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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彰显人性温暖
2015年09月08日 15:09
【事件介绍】
刑法修正案通过 9个死刑罪名被取消11月1日起施行
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法的决定等。其中,将于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尤为引人关注。
刑九都有哪些改变?
取消9个死刑罪名
被取消的死刑罪名: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买者”入刑
刑八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阻碍其返回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责任。
刑九规定:对不阻碍解救儿童的改为“可以从轻处罚”,对不阻碍被买妇女返回居住地的改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医闹”入刑
刑九在原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条款的基础上,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袭警按妨碍公务罪从重处罚
刑八没有对暴力袭警行为作出专门规定。刑九增加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按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另外,刑九还规定: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形,并对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案件中不应当公开信息的行为作出规定。
性侵男性也是犯罪
刑九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将猥亵罪的犯罪对象由“妇女”修改为“他人”,意味着承认男性也可能成为受害者。
“巨贪”可处终身监禁
刑九修改了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贪污的数额分为“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三档,并结合其他情节定罪量刑。同时增加规定:对犯贪污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此外,刑九加大了对行贿行为的处罚力度。
“枪手”入刑
刑九增加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刑九还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网络造谣”要负刑责
刑九增加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构成犯罪。视情节严重的程度,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或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增加恐怖犯罪财产刑等
刑九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财产刑,增加为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准备工具等的罪名;增加规定以制作、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者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增加规定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的犯罪等。
刑九三次审议历程
一审稿:减少9个死刑罪名、贪污量刑“数额+情节”、代考和网上造谣传谣入刑。
二审稿:加大对恐怖活动惩处力度、收买被拐儿童不免刑责。
三审稿:取消嫖宿幼女罪、暴力袭警从重处罚、重大贪污或终身监禁。
其他法规
大气污染防治法:突发环境事件应及时监测并公开信息
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并将于明年起实施。修改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增加规定:一是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二是石油炼制企业应当按照燃油质量标准生产燃油。值得注意的是,该法最终未加入机动车限行的规定。遥感技术的使用在修改后的法律中得到明确,该法增加规定: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此次大气污染防治法还明确,突发环境事件应及时监测并公开信息。
商业银行法:取消存贷比75%强制监管指标
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法的决定,删去现行商业银行法中关于商业银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的规定,并将存贷比由法定监管指标调整为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删除存贷比75%的法律规定,对于缓解小微企业、“三农”融资难问题将有助益。新法将自10月1日起施行。
网络社会推动立法博弈走向深入
关乎生杀予夺的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之一,也是1978年以来法制恢复重建的起点。现行刑法于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8年后(1997年)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予以修订。引人注目的是,这次修订将原刑法的192条“修”到了452条,几乎等同于再造了一部新法。因此,无论学界还是媒体,都更习惯用“97刑法”或新刑法典来称呼现行法。
1997年刑法大修的目标就是要制定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它也曾被认为是新中国历史上最完备、最系统、最具有时代气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刑法典。基于法的稳定性,“97刑法”还被期待能确保至少二三十年内不大修。不过这一期待赶不上现实的变化。及至今日,立法机关为“97刑法”打的补丁已排到了刑法修正案(九)。虽然1992刑法修正案(当时还没命名为“修正案一”)还只有9条,但到了2006年的刑法修正案(六)就已有了21条。这次的刑法修正案(九)更是多达52条,修正内容更是涉及反恐、反腐、打拐、打谣、废死等多个领域,一些社会关注、舆论热议的焦点问题得到了立法回应。以发展的眼光看,这种修法的频度,恐还将延续。
2011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吴邦国曾宣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以此为时间节点,有人将2011年之前称为“立法时代”,而2011年以来则是明显的“修法时代”。虽然制定新法的工作并未完全结束(如行政程序法、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开法等仍被望穿秋水),但对现行法的修改需求在量上已远远超过制定新法的需求。另一变化则是,1979年以来的“立法容易时代”也已被“立法艰难时代”所替代。当年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可以一天审议通过包括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内的七部重要法律,而今天的刑法修正案(九)却要历经三读,甚至通过之后争议仍未平息。
立法和修法更加艰难,实则代表了立法博弈的深入。这是科学立法的本源回归。法律立(修)得快,并不意味着能得到好的执行。嫖宿幼女罪就是1997年刑法大修的产物。也是18年后,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嫖宿幼女罪,对这类犯罪行为可以适用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再作出专门规定。尽管直至今天,仍有不少刑法学家在为这一罪名辩护,但不得不说,嫖宿幼女罪从理论到实践,都不成功。这是一个典型的立法博弈不充分的例证。嫖宿幼女罪打着保护幼女的幌子,在完成了对幼女污名化为“卖淫女”之后,事实上构成了对被害幼女的二次伤害。这一个罪所要保护的法益是被“嫖娼”所妨碍的“社会管理秩序”,而不是幼女的人身权利。但由于其时多数民意难以经由制度管道对立法精英们的意志构成制约,才导致了这样一例糟糕的个罪出现,并困扰了性侵幼女案司法实践长达18年。
改变立法中的精英自负与偏颇,实有赖于网络社会的迅速发展。是自媒体便捷了大众对立法的参与。普通民众对嫖宿幼女罪或打击拐卖犯罪、腐败犯罪等领域发表见解、宣泄情绪,或许并不符合立法专业主义的要求,但其内含的自然正义观却是立法者必须正视的。法是多数人意志的体现,不论是立法官员还是法律专家,都应俯下身来,倾听民意,尊重民意,汲取民意。也只有精英与大众的互相交融、提升,科学立法才能被期待。
刑法修正案释放“宽严相济”的信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九)”,释放出来的是宽严相济的信号。表现在“严”上,此次人大常委会对“贪官”服刑苛以更严苛的“法律规定”,对犯贪污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一新的法律规定,给予那些梦想着“贪污腐败——死缓——服刑若干年出狱享福”的官员以“迎头痛击”,贪污者在服刑方面相对较“宽松”的“漏洞”将彻底堵死了,贪腐者可能获得的是终身监禁的结果,这显然是时代的进步,也是中国法治健全完善的体现,也是中国法律在贪污腐败领域“从严”的意味。
“刑法修正案”还直接将一些过去未视为犯罪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如:猥亵罪客体扩大到男性;又如:网上造谣和替考等入刑。这些“新犯罪罪名”不仅是公众期待和呼吁的,也是符合时代发展特征的。
如果一个国家的刑法,总是体现在“苛”的一面,也与人文社会发展和文明社会相悖的。“严刑竣法不会解决所有犯罪问题”,这早已在法律界达成共识。与部分社会领域的“从严”相比,一些犯罪领域却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的一面和“适度从宽”的法律原则,表决通过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再取消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等9个罪名的死刑,“少杀慎杀”原则再一次在“修正案”中体现。该“宽”就“宽”,当“严”当“严”,这不正是一个国家法治“精细化”的标志吗?也是一个国家刑事法律和法律体系日臻完善完备的标志。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步入了全新的阶段,一些新现象、新事物层出不穷,多少年前不可能出现也基本不存在的“犯罪行为”,如网络诈骗、网络造谣等行为已经影响和严重影响到当今社会经济秩序,“新罪名”不仅极度必要也就带有了“新”的特点,体现出“从无到有”、“从宽松到严格”的法律进步。法律的真正生命力在于与时俱进,“严与宽”的结果,正基于此。
在一些西方国家,过度强调“人性”,甚至完全“取消死刑”,就我国而言,完全取消死刑不现实,但多年来我国刑法处罚从“死缓”到“有期徒刑”的“服刑承接”上,又的确无法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一些贪污腐败分子那怕罪责极重,只要不死(死刑立即执行),“过几年”总会出来,这一现象让公众不满也给刑法的惩戒意义大打折扣。而最新通过的“刑法修正案”,让部分死缓贪官在减为有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是吸取借鉴了西方国家的优秀刑法理念,又结合了中国实际的结果,符合了中国的时代特征。
资料显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2010年2月8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已被明文确定为基本刑事政策,从而终结了学术界对该政策是否应为一项基本刑事政策的争论。作为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宽严相济贯穿于我国刑事立法、司法及刑罚执行的整个过程,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和完善,是司法机关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人民、保障人权以及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指南。在日前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中,科学理性地贯彻了这一刑法原则,不仅高度体现了立法机关的法律威信与权威,也将在今后长期指导和引导中国的刑法实践。
【启示与思考】
收买被拐妇女儿童一律入刑、取消“嫖宿幼女罪”、增设“终身监禁”“医闹”首犯最高可判刑七年、猥亵罪客体扩大到男性、将考试作弊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刑法修正案(九)亮点多多,引起舆论交口称赞。
为何称赞?因为这些亮点所针对的问题,大家早已熟悉,都是近年来社会舆论反复讨论、大声疾呼的问题,并且,人们在很多问题上已达成共识。现在,刑法修正案(九)对此一一作出回应,将社会共识一一上升为法律规范。“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刑法修正案(九)堪称“民主立法”的好样本——所谓“民主立法”,就是建立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立法机制,推进法制建设的科学化、民主化,使法律真正体现和表达公民的意志,成为保护人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良法。
譬如收买被拐妇女儿童一律入刑。按照现行刑法,对收买被拐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解救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可以”几乎变成“一律”,致使收买被拐儿童行为逃脱了刑法制裁,纵容了一些人收买者的底气和胆量。有买就会有卖,有买卖就会有伤害,人们对这一豁免条款感到极为不满,纷纷呼吁“买卖同罪”。刑法修正案(九)规定收买被拐妇女儿童一律入刑,加大对收买者的惩处力度,不仅是对民众意愿的尊重,而且是基于“打拐”的现实需要。
再譬如取消“嫖宿幼女罪”。当初设立“嫖宿幼女罪”或是出于好意,因为该罪的刑罚比一般强奸罪还要重。而且,现实中一些成年男子以财物引诱幼女发生关系,不同于强奸,更不同于嫖娼,立法机关针对这种行为单设一个罪名,无可厚非。问题其实在于“嫖宿”二字,既涉嫌对受害幼女的侮辱,也淡化了这种罪行的恶劣性质,引起了社会舆论的非议。刑法修正案(九)废除“嫖宿幼女罪”,今后对这类行为以奸淫幼女论处并从重处罚,这一修订与民众意愿高度契合。
还譬如增设“终身监禁”。在废除死刑已成国际潮流的背景下,我国提出了“慎用死刑”,近年来,一些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贪官并没有被判处死刑。这就带来一个问题:巨贪即使被判处死缓,两年之后就改为无期徒刑,然后再逐步减刑,可能只需要坐20多年的牢就放出来了(何况还有提前假释等),他实际受到的惩罚与他的罪行不相称,不仅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而且老百姓对此意见很大。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终身监禁”刑罚措施,是反腐败的现实需要,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需要,必将为深入反腐助上一臂之力。
此外,诸如加大对“医闹”的打击力度、猥亵男性也应受到刑事制裁、考试作弊应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反腐败不可放过行贿者等等,也都是近年来社会舆论的强烈呼吁,刑法修正案(九)一一予以吸收和采纳。此次立法真正做到了“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让人们切实感受到了“民主立法”的魅力和风采,为今后立法工作提供一个好样本、好范例。
在这个意义上,刑法修正案(九)亮点多多,而最大的亮点就是“民主立法”。有理由相信,这一立法思路和原则,今后将会得到更充分地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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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佘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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