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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生命,见义“智为”更值得提倡
2015年11月16日 16:14
【事件介绍】
《武汉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明年施行
11月13日,武汉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通气会,《武汉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相比原《条例》,“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等文字被删除,鼓励科学、合法、适当的见义智为。
鼓励见义智为
删除“不顾个人安危”
据了解,我市在全国同类城市中较早启动见义勇为立法工作,1998年制定出台《武汉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见义勇为工作的不断深入,原《条例》需要加以补充修改。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武汉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为2015年正式立法项目,7月22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9月23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
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人介绍,《条例》将见义勇为定义为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合法行为。
该负责人介绍,相比过去,删除了“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等文字。《条例》强调对生命的敬畏和尊重,既要肯定大义凛然、不怕流血牺牲的见义勇为,更应当鼓励、倡导科学、合法、适当的见义智为,摒弃越壮烈越英雄的思维方式和做法。
江岸区一位老人,偶然发现4人正在盗窃电动车,她没有贸然上前制止,而是电话报警,同时提供信息,协助警方将其擒获。该负责人说,见义智为属于见义勇为范畴,利用电话、微信、网络等手段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一样会受到奖励和表彰。
见义勇为确认更加公开透明
据了解,原《条例》对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后申请、举荐的人员、方式、期限以及确认等具体工作程序未作明确规定,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出现当事人主动申报的少,新闻媒体报道见义勇为的先进事迹成为主要信息来源的现象,甚至出现相隔十几年后才申请确认的情况。
《条例》对见义勇为的申报及确认程序做了明确规定,明确综治机构为见义勇为确认机构,市区见义勇为社会组织代为受理申请和举荐。
该负责人介绍,《条例》明确申请、举荐主体范围及期限,明确确认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来源,明确受理、拟确认、公示的确认工作程序和期限,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确认工作体系,确保了确认行为的公平、公开、公正。
12个条款
加大见义勇为保护力度
《条例》第四章从十八条到二十九条,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作出明确规定。
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人介绍,过去在工作实践中,存在政策措施不统一、保护范围不宽、补偿标准不高、保护措施操作性不强等问题,《条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分别就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基本生活、医疗救治、社会保险、就业、教育、住房保障以及法律援助等方面,进一步加大了保护力度。特别是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及其家属的抚恤和补助,明确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根据不同情形发放相应的补助金、抚恤金,从根本上解决见义勇为人员“流血又流泪”的问题。
从“见义勇为”到“见义智为”是人道进步
见义勇为,长久以来都是我们民族的传统美德。在主流价值观中,见义勇为的事不仅仅需要奖励,还需要整个社会去发扬。于是,我们看到了许多关于“最美”但代价惨痛的案例:见到有人坠楼,就要伸手去接;见到有人落水,无论自己会不会游泳,都下水去救人;见到有人抢劫,无论有没有危险,都要路见不平一声吼……长久以来,这种“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的主流价值,似乎也没有遭受到什么质疑。
此语境下,武汉市能够对“见义勇为”进行重新的定义,显然是做好了接受大量板砖来袭的准备。一方面,“勇为”与“智为”有时并不冲突,多数情况下,由于情况紧急,有些救人之举在实施之前确实来不及进行过多的思考,过多地强调“智为”,很可能会让更多的人不敢“为”;另一方面,也有人质疑,是不是在武汉做了“不顾个人安危”的见义勇为的好事,政府就不奖励了呢?
其实以上质疑,都是在歪曲武汉修订此条例的初衷。武汉此举只是在告诉世人,对于超出自己能力范围之外的救助行为,如果是以牺牲个人的生命安全为代价,则就是在背离救人的本义,也是在背离人性。在“救人”与“勇为”这两件事上,有些时候,并不是越勇敢就越值得称赞,也不是越冒险,越值得表扬。两个命题之间,看似是悖论的关系,实际上最后却变成一则数学命题——做最少的减法,做最大的加法。更为合理的解释应该是更加有智慧地救。救人,也就不再简简单单的是依靠“热血”,而是要依靠“智慧”和“技术”。
进一步讲,一味鼓吹高风险的见义勇为,或者会完成看似正义的道德绑架,或者只会让更多的人对这种高代价的正能量望而生畏。其实,许多西方国家在法律层面也明确了一些规定。比如,挪威、瑞典等国家法律规定,成年人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才有救人义务:一是意识到他人处于危难境地;二是营救他人对自己并没有危险。在德国、西班牙等国的法律中,虽然有“见死不救罪”这项罪名,但此罪的成立条件是,“对本人和第三者也没有危险却故意放弃救助”。
道德,看似是一个千人千面的东西,但基于人道和人性基础上的道德,却会在多元化价值观的社会中越来越容易成为整个社会的共识。从“见义勇为”到“见义智为”,就是实实在在的人道主义的进步。因此,也希望能有更多的地方删除见义勇为中的“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等表述,让人性回归,让人道落地。
倡导见义智为 提升生命价值
无论任何时代,见义勇为、乐于助人,都是美德,带着人性的恒久光泽。特别是危难关头的及时伸手,往往冒着付出生命代价的风险,更值得钦佩。因此,对那些舍生忘死之士,那些“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的行为,无论怎么讴歌、怎么褒奖都不为过。
如今,武汉实施的条例提倡见义智为,这不是对见义勇为的否决,更不是反对人们助人为乐,而是希望人们在见义勇为的同时更加注意自我保护,即由见义勇为升格为见义智为。所谓智为,指的是既能保护自己,付出最小的代价;又能救助到别人,获得最大的效果。
较之以往,武汉的条例与时俱进,彰显进步。众所周知,早在2003年初,北京市新颁布的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就将“见义勇为”改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遇有侵害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学会自护自救”。此后,一些地方的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都删掉了见义勇为,提出见义智为。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教育部制定的《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也删除了鼓励学生见义勇为的条款。
如果说学生缺乏自我保护能力,不鼓励他们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爱护,那么如今武汉的条例也不鼓励成年人见义勇为,则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
诚然,摒弃“越壮烈越英雄、越英雄越好汉”的思维方式和做法,旨在强调对生命的敬畏和尊重,鼓励和倡导科学、合法、适当地见义智为。如果暴虎冯河,缺乏策略,结果可能是救人者和被救者都丧生,这方面的悲剧其实已有不少。
有学者说,见义勇为不分社会制度,不分意识形态,也不分生活条件。它是一个社会最根本的一股社会力量和最根本的使命。一个没有见义勇为的社会,不会有活力,也不会有发展能力。诚哉斯言!我们都有权利珍惜自己的生命,但是为了社会更有前途,更应该敬畏生命,这就需要见义智为,见义巧为。于此而言,希望武汉条例之后,敬畏生命的精神能够推广,希望全社会都能达成见义智为的共识。
【启示与思考】
武汉是较早启动见义勇为立法工作的城市之一,而今对条例再做修改,剔除原版本中“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的表述,摒弃越壮烈越英雄、越英雄越好汉的思维方式和做法,强调对生命的敬畏和尊重,鼓励和倡导科学、合法、适当地“见义智为”,这不仅与时俱进彰显立法善意,也可让见义勇为进一步回归本来。
然而不知是“误读”还是受既往“传统”的影响,一些人似乎对此不太理解,颇以为倡导“见义智为”,无形中会削弱人们的“勇气”,结果使见义勇为“打折”。其实这是一种落后的思维定势,也是一种形而上学。
时代进步要求法规进步。《见义勇为条例》颁布较早,此法规是立足于当时的社会环境和法律环境,当邪恶也随着社会进步而智能化时,要求《见义勇为条例》也要“随机应变”,以适应新环境,更好地保护正义、打击邪恶。在见义勇为斗争中,法规越是能保护正义,越是能震撼邪恶;反过来,越是正义受伤,越让邪恶嚣张,也让法规尊严受损。武汉市此举就是要打响“正义压倒邪恶战”,从法规上警醒人们见义勇为时发挥见义智为,最大化保护自己和最大化挽救别人。
当然,当有人碰到性命之忧,很多人根本来不及想什么就义无反顾地、本能地上去施救了。这种义无反顾,这种本能就是见义勇为的行为。武汉将“见义勇为”升华为“见义智为”,就是提醒人们在出现情况时,要更加冷静、更加理智,更加讲究策略。因此,“见义勇为”升华为“见义智为”,是一种社会道德的理性回归,是人性化的体理,更体现了一种价值认同的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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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佘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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