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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审判责任彰显司法公正
2015年10月13日 10:18
【事件介绍】
最高法发布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意见 7种情形下追究法官违法审判责任
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委会、法官会议、院庭长等司法人员的职责权限被严格划分,同时规定了法官审判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履职保障等内容。
“他们都说我办案子太多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宿迟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案件至今不到一年,宿迟正在审理的案件已经超过了20件。宿迟除了是一名正局级法院院长,还是一名资深的知识产权领域法官。在强调“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改革中,越来越多的法院院庭长正重拾法槌,弱化自己的行政色彩,并严格区分官员与法官身份的界限。
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委会、法官会议、院庭长等司法人员的职责权限被严格划分,同时规定了法官审判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履职保障等内容。当日下午,中央司改办公室副主任姜伟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意见》已经中央深改组会议审议通过,目前全国已有18个省(区、市)开展司法责任制等改革试点,试点工作初见成效。
不再签发裁判文书
“裁判文书签署机制是审判权力运行中的一个关键环节。从表面上看,虽然只是文书签署机制的一个改变,但对于审判权运行"去行政化"能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最高法司改办主任贺小荣说。
《意见》规定独任法官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独任法官直接签署。合议庭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审判长依次签署;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签署。
审判组织的法官依次签署完毕后,裁判文书即可印发。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以外,院长、副院长、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以往很多案件是领导审核制,案件判决前需要向主管领导汇报,主管领导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和法官"商榷"一下,或者将该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审委会作出的决议,承办法官必须执行”,山东省一名基层法院院长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
他所在的法院今年1月开始司法改革试点,裁判文书签发改革是其中重要内容,“为了保证案件审理质量,助理审判员独任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还是由庭长签发”。“《意见》明确了进入法官员额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副庭长应当办理案件;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以直接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贺小荣说。
“基层法院案件多、矛盾纠纷多,在逐步限缩审委会讨论案件范围的同时,也要适当扩大审委会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的监督职能”,上述基层法院院长说。
明确法官承担违法审判责任情形
在此轮司法改革中,并不是每名法院领导都可以做法官。吉林把省市县三级法院院领导入额比例限定为30%、40%、50%,提倡年龄偏大或不具体分管审判业务的院领导发扬风格作出表率,自愿申请暂不入额。吉林高院16名院领导中,只有5人入额。
但不办案的法院领导还要行使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在此应当强调的是,为了确保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判断权和裁决权,审判管理权的对象一般限定于程序性事项的范围之内,任何与法官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相关的实体性事项,均不宜涵盖在审判管理的范畴之内。”贺小荣说。“院长、副院长、庭长对特定类型案件行使审判监督权时,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但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这是此次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突出特点”,贺小荣说。
贺小荣介绍,审判责任的认定是《意见》的核心内容。划定一个科学合理的审判责任范围,完善一套科学合理的责任追究程序,是完善审判责任制的关键。
《意见》明确了违法审判责任必须追责的七种情形,同时明确了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的几种情形。“免责”情形之一是“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但实践中,对何为"认识不一致"并没有明确标准”,一名原江苏省某中院法官翟广绪说。他认为,强调司法责任制的前提必须要有明确且操作性强的法官职业保障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规定,即使启动了对法官违法审判责任的追究程序,法院院长和监察部门也没有最终的决定权,而是要上交省(区、市)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由后者作出无责、免责或者给予惩戒处分的建议。“这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保护法官对抗干预,依法独立裁判的作用”,翟广绪说。
完善责任制,让人民信赖司法
要让人民信赖司法,首先就应当“让审理者裁判”。司法活动强调“亲历性原则”,法官只有亲自倾听诉辩双方举证、质证的主张和理由,才能够真正认识和感受每一个具体案件中的是非曲直,最终形成权利义务再分配的裁判依据。
传统审判方式下的层层审批,疏远了最终裁决者与案件事实证据之间的距离,淡化了对案件事实的感受,不利于找到司法裁判的最佳切入点,从而制约司法的质量与效率。这次司法责任制改革,明确了进入法官员额的院长、庭长等应当办理案件;裁判文书的署名和最终签发完全赋予独任法官和合议庭行使。改革举措直击传统审判方式的行政化弊端,将司法裁判的权力真正交给法官,实现了审理者、裁判者、署名者、签发者的高度合一。
司法要获得人民的信赖,必须严格落实“由裁判者负责”。不受限制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没有责任的权力难以避免任性。审判权作为公权力的一种,授权来自宪法,本质源自人民,必须受审判责任的约束与限制。
这次司法责任制改革中,从法官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到裁判错误依法承担违法审判责任,都是为了落实“由裁判者负责”的原则。法官作为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士,既不能“明知违法而有意为之”,如利用审判权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也不能违反普通人的注意义务而出现重大过失,如庭审或合议时遗漏重要证据,忽略罪与非罪之间的重要证据导致裁判错误等。只有从制度上杜绝和防止法官在审判工作中的故意违法和重大过失行为,人民才能真正从内心信服和接受司法机关的最终裁决。
司法要获得人民的信赖,同时也要恪守司法权自身的运行规律。正如医生不能包治百病一样,法官受当事人提交证据真实性的制约,也难以百分之百地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正因为司法权的这种判断权属性,法律上赋予法官一系列不能发现案件真相时的裁判方法,如刑事审判中的疑罪从无、民事审判中的高度盖然性等,这些证明规则反映了人类发现未知事实的方法和规律,已为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采用。
司法能不能具有公信力,最根本的还是取决于人民能不能信赖我们的法官。法官是辨别是非、化解纠纷、平衡利益、分配正义的最终裁决者,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守护者。以更加优厚的职业保障来吸引全社会最优秀的法律人才加入法官队伍,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选择。考察世界多数国家公职人员的职业保障和薪酬待遇后不难发现,法官总是位居高薪人员的前列。当一个纠纷的裁决者因住房、医疗、子女入学等基本生活条件不能得到较好的保障时,他的独立性就容易受权力和利益所左右。对此,中央已经决定要突出法官、检察官职业特点,给予特殊政策,实行全国统一的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单独职务序列。
一系列重大举措,为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也为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创造了前所未有的良好条件。只要我们坚持权力与制约同行、责任与保障并重,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就一定能够实现。
以“法官终身责任”兜底司法公信
在生态环境损害终身追责、行政决策失误终身追责的背景下,规划并实践“法官终身责任”,这并不算过于苛责的事。早在今年3月,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公正议题,就曾提出一个说法,“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凡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的,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就像食品企业要对产品安全负责一样,法官对案件质量负责,于情于理,天经地义。在理顺责权利关系的前提下,明确法官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大势所趋。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公正司法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而在这其间,个案公平正义,尤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影响。民众对司法的信仰,社会对司法的信心,须“让民众在个案中感受公平正义”。在办案一线的法官,既要有审案判案的权力,也要接受责任的监督制约。
为什么要强调法官终身责任?这个问题对应着两重现实:一是正如顶层设计所言,司法活动中存在一些司法不公、冤假错案、司法腐败以及金钱案、权力案、人情案等问题。近年来,各种“真凶落网”、“亡者归来”等离奇桥段的背后,往往对应着办案人员的敷衍塞责,甚至是失职渎职。以终身责任倒逼法院依法履职,破解司法地方化、司法人情化之弊,这不是道德教化能替代的功课。二是在司法责任制的时间表上,“法官终身责任”早就呼之欲出。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探索建立突出法官、检察官主体地位的办案责任制。此后,相关的“框架意见”和“上海改革方案”,亦强调以完善主审法官责任制、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抓手,明确法官、检察官办案的权力和责任,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严格错案责任追究,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法官对案件终身负责,严格来说,并不是新鲜的创举。比如2010年,甘肃兰州市的城关区人民法院就曾要求所有法官签订责任书,承诺法官必须对自己审理案件的质量终身负责,出现问题后不能因为时间、岗位和职务变化而免责。这几年,不少地方法院也抢先一步,对法官责任作出了积极探索。不过,这些承诺与改变,多停留在道德层面或私家层面,缺乏刚性,权责不对等,真正追责起来也不容易。
要让法院“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明确其对案件质量的终身责任,就当是一个系统工程。权力到位、利益保障,责任才会更为笃实而清晰。但不管怎么说,以“法官终身责任”兜底司法公信,这已是板上钉钉的积极变革,顺遂民意,合乎规律。
【启示与思考】
近两年来,司法领域中的平冤纠错格外引人注目,本应同步推进的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却步履维艰,实际进入到究责程序中的法官少之又少。这并不表明,法官们就不需要为冤假错案的发生承担责任;而恰恰表明,我们的法官责任制可能在哪儿出了问题,产生了脱节。
《意见》将督促法官严格依法履职,保持责任敬畏,提高办案质量。其中明确了违法审判必须追责的七种情形,并对如何追责进行了详细规定,这无疑会对法官办案起到督促和规范作用。比如,在一些地方,有新法官已出现“本领恐慌”,担心不能适应岗位需要,主动要求暂缓分案,抓紧提升业务水平。
不得不提的是,深化司法改革,在把司法权关进制度笼子的同时,也应加强对行政权的限制。《意见》中明确提到,法官依法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意在为法官提供良好的履职生态。但现实中,在一些地方,司法地方化、行政化等倾向仍不同程度存在,法院工作仍会受到较多干预。此类问题不解决,司法改革进程恐怕难免会受影响。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是推进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总体目标,也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期待这一目标早日实现,让法官做到“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也让民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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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佘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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