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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礼让行人”值得点赞
2015年11月09日 14:28
【事件介绍】
杭州市通过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机动车需礼让行人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近日表决通过《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其中规定机动车经过人行横道时礼让行人……违者将受到处罚,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将被记录个人信用信息。
据悉,《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通过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的表决,接下来将报批浙江省人大,通过之后将施行。
交通出行方面,规定驾驶时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经过人行横道时,应当礼让行人,不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在城市公共交通内饮食,驾驶非机动车时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公共场所方面,不随地吐痰,不随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要开展广场舞、露天演唱等活动应遵守相关规定,噪声值不应超过社会生活环境的播放标准,等候服务时应当排队。
居家生活方面,节约粮食、水、电力、燃油、天然气等资源,合理利用免费提供的公共资源,自觉减少废气废水等各种污染排放物,有序停放车辆,不乱放杂物,不高空抛物,不侵占公共部位,不堵塞消防通道,以及遵守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位。
家庭成员方面,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赡养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
《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这些文明或不文明的行为,以往很多是处于道德层面,但经过这次杭州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应该说有了法律方效力。如果有这些不文明行为的出现,将会受到处罚,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实施。拒不履行的,除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外,处罚决定还将作为个人的信用信息来予以记录。
此外,杭州市也正面鼓励一些文明行为,比如扶老人、救人者没有必要再自证清白,被救助的人如果主张他的损害是救助人造成的,或主张救助人在这个过程中,未尽合理限度义务加重其损害的,应当予以承担举证责任。比如你扶了一个老人,老人说损害是扶的人造成的,那么这个老人就要承担举证责任,要证明这件事情。
好人无须证清白,好法仍需重实操
条例明确规定了救助者无须再自证清白,被救助人主张其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或者主张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未尽合理限度注意义务加重其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举证责任。这一保障性条款,让人又想起“南京彭宇案”以后关于“老人跌倒扶不扶”的历次风波和争论。
这一规定借鉴了深圳、北京等地的先行经验,对规范救助行为、减少相关纠纷具有积极意义。在以往诸多“扶老人反被讹”的事例中,救助者时常陷入难以自证清白的困境。该规定在遵循与归纳《刑法》、《民事诉讼法》等现行法规基础上,采用无过错推定原则,明确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具体办法。此外,规定还借鉴国外如《好撒玛利亚人法》的精神,引入责任豁免原则。这样一来,当可减少救助者反被诬的概率,有效保护和鼓励见义勇为、扶弱济困等行为。
街头救助发生纠纷,一般不外乎这三种情况:一种是碰上专业碰瓷的;一种是其中一方临时起意,或想索要赔偿,或想推卸责任;还有一种是,事实的确存在模糊之处,导致双方各执一词。一旦采取谁主张谁举证,那些专业碰瓷者自然不敢肆意而为。哪怕被其得逞一次,也不可能再有下次了。对那些临时起意者,也将面临一个讹诈“成本”的问题。明明不是对方的错,还昧着良心把责任推给对方,这在今后就不再是动动嘴皮子的事情了。
不过也要看到,该规定实际上是“偏袒”了救助者,以避免发生“好人没好报”的悲剧。问题是,相关事件引发争议,“老人跌倒扶不扶”之所以成难题,就在于相关救助行为难以明确。如果能认定一方是救助者,问题就好办了,不太可能发生好人被诬的问题。如果难以认定这是因救助引起的纠纷,相关规定要么无用武之地,要么既可能是在保护救助者,也可能是在提高当事一方的维权成本。
比如,当事人真的是被自称“救助者”一方撞倒的,但又缺少目击证人和现场监控证据,该怎么办?按照现在的规定,肇事者就很可能得以脱身。近日发生的淮南女大学生“扶老人被讹事件”,向我们揭示了这种可能性。在这起事件中,各方争论不休,连警方结论都遭到质疑,原因就在于关键证据缺失。无论是当事人说法还是路人旁证,都不能有力地支持“撞倒老人说”或“女大学生被讹说”。真相只有一个,但事实难以还原,怎么办?
由此可见,法律不是万能的,不能指望一个规定“包治百病”。相关规定的出台具有积极一面,但也可能产生消极一面。这就依赖于在实际操作中,真正遵循客观原则,用事实战胜雄辩。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千万不能随意给贴上“救助者”的符号,这样才能避免相关规定陷入尴尬。
为杭州“机动车礼让行人条例”点赞
开车在路上行驶,面对横穿马路的行人,是与人抢道,还是减速甚至停车让行?面对这道在城市紧张的交通环境中选择艰难的难题,杭州市人大出台的明文规定无疑是起到了率先垂范的作用。
早在2006年,欧洲7个城市和地区正在尝试取消街上所有的红绿灯和指示牌,靠司机和行人通过自我约束来维持交通秩序,敢于实行这样“大胆前卫”的交通政策,欧洲人的法制意识到底有多强?欧美人真如想象中那般不折不扣地遵纪守法?
答案显然令人乐观:在德国,严谨的作风使司机和行人都规规矩矩按章办事,说他们是世界上最遵守交通纪律的公民并不为过;在法国,行人过街十分遵守秩序,不乱闯红灯,除非马路上真没车。危险驾驶往往只在酒后、吸毒后,或逃避警方追捕的,属于少数现象;在芬兰赫尔辛基街头,明明没有车辆通行,行人依然在人行横道的路口等待变灯;在北美,明明亮着绿灯,只因行人通行标志为一只红手,人们就耐心等待下一次绿灯时指示可以通行的那个小白人出现……
这样的画面一定给人留下“欧美国民奉公守法”的印象。不错,大多数欧美人都是这样。不过,欧美人不是天生爱守交规,也并非真的素质高,只是这些国家法律刚性,除了严格的交通法规,还有铁面无私的执行者。处罚既严且重,违法违规代价真真切切让人心痛,因此人们望而却步!
所以说,机动车礼让行人的条例或多或少能对“中国式开车”起到震慑作用。
有人说,“不管行人闯不闯红灯,都需距人10米停车让行”是对闯红灯的变相鼓励,在我看来,这两者并非是“变相鼓励关系”,而是“敬畏生命”关系。众所周知,车辆与行人,前者处于绝对强势地位,后者处于天然弱势地位,是两个完全不平等的力量博弈。杭州市要求驾驶机动车在经过人行横道时礼让行人,这一规定很大程度上能让过马路行人摆脱“左右为难”甚至遭“围追堵截”的窘境,车辆在遇到行人时,主动减速、停车礼让行人,也成为每一个驾驶者应具备的最基本驾驶道德,这一“驾驶道德”早已成为国际共识,成为每个驾驶者必须遵循的驾驶底线。
【启示与思考】
杭州市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出台之后,将交通违法记录与个人信用挂钩的做法,体现出当地政府对社会诚信建设的高度重视。从执法角度来说,此举通过增大交通违法成本,能够对交通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大大保障道路的安全行驶。
交通违法率高居不下,与我国现行的“轻微交通肇事案件只作罚款处理”有关。由于不会对个人生活造成太大影响,导致一些人不把交通违法当回事。时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违法者往往采取教育、罚款和记分等方式进行处罚,但罚得了一时,却管不了长远,尤其对那些财大气粗会变通的违法者威慑力更是有限,因此,必须着眼构建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此次杭州市出台的实施细则将交通失信行为与评优评先、职业准入、个人信贷、车辆保险等挂钩,将道路交通信用与驾驶人个人生活表现“并线”,可以更好地督促驾驶人安全上路、按规定上路,以减少不文明、违法的行车行为。可以更有力的让交通失信行为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成为一种生活中的考核,在这种惩戒压力下倒逼驾驶员做到文明行车。
此外,可将交通失信行为分成一般、较重、严重交通失信行为三等,划分的更加详细,一般情节的给予提醒教育并督促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禁止报考、应聘等惩戒,比如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招录招聘公务员或者行政事业性岗位工作人员时,对有较重交通失信行为不予录用的重要依据等。同时,视情节严重程度还会给予失信者失信修复的机会,使得该政策更具人性化和可操作性,极大地规范了道路交通的安全,给驾驶员和其他行人增加了安全保障,让我们行驶在路上时更加放心。
总之,驾驶员上路安全行车是头等大事,它关系到社会的安定与秩序,也关系到他人和自己家庭的幸福。将违法与信用挂钩的治理思路,既提升了公民文明交通意识,也促进了全社会文明体系的构建。只有将文明行车作为社会自觉行为划入个人生活当中,才能极大地约束每一个人,我们的道路交通才能更规范,我们的道路才能更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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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佘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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