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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毕业生的“试用期”成“白用期”
2015年11月03日 09:53
【事件介绍】
“试用期陷阱”:毕业生如何躲得开
近期,不少明年要毕业的大学生已投入到找工作中。对七百万数量之巨的大学毕业生群体来说,工作“试用期陷阱”值得关注。调查发现,一些工作试用期频现程序违规、超期设置、待遇打折等诸多怪现象,更为某些用人单位获取“廉价劳动力”提供了理由。
试用期常常成了“白用期”
“我通过面试啦,不过要经过一年试用期才能正式入职”。“试用期工资多少?”“基础底薪的一半。”“签定正式合同了吗?”“正式入职时才能签”。
这段对话,很多大学毕业生看来再正常不过。试用期,这个劳资双方打量彼此的窗口,不少大学生却遇到了很多闹心事。
——延签合同现象严重。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然而,试用阶段不签劳动合同、仅仅签订试用期合同等情况比比皆是。
今年春季,安徽大学2014届毕业生小黄应聘上了合肥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的文案职位,却在入职前被告知,劳动合同要在3个月试用期考核通过后才可签订。3个月试用期结束后,公司却推脱称,转正要等领导出差回来决定。“一直拖了5个月,我等不下去便辞职了”。
——试用期成“随意期”。“试用”多久才正常?劳动合同法采用把试用期与合同期限相挂钩的制度,明确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然而,现实中试用期屡屡超期、甚至无端续期。
家住合肥市的李冰去年起就职于当地一家传媒公司,合同上注明试用期为3个月,然而到期后,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却以“试用期时间太短,了解不全面”为由,提出再进行为期一年的“考察期”,期间依旧无法享受到正常的福利待遇。
人力资源服务商“前程无忧”曾开展一项调查显示,受调查的应届毕业生中有43.8%的受访者实际试用期时长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且超长试用期的现象多集中在应届毕业生群体。
——辞退理由“莫须有”。今年5月,南昌大学2015届毕业生何佳俊应聘一家国企,最终顺利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了半年的试用期。然而9月初,他却突然被告知,因为试用期内考核成绩靠后,企业要与他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并未说清具体考核办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然而现实中,辞退理由往往简化到“不过关”“不适合”“不符合条件”等模糊的说法上去。
在调查中,不少大学生吐槽,试用期变“白用期”、试用期无保险等时有发生,劳动者权益仿佛被用人单位“压榨一空”。
试用成“顽疾”缘于法律漏洞
“不靠谱”的试用期为何成为职场“顽疾”?原因大体如下:
——企业人事制度不健全,法律意识淡薄。据调查,发生此类纠纷的企业大多为小微企业及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力资源部门、工会等机构往往薄弱,法律意识淡薄。
更多情况下,试用期也成为一些企业节约成本的一个手段。知情人士透露,像劳动密集型行业,试用期的服务员要比正式员工薪资低20%至50%左右。
——劳动者维权成本高,维权意识低。南昌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梅俊认为,一方面劳动争议案件比一般的民事诉讼更复杂、周期更长,且难以保障司法救济目的的最终实现,另一方面经济支出成本也较高。
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胡弘毅表示,多数劳动者对试用期及享有的权利并不清楚。在如今就业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基本是用人单位居主导地位,许多劳动者迫于压力,不愿意采用法律程序维权,而是选择“忍气吞声”。
——监管存“盲区”,法律有“漏洞”。专家认为,一方面工会等相关部门起不到应有的独立监管作用。另一方面,许多地方的劳动监管部门对于试用期的监督并不“上心”,未能深入企业进行相关调查。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思琦指出,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考量试用期劳动者的标准没有进行具体规定,只是在第21条中提到“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种模糊表述给用人单位在考量试用期劳动者的权限上留有空白。
试用想“有用”要大胆维权
初入社会,要让第一份工作“试用”更“有用”,专家指出,劳动合同是规避试用期陷阱的重要武器。在通知试用前,务必要先签订劳动合同,看清合同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注意检查薪资、职位是否和录用函上相同,合同是否包含劳动合作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条件、报酬等内容。
安徽省劳动监察执法局局长唐正亮建议,毕业生入职前一定要“恶补”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知识,当自身权益受损害时要敢于维权,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投诉,也可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维权。
更多专家认为,应进一步完善试用期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用人单位违法成本,增加用人成本对劳动者的补偿机制;另一方面,对试用期的相关规定要进一步细化、准确。
填平“试用期陷阱”要监管给力
试用期是劳动法规定的方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相互了解、双向选择的一个阶段。然而据报道,现实职场中,试用期成“随意期”、辞退理由“莫须有”等现象严重,“不靠谱”的试用期成为难治的“顽疾”。不少大学毕业生抱怨,试用期变“白用期”,正当权益被用人单位压榨。
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依然严峻,面临经济增速放缓、毕业生总量持续增加、就业结构性矛盾突出等三大压力。在就业岗位有限的现实下,蜂拥而至的应聘者之间的竞争异常激烈,劳动力市场中“强资本弱劳工”趋势更加明显。在这样的格局下,即便掌握了法律法规,面对试用期纠纷,处于弱势的学生个体往往为了保住饭碗或者“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而忍气吞声。有观点认为,“试用期陷阱”与学生维权知识匮乏、意识不足、手段单一等有关,也与学校法制教育薄弱、就业指导缺位、就业服务短缺等因素密切相关。倘若毕业生入职前“恶补”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知识,当自身权益受损害时敢于维权,积极到当地劳动部门投诉或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便可以防范“霸王潜规则”,规避“不靠谱”的试用期怪相。
实际上,多数大学生对试用期应享有的权利并非不清楚,只是在当前就业压力较大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处于绝对主导地位,许多学生迫于压力不愿也不敢采用法律程序维权。更何况,劳动争议案件比一般民事诉讼更复杂,经济支出成本也较高,且难以保证司法救济的最终实现。不难看出,单纯呼吁高校加强对学生的相关教育,鼓励大学生勇于维权,并没有多少可操作性。
其实,让“试用”更“有用”,本不应该成为问题,因为对于劳务纠纷的解决有一整套完整的制度设计和处理程序。“试用期陷阱”引发广泛关注,反映出劳动者维权问题还非常突出,很多地方的监管存在“盲区”,正常维权渠道不通畅。正所谓“解铃还须系铃人”,破解问题的关键,还是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监管,提高用人单位违法成本,威慑违规行为。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用工试用期的相关法律法规,堵塞法律“漏洞”,把制度的笼子织密扎牢。当务之急,要做到“违法必究”,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现象,对违法的用人单位依法查处,创造公平有序的用工大环境。而从长远来看,要破解“试用期陷阱”,重在发展经济,增加就业岗位,改善就业环境,扩大毕业生自主选择权。
当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已经蔚然成风。创新创业释放的“倍增效应”,不仅能助力经济转型发展,更能带动就业需求,成为助推企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企业是吸纳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渠道,发挥企业的创造活力和吸纳能力尤为重要。笔者以为,可以通过建立长效补偿机制,通过政策引导各级各类企业积极吸纳大学毕业生,出台更多针对企业用工的财税、金融、规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比如中小微企业招录高校毕业生,可以给予更多培训费和社会保险补贴。这样一来,既有利于打造良好的用工环境,也能促进企业自身健康发展,最终促进毕业生安心就业。如此,“试用期陷阱”问题当可有效化解。
对“试用期陷阱”要敢于说不
根据教育部最新统计,明年毕业的大学生数量将达到七百万之多,如此庞大的求职群体,很容易遭遇一些形形色色的陷阱,而辛苦劳动被白用的“试用期陷阱”,就十分典型。刚走出校门的学生仔,在校时没有习得相关的法律常识,加之缺乏足够的社会阅历,很容易被“坑蒙拐骗”。尤其是,求职者同千军万马PK、历经千辛万苦、殊为不易地拿到个offer,哪怕新单位提出“经过一年试用期才能正式入职”这种明显不符合同法要求的条款,职场新人除了接受似乎也别无选择。有的上了“贼船”,拉都拉不下来。
毕业生容易误入“霸王潜规则”,可以说是“图样图森破”的代价,但谁都是从年轻一步步走过来的。所以,要最大限度规避毕业生掉进“试用期陷阱”,也得从社会层面找原因。从过往报道和分析来看,法规不健全成为很多人归因的突破口。其实,当前法律法规的约束性条款已经比较完备,如劳动合同对“试用期员工”权益的保护,从工资怎么发到最终要不要正式录用,都有相当明确的规定。问题在于,很多应届生被试用时,跟用人单位签的是“试用期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因而丧失了法律层面的保护。
又比如,劳动合同法采用把试用期与合同期限相挂钩的制度,明确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知道这一条款的又有多少呢?当毕业生沉浸在“通过面试”的喜悦中时,却不知道背后埋伏着“经过一年试用期才能正式入职”的大坑。
所以,法规不健全不应成为被“坑”的理由。更大的问题在于,毕业生缺乏基本的法律素养,被骗了还在帮人数钱;与此同时,鲜有企业因肆意任性付出代价,毕业生遇到“试用期陷阱”,多是忍气吞声“当自己倒霉”,助长了企业“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嚣张,而惯常的劳动监察也多有“走过场”之嫌,即便监察部门认认真真核查,挂一漏万同样在所难免。
据此,要避免毕业生刚走出社会就成为他人的“廉价劳动力”或“零价劳动力”,需全方位着手。站在大学生的角度,在校期间应或多或少学点劳动合同法等基础法律知识,起码要在脑海中形成“哪些是陷阱”的概念,大学并非无学,用心者处处皆有学问;社会层面也要为大学生初入职场搭好平台,企业是否存在违规操作现象,企业管理者是否有足够的法律意识,劳动监察部门应提高监管能力,一旦发现大学生投诉,应果断出击严加打击,因为一个投诉的背后,或牵涉到一群人。
【启示与思考】
尽管在高等学府里浸泡了至少四年,但走上职场,相对于招聘方来说,大多数大学生仍很弱势。一边是说一不二的企业规定,一边是排着长队的求职者。面对艰难闯进试用期后的诸多不公,很多大学生会选择忍气吞声,这给了一些企业“占便宜”的机会。有人说,爱占这便宜的企业也不会发展得很长久。企业声誉固然是企业立身之本,但仅仅从道德和舆论上谴责不良企业显然不够,让法律和劳动监察部门执法为求职者撑起腰杆,才是人力市场健康发展的正道。
仔细梳理历年大学毕业生试用期间发生纠纷的案例,起因不外乎试用期期限超长、薪水打折扣、不签劳动合同、届满无故辞退等情形,对此,劳动合同法第19、20、21、82、83条有相应的规定。但有的规定用词模糊,给企业“压线走”提供了空间。例如针对“届满无故辞退”情形,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录用条件”“胜任条件”是主观成分大的标准,更多的是“解释权归招聘方”。
一旦企业发生违法试用情形,应聘者就需要维权,根据劳动法对劳动争议处理的相关规定,就此直接起诉,法院无法立案,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而作为应届大学生,临毕业这一年,时间压力和经济压力会迫使他们选择尽快离开,不再“纠缠”。真正进入司法维权渠道的,少之又少。
应届大学生群体遇到的维权难题,也会在其他群体的求职者身上发生。立法部门有必要作进一步扎实的调研,为他们的维权提供更有力的保障。在法律作出修改之前,劳动监察部门有责任做好企业招聘和大学生求职双方的服务工作。企业发展离不开人才,而大学毕业生是给企业带来创新发展的重要人力资源。大学生刚踏上职场,权利意识淡薄,容易走入陷阱。毕业时节,劳动监察部门一方面须对企业做好法治宣传和提醒,另一方面可以联合大学,普及相关劳动法律常识,帮助大学生避开吃哑巴亏的陷阱。
因此,要想不让试用期成为“白用期”,一则需要劳动者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试用之前要求和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要求享受各项福利保险待遇;二则,需要国家对劳动合同法进行完善,对涉及到试用期的条款进一步细化与明确;三则,监管部门要改变目前对试用期监管力度不够的问题,要围绕用人单位的试用期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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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佘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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