容易形成投机取巧、不劳而获和心理。甚至让他们养成大手大脚乱花钱的习惯,这无疑不利于他们好的生活习惯的养成。

小朋友代理产品是有一定的风险的,新《广告法》明确规定了禁止广告代言的几类商品和服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等均在其列。此外还规定了代言广告必须依据事实,代言人不得代言未使用过的商品和未接受过的服务。另外,新《广告法》明确,一旦代理的产品有虚假等问题,代理人可能会被追究相关责任。这些童星代理的产品,他们一般都没有真实地体验过,因此,如果一旦出现虚假等问题,不仅被罚款,还得负民事责任,这样不仅把孩子的名声搞坏了,可能还被追究责任,这无疑对他们是一个巨大的打击,也许会让他们从此一蹶不振,甚至会影响他们的终身。

小朋友们还处在学习和成长的阶段,应该把更多的精力用在学习上,平时参加一些工益活动是可以的,但参加代理广告等这样的商业活动显然是不妥的,因为他们对产品优劣没有辨别率,而且是受人操控的,代理产品不是他们真实意思的表达。因此,上海工商局对童星代理广告及时制止和警告,既是对民众负责,也是对童星和他们的家庭负责。

【启示与思考】

无论广告形式如何变化,必须以保护儿童和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前提。10周岁以下孩子几乎没有商业意识和法律意识,并不知道所拍的广告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一旦所代言的产品出现问题,童星很可能因为自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免除责任,这便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且,对童星自身而言,过早地涉及商业活动有可能影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更容易受到功利心的污染,对成长发展不利。

当然,我们必须把童星代言和广告里普通的儿童形象区别开来。孩子活泼可爱、天真烂漫,可以为广告创作增添一抹亮色。但童星代言社会影响力更大,许多商家只是希望通过童星代言在儿童受众中形成影响力,从而给家长施压促进商品的销售。如果任由这种广告形式蔓延,广告的生态秩序就会出现问题。

因此,禁止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代言,既是对消费者负责,也是对未成年人自身的保护,更有利于整个广告行业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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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5/0825/83299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