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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谣入刑是信息社会必不可少的法治利器
2015年11月03日 10:44
【事件介绍】
微博/微信传谣将入刑 最高可以判7年
11月1日起,新的刑法修正案规定将正式开始实施,和IT行业息息相关的就是造谣可以入刑了。
据刑法修正案,11月起,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假信息,最高可获刑7年。
具体来说,刑法修正案规定:编造虚假灾情、警情等,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明知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造谣,不传谣,不然转发500就麻烦了。
面对朋友圈喧嚣不断的微商,9月27日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司长张国华首次公开表示,微信朋友圈转发广告也需要遵守新《广告法》,对于影响用户体验的虚假广告,消费者可向工商局部门举报。而按照《广告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最高可处以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后果严重的还须承担刑事责任。
自媒体时代理应“依法治谣”
博客的产生,意味着自媒体时代的开启,而微博、微信的出现,则意味着自媒体时代的全面到来。“自媒体”具有自我发布、自我管理、自我负责等特点,但是长期以来人们似乎只看到了自媒体自我发布、自我管理的一面,但是却很难看到他们对自己发布的言论内容负责。尤其是随着自媒体和商业的联姻,一方面有着商业利益的刺激,另一方面又源于自媒体之间的激烈竞争,在这两种作用力之下,很多自媒体为了吸引眼球、增加粉丝,开始了自己的“野蛮”扩张之路,包括抄袭借鉴别人的原创内容,也包括制造和传播各种耸人听闻的虚假消息、网络谣言。
我们常说“谣言止于智者”,但这句话在网络时代似乎越来越不起作用,就是因为自媒体里面的造谣、传谣者太多,而真正的“智者”却很少。甚至说在很多时候,连“智者”也为了自己和本集团的利益,开始参与造谣、传谣,当然也就很难指望他们再承担起辟谣的角色来。这时候,“谣言止于智者”就应该被“谣言止于法律”所代替,“依法治谣”才是依法治国、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正确选择。
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对各类网络谣言的依法治理和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简单点说,就是“造谣传谣入刑”。如果一些自媒体再为了增加关注度和点击量而编造、发布、传播虚假消息,以往面临的可能最多就是治安处罚,罚点款、拘留几天了事,但是随着《刑法修正案》的颁布实施,这种行为就可能因为情节或结果严重而构成刑事犯罪了,最高可以面临7年的牢狱之灾。一条谣言换七年铁窗生涯,这样的代价,显然不是每个人都能承受的。
而最新《刑法修正案》针对的,显然也不仅仅是那些靠运营获利的自媒体,也不仅仅针对那些微博、微信中的所谓“大V”,而是包括了所有自媒体。作为普通网友,今后不但不能制造和传播谣言,而且对网络上的各种信息也要仔细甄别、谨慎转发,一旦因为转发虚假消息、网络谣言而触犯法律,也可能面临同样的严厉处罚。总之,从现在开始,所有的自媒体不但要体现自我发布、自我管理的一面,而且还要体现自我负责的一面,否则,就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面临法律追究。
传谣入刑,法治利器如何善用
我们每个人都是谣言的受害者。微信、微博、QQ群等社交平台上,虚假信息成了公害,网络环境需要走上法治的轨道,剧情反转的事屡屡发生,和一些不负责任的虚假信息传播有关。顶格7年的刑期,会在一些人的脑海中留下一根紧绷的弦。
对于虚假信息,什么情况下将受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条文里写得很明白,可一联系具体案例,还需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比如,刚刚发生的于文华微博上误报阎肃老先生病逝的事,虽然同样也是虚假消息,对照这条法律,它不属于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的范畴,那么其家属只能用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最后家属谅解了这起误报,但并不是每一起误报都能这么幸运。所以,区分误报和造谣,是理解“造谣入刑”的第一个关节点。是不是造谣,关键就在一个“造”字,是有意还是无心。
为了避免某些人担忧的“打击面扩大化”问题,刑法修正案明确将适用范围限定在“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这些事情涉及公共利益,不是谁想公布就公布,公布错了,会引起极大的社会反响。这时候,快速、准确、有效的发布,是阻止谣言产生的有力手段。然而有时官方权威发布跟不上,就产生了各种各样的猜测。
拿天津爆炸事故来说,各种说法已在网上满天飞了,可权威部门的声音在事发之初曾经长时间缺位,导致一部分声音的失真,责任似乎也不该全由发声者来背。灾难来临之时,理性很重要,但个人生命财产的安全更重要;因为担心消息不够真实引发恐慌重要,但将消息第一时间传播出去,让大家直观地感受灾情,防止次生灾害对市民的伤害更重要。这时候,区别猜测和造谣同样是一件重要的事,这需要判断是恶意还是不明真相。那个编造自己父亲遇害,赢得网友同情,赚到大笔捐款的广西女子,显然不能逃脱造谣的罪名。
还有转发者的责任如何认定,也考验这部法律的严肃性。编造虚假消息,主观上就存在恶意得受罚,这没有争议,但转发的就不同了。有人担心躺着中枪,不是没有道理的。看到有意思的转手就发了,你可以说我是故意转发赚点击率、也可以说是出于好心给大家提个醒。谁来判断是故意还是无意?是善意还是恶意?这也应当有具体的操作标准。
最后,还要把正常的舆论监督、质疑批评与刻意的造谣区分开来。一次次的“跨省追捕”提醒我们,在某种特定的条件下,对地方官员进行批评,成为一种有风险的行为。让大家更规范更好地发声,才是这部法律的初衷。
甄别这些差别,在要求个人的自律和自省的同时,也对执法的过程、办案的过程、对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刑法的修正不应被理解为给了谁一把惩罚的利器,而是一种责任。它规范着发帖人的行为,也一样规范着办案人员的行为。
【启示与思考】
古语有云:凡街市无根之语,谓之谣言,小则寓一人之吉凶,大则系国家之兴败。在现代,互联网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人们在享受互联网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深受互联网给我们带来的一些虚假信息的侵害,谣言通过互联网的传播速度之快,方式之多,以致“众口铄金,积毁销骨”,一石激起千层浪,对社会秩序造成非常严重的影响。
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的实际情况分为:侮辱罪、诽谤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公布信息罪。但凡有一点法律常识的公民就应该知道在现实中造谣,传谣是违法行为,但某些没有责任心的公民以为在网络上就可以胡说、瞎说,大行其道。如今网络“传谣”最高处7年有期徒刑。政策一出,无疑在很大程度上助力“天下无谣”。
无心的一个转发,也许就会成为谣言传播的帮凶,利用他人爱心的造谣者可恨,编造伪科学耸人听闻的造谣者可耻,散播不实消息扰乱社会民心的人可恶,不捏造事实,不传播缺乏事实根据的流言蜚语,是每一个有责任感的守法公民的应尽义务。如今,网络“传谣”入罪,相信公安机关和广大网民将共同创造一个绿色的、安全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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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佘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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