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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团”惩戒,让失信“老赖”寸步难行

2015年11月25日 10:18

 

【事件介绍】

38部门签署备忘录制定90项措施监管违法失信企业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工商总局牵头,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旅游局、国家网信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邮政局、文物局、全国总工会联合签署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简称《备忘录》),近日已印发实施。11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召开媒体通气会,介绍《备忘录》有关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秘书长李朴民主持会议,并与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监管局局长马夫一起,通报有关情况。《备忘录》各签署单位相关负责同志和中央主要媒体记者参加了会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公民和法人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去年6月份,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将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三大基础性措施之一。《备忘录》的签署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和具体手段,是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一大成果,也是在当前简政放权,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放宽市场准入条件,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背景下,构建以诚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一次有益尝试和制度创新。

《备忘录》共整合形成了三大类90项具体措施,明确了联合惩戒的范围、对象、惩戒措施、责任部门,规定了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具体实施方式和信息反馈通报机制。惩戒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充分,操作程序具体,可操作性强,有利于各相关部门组织落实,形成工作合力,对失信当事人形成强大震慑。

《备忘录》明确的联合惩戒对象为违背市场竞争准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假售假、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等违法行为,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此外,其他签署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记录的,依据法律法规应予以限制或实施市场禁入措施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和个人,属于失信当事人范围的,也应纳入联合惩戒范围。

《备忘录》提出的联合惩戒措施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本领域内失信当事人信息,采取市场准入和任职资格限制,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惩戒措施;另一类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签署部门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失信信息,依法在本领域内对其经营活动采取的联合惩戒措施,共18项,包括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限制担任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融资授信限制、限制部分高消费行为、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参与工程招投标、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限制取得政府资金支持、限制企业债券发行、限制取得生产许可、列为检验检疫失信企业、限制获得相关荣誉、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其他联合惩戒措施等。

此次签署的备忘录共有四个特点。一是惩戒措施多。根据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实施协同监管、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的情况,进行了汇总、梳理,共整合形成了90项具体措施。惩戒措施之多在部门联合实施市场监管历史上是少见的。二是惩戒力度大。在信用信息共享基础上,原来由一个部门在一个领域对失信当事人实施惩戒,现在变为由多个部门在多个领域对失信当事人共同实施联合惩戒。实施惩戒的部门多达38个。惩戒的对象既包括失信企业,也包括与其相关的法人、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等自然人。可以说,惩戒的范围广、力度大。三是影响范围广。由38个职能部门对工商领域失信当事人共同实施联合惩戒,惩戒范围包括安全生产、旅行社经营、国有企业监督管理、饲料及兽药经营、食品药品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及娱乐场所经营等30多个重点领域,涉及企业多,覆盖了全国省、市、县多个行政层级,具有强大的社会影响力。四是双向惩戒。此次签署的《备忘录》,联合惩戒机制是双向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其他签署部门,通过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信息化设施实现企业失信信息的共享交换。在此基础上,双方根据对方提供的企业失信信息分别在本领域内依法依规对失信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惩戒,不断构建联合惩戒工作的信息化联络反馈机制。

《备忘录》规定,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部门要定期将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情况通报给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工商总局。

 

联合惩戒让失信者付出应有代价

如果信用信息不能共享,仅能够在失信主体的具体失信范围内发挥作用,那么其价值功能必定受到局限。我们常常讽刺“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人缺乏全局观念,如果信用信息无法共享或缺少统一规范的综合运用,同样相当于“只限其头,不限其脚”,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和教育价值都会显得不足。

我们不妨以此次通气会中所列举的“大型集团公司因虚假宣传被查处而导致两次参与招投标失败”案例来分析。假设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不存在,那么该集团公司参与工程招投标工作还会遇到阻碍吗?恐怕不会。在信用信息未能共享的情况下,其虚假宣传的失信记录仅保存于工商部门或司法系统档案中,招标单位可能因无法获知其信用情况而允许其参加投标,金融机构也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其出具保函。如此一来,该集团公司可以顺风顺水地在其他领域继续高调亮相,并没有因为自身虚假宣传的失信行为而受到限制,这将导致信用信息的参考评价功能大打折扣。

在信用信息实现共享的情况下,由于金融机构获知了其虚假宣传的失信记录,因此拒绝为其开出保函,使其参与招投标连续遭遇失败。此时,该公司的信用信息通过共享而被更多机构部门获知,信用信息跨越不同领域与行业发挥功用,失信联合惩戒的威力得以显现。所以,信用信息共享的价值不仅在于实现了多个机构部门之间的有效沟通,最大程度发挥了失信记录的评价与惩戒功能,而且为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起到先驱示范作用。

可以预见,全国信用共享平台正式启用后,失信主体遭遇联合惩戒将成为常态。此后,失信主体在某一领域的失信行为,不仅会使其在该领域内被列入失信名单,还会牵连其他领域的信用认可。例如,“某企业因为偷税漏税而遭到税务部门和工商部门的联合惩戒”“一集团公司因为虚假宣传而导致招投标失败”等类似的案例,在信用信息共享之前是完全不可想象的。如今,在信用信息共享基础上实现失信联合惩戒,可以说更好地发挥了信用信息收集和信用体系建设的价值功能,充分挖掘了信用信息的内在价值和意义。

个人或企业的信用信息,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其信用水平,而信用信息的价值功用本就不应当单纯局限于具体失信领域,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及失信联合惩戒,使信用信息价值功能达到了最大化。此举既为社会各界提供了更多的信用信息参考,也将促使失信主体加强自律,在社会生活及生产经营活动中逐渐向诚信靠拢,进而达到提升社会整体诚信意识水平、加快诚信中国建设的目的。

 

协同治理 让失信企业寸步难行

诚信,已经越来越成为我们国家社会建设中的重要道德标准。随着法治中国的不断推进,“诚信”正在逐步的“跨界”,由道德领域问题逐渐变为集合道德、法律等多方面为一体的社会综合治理手段。对于社会而言,诚信是必不可少的道德调节剂,也是必不可少的增进人和人之间关系的“信任剂”,伴着和谐社会的推进,诚信的地位,更是越来越重要。

诚信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的必备品,而失信行为的存在,则严重的损害了人与人之前的信任度。在社会征信体系和失信惩处机制并不完善之前,横亘在道德和法律之间的诸多“漏洞”,使得失信的“老赖”横行。失信者的存在,一方面阻碍了社会的正常运转,失信行为给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抹了黑;另一方面,则让不公平现象得以滋生,失信者未得到应得的惩处,这使得人们心生侥幸心理。

以协同治理的方式,建立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这是我们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协同治理,这是建立在信息化基础上的我们社会治理的发展趋势。而对于诚信建设来说,协同治理,更具有更加严格的惩处意义。通过建立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可以让失信的企业“寸步难行”,当社会信用的价值越来越受到重视的时候,企业,也就必须考虑自己行为的“诚信成本”了。

当然,对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协同治理,信息共享很关键。在各个部门之间推行失信联合惩处机制,信息和技术是最基本的保障。要让不同的单位之间实现对于失信行为的统一惩处和制裁,我们需要建立精准的信息库,信息不滞后,并且及时,才能达到对失信者全面制约的目的。

与此同时,对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协同治理,惩处的手段很重要。应该看到,各个部门的职责不一致,手中所具有的惩处权利也不一致。对于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处,要么就需要建立统一的失信行为惩处机制,放宽对于不诚信行为的惩处权利;要么,就需要各部门明确自身的职责,在准确把握自身权限的基础上进行惩处,进而让惩戒合情合法,合乎职责所在。

诚信社会,代表着可期的信任和美好。建设诚信社会,失信惩处很关键。各个部门之间做好信息共享,适度进行失信惩处,这将让失信企业“寸步难行”。我们需要这样一种惩处机制,去提醒失信者,诚信的可贵和难得。

 

【启示与思考】

操作好《合作备忘录》,打造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非常具有必要性。诚信乃社会之基,纵观古今,诚信向来是做人和社会文明的基本准则。虽然传统中国社会强调人无信不立,交友经商也把诚信放在首位,但是近些年来,不诚信的事情屡屡出现。“周老虎”事件、、三鹿“毒奶粉”事件、肯德基“秒杀门”、蒙牛“诽谤门”、唐骏“学历门”、河北大学校长“抄袭门”、历次扶老人事件等丑闻频出,诚信离我们似乎越来越遥远。不诚信的危害巨大,诚信缺失使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得不到保证,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毫不夸张地说,假冒伪劣、坑蒙拐骗,会造成无数个人身心伤害,家破人亡,大量企业举步维艰。

部分不诚信者无视限制措施,通过“换马甲”、“打游击”、“死皮赖脸”的方式,让限制措施按下葫芦起了瓢,监管效力大打折扣。这次建立全国范围的《合作备忘录》,给失信行为戴上了“紧箍咒”。它让相关部门对失信的市场主体依法实行高额经济处罚、降低或撤销资质、吊销证照有据可依,可以有效的限制其经营能力或市场准入,增加违法成本,使其不仅无利可图,还要付出高额代价。同时,司法部门可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者的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坚决惩处违法犯罪分子,并开展惩戒失信被执行人专项活动,通过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征信曝光、司法拘留以及移送刑事侦查等多种措施,对一批不主动履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惩戒。

褒扬守信、惩戒失信,需要我们每一个人的努力,试想,如果失信者就像过街的老鼠——人人喊打,那么他们还有多少藏身之所?如果失信的企业立刻没了市场,那么他们还能怎样辗转腾挪?要提升整个社会的诚信度,其实也很简单。首先要靠政府以政务诚信建设来带好全社会诚信建设的头。其次是广泛开展诚信创建活动和诚信道德讲堂活动。最后要大力突出媒体宣传,积极开展基层宣传。相信今后更加完善的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能真正做到,让守信者得到好处,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诚信危机成为过去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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