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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治要求实现治军方式转变
2015年09月01日 09:39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主席对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要求全军按照法治要求转变治军方式,努力实现从单纯依靠行政命令的做法向依法行政的根本性转变,从单纯靠习惯和经验开展工作的方式向依靠法规和制度开展工作的根本性转变,从突击式、运动式抓工作的方式向按条令条例办事的根本性转变。习主席重要论述是新形势下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科学指南和根本遵循,必须深刻领会其科学内涵,切实加快实现治军方式根本性转变。
深刻认识治军方式转变的重大意义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下,按照法治要求实现治军方式根本性转变,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要求,又是实现党在新形势下强军目标的重要保障。
按照法治要求转变治军方式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作为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一支现代化军队必然是法治军队。当前,我国正在致力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事业,实现治国理政方式由传统向现代、由“人治”向“法治”的根本性转变。军队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依法治国必然要求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按照法治的要求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内在地包含着按照法治要求实现军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实现治军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建设一支现代化法治军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升级换代”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
按照法治要求转变治军方式是实现党在新形势下强军目标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强军之基,实现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必须充分发挥法治的规范和保障作用。通过把党关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主张和治军成功经验从制度上、法律上确定下来,坚持和完善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制度体系,尤其是健全完善贯彻军委主席负责制的体制机制,实行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确保党的意志主张和决策部署在军队得到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通过建立一整套符合现代军事发展规律、体现我军特色的科学的组织模式、制度体系和运作方式,为生成和释放战斗力提供法规制度支撑;严格用法规制度规范部队作战训练,依法纠治训风演风考风不实问题,确保战斗力标准牢固立起来。通过健全完善作风建设法规制度,坚持运用法治手段正风肃纪,以刚性的制度规定和严格的制度执行,实现作风建设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
按照法治要求转变治军方式是解决当前部队建设管理存在突出问题的根本举措。当前,部队建设管理中还存在一些与实现强军目标不相适应的问题积弊,例如,一些官兵对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制度和原则不明确、不会用;有的领导干部打仗意识弱化,主要精力没有放在战备训练上,甚至在军事训练和作战准备上搞假把式;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在一些单位和领导身上依然存在,正风肃纪任务依然严峻。当前部队建设管理存在的问题,有很大一部分都与法规制度不健全、执行不严格有关。解决这些问题,归根结底还是要靠法治。通过发挥法治的规范、教育、引导、强制和惩戒功能,牢固树立法治的权威,从根本上清除问题积弊。
准确把握治军方式转变的目标要求
习主席强调,要按照法治要求转变治军方式,努力实现“三个根本性转变”,在全军形成党委依法决策、机关依法指导、部队依法行动、官兵依法履职的良好局面。习主席的重要指示深刻阐明了治军方式转变的目标要求。
实现从单纯依靠行政命令的做法向依法行政的根本性转变。行政命令是领导机关和首长管理部队、组织训练、执行任务等重要手段。但是,单纯依靠行政命令,容易发生用权上的任性现象,逾越法规制度的底线,给部队建设造成损失。有的领导干部重个人权威、轻法治权威,喜欢发号施令;“一个将军一个令”,新官不认旧账,为出政绩搞新花样,决策缺乏连续性稳定性;有的领导干部抓工作不认真研究相关法规制度,以致出现“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大腿后悔,拍屁股走人”现象。单纯依靠行政命令的做法,根子上还是权力观不端正,没有认识到行政命令是一种依法行政行为,应当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正确行使,不能滥用权力;另一方面也说明,对权力的行使还缺乏严密的规制,权力还没有完全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按照法治要求,实现单纯依靠行政命令向依法行政的转变,关键是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理念,能给权力念法治的“紧箍咒”,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要将决策行为纳入法治轨道,实现决策有据、决策有序、决策有责,严格遵循法定的步骤、时限、方式方法等程序要求管理部队、开展工作。
实现从单纯靠习惯和经验开展工作的方式向依靠法规和制度开展工作的根本性转变。在建军治军的长期实践中,我军积累和形成了大量习惯做法和管理经验。有些做法和经验已经不适应时代发展和任务变化要求,一些领导干部不能与时俱进,不学法、不懂法,说话办事凭经验、走老路,喜欢耍权威、一把抓;有的在落实法规制度上搞“土政策”“土办法”,层层加码;有的遇事不是找法,而是找关系,找门路。这些做法损害了法规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影响了部队高度集中统一和正常的工作秩序。法规和制度是规范国防和军队建设活动的行为准则,反映了军事活动的客观规律,具有普遍性、稳定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实现治军方式向依靠法规和制度开展工作的根本性转变,就是要把法规和制度作为抓工作的基本依据,自觉从思想上清除人治的旧观念、老做法,彻底清理与法规和制度相冲突的“土政策”“土办法”,把遵守法规和制度作为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的第一原则,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厉行法治、严肃军纪成为铁律。
实现从突击式、运动式抓工作的方式向按条令条例办事的根本性转变。长期以来,突击式、运动式成为有些领导和机关抓工作的惯用方式。突击式的表现是忽冷忽热、时紧时松,看领导眼色行事;运动式就是短期内最大限度动员各类资源,以超常规的工作节奏和工作状态解决问题。这些工作方式科学性、预见性和计划性不够,高起点展开、高标准推进、虎头蛇尾结束,打乱了部队正常工作节奏和秩序,浪费人力物力财力,导致“机关乱忙,基层忙乱”。突击式、运动式抓工作的方式,根源是思想上的功利主义和扭曲的政绩观在作祟,结果背离了为基层官兵服务的宗旨,背离了能打仗打胜仗的战斗力标准。命行始于重纲纪,令严方能振军威。条令条例明确规范了军事活动各个方面各种关系,是我军行政管理的基本法规和主要依据,是军队高度集中统一的根本保证。实现治军方式向按条令条例办事的根本性转变,必须牢固树立“条令条例就是法”的思想观念,坚决克服工作上的主观随意性。要按照条令条例要求组织部队日常的战备训练、思想政治教育、行政管理和其他工作,真正将条令法规的要求贯彻落实到部队建设各领域、各环节、各方面,要着力增强法规制度执行力,把部队的战备、训练、工作和生活秩序纳入法治轨道,不断提高部队建设正规化水平。
着力落实治军方式转变的重要举措
按照法治要求实现治军方式的根本性转变,是军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深刻变革,要求我们在思想观念、工作机制、组织领导等方面都要拿出切实管用的对策措施,将习主席关于实现治军方式根本性转变的指示要求落到实处。
强化官兵法治信仰和法治思维。法律的权威源自人们的信仰。只有树立在人们心中的法治,才是真正牢不可破的法治。习主席指出,要强化全军法治信仰和法治思维,让法治精神、法治理念深入人心,让全军官兵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因此,必须大力培育官兵尊崇法治的情感认同,在全军深入开展法治教育宣传,把法治教育纳入部队教育训练体系,把培育法治精神作为强军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展送法下基层活动,强化领导干部法治意识,帮助官兵解决涉法涉诉问题。在涉及官兵切身利益的敏感问题上,坚持公开公正,严格遵守法规制度,严厉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增强官兵对法治的信赖感、认同感。要在基层单位广泛开展群众性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活动,形成浓厚的法治氛围,建设人人遵纪守法、处处依法办事的法治军营。在法治教育、法治实践中让法律法规融入官兵血脉,植根军队建设肌体每个细胞,引导广大官兵把法治内化为政治信念和道德修养,外化为行为准则和自觉行动。
健全依法运转的工作机制。习主席指出,要建立一整套符合现代军事发展规律、体现我军特色、科学的组织模式、制度安排和运行方式,推动军队正规化建设向更高水平发展。实现治军方式根本性转变,解决部队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重人治、轻法治现象,必须健全完善依法运转的工作机制,增强法规制度执行力。要推动建立党委决策法律咨询保障制度,探索实行党委决策重大事项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重视发挥军事法律顾问的职能作用。各级领导机关必须严格遵循法定职权,依法履职尽责,建立完善机关工作统筹协调、督察惩治机制,对机关部门指导和开展工作实行量化控制,坚决纠治“五多”问题。严格按照条令条例的规定,规范部队战备、训练、工作和生活秩序,按照军队基层建设纲要抓建基层。建立完善部队遂行作战、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等法律法规及法律保障机制,做到军事行动拓展到哪里,法律服务保障就跟进到哪里,确保师出有名、行动有据、工作依法。要细化完善各级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行为规范,使官兵一切行动都有具体明确的法规制度依据。
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各级领导干部在实现治军方式根本性转变上肩负着重要责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就抓住了实现根本性转变的“牛鼻子”。畏法度者最快乐,守法度者最自由。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学法懂法是守法用法的前提。各级党委要重视法治培训,完善学法制度,不断提高领导干部法治素养。领导干部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执行法律,带头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要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条件,纳入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建立领导干部推进法治建设实绩的考核制度。
(执笔人:王海平、张山新、谭正义)
责任编辑:蔡畅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5/0901/83482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