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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立法 期待环境会更好

2015年11月25日 14:46

 

【事件介绍】

据报道,目前环境保护税法草案正在进行最后完善,最快将于今年年底前由国务院审议通过草案。有专家称,明年上半年环境保护税法草案有望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从2005年十六届五中全会中提出“两型社会”,环保税提上日程,截至目前已经整整十年。此次,环保税法的提速制定,意味着万众期待的环境税终于要出世了。
  
  据了解,此次环境保护税法草案可能会明确征收对象及征税标准。预计征收对象为: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类。征税标准也是基本把排污费平移过来,税率水平适中。

酝酿近十年环保税即将出台 超排最高拟3倍征税

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环保部三部门联合起草的《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酝酿近十年之久的环保税征收,也将进入倒计时。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告诉记者:“加倍征收环保税和今年实施的新环保法在总体精神上是一致的。惩罚力度之大,是现行税法里从来没有过的。”

超标排放面临加倍收税

近年来,迫于严峻的环境形势,环境治理正从单一的行政手段向多元化手段并用看齐,业界呼吁多年的环境税也越走越近了。早在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就提出要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李克强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再次强调,做好环保税立法工作。

刘剑文介绍,根据中央立法要求,环境税法是需要先行的一个法种。

此次意见稿划定,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税范围方面,应税污染物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建筑施工噪声和工业噪声以及其他污染物。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规定的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基本一致,但是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提出了严厉的惩戒措施。

意见稿强调,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标准的2倍计征;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标准的3倍计征。

刘剑文称,惩罚力度之大,是现行税法里没有的。

环保税法出台或早于预期

近年来,关于环境税的争议从未间断,在国家“费改税”的要求下,环境领域的费改税也成为重要一环。但是,费改税后企业的承受能力成为争议的焦点之一。

有业内专家告诉记者,征收环境税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保护改善环境,促进企业节能减排,征收环境税也就是给企业一个压力。

一位环保领域的企业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以前大家都担心,加了环境税以后,对工业企业的成本会雪上加霜,尤其是我们现在经济下行情况这么严重。我觉得环境税是晚了10年,如果早10年,在当时我们经济形势很好的时候来推,效果会很好,现在确实压力很大。”

不过,在原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看来,应抓住当前主要能源价格处于低位的有利时机,加快环境税立法,尽快推进环境税改革。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贾康曾表示,近期和未来一段时间市场煤价油价的下行,使通胀压力缓解,也提供了开征环境税的重要时机。此时开征环境税,企业更容易消化,因而环境成本上升带来的企业运行成本上升,对宏观层面整体经济运行的影响也较小。同时,因为环境问题凸显,民众对出台更多保护环境措施的呼声很高,配之以公共宣传,还可以更加突出环境税对节能减排的促进作用。

关于环境税的争议时间比较长,虽然阻碍环境税推进的一些“硬骨头”还存在,但是从征求意见稿内容来看,有些分歧应该已经基本得到解决。刘剑文认为,按照中央部署2020年前《环境税法》肯定要出来,但是环保税法不会等到那个时候,可能最近2年内就会出台。

 

环保税立法不宜照搬排污费

在环保领域,以经济手段替代行政手段是国际惯例。环保税最早由英国的庇古提出,后来被西方发达国家广泛接受。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治理难题,我国也开始接受这一理念。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作为完善我国税收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今年6月,在重新公布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环保税法被新增为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

环保税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就是环保费改税。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确定的排污费制度,在节能减排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呈现出强制性不足、环保部门执法权有限、地方保护等问题,不仅导致排污费不能足额征收,而且没有发挥应有的杠杠作用。如能将排污费改成环保税,法律刚性和强制性更强,也能更好地发挥刺激企业污染治理的作用,促使企业环境外部成本内部化,提升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自觉性。

当然,环保税法不能是简单的“费改税”。如果环保税只是“照搬”排污费政策,就无法实现税法的行为调节功能。而在今年6月份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环保税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恰恰没能体现“行为调节”这一环保税应当发挥的核心功能。比如,没有完全体现“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由此,污染者缴纳的税,很可能小于污染治理成本。而根据通行的“污染者付费”原则,污染环境者的税负与污染程度相关,税额应与环境恢复的费用大体相当;如果行为主体没造成污染,则不应对其收税。根据全国环境统计公报,2014年我国排污费解缴入库金额186.8亿元,这些费用能否满足当年污染治理的费用,值得打一个问号。

另外,征求意见稿中也没有对税收使用方式进行规定,这就意味着,环保税收会纳入一般财政预算,整体上进行统筹使用。这就难防有的地方打着保护环境的幌子提高税率,取得更多财政收入,却不用于环保。如果环保税税收成了地方财政的“提款机”,就和设立这一税制的目的完全相悖。

还需指出的是,由于环保税立法涉及面广,立法难度较大,为了提高立法质量,建议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按照立法法的要求,提前介入起草工作,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如此,才能让这部法律充分反映广大人民的利益,才能为我国绿色财税制度改革、生态文明制度创新树立一个标杆,法律的实施才能为我们带来经济和环境的“双重红利”。

 

【启示与思考】

近些年来我国环境和生态形势愈来愈严峻,在城市化、工业化快速推进的同时,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海洋污染和矿山环境问题日见突出,因而开征环保税的呼声也就越来越高。再加之我国经济发展需要转变增长方式,产业结构亟待换档升级,企业自主创新与产业升级显得尤为重要,而开征环保税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倒逼”企业创新、产业升级。因而在开征环保税的问题上我们不能总是“心太软”,在今年8月中国人大网公布的立法规划中,环保税法被列入34项立法任务之一,这已经释放出开征环保税势在必行的强烈信号。

宽松的环境会助长企业的惰性,危机的形势才会调动创新潜能。从客观上来看,企业创新或不创新是其应对外部环境的一种选择,因此有什么样的发展环境,绝大多数企业就会选择什么样的发展模式。近些年来,虽然我国资源环境等方面的压力日益增加,但是这些压力大多还隔离在政府层面,特别是有些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在治理上由政府“兜底”,没有充分转变为价格信号,成为转变增长方式的经济驱动力。

在这种情况下,有些企业还有可能通过环境成本的外部化,获得廉价生产要素和订单,因而依然会躺在原地“睡懒觉”,或继续追求规模和速度,不愿意冒险搞技术创新,不愿在产业转型升级上大踏步前进。要改变这种现状,通过立法开征专门的环保税不失为一个有力有效的举措,由此可以使企业环境污染成本内部化,让越来越高的环境成本逼迫企业要么创新工艺降低污染,要么改进技术减少治理成本,要么退出高污染行业,从而使很多企业“凤凰涅槃,浴火重生”。因此,尽快立法开征环保税是值得期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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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5/1125/84939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