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纸张 字号选择:超大 行高 带图打印 返回原文

首页 > 经典案例 法治经纬

“斑马线之罚”传递现代文明

2015年10月15日 09:42

 

【事件介绍】

首例“斑马线之罚”认定:机动车遇行人应主动让行

9月16日上午,全国首例“斑马线之罚”行政案件在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支持交警大队的主张,驳回原告贝先生诉讼请求的判决。嘉兴市中院在判决书中称,机动车在途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时应当主动停车让行,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内在要求。

“斑马线之罚”

今年1月31日,贝先生驾驶汽车沿海宁市西山路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交警当场将车截停,核实了其驾驶员身份,适用简易程序向其口头告知了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等,并在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后,当场制作并送达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罚款100元,记3分。

贝先生不服,于2月13日向海宁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3月27日,海宁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海宁交警大队作出的处罚决定。4月14日,贝先生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海宁市法院于6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交警大队的主张,驳回贝先生的诉讼请求。6月26日,贝先生向嘉兴市中院提起上诉。8月5日,嘉兴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在二审庭审中,贝先生补充诉称,其的确在案发时间驾驶汽车路经案发路段,但从海宁交警大队提供的视频资料看,无法判定视频资料中行经路口的车辆即是其所驾。

故此,贝先生请求判令撤销海宁交警大队的处罚决定,要求海宁交警大队赔礼道歉。海宁交警大队辩称,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上诉人驾驶汽车行经案涉路口时,遇行人先于车辆进入人行横道区域由南向北即将通过车辆前方,未按规定停车让行,该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属于现场执法,案发路口交警看到上诉人的车辆违法之后,立即通过对讲设备告知前方路口交警进行拦截,且两个路口相距只有七八十米远,从车辆违法到被拦截没有离开交警视线,因此违法车辆就是上诉人所驾驶的汽车。

机动车应礼让行人

二审法院认为,从视频中可以看出,涉案车辆被拦截时交警系现场执法,由于案发路口至被拦截路口距离较近,当时该段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并不多,且仅有一辆与涉案车辆颜色车型一致的汽车在由东向西行驶,被上诉人称涉嫌违法车辆未离开过执法交警的视线具有合理性及现实可能性。上诉人在被拦截后与交警的对话中,并未否认涉嫌违法的车辆就是自己所驾驶的汽车,而且称“他正好停下来了,我开了,他在走么,我肯定会让了”,证明上诉人已经承认涉嫌违法的车辆就是自己所驾驶的汽车。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称:“上诉人在此期间也做到了减速慢行……”可见,上诉人对涉嫌违法的车辆即是其所驾驶的汽车已经作了自认。

其次,机动车作为一种快速的交通运输工具,在道路上行驶具有高度的危险性,与行人相比其处于强势地位,因此必须对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给以一定的权利限制,以保护行人。案发时,行人以较快的步频走上人行横道线,并以较快的速度接近案发路口的中央位置,当看到上诉人驾驶车辆朝自己行走的方向驶来,行人放慢了脚步,以确认上诉人所驾车辆是否停下来,但并没有停止脚步,当看到上诉人所驾车辆没有明显减速且没有停下来的趋势时,才为了自身的安全不得不停下脚步。如果此时上诉人的车辆有明显减速并停止行驶,则行人肯定会连续不停止地通过路口。可见,在案发时间段内行人的一系列连续行为充分说明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行人在通过人行横道过程中停下脚步的直接原因不是上诉人所称的示意车辆通过,而是基于自身安全考虑而采取的自我保护行为。

嘉兴中院二审判决书上写道:机动车和行人穿过没有设置红绿灯的道路路口属于一个互动的过程,任何一方都无法事先准确判断对方是否会停止让行,因此处于强势地位的机动车在途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时应当主动停车让行,而不应利用自己的强势迫使行人停步让行,这既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保障作为弱势一方的行人安全通过马路、减少交通事故、保障生命安全的现代文明社会的内在要求。

据此,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全国首例“斑马线之罚”案的启示

这个被人们称为“斑马线之罚”的案件并非重大和复杂案件,也并不关涉当事人的重大利益,但案件的当事人贝先生却历经行政复议和法院一审、二审,经过7个半月的时间得到这样一个最终结果。这个案件向我们昭示了以下几点:

一是这个案件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的规定具体化了,可感可知了。

二是法律的正确实施离不开执法部门认真、扎实的执法工作。应当承认,驾车人在“斑马线”上不让行人的事件每天都在发生,但实际被处罚的却屈指可数。本案贝先生也许就有这样的心思。但是,浙江海宁交警大队交警执法就很认真,值得点赞。

三是当事人较真求真的法治精神可嘉。按一般人的思路,不就是100元钱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但贝先生不这样想,他相信法律,依法解疑。正是有贝先生这样的公民,才能够促进和监督执法部门认真执法。

这个全国首例“斑马线之罚”案件,可谓是法治教育的好教材,它启示我们:即使像机动车在“斑马线”上让行人这样一个简单的法律规定,要弄清楚,要落到实处,也需要像海宁交警大队的交警和贝先生那样的认真和执著才可以。

首例“斑马线之罚”案判决的标杆意义

人行横道即“斑马线”。机动车礼让斑马线,是基本礼仪,也是法律要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然而,即便法律利剑高悬,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甚至冲抢斑马线、逼停行人的不文明驾驶现象不时上演,而行人过马路“左顾右盼、胆战心惊”也成常态,“机动车先行”似乎成了人们的“集体无意识”。

拿本案原告司机贝某来说,由于缺失“行人优先、生命至上”的法律理念,机械理解“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认为行人过斑马线不能停,停下来就是主动避让车辆,就失去了机动车停车让行的前提,机动车可以先行通过,而交警对其罚款100元并记3分的处罚则是对法律的歪曲理解和适用。

法院判决则认为,行人是以通过为目的行走在斑马线上,即使中途有停顿,也属于“正在通过”。若汽车先行,将会危及行人人身安全。而机动车主动处于强势地位,停车让行既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文明社会内在要求。这种情、理、法相融的“说理”裁判,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无疑值得肯定。

而作为全国首例“斑马线之罚”行政诉讼案件,也具有重要的示范标杆意义——汽车是人造的,是服务于人、以人为本的,“礼让斑马线”应是机动车的道德与法律义务,“行人优先、生命至上”应是文明驾驶基本准则,在行人面前,车辆永远不能“称霸”,“停车让行”应当成为斑马线上的不二法则。

“行人优先、生命至上”应是文明驾驶基本准则,在行人面前,车辆永远不能“称霸”,“停车让行”应当成为斑马线上的不二法则。

 

期待“斑马线之罚”带动马路礼让

在没有红绿灯的路口,行人通过马路称得上是件技术活,既要有胆量,又要有判断力,还得行动敏捷。不然,车辆接连驶过,若再不“见缝插针”,就只能在路边久等。有时,行人估摸着车距和车速足够让自己通过,可迈步出去又觉判断有误,是跑是等还是退回来,难免犹豫,从而导致欲跑又停、欲站又走。司机也会揣摩行人的心理,在油门和刹车间频繁变换,如此极易酿成车祸。

车辆和行人在路口相遇,血肉之躯显然处于下风,需要给予行人一定的优先权。正如二审判决书所言,处于强势地位的机动车在途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时,应主动停车让行,而不应利用自己的强势迫使行人停步让行,这既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保障弱势一方安全通过马路、减少交通事故、保障生命安全的现代文明社会的内在要求。

话虽这么说,现实生活中执行得如何呢?停车让行人的司机也许不少,但更多的司机则是能过则过,甚至故意跟紧前车,不让行人有“插足”之机。偶见司机主动停车时,行人或许会感激得给予点赞。明明是司机的义务,却成了稀缺的美德,这也反衬出司机礼让行人很少见。而司机不履行礼让义务,也很少得到相应处罚。嘉兴这起案子成为“全国首例”,也从侧面说明,因此而受处罚的司机何其少。

处罚虽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但从来不处罚便丝毫不能解决问题。理想的步骤是,先以够多的处罚案例,让司机谨记礼让行人是自己的义务。而礼让行为多了,则少数人的美德就会变成多数人的自觉行动,剩下那些仍不肯礼让行人的司机,就会格外惹眼,会遭受更多的社会压力。

可见,首例“斑马线之罚”极具示范意义,若各地交警能受此鼓舞且认真执法,对不礼让行人的司机依法给予教育和处罚,那最终,马路礼让有望成为机动车与行人最常见的互动方式。甚至由于过马路变得容易了,行人闯红灯等现象也会相应减少。

【启示与思考】

在行人和机动车之间的纠葛,往往是彰显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基本衡量标志。对行人,我们广为诟病的乃是“中国式过马路”的滥觞,当越来越多的行人加入其中的话,注定就会形成集体行动的逻辑,在“法不责众”的心理作用下,形成“中国式过马路”的不文明现象。而对于机动车来说,如何避让行人,如何在人行横道做到文明驾驶,这又是另外意义的内容。而全国首例“斑马线之罚”案件的落地,似乎也在向人们昭示着这样的价值,那就是,现代文明理应在这样的交通文明中进行展现。否则,也就不能够传递现代文化的价值内核。既然是作为强势的机动车驾驶员,无论是从法理上,还是在情理上,都应该主动避让。

现代文明的内核其实就是规则意识的畅通无阻。放置在道路交通上,现代文明的价值可以概括为“各行其道”。即机动车需要严格按照机动车的道路行驶,非机动车就按照非机动车到行驶,行人只能够走人行横道。这就是现代文明告诉我们的基本价值。而对于“斑马线之罚”这个案件本身来看,我们似乎应该有着这样的基本逻辑需要清理。那就是,对于不同的道路在交汇的时候,到底应该如何处理。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其实有着规定,那就是,当机动车经过人行横道的时候,应该主动停车避让。这不仅写在法律上,更是每个驾驶证获得者必须学习的理论内容。而只有在这样的理论通读并理解和消化的基础上,才能够实现交通规则意识的畅通无阻。

“车让人”既是法律规定,也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内在要求,全国首例“斑马线之罚”案的宣判给大家上了一堂生动的交通文明教育课。作为机动车驾驶人,通过此案应该明白一个道理,斑马线上礼让行人并不是你愿不愿意的事,而是法律规定的必须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对于行人来说,更能理直气壮地维护自身权利。

当然,现实中交通情况复杂多变,为了确保交通安全,相关部门要科学设置交通标志标识,合理安排交通信号灯,让行人和车辆有序通行。同时,在日常的交通安全宣传中,相关部门可推出涵盖各种情况、可操作性强的机动车礼让指南,对公众进行指导,让驾驶人员有规可依,知道该怎么办,从而增强机动车礼让的全面性、及时性和准确性,让斑马线真正成为安全线。

欢迎继续关注经典案例。

(转载请注明来源:宣讲家网站71.cn,违者必究。)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5/1015/84291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