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纸张 字号选择:超大 行高 带图打印 返回原文

首页 > 经典案例 法治经纬

急救“好人法”让好人吃下定心丸

2015年11月24日 10:30

 

【事件介绍】

社会急救引尴尬,沪上“好人法”首次揭开面纱

刚刚过去的上海马拉松比赛中,一名参赛者突发心脏骤停,幸遇同样参赛的中山医院医护人员施以援手,而免于不幸。遇到突发紧急情况,要不要施援手,怎样施援手?目前,本市急救工作面临不少困难:救护车时常姗姗来迟;急救“压床”现象频发,社会急救“不敢救、不会救”令人备感尴尬。被公众称为“好人法”的《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近日在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一审。这部集院前、院内、社会急救“三位一体”的“好人法”首次揭开神秘面纱。条例对公众无偿参与救治给予法律保障,鼓励更多市民积极加入街头急救而无“后顾之忧”。

现状

急救资源“僧多粥少”

上海作为人口多、密度大的超大型国际化大都市,急救医疗服务对于保障市民生命健康和城市公共安全至关重要。同时,上海已经进入深度老龄化阶段,截至去年底,户籍人口中60岁及以上老年人近414万,占全市户籍总人口28.8%,老龄化程度位居全国之首。然而目前,全市院前急救机构包括1个市急救中心和9个区县急救中心,下设急救站127个,救护车总量为668辆,急救从业人员约2300余名,2014年急救业务量为642万车次;全市设有急诊科的医疗机构为107家,2014年提供急诊服务1500万余人次。

然而,随着本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急救医疗服务面临诸多挑战:申城人口规模不断扩大,老龄化程度不断提高,急救医疗服务需求明显增长;本市医疗机构总体处于较高负荷的工作状态,同时无序就医现象较为严重;作为国际化程度较高的特大型城市,本市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压力较大。面对这些挑战,全市院前急救机构和院内急救机构为保障城市公共安全和市民生命健康,付出了诸多努力。但是,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不少问题,比如院前急救叫不应、院内急救送不进、救护车无法及时通行、院内急救机构出现压床现象以及“黑救护车”干扰院前急救秩序等。为此,从2013年开始,本市就在探索对院前急救、院内急救、社会急救“三位一体”的急救医疗服务立法。

争议

好人急救谁来兜底

街头遇到路人突发疾病,你敢不敢出手施救?这样的题目今后在上海可能就不再是难题了,本次《条例(草案)》首次将社会急救纳入其中,好心人有望获得法律撑腰。市卫计委指出,关于社会急救的有关要求社会急救作为急救医疗服务的补充,可以使患者在获得急救医疗服务前能够第一时间得到紧急现场救护。为此,《条例(草案)》明确,鼓励经过培训具备急救技能的市民,对急危重患者按照急救操作规范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在配置有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的场所,经过培训的人员可以使用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进行紧急现场救护。同时,强调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因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对患者造成损害的,经过合法程序认定,由政府予以补偿。

《条例(草案)》还进一步明确,轨道交通站点以及机场、客运车站等交通枢纽,学校、体育场馆、展览场馆、文化娱乐场所、旅馆、商场、景区(点)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大型工业企业等三类场所和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急救器械和掌握急救器械使用知识、技能的工作人员;同时,鼓励这类场所和单位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和乘务员、学校体育教师、保安人员、导游以及自动体外除颤仪的使用人员,应当参加红十字会、院前急救机构等具备培训能力的组织所开展的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条例(草案)》还提出了普及性急救培训的要求。明确红十字会应当开展急救知识普及工作,组织市民参与社会急救培训;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急救知识、技能普及工作。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又对器械配置和人员培训的要求较低、范围较窄,不利于社会急救能力的提升。应当在人群密集场所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扩大急救知识培训面。同时,立法保护紧急现场救护行为能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市民在急救车到达现场前实施紧急现场救护,而《条例(草案)》规定,行为人实施紧急现场救护的行为,如对患者造成损害的,经过合法程序认定,由政府予以补偿。这项规定对施救者的保护力度不足,会造成施救者畏首畏尾,心存顾虑,不敢施救,错过抢救时机,最终损害患者的生命和健康。为此,建议对《条例(草案)》修改为“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对此,市人大代表高解春表示赞同,他认为社会急救与医疗急救不同,根据现在的国际趋势来看,只要是善意的救助就不得追究法律责任。高解春认为,应当尽可能地鼓励社会救助。“发生意外的前5分钟救与不救,可能就决定了一个人的生死。”高解春说。市人大法工委主任丁伟则认为好人做好事是不错的,但涉及民事责任的分配,地方立法中就不宜创设法规,而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等法律来进行。

其他亮点

与“120”抢道将被处罚

“请为沪BK0170救护车让出生命通道!”2014年9月18日,在从福建到上海绵延900多公里的高速路上,众多LED屏幕都在播放这样一条让路信息。来自泉州惠安6个半月的女婴沫颜病情危重,急需转院上海。尽管,救护车抵沪的时间正值晚高峰,但无数车主让出了车道,急救车实现了无障碍通行。小沫颜安抵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时比预计时间提早一个小时,为她赢得了尽可能多的抢救时间。

然而,私家车与急救车抢道,延误抢救时间的事也屡屡发生。为此,《条例(草案)》明确了救护车通行的保障措施。救护车的优先通行,是第一时间将患者送达院内急救机构的客观需要。为保障救护车通行,《条例(草案)》明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保障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优先通行,在救护车遇到交通拥堵时,应及时进行疏导;救护车执行急救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交通信号灯的限制。同时,强调了其他车辆和行人的让行义务。对因让行而导致违反交通规则的车辆和行人,免予行政处罚;对不按照规定让行的车辆和行人,院前急救机构可以通过视频记录固定证据,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证据依法进行处罚。

《条例(草案)》还明确,对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免收道路通行费和停车费。

救护车要专车专用

“目前仍有许多患者把“120”救护车当成廉价高效的出租车来使用,并时常以投诉要挟,造成真正需要急救车的患者,因等待时间过长而延误救治时机。这是导致救护车资源紧张的第一条原因。”一名急救医生曾这样说道,家属在医疗救援过程中还会提出一些过分要求,导致“压床”、“压车”现象严重,延长了救护车完成每单任务的时间。

《条例(草案)》还明确,本市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以及业务需求增长情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院前急救机构救护车配备数量;具体配备数量由市卫生计生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时,强调救护车应当专车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救护车开展非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活动。违反者将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救护车开展非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活动所产生的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本市要建立急救医疗信息系统平台,对全市院前、院内急救资源状况等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实现院前与院内急救资源信息即时共享;实现与医保、公安、交通等部门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急救呼叫受理和指挥调度中心,实行24小时急救呼叫受理服务,统—受理全市急救呼叫,合理调配急救资源。

《条例(草案)》明确了对有关违法行为的监管措施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黑救护车”现象,为加大对擅自开展院前急救医疗服务的处罚力度,《条例(草案)》明确,任何社会车辆不得使用“120”等标志图案;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本市开展院前急救医疗服务。同时,对违法前述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设定了最高可达10万元的罚款。此外,《条例(草案)》对使用救护车开展非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活动、违反院前院内交接规定等行为,也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压床者或被记入“黑名单”

为了使患者能够及时获得院内急救医疗服务,实现院前急救与院内急救的有效衔接,提高院内急救资源使用效率,《条例(草案)》明确,二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以及卫生计生部门确定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急诊科室。对急危重患者,一般应当在送达院内急救机构后的10分钟内完成交接。

院内急救机构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拒绝或者推诿急诊患者;对急危重患者,应当按照先及时救治、后补交费用的原则进行救治。而对于符合出院或者转诊标准仍无故滞留院内急救机构、占用急救资源的患者信息将提供给市经济信息化部门,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亟待提高公众急救水平

在现实中,遇到别人有紧急情况,“救”还是“不救”,这是一个问题。尤其是最近社会上扶老人被讹的新闻时有发生,“英雄流血又流泪”,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很多人看到老人家摔倒或者别人有紧急情况时,选择退而避之绕道而行,紧急情况下很多人贻误了最佳救治时机,甚至一条生命就这样没了,令人惋惜。

当一个人危在旦夕,救援争分夺秒,市民不要把抢救意外伤害病人希望完全寄托于医院和医生身上,也许一次援手就能救回一条生命。《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鼓励会急救术的“路人乙”紧急现场伸出援手施救,并明确规定如果紧急现场救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经过合法程序认定,由政府予以补偿。首先会急救术的“路人乙”施救当然能让患者在“第一时间”得到宝贵的紧急现场救护,能够大大提高患者生存率。另外紧急施救有了制度保障与支持,也就免却了急救人员的后顾之忧,能让他们放心施救,这一点意义重大。

话说回来,其实很多时候,围观者遇到突发情况不上前施救并不是“见死不救”,而是因为急救知识匮乏造成的束手无策,如果说施救者连急救知识都不会,就贸然施救可能会对伤者造成二次伤害,结果适得其反。

所以说,除了鼓励市民现场急救,还更应该要提高市民的急救知识水平,也就是说让更多“路人乙”掌握急救技能。世界上很多国家都非常重视在民众身上普及急救知识,而我国由于客观因素等条件制约,有媒体报道目前急救知识普及率不足2%。提高全民急救知识普及率势在必行,首先要对公共交通工具的司乘人员、学校体育教师等一些特定人员进行培训;其次就是做好社会急救的“全民教育”,比如红十字会多在学校、社区开展急救知识普及,组织市民参与社会急救培训,掌握简单的急救技能。

 

【启示与思考】

在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容易发生有人亟待急救的事情,而随着老年人口的不断增加,急救医疗服务的需求也在不断增长。上海鼓励紧急现场急救,不仅是“草案”中的一大亮点,也能给他地一些借鉴。

除此之外,还需要解决一个久难解决的问题:对病人进行现场急救,也可能遭遇扶老人一样的困境,人们怕对病人急救后,病人反倒讹自己。扶老人与对病人进行现场急救,现场急救虽然更为专业,但两个问题还是有很多相似处,所以,也需要解决众人敢不敢实施现场急救的问题。而社会道德滑坡,人与人的关系冷漠,也是路人对他人施手相助的一大障碍,也亟待提高公民文明素质。

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意味着,无论是主观因素还是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害,都将由政府全部埋单,从而实现了个人的“零风险”。这样的兜底保护释放了最大的善意,也是对紧急现场救护的最大激励,体现了公共责任应有的担当。事实上,当紧急救护本身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并成为社会公共管理和服务的一部分,为其后果埋单本就是社会共治的一种延伸。近年来,从各地见义勇为立法的保护条款的扩大与深化,再到北京、海南、深圳等地将“好人法”原则纳入急救立法,折射的是一种公共治理理念和手段的升级。

急救也好,救助也罢,社会问题最终还得整个社会来解决。“见摔不扶”的道德困局,既是一个道德问题,同样也是一个法律问题。用法律的手段去引导、保护和激发道德责任,是公共责任应有的担当,也是公共管理伦理的体现。只有通过立更多的“好人法”去激励和保护好人,社会才会好人辈出,能人不断。

欢迎继续关注经典案例。

(转载请注明来源:宣讲家网站71.cn,违者必究。)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5/1124/84910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