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纸张 字号选择:超大 行高 带图打印 返回原文

首页 > 经典案例 法治经纬

高空抛物伤人该不该“连坐”?

2015年11月23日 15:41

 

【事件介绍】

女婴被高空抛掷水泥块砸伤 80业主共担责赔39.5万

出生不久的女婴小欣怡在小区晒太阳时,被高空抛掷的水泥块砸伤,导致七级伤残。事后小欣怡父母向小区内可能抛物并导致此次伤害事件的业主集体索赔。这起民事案件10日在武汉市汉阳区法院一审宣判,判决80名持有涉案楼栋住房的业主共赔偿39.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0日,出生46天的女婴小欣怡在汉阳区世纪龙城小区11栋2号房楼下南侧晒太阳,被高空抛掷的水泥块砸伤。小欣怡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小欣怡残疾程度目前评定为七级残疾。法院依法认定小欣怡获赔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9.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小区11栋2单元2楼及以上1号、2号、3号房均有致害的可能和部分控制风险的能力,原告也主张被告按户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设定的初衷,因此被告应按持有房屋的数额承担补偿责任。部分被告主张事发时在上班、出差等不在场的抗辩,法院认为相关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不可能是致害人,对其要求免除责任的主张均不予认可。还有部分房屋涉及出租的责任承担问题,法院明确,被告业主可持相关证据向房屋实际使用人予以追偿。

最终,汉阳区法院一审判决,每套住房业主应补偿小欣怡4079元。因此,73名拥有涉案楼栋中一套住房的业主分别按此标准赔偿,持有两套住房的两名被告分别补偿8159元,持有3套住房的两名被告则应赔偿1.2万多元。

 

高空抛物连坐邻里并不冤枉

从事情真相而言,这80名业主不仅有人是“冤枉”的,而且是大多数人是“冤枉”的,因为这高空抛物的只可能是一个人,而不是80个人,按理说,那就不能让其他79人也承担抛物责任。但是,法律不相信眼泪,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上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那么,物体坠落这栋楼的业主都可能是加害者,当然要共同承担责任了。

而且,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也是必须的。因为,在高空抛物这种情形下,许多时候,受害人根本无法找到证据来证明谁是加害者,但是,他们受到的实际损害却是真实的存在,如果不给予赔偿,那对于受害者而言,是极不公平的。那么,在找不到加害者的情形下,就只能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委屈建筑物的业主了,由他们来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换句话说,由于现实举证难的问题,某些业主不得不承受必要的“冤枉”。

进一步而言,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还能起到更有效地找出加害者和防范高空抛物的目的。如此,可以促使人们“多管闲事”,及时制止他人高空抛物,因为他人抛物自己也可能担责。同时,即使发生了高空抛物伤人的行为,也有利于及时发现加害者,因为,对于“无辜的业主”而言,往往愿意揭开他们看到的抛物者,以此来免除自身的责任。

 

“高空抛物邻里连坐”是道德问题的法律求解

“高空抛物”当属时下最难解决的社会问题之一,表面上源于社会公德不彰,实质上关乎法律责任追溯。于是乎,有豪车被砸坏了,找不着人;有人被砸残了,维权官司打了十年;还有人被砸伤了,寻找肇事者成了一种痛苦的经历。

这种现象之所以难以禁止,就在于对责任人难以界定并有效追责。恰是“你找不到我”的侥幸心理,才使得很多人缺乏最基本的公德心与后果敬畏,从而有恃无恐,一包一包地往楼下扔东西。很显然,在道德约束力不强的情况下,靠道德说教显然难以为继,这就需要通过法律的手段,让每个人都为此付出代价,在约束个体的同时,也能起到集体监督的作用。实行高空抛物的“责任连带”,有助于化解责任不清、责权利脱节的问题,让权利受损者获得应有的保护。

高空落物形成侵权,如果是“无主之因”,则所有人都将承担连带责任,这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由于本案之中,没有人主动承担责任,法庭调查也很难确定,在这种情况下,就只能由“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人给予补偿”,而这个主体其实就是所有的住户。

一人犯错,全楼赔偿,这让很多人难免有“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的无辜感。但法律若不能从保护弱者的角度出发,就无法约束侵权行为的发生。高空抛物邻里连坐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判集体赔偿的案例也不在少数,并获得了极好的效果。一方面通过司法判决的获胜,让因高空抛物造成的权利受害者获得了补偿,在身体受伤的同时获得了法律公正的对待;另一方面则通过法院的判决和追究,给了始作俑者以必要的惩戒,也通过法律的方式给每个人上了一堂生动的道德课。

高空抛物邻里连坐,此案例无疑告诉那些居于高楼中的每一个人,只有严格约束自身行为,才是最好的风险防范。对于侵权没有侥幸可言,在风险社会里,没有人会成为幸运者和旁观人,即便你没有实施侵权,但你也可能为别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因而,无论是从道德上,还是在法律上,每一个人都有主动遵守,以及监督别人的义务。

 

【启示与思考】

女婴被高空抛物砸伤,却无法找到肇事者,怎么办?只能由涉事楼房的业主共同承担补偿责任,这在《侵权责任法》中有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是“补偿”而不是“赔偿”,原因在于没有确定肇事者,这些业主并不是由于侵权而承担赔偿责任,更多的是基于道义上的补偿。

虽然有法律明文规定,但对此感到不理解的大有人在。确实,这80名业主中,可能只有1人是真正的侵权人,其他79人都是冤枉的,没干坏事却要出钱,纯属“躺着中枪”。不过,法律这样规定自有其道理:女婴被砸成重伤理应得到补偿,要说冤枉,她躺着晒太阳便遭此厄运更冤枉,相比之下,邻里出钱补偿所受的委屈要小得多,有点分摊一些伤害的意思。另外,这样的规定还可以“倒逼”业主检举肇事者,并有利于“倒逼”业主平时加强自律和他律,自己不高空抛物,同时相互监督。

这就是说,当找不到真正的肇事者时,这类伤害案件的处理没有完善方案,法律只能作出“最不坏”的选择,作出相对合乎情理的规定,让涉事楼房的业主共同给予受害人适当的补偿。

就第一个问题而言,《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中有“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的规定,这些事发时不在场的业主却要承担补偿责任,是他们提供的证据不足吗?那么,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呢?法律上并没有进一步明确的规定。

就第二个问题而言,既然是业主分摊责任,那么补偿标准就该论人头,而不该按套数,因为每个业主是真正肇事者的概率是一样的,和他拥有几套住房并无关系。譬如,有的家庭3个人,住两套房,有的家庭5个人,住一套房,但补偿金额却差距很大,显然不合理也不公平。

高空抛物邻里“连坐”本来就有不合理因素,是法律的无奈选择,在具体实施中,应尽可能做到相对公平合理一些,而不能放大其中的不合理因素,使其更加不合情理。这不仅是对司法机关的要求,而且有待相关法律规定更加明确,譬如补偿应该论人头还是按套数。高空抛物造成的伤害案件屡见不鲜,并且经常找不到肇事者,为此出台细致的司法解释,也许是必要的。

(转载请注明来源:宣讲家网站71.cn,违者必究。)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5/1123/84896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