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经典案例 法治经纬
“女职工更年期保护”值得点赞
2015年09月07日 10:48
【事件介绍】
山西率先提出“女职工更年期保护” 10月起施行
10月1日起,《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正式实施,这是山西省一部综合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专门性地方法规,且走在全国立法前列。8月28日,山西省人大召开《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针对该地方性法规的实施保障、具体操作细则等内容进行解读。
“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0元的卫生费”“对生育或妊娠满七个月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2%的标准,一次性发放营养补助”……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邬敬文介绍,全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都必须遵守《条例》规定,其对女职工的保护可说是最基本的保护,所需费用非常少,有些措施甚至都不会直接增加企业的经济支出,比如“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企业对女职工的保护,可以为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增加知名度,还能增强女职工工作积极性,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所以不会增加中小微企业的负担。
《条例》对女职工有很多保护措施,也对用人单位提出更多要求。比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采取措施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这标志着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将被作为衡量单位信用的重要指标,实现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这对提高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责任意识、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国务院制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只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这“四期”保护作了规定,山西在制定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时,在大量的调研中发现,女性对更年期的被保护欲望更加强烈。在此基础上,我省将女职工“更年期”也纳入劳动保护的范围。《条例》规定,“经二级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征的女职工,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他适合劳动岗位”。
此外,在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中,也有着较为详细的规定。比如经期保护,规定女职工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可给与一至二日的休息;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安排二十分钟工间休息;《条例》中规定,“哺乳时间不包括往返路途时间”,并且延长哺乳期,规定“婴儿满一周岁,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还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建立女职工哺乳室等设施,以保护女职工哺乳期的合法权益。
“更年期保护”入法更要落地
在国务院制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只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这“四期”保护作了规定。实际上,女性在更年期心理与生理变化很大,严重的甚至影响身心健康,因此女职工对更年期的被保护欲望更加强烈。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山西省率先将“更年期保护”概念引入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把传统的“四期”保护拓展为“五期”呵护。
“更年期保护”入法一小步,女职工权益保护一大步。虽然条例中只有短短的一句话,却充分体现了对女职工的尊重和人性的关怀,有力填补了传统“四期”保护的不足,为广大女性提供了全方位立体式的保护。无独有偶,正在制定中的《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也拟将“更年期可申请换岗”写入法律。显然,“更年期保护”正在成为社会共识,今后会有越来越多的地方跟进立法,这无疑是广大女职工的福音。
作为一个全新的概念,“更年期”女职工如何保护是个问题。回顾《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立法,就是权益博弈平衡的过程。最初提交人大初审的条例草案,提出“用人单位对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征且不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女职工,应当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经本人同意,安排其他合适的岗位。”到了后来的征求意见稿中,“经本人同意”的字眼不见了,“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变成了“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相比之下,最终公布的条例表述更为科学合理,兼顾了女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双方权益。
立法就是对现实的沙盘推演,相关条文几易其稿,折射出女职工更年期保护的知易行难。条例公布后,还有一系列现实问题摆在面前。比如,不需要“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如何体现当事人的意愿?安排其他适合劳动岗位,会不会变成穿小鞋、坐冷板凳?一些单位会不会故意刁难更年期女职工,愿干就干,不干走人?国务院出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三年有余,但真正按照规定执行的单位并不多见,少数企业女职工“四期”保护甚至形同虚设。因此,有关部门必须正视女职工权益保护的现实困境,在“更年期保护”入法后解决好落地生根的问题。这就要求,工会组织要扮演好“娘家人”的角色,组织更年期女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妥善解决换岗问题。劳动监察部门及时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向社会公布,确保“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以此敦促用人单位提高女职工劳动保护责任意识,切实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女职工更年期保护,“落地生长”才是关键
《条例》明确规定,“经二级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征的女职工,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他适合劳动岗位”。经过前期的调研,条例对于女职工更年期保护的初衷良善,规定细致,流程清晰,但距离真正落地生根还有两个方面的现实问题值得关注。
一方面,更年期综合症虽说普遍,但提到病症上来说总归是个体化的事情,换句话说,女职工是否愿意将隐痛公之于众换来岗位的轮换,在目前看来起码还没有到全面开花的程度。更直白地讲,更年期是个难逾越的坎,但跳来跳去主角还是女职工自己。默默承受的背后是观念的束缚与羁绊,所以对更年期女职工的关爱与呵护显然更具技巧性,大张旗鼓地岗位调整是个策略,但如何更加温和平稳地过渡,让女职工既体会到单位温情又感受到对个人隐私的尊重,这是一个需要深思和实践检验的深沉话题。
另一方面,企业与职工间的主客关系同样是个绕不开的话题,所谓的主人翁意识依然被企业的主导地位掩盖。囿于此,一旦女职工的更年期权利被侵蚀,指望职工去举报维权不是没有可能,但往往被更多的担忧阻隔:企业会不会给小鞋穿、晋升是否无望、是否当了出头鸟……诸如此类,忧虑不断。因此,作为职工娘家人的工会显然要担起责任,一方面倾听女职工权利诉求,同时需要化被动服务为主动作为,深入一线,还职工看得见的尊重和权利。
当然,劳动监察、保障部门亦需要同步给力,法律法规的顺畅实施需要执行部门不打折扣地落实,更需要监督单位有力度地检查。放大更年期保护效应亦需要女职工更新观念,既然法规即将生效,那就要用好这把刚健有力的武器,敢于维权,这样才能把“女职工更年期保护”这样的“首提”与“亮点”真正凸现标杆和引领作用,让女职工保护这样的议题从讨论回归实践。
别拿“女职工更年期保护”不当权利
山西省首次在相关法规中明确“女职工更年期保护”权利是立法的进步,它更加有利于女性相关年龄阶段权益受到更好的保护,有助于全面提高女性福利。然而,对于专属于女性的“女职工更年期保护”权利,在网上,却出现了许多质疑声音:有的网友认为,女职工更年期保护只具形式意义,落实起来很难;有的网友认为,女职工更年期权利,只是专属于行政事业国企等单位女性的权益,也更像一份特权……
别拿豆包不当干粮;别拿女职工更年期保护权利不当权利。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女性更年期权利有其实实在在的法理来源,1993年实施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中有明确指向,“凡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应得到社会广泛关注,向她们宣传更年期生理卫生知识。经县(区)以上(含县、区)的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征者,经治疗效果不明显的,且不适应原工作的,应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各单位每1-2年要对更年期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的查治。”因此,山西省落实女性更年期权利,有理有据、合法合规。
在当下国人的语境中,“更年期”三个字有一些嘲笑、轻视加蔑视的成分,还经常会成为骂人话。这说明,国人并没有针对某个性别、某个年龄阶段建立起对别人的充分尊重,更有甚者,许多人还在一些影视剧、低俗小品中学会了谩骂如更年期者一样的弱势群体。国人对于一些具有一定特征的特殊群体,不仅无法正确对待,而且还热衷于攻击。这也正是“更年期”三个字并不容易受到广大网友待见的原因之一。
正视“更年期”对特定人群构成的影响,正视处于这一时期女职工正在面临的身心困扰,并给予这个群体以最大的制度关怀,符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蔑视、嘲笑、谩骂和攻击“更年期”人群,换不来彼此之间的尊重,换不来社会进步,也换不来法治文明和福利社会。相反,社会还可能朝向相互比贱、相互攻讦的方向发展迈进。
再小的权利也是权利,即便这个权利与自己无关,我们也应该站在尊重其他群体的基础上促进这个社会所有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同时,关心他人,也是关心自己。现代社会有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权利将越来越细化,每一个年龄段的人都可能受到相关法律的特殊照顾。而这也是通往福利社会、市民社会的一个必经之路。
【启示与思考】
其实,关爱妇女,保护其合法权利的工作从来都是详细具体的、实实在在的,确保相关政策制度更加缜密稳定,而决不能当口号喊,更不能做表面文章。在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只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这“四期”保护作了规定,却忽略了折磨人的“更年期”,山西省在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时,敏锐地捕捉到女性们对“更年期”被保护的强烈欲望,拾遗补缺,将女职工“更年期”纳入了劳动保护的范围,很值得人们为之拍手称道。
更年期也是女性的痛苦期。进入更年期的女人,就进入了“烦闷”的年龄,内分泌不正常,运动系统退化,身体心理环境不断恶劣,一大堆麻烦纷至沓来,常常令她们痛苦不堪。在家里老公和孩子烦她们唠叨,在单位领导同事嫌她们反映迟钝,身边的朋友还会说她们神经质,更年期成了人生的痛苦期。
其实,女性更年期综合征是女性卵巢功能逐渐衰退至完全消失的过渡时期,由于生理和心理改变而出现的一系列临床症状,但有些女性由于体质或精神因素以及其它因素的影响,一时不能适应这些生理或心理上的变化,使阴阳失去平衡,脏腑气血功能失调而出现的一系列脏腑功能紊乱的症候,出现较为明显的更年期症状,影响了生活和工作,甚至诱发社会性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山西省以法规的形式率先明确“女职工更年期保护”,切中了更年期女职工的身心实际,弥补了更年期女职工保护的空白,体现了立法的创新与进步,体现了对更年期女职工的制度关爱,对于推动上位法和其他地方关注“女职工更年期保护”、进一步提升完善更年期女职工的福利保障,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其他地方也应积极跟进。
更值得期待的是,若国内全面推开“女职工更年期保护”,维护更年期女职工的应有权益,对簿公堂,就有了理直气壮的法律武器。当然,我们也要警惕和防范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女职工更年期保护”的责任与担当,玩弄少用或不用更年期女职工等手法。对此,劳动监察部门要睁大眼睛,果断“亮剑”。
欢迎继续关注经典案例。
(转载请注明来源:宣讲家网站71.cn,违者必究。)
责任编辑:佘小莉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5/0907/83592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