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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社会劳动”体现刑罚的文明进步
2015年11月17日 09:32
【事件介绍】
最高检:建议增设强制社会劳动等刑罚方式
曹建明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检察机关开展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时说,为更好地解决刑罚执行和刑罚执行监督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议研究制定统一的刑罚执行法。完善刑罚种类,增设强制社会劳动等刑罚方式。对轻微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判处被告人参加一定时间的社会劳动。
他同时表示,减刑适用比例高,减刑后发现罪犯虚假悔改、抗拒改造甚至又犯罪也很难撤销,建议设置减刑考验期。同时,假释适用比例低,不利于罪犯回归社会,建议扩大假释适用。
曹建明说,2010年以来,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坚决纠正刑罚执行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对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防止和纠正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2010年1月至今年8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监督纠正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88833人。同时,检察机关严肃查办和预防刑罚执行中的职务犯罪,防止和纠正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问题。2010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在刑罚执行领域共查办职务犯罪2169人,其中县处级以上干部163人。
“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仍存在不少突出问题和不足。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的‘有权人’‘有钱人’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尚未完全杜绝,有的罪犯及家属动用各种社会关系,通过贿赂等手段虚假立功、频繁减刑、违法保外就医,严重影响司法公信。”曹建明表示,全国检察机关将加强和改进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更好地维护刑罚执行公正、维护监管秩序稳定、维护罪犯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强制社会劳动”有益于矫正犯罪
以劳动替代刑罚的做法自古有之。我国古代就有劳役刑,只不过是在限制剥夺罪犯自由的基础上强制其从事劳役。现代意义的劳动刑与古代有本质区别,它并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而是将强制劳动从特定的羁押场所转到社会上,利用社会机制去修复犯罪裂痕、矫正犯罪心理,实现犯罪人重返社会的目的。这无疑体现出现代刑罚的文明进步和人性关怀。
对于轻微犯罪而言,传统监禁刑的效果往往不如非监禁刑。即使是短期的监禁刑,也提高了国家刑罚成本,且因时间太短很难完成对犯罪人的道德改良,相反却可能造成监所内犯罪的交叉感染。尤其是青少年犯罪,短期监禁刑往往使犯罪人进一步学坏。由于劳动刑在防止犯罪感染、促进犯罪矫正、帮助犯罪人回归社会等方面的诸多优点,自英国在1972年《刑事司法条例》中创立“社区服务”刑种以来,很多国家都把强制劳动或社会服务作为监禁刑的替代措施立法化。
我国的刑罚设计和执行,向来比较注重监禁刑。随着社会演变和社会心理的复杂化,传统依靠监狱封闭化的改造机制矫正犯罪已越来越力不从心。而强制社会劳动不同于监狱里的劳动改造,它是将服务社会理念融入犯罪人改造当中,利用社会“母体”本身的修复机制,通过犯罪人在劳动中建构起来的社会交往,修复被犯罪撕裂的社会关系,以及犯罪人自己的扭曲心理。这种替代性刑罚,更有助于犯罪人的自我救赎,也有利于社会对犯罪人的接纳,最终帮助犯罪人重返社会,成为一个正常的人。
既然劳动刑具有如此多的优点,为什么我们国家迟迟没有立法采纳?其实这与实施劳动刑的社会条件有关。劳动刑利用的是社会自身的修复和矫正功能,那前提就是我们所处的社会具备这样的功能,须是一种良性、健康、成熟的社区型社会。实际上,我们的社会发育还很不成熟,无论是人们的思想观念、自治程度还是服务保障机制,都算不上完善。加之劳动力一直供大于求,社会的公益性岗位不足,使得推行劳动刑的社会条件不是很充分。
近年来,随着政府放权、社会自治,一些发达地区和城市的社区机制逐渐完善,从而为实行劳动刑提供了可能。但强制社会劳动能否成为全国统一推行的标准刑罚,则需要审慎研究。除了要具备一定的社会基础,还应考虑谁来执行、如何计量、怎么监督等一系列问题。基于此,不妨选取适宜的地区进行试点,从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配套制度和措施,以最终全面推行这一良性刑罚。
“社会劳动罚”值得推广
增设强制社会劳动刑并不是一项新的动议,十余年来,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在强制社会劳动罚的引入上已有零星实践。如广东、福建、重庆等地的一些法院就对失火罪或破坏生态类犯罪的被告人,判令其通过种树来恢复生态。严苛的刑罚也不失人文关怀,这些个案还曾得到了舆论和公众的不少点赞。但咎于刑罚体系改革迟迟未予启动,这些局限于地方试点的“强制社会劳动罚”终归只具实验意义,而无法得到进一步推广。
自上世纪下半叶以来,强制社会劳动罚迅速发展起来,这其中以“社会服务令”最具代表性。这种强制劳动罚在减少监禁刑适用、促进罪犯社会化和降低行刑成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与强制劳动罚概念相近的“社区服务刑”甚至与传统刑罚及保安处分被同称为刑罚新三元。2002年,香港艺人谢霆锋因一桩顶包案被法院判处240小时社会服务令。娱乐圈的这宗劲爆新闻,也让社会服务令在中国内地广为人知。引入社区服务令作为中国刑罚的补充,也开始出现在学界,并经由媒体的传播,而走向了人大。
中国现行的刑罚体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与没收财产三种,此外还有针对外国人的驱逐出境。今年8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又增加了一类资格刑,即“禁止从事相关职业”。但对强制社会劳动,仍未松动。立法机关的冷静与一些地方司法机构的热情,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刑罚体系的变动需要慎重再慎重,这是毋庸置疑的。但这并不表明,刑罚一经确定,就要一成不变地坚守下去。从刑罚种类的组织与配置来看,我们的刑种远称不上丰富,与实现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益,还有较大差距。刑法修正案(九)引入资格刑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强制社会劳动罚完全可以成为下一次刑法修正的重要议题——何时能实现这一新刑种的立法引入,尚无法确定。但就强制社会劳动罚先讨论起来,甚至先扩大范围试点起来,当是急需确定的。
对强制社会劳动罚的引入,也有一个颇具代表性的担忧:即这一新刑罚会否成为某些群体逃脱刑责的后门。这一担心完全可以通过严格强制社会劳动罚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来加以控制。同时,在强制社会劳动罚的执行中,也要强化监管,并疏通从劳动罚到自由罚的管道。这些具体的举措,除却更广泛的讨论,还需要更多的司法实践。一句话,“社会劳动罚”,这个可以有!
【启示与思考】
即使面对轻微犯罪,法律也不能打折扣。正所谓“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善用社会劳动这一惩戒方式,有利于营造文明的大环境。
长期以来,该怎样应对轻微犯罪,属于灰色地带,因缺乏明确、具体的条文,给具体操作带来困难,所以像地铁站周围禁止摆摊设点、居民区禁止乱贴小广告、不得露天烧烤等,总难杜绝。
这是因为,对执法者来说,手段有限,难以震慑逾矩者,而逾矩者却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来对抗,轻则“打游击”,重则暴力抗法,实在不行,还能装扮成受害者,利用人们的同情心理进行反击,这就在事实上形成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局面。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允许法律范围内的自由,但谁出圈,谁就要受惩罚,不能因为他拥有权力,或者他很可怜,乃至他是个好人之类,就要枉法。人性天然有缺陷,不能纵容,即使面对轻微犯罪,法律也不能打折扣。正所谓“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善用社会劳动这一惩戒方式,有利于营造文明的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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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佘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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