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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游”以后悠着点玩!

2015年11月02日 10:01

 

【事件介绍】

国家旅游局:游客参与“不合理低价游”将担责

10月25日,国家旅游局发布最新旅游提示,明确指出,游客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一旦被查获,不仅不能获得赔偿,还将受到处理。

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近日发布的提示中表示,希望游客要坚决抵制“不合理低价游”。“不合理低价游”是经营者利用游客贪图便宜的心理,低价揽客,而后通过欺骗、强制游客购物等手段非法获利。《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今年“十一”前,国家旅游局印发的关于打击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意见和关于打击旅游活动中欺骗、强制购物行为的意见中,认定了“不合理低价”的5种行为和欺骗、强制购物的8种行为。游客在出游前要认真仔细阅读,防范“不合理低价游”背后的陷阱。

同时,记者了解到,此次提示中还明确指出:游客不得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相关负责人解释说,虚假合同是经营者为规避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检查,先与游客达成某种默契,而后通过变更行程,减少游览时间,增加购物时间,使游客在不知不觉中受骗上当。《旅游法》第57条规定,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合同应当包括: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旅游行程安排;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自由活动时间安排;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此外,旅游合同是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依法对游客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或作出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游客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一方面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一旦被查获,不仅不能获得赔偿,还将受到处理。国家旅游局正在研究制定相关的处理办法。

另据了解,为鼓励游客举报和监督“不合理低价游”等行为,国家旅游局已开通了“我要投诉举报”平台和“12301”服务热线,社会各界可积极提供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对举报查实的将给予奖励,有关奖励办法正在制定中。

 

如何理解国家旅游局的“提示”

舆论的激烈反应不难理解。旅游市场竞争激烈,旅游产品的价格内幕也很难为外人所知。因此,除了那些价格低到完全不靠谱的低价团,游客其实并没有足够的依据准确判断某个价格是否属于“不合理低价”。而如果游客以为以“合理低价”参与了旅游,且在行程中受到不合理待遇,结果却被旅游局认定为“不合理低价”,则作为受害者的游客,不仅得不到赔偿,还要“受到处理”,这样的规定确实有点匪夷所思。

不过如果细看这份只有三条内容的“提示”,却不难发现所谓“游客参与‘不合理低价游’也将受到处理”,其实并不符合提示的本意。提示的第二条规定:游客不得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虚假合同是经营者为规避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检查,先与游客达成某种默契,而后通过变更行程,减少游览时间,增加购物时间,使游客在不知不觉中受骗上当。……游客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一方面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一旦被查获,不仅不能获得赔偿,还将受到处理。

可见,提示所称“将受到处理”的,并非游客参与低价游行为本身,而是游客与旅行社串谋签订“合理价格”的虚假合同,实际却以“不合理低价”完成旅行,以达到躲避监管的目的。

超低价团由来已久,也成为旅游市场诸多乱象的重要根源。但此前主管部门并没有明令禁止超低价团,因此旅行社和游客之间并不需要签订虚假合同。今后,随着国家旅游局对超低价团的明令禁止,市场有可能不再提供超低价团这一产品。但在中国这样一个需求多样又发育幼稚的旅游市场中,对超低价团其实有着巨大的需求。虽然游客目前对超低价团带来的欺诈乱象怨声载道,但如果此类产品真的消失,部分对价格极度敏感的游客,很可能会怀念并寻找此类产品。这样的需求一旦与旅行社的推广需求合拍,双方就可能以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躲避主管部门的监督。

而如果确实是双方合谋签订虚假合同,则游客就不再是单纯的消费者或被害人,而变身成了欺诈行为的参与者,受到相应的处理,也就在情理之中。可见,真正要受到处理的,不是低价旅游而是欺诈。

理清了上述脉络,人们自然会怀疑《游客参与“不合理低价游”也将受到处理》是媒体标题党所为,意在挑起公众的质疑和愤怒,以达到吸引眼球的目的。事实上,标题党们也确实敏锐,经常能在各种文章中,极其准确地找到最容易引发误读和争议的“痛点”作为标题,即如这次的“游客参与‘不合理低价游’也将受到处理”一样。

但令人诧异的是,浏览国家旅游局官方网站,竟赫然可见这样的大字标题《国家旅游局提示:游客参与“不合理低价游”也将受到处理》。也就是说,这样一个极易引发误解,也确实引发了误解的标题,其实并非媒体的标题党所为,而是国家旅游局自己做了自己的标题党。如果说这一标题引发了公众的误解,则也是出自国家旅游局自己的误导。

至于国家旅游局为什么会犯这样的错误,则只能止于猜测:一则可能缘于官网编辑的无知;抑或小编来自商业网站,标题党的思路驾轻就熟。无论哪一种,都是自泼脏水,要洗清可就难了。

 

小心了,旅游可能“赔了夫人又折兵”

说心里话,对国家旅游局这条措施有点窃喜的,因为,有些游客居然会相信一次费用不够一张机票钱的旅游,也有点利令智昏了。天下没有免费午餐早已成了“真理”,哪里还会有倒贴的买卖?但是,如果因为贪便宜而上当,其中更可能包括了不领行情的人,在吃了旅游团的亏后,不仅不能获得赔偿,还将受到处理,于法于情是不是说得过去?

国家旅游局的理由是,游客不得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这个说法看上去冠冕堂皇,但实际上是不合情理的。首先,假如将此理解为游客的自觉行为,那么,游客如何判断合同的真实性?旅游合同不像其他商业合同,其相对人只是普通游客,不一定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其次,双方都受到处罚的合同,必然是联手侵害第三方的利益,那么,在“低价团”引发的矛盾中,除了游客上当,还影响到谁的利益——如果给旅游管理部门造成的麻烦,影响了他们的名声不算的话。

如果旅游“低价团”存在“虚假合同”,实际上是一种合同欺诈。合同欺诈的行为表现为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歪曲、掩盖真实情况,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作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订立、履行合同的行为。司法解释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而国家旅游局认为“虚假合同是经营者为规避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检查,先与游客达成某种默契”。

那么问题来了,所谓的“虚假合同”,是指“通过变更行程,减少游览时间,增加购物时间,使游客在不知不觉中受骗上当”,这就前后矛盾了。这些“变更”内容,只有在合同中明确并得到游客的认可,才能达成“某种默契”,否则,游客就不存在“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的故意,游客自然就成了受害者。前文说过,普通游客不一定都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一旦被经营方“请君入瓮”,根本就意识不到是在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怎么去选择使得使“不得”?

在这其中,本应有旅游管理部门通过监督把关,切实保护游客的利益,怎么变成了需要游客自己甄别合同的真实性?即使旅游管理部门工作上难免有疏忽,被经营者钻了空子,也不能把游客受骗上当,看做是与经营者联手规避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检查;就算游客的损失无法挽回,也不能“还将受到处理”。国家旅游局如此“双管齐下”,似乎把自己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这样做的结果,只能使得游客在知道上当后,也只能忍气吞声。因为,维权的结果,很可能“不仅不能获得赔偿,还将受到处理”,最终“赔了夫人又折兵”。

 

【启示与思考】

原来以为,《旅游法》出台之后,非法“不合理低价游”会迅速收敛,却哪料,“低价游”的宣传广告还是满天飞,让不少贪图便宜的游客跌入陷阱,各种纠纷和冲突层出不穷。国家旅游局提示游客抵制“低价游”用心良苦,但终结此般旅游乱象,根本上还是得从完善监管上下功夫。

而这,也正是国家旅游局将游客参与“低价游”纳入“处理”行列,遭受民意吐槽的原因之一。如果说,游客明知是虚假合同,为了贪图便宜,还是要与经营者签订达成某种“默契”,那么必然是要“后果自负”的。可关键是,许多“不合理低价游”让游客根本无法判断。在此情境下,监管者不去强化监管,反而将追责的矛头指向游客,不仅是打错了板子,更有转嫁责任之嫌。

因此,国家旅游局提示游客抵制“低价游”当然很有必要,但要治理非法“不合理低价游”的乱象,关键还是在于承担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要审视并承担起自己的责任。把行业、游客的责任划分得清清楚楚,对自身责任的认知却模模糊糊,如此,旅游市场的混乱局面恐怕很难得到改观。

呼吁行业自律、游客抵制毕竟是被动的防御,只有依法监管的主动出击,猖獗的“低价游”坑客乱象才能得到根本治理。而过度强调游客责任,难免被舆论理解为本末倒置。只有真正靠严厉监管斩断“低价游”的利益链条,彻底铲除旅游市场的“赌团”,游客的利益才能够得到周全保障。脱离这个重心去强调游客责任,不仅是打错了板子,更是站错了位子。

面对“不合理低价游”制造的旅游市场乱象,唯有监管部门敢于担当作为,依照法律法规果断亮剑,才能治标又治本。如果依然停在责任划分上兜圈圈,那么更多的纠纷和冲突在所难免。坑人的“低价游”,游客当然要警惕,但根本上还是要依靠有效监管为游客创造放心选择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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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5/1102/84563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