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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向金融犯罪“亮剑”

2015年10月12日 13:46

 

【事件介绍】

 

最高检:保持对金融犯罪高压打击态势

9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国检察机关去年以来查办金融领域刑事犯罪工作有关情况,针对当前股市恶意做空可能产生的犯罪等问题,最高检公诉厅副厅长聂建华表示,近期股市异动中公安机关严厉打击证券期货领域违法犯罪活动,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相关案件,最高检会加快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进度,对构成犯罪的,依法提起公诉,保持对金融犯罪高压打击态势,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聂建华表示,在这一轮股市动荡中,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等金融犯罪受到了社会的关注。对于发布虚假信息以及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我国刑法第180、181、182条把这类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且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对这类犯罪,我国刑法规定了双罚制,既惩罚个人又处罚单位,既处自由刑又处财产刑,刑罚是比较严厉的。

其中,刑法第180条规定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刑法第181条规定了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我们会加快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进度,对构成犯罪的,依法提起公诉,保持对金融犯罪高压打击态势,维护金融市场秩序。”聂建华介绍,检察机关预防此类犯罪的措施主要有三种,一是进一步加大对金融犯罪案件追诉、制裁、打击力度;二是加强惩治金融犯罪的宣传和预防金融犯罪陷阱的普法教育,针对犯罪易发环节通过案例警示、风险提示、专项教育等方式开展犯罪预防工作;三是加强与金融监管机构沟通合作,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监管问题和程序上的漏洞及时与监管部门沟通反映情况,敦促有关主管部门完善监管的措施。

同时,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表示,从检察机关办案数量来看,金融犯罪整体呈现快速上升趋势。2014年,共批准逮捕金融犯罪案件12883件16645人,同比分别上升59.4%和66%;提起公诉16591件22015人,同比分别上升13.46%和12.25%。2015年1~6月,共批准逮捕金融犯罪案件7782件10608人,同比分别上升54.7%和67.2%;提起公诉8322件11276人,同比分别上升23.6%和29.76%。

其中,信用卡诈骗案件数量始终居金融犯罪案件首位,非法集资案件、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案件数量大幅增加,2014年受理审查起诉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案件,从2013年的3件7人猛增到24件31人,起诉数从2013年的1件1人增加到38件42人,办案数量成倍增长。检察机关加强诉讼监督,如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最高检已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相信很快会作出判决。

谈及P2P行业可能涉及的犯罪,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洗钱等行为,肖玮表示,检察机关将依法坚决予以打击。面对金融领域的迅猛发展,相关法律法规在金融监管、查办金融犯罪等方面也需要作出进一步的完善。对此检察机关建议,完善征信体系、加快市场诚信建设;建立健全行政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弥补监管空白和漏洞;加强宣传教育,坚持“打防并举”、“防治结合”,强化预警防范,强化打早打小,增强社会公众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

对于互联网金融伴生的金融犯罪,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周永年表示,检察机关打击此类犯罪行为有了一些新举措,包括加强互联网金融犯罪个案研究和类案分析,对于涉及新产品和新业态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法律适用和刑事政策把握,通过对新类型案件的准确指控定罪,发挥其对同类案件的参考指导作用。并且,加强金融检察与行政监管部门衔接,经常通报当前互联网金融犯罪发展趋势,提示行政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企业相关业务风险。

周永年建议行政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完善风险管理、运作规程、信息披露的操作规则,加强风险防控,减少犯罪分子的可乘之机。

 

严打金融犯罪应成优化制度环境契机

保持对金融犯罪高压打击态势,既是维护法纪的需要,也是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需要。打击金融犯罪的空前力度,为优化股市的制度环境提供了新的契机。

这表明,预防和打击金融领域犯罪已成为继足坛打黑之后,近期司法工作的重中之重。自6月中旬以来的股市异常变动,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在基本面没有出现明显恶化的情况下,股市却出现超过金融危机时期的重挫,在救市期间拉升“垃圾股”、限期清理配资等一些放大做空动能之举,都让投资者疑窦丛生。之后证监会主席助理张育军的落马,扮演救市重要角色的中信证券11人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也让社会各界关注。

保持对金融犯罪高压打击态势,既是维护法纪的需要,也是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需要。刑法把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等行为定性为犯罪,触及法律红线,受到法律制裁是应有之义。同时,在股市被推向杠杆化时代以后,与金融体系的关联更加紧密。股市的非理性表现,有可能动摇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并进而影响到经济基本面。因此,必须切断不法者在金融领域兴风作浪影响经济稳定发展的传导通道。

保持对金融犯罪高压打击态势,更是保证改革方向不偏移的需要。22日,习近平在出访美国前接受《华尔街日报》书面采访时指出:“在综合采取多种稳定措施后,市场已经进入自我修复和自我调节阶段。发展资本市场是中国的改革方向,不会因为这次股市波动而改变。”这一表态给出了资本市场的清晰定位。资本市场既是调整经济结构的抓手,也是让市场配置要素资源的重要平台。

对资本市场的清晰定位,也对如何稳定和建设资本市场提出了更高要求。打击金融犯罪的空前力度,为优化股市的制度环境提供了新的契机。

一方面,应迅速提高法治化治理水平。比如,证券法规定,内幕交易等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民事诉讼鲜有成功案例。如果操纵股市、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更加明确,犯罪成本就会大大提高,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原则才可确立。另一方面,股市应保持市场化改革的应有节奏。如果注册制等能够实施,让市场自己发现价格,不仅一级市场定价过高的弊端有望消除,二级市场投资风险可以降低,而且寻租空间也将被大大压缩。好的制度,是预防金融犯罪的最有效办法。事前做好预防,事后保持高压,股市的制度环境就可有质的改善。

【启示与思考】

在办案中,检察机关要注重把握犯罪边界,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尊重金融市场规则,严格区分金融犯罪与金融创新、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的界限。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创新相统一,坚持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激发市场活力相统一。

检察机关要始终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注意改进司法方式,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手段,办案中尽可能减少对正常金融活动、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注重追赃挽损,妥善解决刑民交织和涉案财物处理等矛盾集中问题,既实现打击有力,又促进案结事了,努力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检察机关要始终坚持以证据为中心,深入研究金融犯罪的证据特点,注重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和侦查机关的相互配合监督,及时介入侦查,依法引导取证,促进侦查机关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和运用证据,保证金融犯罪案件办案质量。

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强化金融犯罪案件的督办指导。对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涉案人数众多、社会影响大、跨区域犯罪等重大、敏感以及新型的金融犯罪案件,上级检察机关加强督办指导,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推进、诉讼策略等多方面参与指导,形成办案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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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5/1012/84213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