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纸张 字号选择:超大 行高 带图打印 返回原文

首页 > 经典案例 文化热点

简化剧本审查,为电影产业成长释放空间!

2015年11月09日 14:48

 

【事件介绍】

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初审 偷报票房最高罚50万

历时12年,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终于面世。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其中对“贴片广告”、“偷漏瞒报票房”均提出了惩戒措施,电影放映插“贴片广告”可罚5万元;“偷漏瞒报票房”的罚款上限则高达50万元。

电影产业促进法素被称为“中国电影第一法”,早在2003年就已启动起草。2011年12月,《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发布,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对比2011年的征求意见稿,30日的初审稿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偷漏瞒报票房”的罚款幅度则大幅提高。

变化1

取消《电影摄制许可证(单片)》

按照现行规定,从事电影摄制业务的企业必须满足一个条件:“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构”。

征求意见稿修改了上述做法,提出“国家鼓励企业从事电影摄制业务”,企业从事电影摄制业务的前提是通过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审查,审查合格后获得一次性的《电影摄制许可证(单片)》,摄制完成过2部以上依法准予公映的电影的企业,可以申请领取《电影摄制许可证》。

上述修改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放宽了对社会资本进入电影产业的限制。在此基础上,初审稿进一步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

初审稿取消了一次性的《电影摄制许可证(单片)》,提出企业、其他组织只要符合电影摄制所需的资金、人员等条件,就可以提出申请。省区市电影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就发放《电影摄制许可证》,并予以公布。

不过,境外企业仍然禁入。初审稿明确规定: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不得在境内独立从事电影摄制活动;境外个人也不得在境内从事电影摄制活动。

变化2

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

对于现行的电影剧本审查制度,征求意见稿有所放宽,规定取得《电影摄制许可证》的企业,将准备摄制的电影剧本或者电影剧本梗概,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摄制电影。

在此基础上,初审稿再度简化电影剧本审查制度,将电影剧本分为“一般题材”、“特殊题材”两类。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只需将电影剧本梗概予以备案;特殊题材的电影则需送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省区市电影主管部门审查。

至于哪些题材属于“一般题材”,哪些题材属于“特殊题材”,则会在相关配套细则中作出规定。

变化3

“贴片广告”罚款降低 最高5万

对于“偷漏瞒报票房”、“贴片广告”,征求意见稿均有惩戒措施。“贴片广告”的罚款上限为20万元;“偷漏瞒报票房”未明确具体的罚款额度,只规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初审稿则调整了“偷漏瞒报票房”、“贴片广告”的额度。

“贴片广告”由原来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调整为: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电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也就是说,对于插放“贴片广告”的行为,罚款上限由20万元降至5万元,同时删除了吊销许可证这一惩戒措施。

对于“偷漏瞒报票房”,初审稿规定:电影院未如实统计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启动初审 拍电影,支持更多了  

我国电影市场发育尚不成熟,市场诚信体系尚不健全,擅自拍摄放映电影、擅自举办电影节(展)等情况时有发生。为此,草案规定,电影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影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社会信用档案制度,并向社会公布;电影行业组织要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业务交流和职业技能认证;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要具有与其相适应的人员、资金等条件;执法部门要依法保护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在境内举办电影节(展)的,需经有关电影主管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不得放映广告。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

为转变政府职能,草案未新设行政审批,还取消了2项、下放了5项行政审批:鼓励企业、其他组织从事电影摄制活动,取消了《电影摄制许可证(单片)》,只保留《电影摄制许可证》;简化电影剧本审查制度,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只需将电影剧本梗概予以备案;降低有关电影活动的准入门槛,下放了电影摄制审批、特殊题材电影剧本审批、电影公映审批、电影放映审批和举办涉外电影节(展)审批。

草案规定,国家鼓励企业、其他组织从事电影摄制活动。企业、其他组织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摄制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资金等条件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电影摄制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此外,为调动电影创作、摄制、发行、放映等主体的积极性,草案规定:政府应将电影产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制定相关产业政策引导形成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电影市场;通过引导相关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基金加大对电影产业投入力度,以及给予税收优惠、鼓励金融机构提供支持、有效保障用地需求、加大境外推广力度等,促进电影产业全面发展;要求政府为电影创作人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体验生活等提供便利和帮助,协调有关部门为摄制电影提供便利和帮助;鼓励社会力量以投资、捐赠等方式发展电影产业,并依法给予优惠;扶持农村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开展电影活动,加强电影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译制工作。

草案还明确,国家实施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依照财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

 

简化剧本审查,还可以更好

简政放权的风终于吹到了敏感的电影审查。上周末,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在做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说明时表示,简化剧本审查,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降低有关电影活动的准入门槛,下放电影摄制审批、特殊题材电影剧本审批等。此举意味着我国拟立法简化电影剧本审查制度。

“每当我要拍什么,我心里先得琢磨‘这能过(审查)吗?’”国内著名导演冯小刚曾对外媒这样形容中国的电影审查制度。这不是冯小刚一个人的心结。10月15日文化部开微博,招致“骂声”一片,许多网友评论就是冲着影视剧审查来的,尽管有些“找错了门”的意味,文化部不幸“背锅”,但足以见得公众对电影审查现状的不满情绪高涨。

草案姗姗来迟,但迟到好过不到。为电影业清障,简化基本审查是艰难的起步。据了解,我国曾于2003年启动电影产业促进法立法工作,但该法最终未如愿出台。直至2011年12月15日,《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才正式公布,而距离如今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也有3年之久。

事实上,电影审查制度,许多国家都有,但多以电影分级制度存在的。而在我国却是笼统的一刀切,行就上不行就删,简单粗暴。

现行的电影审查制度是依据国务院2006年6月22日颁发的《电影管理条例》的标准执行,条例严格规定电影所载有内容,并赋予电影审查委员会删减电影片段的权力。由于条例中许多标准失之于模糊,且主观性极强,以至于争议不断。

很多行业急盼规范,而中国电影业这一急就是十年。这种规范不是标准模糊的审查,而应该是刻度清晰的台本。何谓暴力、色情?众多战争影视作品中的影像算不算暴力?爱情电影里的裸露算不算色情?我们需要的法律是纠正诸如此类评判变成审片者个人口味的荒唐。

中国电影市场存在一个表面看颇具争议的悖论。苛刻的审查制度,并不丰富的题材空间,被束缚手脚的导演,但留下了没有丝毫畏惧的票房。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日前公布的数据,2015年前三季度,全国电影票房收入330亿元,较2014年全年票房已经高出近34亿元。照此趋势,到2015年年底,全年总票房有望突破400亿元。

400亿里有多少靠营销噱头靠政策护航很难细究,其中有多少数据污染更难追查,毕竟文化消费繁荣给电影市场分了块大蛋糕,可这不费力气就吃得到的东西总有吃完的一天。

可持续的电影繁荣终究需要好作品,而好作品离不开创作。这条路本可以少一些不必要的拦路虎,希望接下来的改革动作陆续会来,毕竟步子迈起来就摆脱了停滞不前,再进一步就是电影分级制度等方面的尝试和探索,随后也会有更丰富、更自由、更开放的精神文化产品。

 

【启示与思考】

近年来中国电影市场的巨变,一定程度上加快了《电影产业促进法》的出台速度。特别是这两年,电影的产业贡献以及电影之于整个文创产业的引领意义,才被真正重视。这种重视打破了法案出台的僵局,有望为快速成长的中国电影产业注入强大的动力。

从透露出的关键信息可以了解到,草案最值得称道的是,取消《电影摄制许可证》,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两取消”降低了电影制作的准入门槛,简化了电影摄制的程序、手续,扩大了“一般题材”的创作领域,丰富了一般商业片的表现手段,最终会体现在电影创作自由度的提高上,有助于国产片质量的提升,为巨大的市场需求提供更多质量与之匹配的佳作。

就舆论反应来看,大家还欢迎的是严厉打击偷瞒报票房。严厉打击偷瞒报票房的确是推动电影产业化的“大招”。进一步规范片方与院线的合作,在创作上带来的变化以及在市场上的影响也会有目共睹。

不排除在正式推行《电影产业促进法》取得一定成绩以后,相关部门会更严厉地打击网络盗版。

就外部环境看,更多国外电影的进入,会进一步挤压国产片的市场份额。就内部环境看,崛起的市场需要更多题材与类型的优质电影来支撑,唯有加大鼓励原创,才能真正解放电影创作的生产力,为电影真正带来质的改变。

在开放之前,电影从业者应利用好《电影产业促进法》带来的相关利好消息,不断在产业链的各个环节体现《促进法》带来的政策红利,以作品来影响市场,以市场推动法案不断更新、完善。

欢迎继续关注经典案例。

(转载请注明来源:宣讲家网站71.cn,违者必究。)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5/1109/84677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