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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参与化解信访案不能当“说客”
2015年11月19日 09:47
【事件介绍】
中央政法委印发《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法律服务队伍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中央政法委日前印发《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
意见指出,充分发挥律师的独特优势,动员律师积极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是推进涉法涉诉信访走向法治的重要途径,是形成良好信访秩序的制度保障。各级政法机关和律师协会要高度重视,积极为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创造条件,实现与政法机关的优势互补、良性互动,提高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能力和效果。
意见明确了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任务和原则,规定对不服政法机关法律处理意见,以信访形式表达诉求的,可由律师协会委派的律师,为信访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信访人准确理解司法裁判文书,依法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依法据理、实事求是、无偿公益原则。
意见提出,根据信访人和信访案件实际,律师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实践经验,综合运用接谈信访人、评析信访案件、释法析理、情绪疏导、提出法律意见和工作建议、引导信访人依法申诉、帮助申请救助等各种方法,促进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处理。
意见要求,各政法接访单位要为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提供必要的场地和设施,加强安全防范,保障律师人身安全;对律师阅卷、咨询了解案情等合理要求提供支持,对律师提出的处理建议认真研究,及时反馈意见;对确有错误或瑕疵的案件,应当及时导入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意见强调,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职业道德、工作原则。不得泄露化解和代理中知悉的案件信息以及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不炒作有关敏感、复杂信访案件,严禁支持、唆使、组织信访人采取违法方式反映问题。对违反执业纪律的律师,取消其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资格,并视情由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做出相应处理。
律师参与信访法律服务政府应该买单
国家建立和大力推行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其对于推进涉法涉诉信访走向法治、形成良好信访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积极作用,显而易见,不言而喻,无须饶舌。笔者注意到,一个与律师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实际问题被忽略了。《意见》对于律师参与此项工作提出了四项原则,其中之一是:“无偿公益”。
“无偿公益”原则,肯定受信访人欢迎,惠及社会,众盼共求,善莫大焉!然而,我们不能不考虑:一,公益服务是自觉行为,强迫不得,需要有经济条件和志愿意识作前提。这个前提具备,此项工作如何开展?便会沦为空话。二,律师也是人,他们也要吃饭穿衣、养家糊口,献身公益服务,谁来为其生活花费买单?即便律师们觉悟强,境界高,公而忘私,舍小家为大家,这样短期可以,想长期坚持,恐怕实难做到。三,毫无报酬,难免有的人会敷衍应付,得过且过,不把工作当作一回事。
“无偿公益”,只能提倡,不能够强迫命令。譬如,某某律师,你必须去做三天公益服务!这未免欠妥,有违公益活动的志愿宗旨。《意见》既然是“试行”的,愚以为应该予以补充完善。修改为: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地方政府要给予相应的报酬,即律师参与法律服务由政府买单。在这方面,北京市已经做出示范。他们目前已投入350万用于购买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法律服务,为每名律师值班一日补贴300元,律师形成一份法律意见获得2000元。各地完全也可以这么办,使律师参与法律服务“不吃亏”,有生活保障,提高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以便使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法律服务工作实现规范化、制度化。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法律服务,及时有效化解矛盾,促进地方和谐安定,政府为民务实的理念落到了实处,赢得了人民群众的赞誉,政府是最大的受益者,其为之买单也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也。同时提倡和欢迎有条件和志愿的律师,积极提供无偿公益的法律服务,“两条腿走路”岂不更好。
涉法涉诉信访,找律师就对了
这些角色上的冲突时至今日并没有得到澄清,在一些政策或是具体案件中,律师角色定位上的冲突常常使律师的一些行为引发各种争议。此次相关文件在实质上,恰是回归了律师角色的一个本质方面,那就是强调律师是“纠纷解决专家”。请律师解决“老信访问题”,本质上和请工程师设计桥梁、请学者起草法律是一样的,都是政府向专业化方向靠拢,提倡专业问题专业解决。
这种专业化的律师角色,可以说是律师的社会性角色。律师在社会分工的格局中,占据着一席之地。否定或是限制律师在解决纠纷方面的作用,将会使社会分工出现不均衡,甚至乱象,很可能会出现“法律问题政治解决,政治问题经济解决”的错位感。
此次出台的新政策,已经在一些地方检验过是行之有效的。颇具意味的是,一些地方政府出钱替访民请律师来告政府。这种做法看上去有点诡异,但实际上也很好理解,是理性的体现。众所周知,为了解决上访问题,政府投入了大量人力和经费,但还是有些硬骨头难以解决。一些地方的经验证明,请律师化解信访矛盾,投入和产出的效益更好。我数月前在一些基层的调研也发现了这个情况,律师更容易获得访民信任,也能更好地发现问题的症结所在,提出可行的解决途径。这些都是律师的专业素质和相关的能力。律师的角色是中立的,并不因为当事人是谁而发生变化。
律师角色的扩展放在当前司法改革的背景下看,还有一些有趣的观察角度。法院、检察院进行员额制改革有一个“副作用”,两院将不再像以往一样对法学毕业生具有高度吸引力,因为难以再像以往一样,考进两院后,数年间就能坐上审判席,将来两院新人将长期从事辅助工作。通过考公务员进入法检正是以往法学毕业生的主要出路之一。目前法学专业已经多次登上应届生就业难排行榜。两院吸引力降低,无疑会加重就业难,此时律师界将成为法学毕业生的一个主要蓄水池。拓展律师角色,将促使律师业容纳更多法学毕业生。
再加上目前一些地方试行的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制度,法律界从毕业生到律师,再到法检两院的良性职业循环将有望建立起来,有利于促成法律共同体更加融洽,进而从整体上使法律制度成为更值得信任和更具有效率的纠纷解决力量。
为律师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叫好
律师是法律职业体的重要角色之一,是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也是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参与者及推动者。律师是熟悉法律实务的专业人士,是法律“行家里手”,可以引导信访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将律师引入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是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改革信访工作,解决信访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是发挥律师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具有的特殊地位和作用的重要体现。与律师代理的普通案件不同,涉法涉诉信访多为已处理过的法律事务或案件,当事人对原处理不服或不信任有关办案机关,既可能存在缠诉闹访情况,也可能存在当事人合法诉求得不到保护、有关办案人员简单粗暴、违法办案甚至滥用职权等情况。因而,对于相对复杂的涉法涉诉信访迫切需求律师这样的法律的“行家里手”帮助当事人讲法明理,并督促政法机关依法办案。律师所具备的专业性、中立性、服务性优势,有利于帮助信访群众建立信任、缓和情绪、倾听并接纳合理建议。律师可以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实践经验,综合运用接谈信访人、评析信访案件、释法析理、情绪疏导、提出法律意见和工作建议、引导信访人依法申诉、帮助申请救助等各种方法,促进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处理。
当然,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职业道德、工作原则。不得泄露化解和代理中知悉的案件信息以及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不炒作有关敏感、复杂信访案件,严禁支持、唆使、组织信访人采取违法方式反映问题。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一项法律公益事业。这就要求参与的律师需要具备公益心和奉献精神, 热心公益事业,善于做群众工作。同时,相关政法机关要为律师开展工作积极提供所需的各种便利和条件,包括提供办公场地和设施、保障查阅案件材料和信息、保护律师人身安全、协助解决律师工作困难等。特别是要为律师阅卷、咨询了解案情等合理要求提供支持,对律师提出的处理建议认真研究,及时反馈意见;对确有错误或瑕疵的案件,应当及时导入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显然也包括让访民在每一起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让律师这样的“行家里手”参与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可以引导信访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让访民真正在每一起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公平正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和息诉息访。
【启示与思考】
中央政法委之所以下达相关意见,对应的无疑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地方“土政策”:某些地方不仅禁止律师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甚至出台规定,要求律协对代理此类案件的律师进行处罚。一纸《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正是对如此荒谬规定的断然否定。
从发生学角度而言,让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显然是为了寻得一种对信访矛盾的处理路径。正如中央政法委在《意见》中指出,让律师以法律服务者的身份参与,更易取得信访群众的信任。而且律师是法律“明白人”,既能向信访群众讲法明理,又能督促政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换言之,律师的参与,事实上成为了信访问题中的“第三方”,第三方的存在,必将化解此前那种刻板成见的访民和政府部门间的紧张关系。
可以肯定,律师参与信访的获益者,将绝不仅仅是上访人。对当事访民而言,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必将逆转一些访民“信访不信法”的观念误区,促进信访矛盾的分类解决。对信访事件中的地方政府,律师的参与效应更不容被忽视。律师将引导访民走向法律路径,地方政府亦必须改变此前那种对访民抵制的情绪,展示出更多的法治举措与态度。由此带来的结果,必然是地方政府参与更多法治实践,加速法治化进程。
信访矛盾,绝不应成为打不开的结,而让律师等第三方力量参与信访矛盾的调解过程,当成一种趋势,这正是中央政法委下发意见的深意所在。现在亟需跟进与注意的只是两点。一点是,如何赋予更多律师以自觉,让他们能够参与到此种对访民的免费法律援助上来?二点是,地方政府必须从心态上发生重大改变,尊重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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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佘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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