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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需德法共治

2015年09月14日 09:46

 

【事件介绍】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首次亮相

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草案)提交审议,在司法实践中效果突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得以确认,有望在全国推开。

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共有5章35条,对反家暴的原则、责任主体、预防和调解、人身安全保护令、家暴处置和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宋秀岩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为了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依法处置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十分必要。

为了及时发现和制止家庭暴力,草案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就医、鉴定伤情。

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草案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上述人群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家庭暴力的情节有轻有重,草案对不同情节的处理分别作了规定,对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乃至追究刑事责任;对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了告诫书制度,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工作人员或者社区民警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督促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付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借鉴国外民事保护令制度,总结部分地区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试点的成功经验,草案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以下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同时,草案明确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出条件、有效期和违反的法律后果。

 

反家庭暴力法进入立法程序 公权力或被赋予"干预权"

8月22日,湖南省龙山县发生一起家庭惨案,一位汪姓男子将妻子一家九口杀害。据当地村民反映,汪某一直与妻子不和,有严重的家暴行为。这也印证了专家观点:任何一次家暴都不能排除日后出人命的危险。

全国妇联的一项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全国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每年约40万个解体的家庭中,25%缘于家庭暴力。

8月24日至29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认为,专门制定反家庭暴力法,赋予公权力干预家庭严重暴力行为的责任,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也凸显了我国社会文明的进步。

为何呼吁多年才启动立法?

对反家暴进行立法,社会各界已呼吁多年,为何酝酿了20年才正式进入立法程序呢?在分组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信春鹰道出了其中缘由。她介绍,反家暴的立法动议在1995年前后就被提出过,但大家对要不要立法、立法调整什么关系有分歧:一方面,对家庭暴力现状的判断,大家认识不一样,在立法机关看来,反家暴当时好像不是特别重大的议题;另一方面,公权力应该在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什么程度介入私人空间?这在各国立法中都是问题。按照立法的经典理论,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反家庭暴力,定位为公法还是私法?当时很多问题没有统一思想,一个大体上形成的草案就被搁置了。

但是,反家暴的立法进程不能停滞,立法过程本身也是一个宣传教育、民主讨论、达成新共识的过程。每年两会期间,都有代表委员为此建言。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妇女报社总编辑尚绍华曾连续8次提交反家暴法的提案。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傅莉娟公开呼吁,从国家层面尽快制定并出台反家庭暴力法。

2014年3月,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并借鉴地方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下称草案),对社会最关注的“家暴难以界定”和“外部难以介入”两个难题进行了非常明确的回应,基本解决了原有分歧。

信春鹰评价草案定位更准,视野更宽,站位更高。“草案将反家庭暴力法定位为社会法比较合理,因为社会法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公安、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介入。将家庭暴力定位在‘家庭成员之间’,回避了原来一直纠结是男打女还是女打男的问题。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定位为全社会的责任,大家共同来反对家暴,有利于法律的执行。”

精神伤害、殴打同居者算不算家暴?

何谓家庭暴力?一直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对此存有争议。草案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对家庭成员实施的侵害行为。”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这一界定是合适的,“我国国情决定了不宜把家庭暴力的范围定得过宽,如果把辱骂、夫妻吵架以及父母对子女轻微的体罚、训斥和管教都纳入家暴范围,既不不利于家庭和睦,也缺乏操作性。”

但多数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家庭暴力的内涵应该扩展,不能仅限于身体暴力,还应包括精神暴力,比如语言暴力、暴力威胁等。现实中,后者导致家庭成员自杀、自残、自虐的现象不少。另外,适用范围也不能限于“家庭成员”。

苏辉委员提出,应该将“家庭成员”修改为“家庭成员以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理由是,今年3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将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纳入家庭暴力的适用范围,因此反家庭暴力法应当吸收相关司法解释文件中的表述。令狐安委员也建议将前配偶、同居者纳入进来。

发现家暴行为,冷眼旁观要受处分?

受传统观念、自身情况所限,很多家暴受害人不得不选择默默忍受伤害,而对于他人遭受家暴,外人也多以“别人的家事”“疏不间亲”为由选择冷眼旁观。

此次反家暴立法试图打破这种“沉默”。草案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舆论对此普遍持肯定态度,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还建议,应该将报案人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所有发现家庭暴力行为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郑功成委员力主将居委会、村委会纳入报案人范围,强化居委会、村委会、社区工作者的责任。许振超委员也持类似观点,他认为“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怎样把共同责任具体化?居委会和业委会可以发挥很大的作用。

一些全国人大代表还建议将法律责任具体化,比如“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到底如何处分,应该“说清楚”,否则容易流于口号。

告诫制度和人身保护令,能否有效制止家暴?

设立告诫制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本次立法的两大亮点。草案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人员或者社区民警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督促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据悉,告诫制度在一些地方的试点效果较好,南京市对发出的438份告诫书家庭进行了查访,发现加害人均未发生再次施暴行为。

赵少华委员提出,告诫书可以设立采取备案制度,对于不听劝阻的、屡教不改的施暴主体,即使施暴情节未达到量刑程度,告诫书的数量累计到规定限度时,司法机关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乃至追究刑事责任。

借鉴国外民事保护令制度,草案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车光铁委员认为,草案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主体和执行程序等规定还不够具体、全面,实践中很难落实,他建议从有效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考虑,将公安机关纳入执行主体范围。

莫文秀委员强调,在立法过程中应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力争将告诫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具体措施做实做好,增强这部专门法的可操作性。

立法治家暴,还有很多细节问题要处理

目前的立法能否有效治家暴?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全国人大代表直言,目前草案的可操作性、可执行性“还差了一些”,更多的是一种宣示,在怎样落实方面还要再下功夫。

王明雯委员建议,应分节区分规定夫妻家暴和父母对子女家暴的保护措施;完善程序方面的规定,以保障在刑事、民事司法实务中的准确适用,而避免再次成为“宣示性法律。”

在王万宾委员看来,预防和制止家暴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想办法落到农村的行政村,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只有落到这里,很多实际问题才能及时发现、处理。

从国外的经验看来,多机构合作是反对家庭暴力的核心制度。全国人大代表甘道明建议,应建立反家庭暴力多部门的合作机制以及预防、制止和救助一体化的工作机制,同时建立家庭暴力的投诉、控告、报案首问责任制,规定相关部门在接到有关家庭暴力的投诉、控告和报案时,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投诉人、控告人和报案人;对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措施,在保障受害人安全的前提下,再移送主管机关。

立法还有一道重要的“观念关”要过。“打出来的媳妇,揉出来的面”,在中国,还有不少人在思想上不拿家庭暴力当回事。让自由、平等、法治的观念更加深入人心,或许才是反家暴的治本之策。

 

“不举报将担责”为反家暴兜底

专家指出,拒绝家庭暴力,要从第一次开始。第一次家庭暴力,就已经打破了夫妻平等的关系,如果不能被及时制止,施暴者就会以为可以用“拳头”的方式来解决家庭问题,进一步强化继续施暴的行为,导致家暴愈演愈烈。在多数遭家暴者选择沉默的情况下,就需要国家和社会主动介入,及时保护受害者。

过去,一些人把家暴看作“家务事”,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公权力不宜介入。事实上,法治社会,每个人的权益都应该受到保障,即使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伤害也是法治所不允许的。同时,家庭暴力又是滋生社会暴力的温床,家庭暴力危害的实际上就是整个社会。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的反家暴法律,反家暴法草案拟通过“学校医院发现家暴不举报或将担责”的规定,建立主动干预制度,有助于及时发现和制止家庭暴力。

“不举报将担责”并非一种苛责。教师和医务工作者不同于常人职业操守,其有义务保障学生、患者的身心健康,发现家暴或疑似家暴情况及时报案,也是一种敬业负责的体现。同时,赋予法律义务和责任,也能为教师和医务工作者主动举报解除后顾之忧。

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发生后,未成年人受到亲情影响和能力所限,极少对父母的家暴行为进行报案,在有关统计中只占1.87%。明确中小学、幼儿园及其教师的举报义务,有助于更好地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为广大青少年撑起保护伞。

【启示与思考】

在当前,我国法规对家庭暴力的干预仍零散的分布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执行力严重不足,缺乏综合性的专业立法,已难以跟上反家暴的现实需要。虽然从2000年至今,全国28个省(区)市都相继出台了反家暴专门法规或政策,但由于都属于地方层级的法律法规,在权威性和层级上都有待提升。因此,制定一部全国性的反对家庭暴力法殊为必要。

家庭暴力的发生有着多种原因,这意味着法律对于家庭暴力的干预也必须多样化,形成合力。全国政协委员李仁真曾建议,多机构合作的干预模式,是国际国内通行的一些做法,也是由家庭暴力的特点和受害人的需求决定的。此次立法草案对此作出了回应,其中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社会组织、自治组织和学校、医疗机构等各方职责,并设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应该说是充分因应了当下反家庭暴力的现实需要,增强了立法的现实针对性。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家庭暴力在我们社会更多只被视为只是家庭内部的问题,被道德化看待,这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社会对于家庭暴力进行干预的进程。但无论从现实还是从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遏制家庭暴力都需要且大多已被纳入法律程序。换言之,在看待家庭暴力的问题上,我们迫切需要从观念上予以重新审视。可以预期,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将大大提升整个社会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正确认识。

在一个文明和法治社会,家庭暴力不仅是对家庭秩序的破坏,对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威胁,更是对社会文明和法治底线的突破。反家庭暴力法若最终获得立法通过,这对于我国反对家庭暴力具有里程碑式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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