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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立法 期待募捐更规范

2015年11月18日 10:22

 

【事件介绍】

慈善法草案出炉:禁止个人网上募捐诈捐将受查处

10月30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会上,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第一次提请审议。记者梳理发现,慈善法草案对诈捐、摊派捐款等社会关切的问题都有涉及和回应。

诈捐不行了!将查处

前一段时间,利辛女子“犬口救子”诈捐一事引起社会热议,不少专家和网友谴责这种行为是在透支社会的善意。

针对社会上存在的这种假冒慈善名义骗取财产现象,草案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冒慈善名义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摊派捐款不许了!将处分

“被捐款”的现象现在已经屡见不鲜,在一些单位和群体中,捐不捐、捐多少都成为“规定动作”。

对此,草案在第三十六条中规定: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及人民生活。

一旦发现有上述行为的,草案在第一百一十三条中规定: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人都可以在网络上公开募捐?不是!

现在经常可以看到网上、微博上有人搞募捐。通过网络搞募捐确实方便,但是又极易产生诈捐等问题。

草案也对此作了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开展公开募捐,但可以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公开募捐,募捐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也就是说,要想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必须由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或与其合作才可以。

公开承诺捐款的,若不兑现怎么办?

过去,曾出现社会名人承诺捐款,但未兑现的案例。

对于此种情况,草案第四十四条也作出了规定: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方式公开承诺捐款的,捐赠人应当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拒不交付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起诉。

个人做慈善被鼓励!有望享受税收优惠

个人做慈善、捐款能不能享受纳税优惠?很多人心中都有这个疑虑。慈善法草案已经给出了方向。

草案提到,经与国税总局协商一致,草案对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尽可能作出规定,税收优惠的条件、税种、税率等具体规定宜由专门税收法律作出。

这也就意味着,以后做慈善、捐款、受益人都会得到一定的税收优惠。

3月5日或被定为中华慈善日

每年的3月5日,是雷锋纪念日,也是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日。

慈善法草案提出,将这一天确定为“中华慈善日”。

慈善只是扶贫济困?内涵更丰富

日常中经常提到的“小慈善”就是扶贫济困救灾,“大慈善”的含义更广,只要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都属于慈善。

草案对慈善活动作出界定。

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非营利活动:

(1)扶贫济困、扶助老幼病残等困难群体

(2)救助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3)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4)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环境

(5)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活动

 

规范个人募捐要把握好“度”

慈善法草案亮点多多,令人期待。但其中针对个人募捐的限制性条款,在舆论场引起了不小的争议。众所周知,随着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的发展,个人在互联网上发起的募捐越来越多,相比传统的募捐方式,网上募捐迅速便捷,让很多身陷困境的人得到了及时救助,这一直被人们视为大好事。当一件大好事将可能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很多人自然想不通。

应该一分为二地看待。一方面,对个人募捐确有必要加以规范。仅举两例就能说明问题:今年8月,一名网友谎称父亲在天津爆炸事故中死亡,因此骗得网友“打赏”9万多元;前不久,安徽利辛县一名女子被狗咬伤,其男友虚构该女子见义勇为的情节,因而获得社会捐助80多万元。

这类事件说明,目前个人募捐存在不规范、不透明问题,给骗捐行为以可乘之机,其危害性不仅在于使人们的爱心很受伤,更重要的是“假做真时真亦假”,久而久之,个人募捐便无人敢信,那些确需救助的个人和家庭反而得不到及时救助。

另一方面,对个人募捐的规范要把握好“度”,不能管得太死,更不能因噎废食。应该认识到:其一,当个人或家庭遭遇困境时,公开向社会求助是无奈的选择,也是每个公民的正当权利;其二,目前我国慈善事业尚不发达,慈善组织不能顾及每个处于危难中的个人和家庭,而个人募捐是对慈善事业的有益补充,的确是一件大好事;其三,骗捐事件虽时有发生,但毕竟只是极少数。

草案虽然给个人募捐开了一个口子,即个人可以与公募组织合作开展互联网募捐,但就现实而言,公募组织办事程序繁琐,效率不高,甚至本身问题多多,不被人充分信任,恐怕还无力担负起为个人募捐的重任。何况,很多公募组织也缺乏合作的积极性,致使身陷困境的人求告无门。

实际上,规范个人募捐,最重要的是防止骗捐。为达到这一目的,不必非得规定个人募捐只能与公募组织合作。譬如,还可以允许个人向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进行个人募捐,并由这些机构担负审查、监督之责;再譬如,也可以允许个人寻求媒体帮助,经媒体调查核实后,在媒体的监督下进行个人募捐。也就是说,在设置一定防骗捐程序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多地开通个人募捐渠道,尽可能降低门槛,做到堵疏结合。

有人可能担心,如果门槛设得太低,就无法有效防止骗捐。对此其实不必过分担忧,因为,骗捐行为“纸包不住火”,一旦被揭穿就涉嫌诈骗,将会受到刑事制裁,这无疑会对骗捐行为起到巨大的威慑作用。而即便仍无法彻底杜绝骗捐,我们也应理性看待——这是为了让更多身陷困境的人得到及时救助而付出的代价,这个代价是值得的,是“两弊相权取其轻”,也是“两利相权取其重”。

 

【启示与思考】

慈善立法是好事,如何将好事做好,如何匡扶善心,功夫却在法外。国家层面虽然没有出台过慈善法,但对慈善行为和募捐信息公开都有过相关规定,可为何郭美美事件等丑闻以及诈捐、骗捐、被募捐事件接连发生?好比喊了多少年的官员财产公示、裸官登记制度一样,虽然有些地方动静很大,但官员不明巨额财产案、官员子女举家外迁案此起彼伏,是法不完善,还是有法不行?

匡扶慈善重在立法,但立中也应要有破。如何避免一管就死,一松就乱的现象,真正让中国的慈善走上法治轨道,让爱心善款真正起到作用,草案还需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不能为了彻底杜绝诈捐、诈募事件发生,就刻意将善心“圈养”了起来,设立高标准的慈善组织申请门槛、缩小慈善募捐的平台和范围。如此一来,慈善募捐组织的纯净度得到了保障,但可能会导致很多爱心受拒于门外,这有违民众期盼慈善立法的初衷。

良法善治,大爱无疆,慈善立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善心善终,让爱心真正能够传播到需要帮助的群体,让爱延续,书写人间大爱,传递社会正能量。慈善立法不能只是简单地为立法而立法,国家层面应该结合当下中国的慈善特点,重在提供法律服务,既要充分考虑到爱心的特殊性,让真正从事慈善的组织、个人获得法律保障,又要让那些伪慈善得到应有惩罚。

所以,慈善法应该多从鼓励民间慈善力量、提供更广泛的平台、保障善款善用、降低慈善门槛的角度去考虑,少一些行政干扰、区域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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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5/1118/84816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