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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签生死状是唱给教育改革的一出戏
2015年09月29日 09:49
【事件介绍】
江西九江县二中学生强制签"生死状":回家路上出事概不负责
近日,江西九江县二中初三学生反映,被学校强制签一份“安全协议”:上下晚自习路上出事学校一概不负责。家长们表示,接受不了这种规避责任的做法。校方称很无奈,走读生家长要求孩子上晚自习,安全不能让学校负责。
据该校初三年级的学生刘非(化名)介绍,他今年上初三,家住县城,开学没多久,老师就要求他上晚自习。刘非告诉记者:“教育部门明文规定学生不能上晚自习,可是我们学校晚上7点到10点都在上,而且学校还收了600多元钱。”
这名同学介绍,每天晚上下课后回到家差不多11点了,第二天早上6点又要上早自习,休息时间实在太少了。而更让他和家长不爽的是,学校还出示了一份申请书,要其带回家签字。“这份‘协议’内容就是晚上10点钟自习放学后,路上出了交通事故,学校不负责任。”
针对学生的投诉,记者来到九江县二中。在学校门口,一名初三学生告诉记者,晚上的确需要上晚自习,学校还让学生带一份申请书让家长签字。随后,记者找到校方,一名校长助理告诉记者,他们也知道规定中学生是不能上晚自习的,之所以要求初三学生上晚自习,是方便寄宿生的管理。原来,九江县二中有2000多名寄宿生,为了方便管理,才开了晚自习课。
而初三的走读生又是小部分学生,一些走读生的家长担心自己孩子学习跟不上,也要求到学校上晚自习,所以针对家长的要求,校方就出了一条上晚自习的申请。申请上写道:上晚自习的走读学生,家长要负责其上下晚自习路上的安全。
对于这份申请,学校道出了无奈。“本来是不想走读生来上晚自习的,可是这些家长又想孩子来,问题就来了,小孩晚上来回的安全不可能让学校来负责,这个责任肯定是要家长来承担的。”年级主任如是说。
至于学生的休息时间太短,校方也表示他们会针对时间进行调整。而学生来上晚自习,学校不会收取一分钱,所谓的600元钱补课费为无稽之谈。
“学生生死状”背后站着多少鬼魅魍魉?
对于这份生死状,很多走读生家长反映说难以接受。问题是这种难以接受,为何只是家长的感受?当地教育部门为何就能够欣然接受?当地政府为何就能够坦然面对?生死状,有错的不是一张薄薄的纸,而是上面住着的鬼魅魍魉。
站着唯利是图的“鬼”。为何会签订这样的生死状?我们从学生的口中应该是能找到答案的。这个学校的一位学生说,学校开展晚上补课活动,是需要收取费用的,而不住校的走读生就不能收取住校费,只能收取晚上的补课费。这在学校看来,会损失不小。这些走读的学生都不住校,学校就不能收取住宿的费用。或许逼着签订生死状的本意,就是逼着这些走读的学生也住校,因为这可以增加一笔收入。这站着的就是唯利是图的鬼。
站着监管缺位的“魅”。教育部门明文规定学生不能上晚自习,可是学校还是安排了晚上7点到10点上课。应该说,这种晚自习的行为是严重违反上级规定的,这是加重学生负担的违规之举。在纾解学生负担的大环境之下,在素质教育的大政方针之下,究竟是学校太任性,还是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管太缺位?很多事实一再告诉我们,所有的任性都不会是平白无故的,都是娇惯出来的。没有监管缺位的魅,何来生死状的任性?
站着推卸责任的“魍”。对于学生的安全来说,学校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当然,对于学校来说,做好校园管理是必须的,但是校园之外,学生的安全就能视而不见?害怕发生问题,不是仅仅害怕就能阻止问题发生的。对于学校而言,关注孩子的安全不能止于校园之内,校园之外也需要做些事情。比如说可以向政府汇报,申请警方在校园周边和学生回家的路段加大执勤力量。该有的责任不是一纸生死状就能推卸的。
站着社会治安的“魉”。如果完全把这种问题都推给学校也是不公平的,学校的担忧也不是没有道理的,社会治安复杂多变,也不是学校就能解决的问题。问题是作为公共治安管理部门,又该做哪些事情?我们不能等到悲剧发生的时候,才知道掉眼泪,才知道“深深道歉”,还应该为社会治安的好转做些事情。我们众多的治安管理部门是不是也该反思:是什么造就了学校的无奈和担忧?
逼着学生签订生死状固然是不对的。但是让担忧变成“无忧”,无疑是更重要的事情。“学生生死状”有错的不是一张纸,其背后站着多少鬼魅魍魉?
学校逼学生签“生死状”是典型卸责
学校逼学生签“生死状”,事一出立刻在网络上引起热议。学校要求学生上晚自习,却又让学生带一份申请书让家长签字,签字主旨就是“学校只能保证在校园安全,至于校外安全则应该由家长负责”,且还是“自愿签订协议”,这种做法是学校在推卸责任。
撇开教育部门对学校上晚自习有具体要求不言,“上下晚自习路上出事学校概不负责”的“生死状”属于非常霸道的单方协议,显然并非学生自愿,而是逼签,不仅在道德上有商榷之处,更涉嫌在法律上推责。这样的学校逼签“生死状”的事例,在现实中还存在不少。如《济南时报》报道称,济南的一所大学两万多名学生被要求与学校签订《教育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其中约定学生出现自杀、自伤等情况时,“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广东一所高校新生报到踏入校园的第一件事,就是与校方签订《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其中明确规定:“学生本人对自杀、自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纵观种种,都是学校单方面在和学生签订所谓的协议,作为弱势的学生根本没有选择的权利。
逼学生签“生死状”,这种方式简单粗暴,不仅是学校在推责,更彰显出学校在管理模式上的错位,即一些学校不是想方设法完善管理智慧,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和安全环境,而是想着怎样在事故中免责,这样并不妥。早就有法律专家指出,学校逼学生签订的“生死状”属于无效合同。首先,这并非出于双方自愿,而是强势一方的逼签;其次,学生出现了“命案”,无论是否自杀,绝非学校的一纸“生死状”协议可以免责,而当根据法律规定看学校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多大的责任,要看学校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的大小。换言之,学校逼学生签的“生死状”并非让学校免责的法宝,一切当以法律为准绳,学校有责担责,无责自然免责。
当然,生活中的确一些学校有自己的难言之隐,从现实来看,学生一旦发生意外伤亡事件,一些家长不分青红皂白大闹学校高额索赔,往往把学校逼上十分尴尬的窘境,学校与学生签免责书也看似属于无奈之举,因而一棒子将学校撂倒也并非理性行为。但无论理由如何,逼学生签“生死状”都属于推卸责任的无情之举,在法律上难以得到支撑。其实,学校最该做的事情是提高管理智慧,加强安全教育水准,而不是想着办法和学生安全脱离干系。真正敞敞亮亮教育学生、爱护学生的学校,才会得到尊重。
批驳"生死状",矛头莫指学校
面对这个“安全协议”,有些人形象的说是“生死状”,并把批驳的矛头对准了学校,说是学校推责,面对这样的批驳,笔者实在不敢苟同。
首先,学校不是全能管理者,他管得住了校内,管不住校外,我们不应该对学校求全责备。学校保证学生的校内安全,实在难以保证学生的校外安全,这是很正常的事情,你不能让老师陪伴孩子到家吧?
其次,校外安全,也真的不属于学校管理,我们的公安部门在干啥?既然有学生上下晚自习,我们的公安部门就应该主动担当责任,进行安全值班,这是你应该的义务啊。老师在学校上晚自习,这是老师在加班,那么,公安为何不能在校外值班保安全呢?
报道中说的很明白,上下晚自习路上出事学校一概不负责,这本来就不应该是学校的事,而应该是社会公安管理部门的事啊,说实在的,学校出台这样的“安全协议”本身就很悲哀,悲哀与学校的无助,悲哀与学校的无奈,本来不属于学校的责任,凭啥学校要担责?
现在,我们似乎有一种错误的认识,就是学生一旦出了问题,不管是校内与校外,学校就是罪魁祸首,我们的学校啊,实在太冤枉了,校内出事,学校负责,是应该的,校外出事,学校凭啥负责?难道我们的学校要给每个学生配备“贴身警察”吗?请问学校有这样的财力和人力资源吗?
学校让学生签生死状,不是学校推责,是学校担当不起那个责任,因为在校外,应该是以公安部门为主,全社会担当责任,当然,也包括家长,这是学校面对诸多无理指责的一种无奈之举,也是对苛刻家长的一种办法。但是,没想到,聪明反被聪明误,这个生死状也被曝光了,我们有些人啊真是对于学校太苛求了。
学校无奈与学生签生死状,这是社会管理部门对学生教育保护责任的失落,应该脸红啊!批驳“生死状”,矛头不应对学校,因为这是社会不配合教育工作的一个悲剧,批驳的矛头应该对准社会的管理部门,最少应该批驳公安部门没有主动担当起保护学生上下晚自习安全的责任。
让学生签“生死状”,应给学校一些理解
与学生签“生死状”,确实有规避责任之嫌,但是,倘若不签这样的协议,那么,当学生上下晚自习路上出现意外状况时,究竟由谁承担责任?从目前“学校即便没责任,最终也得负责任”的大背景来看,学校是脱不了干系的。尽管签订这样的协议从法律角度而言作用不大,但是学校可以在关键时刻拿出协议来晃一晃,为自己壮壮胆。
关键的问题是,学生上下晚自习路上出现的安全问题,学校应不应该承担责任?如果学校平时缺乏安全教育以及自卫能力教育,那么,学校当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如果学校平时尽了这种教育义务,学生再遭遇危险发生意外,学校是不是还要担责?如果在此情况下再让学校担责,从情理上就有些讲不通。一则安全事故发生在校外,二则是家长自愿让学生上完自习,并非学校逼迫,三则,这个时段的安全要让学校负责,学校就必须派教师全程护送每一个学生,但是面对如此多的学生,即便将教师一人变十人也忙不过来。
事故发生之后,责任追究是必须的,但前提是要讲道理。什么样的责任也让学校背负,实际上是一种简单粗暴的做法。这种做法,让教师不敢惩戒学生,学校不敢组织春游,各种活动都不敢开展,教师与学校谨小慎微,唯恐出事。这种责任不清、是非不分的局面,确实到了应该终止的时候了。这一点可以向日本学习。在日本,学生出事之后,先分清究竟是谁的责任,是学校的责任还是家长、学生本人的责任,谁的责任谁负,不能将所有责任都一股脑推到学校和教师头上。如果所有责任都让学校承担,既不利于学校开展工作,也有失公平原则,同时也容易培养学生及其家长“出事反正有人兜着”的依赖心理,不利于从自身提升安全意识,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当责任清晰,不再不分青红皂白地将所有责任都往学校头上扣,签订“生死状”的现象才会绝迹。
【启示与思考】
事实上,学生在校园的安全,固然是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但学校毕竟不是万能的,对学生也就只能承担有限责任,一旦学生离开校园,学校更是鞭长莫及,这个时候,家长和监护人的责任,本该当仁不让。可见,那种只要学生一出事,便不论青红皂白,拿学校问罪的做法,其实并不合逻辑。
当然,话说回来,作为学校,与学生签订“生死状”,即便责任边界的厘定有其合理性,的确仍值得商榷。无论如何,校方虽然不是万能的,不可能对学生校外的安全负责并兜底。但校方其实更应是学生安全的关注与助力者,表达关爱与提醒,才是最恰当的口吻,以“生死状”的方式划清学生安全责任,即便言之有理,也好比是用不恰当的言辞来描述真理,令人无法接受,也就并不意外了。
明晰学校、家长和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边界,需要细化相关法律,使《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更加完善,更具操作性。近几年,浙江、深圳等地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进行了补充、完善,并探索、建立了第三方处置机制。这些司法实践和探究,对相关国家法律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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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佘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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