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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违法抄告制度”重在做好“抄后”文章
2015年09月15日 09:15
【事件介绍】
成都交警实施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抄告制度
6日起,成都市公安局交管局针对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推出抄告制度。除了要接受交警的教育,交管部门还要将违法行为抄告违法者的单位或社区。7日,成都交警实施抄告137件。据悉,2009年,成都交警首次推出“市民交通违法抄告制”,时隔多年后交管部门针对行人、非机动车的交通违法再施重拳。
9月7日下午3时50分许,在东大街香槟广场路口,骑车的及被搭载的两名姑娘被交警三分局民警拦下。二人穿着相同的衣服,看起来像是单位的工装。
“给钱就是了!”“是我们自己的问题,不可能说公司(名字)。”面对执法交警,两名女子愿意接受罚款处罚,但不肯向民警透露自己的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我自己都觉得丢脸,(搭人)是不得已而为之。”其中一名女子告诉交警,二人是到银行去存钱,至于公司的名字,是肯定不能说的。
现场,交警对二人进行了批评教育,最后二人拿出工牌,承认是在成都国际金融中心内的“万信合集团”上班。之后,交警对二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并填写了《非机动车、行人违法抄告记录单》,违法者应女士在上面签了字。
随后,交警来到违法者的工作单位,并将抄告单交给了公司行政部门。
对于被抄告的公司员工,其公司将作何处理?“所有的按国家规定去执行。”该公司一名工作人员如此表示。而其中一名交通违法者称“这是很小的一件事情”,不满交警将其交通违法行为抄告到公司。
处罚 填写单位名字 抄告单将邮寄单位
下午3时40分许,同样是在东大街香槟广场路口,电动自行车违法载人的两名小伙子也被交警拦了下来。记者在现场看到,两名小伙子身穿白色短袖衬衫,系黑色领带。交警对二人批评教育及罚款之后,在《非机动车、行人违法抄告记录单》上详细记录了违法者蒲先生的信息。
记者看到,《非机动车、行人违法抄告记录单》上,有违法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单位、违法事件、违法地点、违法情节等诸多信息。蒲先生签字之后,交警予以放行。
“今天急着办事。”蒲先生告诉记者,之前,他知道电动自行车不能搭载成年人,只不过没想到被交警挡下后,除了接受罚款,还面临抄告单位。“公司肯定会做出相应处罚,以后不会再犯了。”
记者从抄告单上看到,蒲先生所供职的单位是“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交警表示,之后,将会把抄告单送到蒲先生所在的单位。
回应 违法成本低 抄告将起到震慑作用
记者了解到,2009年4月,成都交警首次推出“市民交通违法抄告制”,行人闯红灯、司机酒后驾车等都在交警“抄告”之列。时隔多年,成都交警再次启动“抄告制度”,抄告范围为行人、非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比如闯红灯、违法载人、横穿马路等等都属于可以抄告的范围!”交警三分局民警李明昭称,一定时间内,若一个单位或一个社区的违法数量过多,交管部门将约谈相关单位的安全负责人。
“公民应随身携带身份证件,同时有义务配合执勤民警的执法!”李明昭称,对于拒不提供个人身份信息的交通违法者,交警将带其至辖区派出所核实身份,“如果没有工作单位,违法行为就将抄告社区!”李明昭表示,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成本较低,此举将对交通违法者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闯红灯抄单位,羞面子还需修里子
百度“行人违法抄告制度”,成都并不是第一个吃螃蟹的城市。此前广州、武汉、沈阳、唐山、潍坊等多个城市在创建“国家文明城市”或“国家卫生城市”过程中都先后推行过“行人违法抄告制度”,然而这些年过去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这些城市行人交通违法现象并没因此大幅改观。
其实早在2009年,成都交警就推出了“市民交通违法抄告制”,此后坚持了多长时间,就不得而知。但是之后很长一段时间交警放弃了这种制度。时隔6年之后,成都交警重拾旧规,到底是无奈之举,还是期许之举,只有留给时间老人去评说。
针对行人交通违法这个“中国式”的顽疾,全国各地交警可谓挖空了心思、费尽了脑瓜。设行人劝导员有之,拉红线阻挡者之,责令违章者抓下家有之,甚至还有地方动用高科技设备对违章者进行曝光。“行人违法抄告制度”,让单位和社区用纪律道德约束对违章行人施压,相比前面四种情形,更具震慑力和惩戒力。然而如果从现实违法情形和时间来看,这种举措仍难免挂一漏万。
一是有限的警力与多如牛毛的路口的矛盾。成都市作为一个特大城市,交通路口成千上万,纵使把市区警力全部投放抓违章者,恐怕也难免挂一漏万。二是有限的工作时间与行人全天候的交通行为的矛盾。非工作时间交警需要下班休息,而行人则可能深夜或凌晨闯红灯、骑电动车载人,警方力有不逮。三是行人在郊区或国道、省道、县道出现交通违法行为如何抓违?等等。
从国人爱面子的角度出发,把行人违法行为抄告到单位或社区,的确能够震慑多数行人,促使他们遵守交通规则。但是绝不能期望它能够“毕其功于一役”。基于此,治理行人闯红灯等违章行为,羞辱他的面子诚有必要,但是要想根治国人闯红灯的陋习,还需从里子入手,综合施策,全面提高国人交通安全意识。
一是加强中小学交通安全教育,让学生从小养成遵守交通规则意识;二是倡导中小学生做交通文明宣传员,做家长遵守交通规则的监督员;三是把交通安全作为文明建设的突破口,狠抓精神文明建设,全面提高国人文明素质;四是把交通违法信息纳入征信体系建设,凡是出现较重交通违法信息,降低征信等级。
遵守交通规则需日积月累的习惯养成。羞辱面子可以治标,但是难以治本。只有修练里子提高素质,遵守交通规则才能成为国民的自觉意识和自觉行动。
罚款+抄告单位治行人闯红灯能走多远?
对于“中国式过马路”我们并不陌生,认为只要“凑够一撮人就可以走了,和红绿灯无关。”行人闯红灯很普遍,后果很严重。可如何治理行人闯红灯?罚款+抄告单位的方式绝非首创。从2013年6月1日起,河北省规定行人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不仅将接受处罚和教育,必要时交警还会将其违法行为抄告所属单位;自2008年6月12日起,江苏省南京市开始对行人闯红灯行为罚款并抄告单位。其实,成都早在2009年就开始实施,现在只不过是“重启”罢了。然而,能走多远?
行人闯红灯,有违法成本低的原因,罚款+抄告单位增加了违法成本。而行人闯红灯,并非不知道危险,存在的安全隐患就是最大的违法成本。可许多时候,行人闯红灯,是迫于无奈,比如红绿灯设置不合理。青岛的芝泉路与延安三路路口南侧人行道绿灯只有12秒,被称为“史上最短绿灯”,行人每天要闯红灯才能过完马路。如果实施行人闯红灯要罚款+抄告单位,谁会服气?
2009年4月,成都交警首次推出“市民交通违法抄告制”,行人闯红灯、司机酒后驾车等都在交警“抄告”之列。后来是无疾而终了。当年为何停了?是否可以将原因昭告天下,这么做,一方面可以达到前车之鉴的功效,以免现在重新启动,又会走弯路,另一方面需要拿什么来保证这次罚款+抄告单位的方式能够实施更久?一般情况下,重复以前走过的路是需要谨慎的,毕竟以前已经有过失败的经历。失败固然是成功之母,但如果对失败不进行总结反思,不在思想和技术层面进行升级,再次失败恐怕是注定的。
成都现在需要做的是,其一,告诉公众,时隔多年再次启动“抄告制度”的意义是什么?其二,相比于以前的“抄告制度”,进行了哪些改良,要让市民充满信心;其三,拿什么保证这次“抄告制度”能够顺利进行?其四,要对全市红绿灯设置进行检查,杜绝红绿灯不合理的设置。
行人闯红灯,采取罚款+抄告单位,从本质而言是一种“连坐制”,不值得提倡,受到质疑是必然的。如果其它实施的城市并没有很好的成绩证明此法有效,如果没有更好的措施能够保证“抄告制度”实施,还是先别急着启动,以免“重蹈覆辙”,那必然会付出沉重的代价。
整治中国式过马路,不能光折腾行人
中国式过马路一直交通管理的痛点,为治愈这个隐痛,有关部门可谓是八仙过海,使劲了各种办法。比如,在红灯时拉上红缨绳、组成人墙开关,阻止中国式过马路发生;给协管员配上了喊话器,对行人闯红灯大声喝止;对闯红灯者予以罚念交规、罚站,甚至是戴“绿帽子”、穿绿马甲等抓眼球的处罚,倒逼行人遵守交通规则……等等。总结这些措施不难发现一个共同点——都是向行人开刀。显然,成都推行的“市民交通违法抄告制”,是又一个向行人开刀的范例。
为何整治中国式过马路,成了简单的折腾行人?无非是基于这样一个简单逻辑——闯红灯都是路人个人素质的问题。比如,不管红绿灯无关,凑够一撮人就过马路,是行人规则意识的缺失;电动车载人是行人贪图个人方便,而安全意识的淡薄所致;行人在没有斑马线的区域,随意跨越机动车道,更是素质缺失的典型。面对行人素质的缺失,对规则的集体僭越,只能寄重典、下狠招,倒逼行人遵守交通规矩。
但问题是,中国式过马路都是行人素质的错么?比如,绿灯时,行人得到的并不是无障碍通行,而是川流不息的右转向机动车。试问,短短30秒时间,能过去几人?这不是倒逼行人一撮撮地闯红灯么?再比如,一些马路,经常一两公里都不设一个斑马线、天桥,行人要通过,需要绕很大的一个弯。如此不方面,只能倒逼行人跨越机动车道“自找方便”。显然,中国式过马路流行,行人素质的缺失是重要因素,但杂糅的规划问题、机动车对行人路权侵占问题,也不可忽略。
既然中国式过马路,并不一定全是行人的错。那么,整治中国式过马路,也不能光折腾行人。否则,只能落入治标不治本,最终难以为继的窠臼。试想,早在2009年,成都交警首次推出“市民交通违法抄告制”,为何最终不了了之?一个重要原因是,抄告单位虽来势汹汹,可闯红灯却依然波涛汹涌。之后,随着抄告单位的效果递减,起不到打脸的作用,主管部门也只能放弃。由此不难发现,只将板子打向行人,不可能治愈中国式过马路。
因此,对相关部门而言,目前要做的,不仅是对闯红灯施以大棒,而且更要反思自身。比如,红灯的设置时间是否合理,是否不利于路人通行?再比如,在一些车流人流的密集区,是否该设置过街天桥?只有,多了一些这样的反思,有关部门的处罚才能理直气壮,才能从根本上治愈整治中国式过马路。
【启示与思考】
所谓抄告制度,就是将个体的违法行为,通报给其所在单位或者社区,在已作出处罚的基础上,再由所在单位或社区进行管理,以达到“管好自己的人”之效。如果单纯从管理的目的来说,有更多的管理主体介入,尤其是“单位人”制度得到了发挥,那么对于遏制违法行为,确实具有“共治”之义。然而这种单位化管理模式,只有在人身依附的年代,其才会发挥应有的作用,时下若“历史重演”则可能适得其反。
事实上也是如此,在时下,单位人和自然人的关系已悄然发生了转变,集体与个体之间也完全分割。一个人首先是独立的自然人,然后才是有雇佣关系的单位人或者社区人。问题在于,个人违法是一回事,在单位违规又是另一回事,通报之后既无法让单位追加处罚,也顶多是所谓的教育了事。问题在于,交通违法行为分为恶意和无意之别,单位也没有追加处罚的权力。也正是因为如此,才有单位在接受采访之时,以“一切按国家规定去执行”作答。
交通违法抄告制度应该有一定的约束作用,交警部门及时将交通违法人的违法时间、违法地点、违法行为以及其姓名、车辆号牌、违法时间、违法地点如果抄告到所在单位,单位应该对交通违法人做出相应的处理结果做出反馈。交警应该立当备案,对于交通违法多次的屡教不改应该建立黑名单,对于交通违法较多的单位应该及时通报,并受到株连式惩罚,并定期对被抄告单位的人员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曝光,这样所在单位有了责任感和危机感。
交通违法抄告制度应该与所在单位挂钩,对于没有违法违章行为的单位应该给予一定的奖励,反之对于那些有违法违章较多单位应该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与一定的处罚,这样“交通违法抄告制度”就有了一定刚性约束,员工由过去“不就罚几个钱”的无所谓到再次受到单位的二次处罚而不敢违法违章,可以避免过去交警“一抄了之”,单位不买账的尴尬。做好“抄后”文章,才能真正发挥交通违法抄告制度的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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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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