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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守司法伦理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

2015年11月26日 10:06

 

习近平同志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人员能否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司法,是确保司法公正、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前提,也是我国从人治走向法治,真正依法治国的关键。 

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是严重的司法腐败,必须高度重视,种种司法腐败行为透视出司法伦理的严重缺失。因此,在严厉打击、有效惩治司法腐败行为的同时,对司法人员职业伦理进行研究,也将大有裨益。 

司法执业活动是否需要遵从伦理,有些争议。但笔者认为,人区别于其他动物而为人的本质特征就在于每一个人都有建基于人性之上的社会性,每一个人的社会性则是通过其所在社会的伦理秩序体现出来的。美国法律思想家卡多佐曾说过:“就如同一个人不可能从她的房间和生活中排除至关重要的空气一样,伦理因素也不可能从司法(正义)活动中排除出去,而正义是一切法律的目标和目的。”完善的人性能够形成正当而又合理的伦理秩序,正当而又合理的伦理秩序在塑造完善的人性的同时,保证社会和谐与自然和谐的实现。 

司法伦理,是指司法人员在角色扮演及职权行使时应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司法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从法律规定来看,我国的司法人员是个广义的概念,我们所谈的司法伦理,应当是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共同坚守的职业伦理。笔者认为,追求和实现社会和谐、法治公平,司法人员伦理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忠诚。所谓忠诚,就是对人或者事、价值或者原则坚守的觉悟和品格,表现为强烈的归属感、执着的使命感和高度的责任感。忠诚,包括对国家忠诚、对人民忠诚和对法律忠诚。第一,司法人员必须热爱自己的国家,始终把维护国家的稳定、秩序、发展作为己任。第二,司法人员也要热爱人民群众,用尽全部的身心和智慧,努力把司法职业工作做得更完美、更圆满,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和法治的新期待。第三,宪法和法律不仅是一种制度安排和行为规范,更是一种文化、一种信仰。坚定法治信仰,是每一个司法人员必须具备的信念和品性。人们只有发自内心地忠诚于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才不只停留在字面上。作为司法者,司法人员要忠实地履行法定职责,严格按照法定授权,遵照法定程序,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公正。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公正是法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英国的丹宁勋爵在“通向正义之路”这一著名演讲中指出:“起步伊始,君当牢记,有两大目标需要实现:要领悟法律乃是正义的,并务使其得被公正施行。”司法伦理中,公正的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司法中的公正,要求司法人员平等对待每一起案件和每一个当事人,按照公正的程序办理案件并经此而实现正义的目标。第一,要平等对待,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做到公民法律地位平等,适用法律平等,同种情形同等处理,反对特权,禁止歧视。司法人员不能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当事人看不起自己,同时也要保护他们的尊严。第二,要程序公正,做到充分参与,客观全面,公开透明,及时高效。第三,要实体公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律规定,体现法律精神。 

独立。独立,要求司法人员只相信事实、只遵从法律,而不为其他所左右。相信事实,就是司法工作的一切要从与案件相关的客观事实出发,以查证属实的证据和凭借这些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为基础;遵从法律,就是严格依法办事,依照法定权力、遵守法定程序,依法履行职责。联合国《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准则》的规定旗帜鲜明地提出司法人员办案应遵守宪法法律的规定,不受来自法律程序之外的干涉。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司法人员只有以独立的身份在无利害关系的情境中才能真正权衡、判断各种情况以寻求最佳,进而无限接近公正。 

诚信。诚信是法治的基本价值,或者说是基本的法律理性。司法工作中,诚信的缺失会导致司法活动的中断。司法人员要实事求是,以正直诚实的态度去办案。要通过自己的司法活动,唤起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要让犯罪嫌疑人和其他参与人明白,自己进行的每一项侦查行为,都是在维护法律的尊严。司法工作中讲诚信,最重要的是承诺要慎重,要言而有信,因此,第一,违反法律规定的事项,不能承诺;第二,对于超越自己权限范围而不能兑现的事项,也不能承诺;第三,承诺时要注意分寸;第四,要信守承诺。在司法活动中,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必须诚信,因为这关系到司法的公信力问题。信用是国家生存的基础,国家机关无信用,不仅摧毁其自身的公信力,而且从根本上动摇了社会信用体系。

 

崇高。司法人员履行职责,要有一种高尚的品行,要有高远的气度,有高举远慕的心态,自重、自尊、自强。就像德国哲学家黑格尔所讲的:“人应尊重他自己,并应自视能配得上最高尚的东西。”笔者认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要求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这是塑造司法人员司法伦理的一个重要举措。我们知道,责任与荣誉紧密相连,统一表现于一个人的自尊心与自爱心。通过向宪法宣誓这样的带有仪式感的活动,司法人员维护公平正义的热情与智慧便会被激活,当责任与荣誉充盈的时候,司法人员就会追求崇高;而崇高,又会反过来激励司法人员依法履职。 

明理。作为司法人员,第一,明事理。要了解所有诉讼参与人的所思所想,通过感情的沟通,努力恢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以及其他当事人的感情,营造和谐的司法环境。第二,明法理。要熟练掌握和应用法律,通过宣讲和解释法律,引理入法、情法相融,实现定分止争、查处犯罪和权利保障的兼顾,做到实体正义与程序公平的共赢。第三,理性,慎思明辨。要有一种通过程序保障的沟通的理性和技艺的理性,司法行为要理性、平和。明理,还要求司法人员凡事望得远一程,看得深一层,想得透一层,阐幽发微而示之以人所未见,率先垂范而示之以人所未行。 

清廉。司法人员必须保证自身行为的清正廉洁。除具有常人应有的清廉道德要求外,司法人员在清正廉洁方面应当有符合司法工作规律和职业特点的特殊要求。为保证司法公正,司法人员应当做到: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办案或者以案谋私、以权谋私;不得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得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不得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等。 

总之,司法工作必须强调司法伦理,司法伦理体现文明价值。加强司法伦理建设,可以减少和遏制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有效预防司法腐败。坚守司法伦理,不断促进司法人员公正司法活动的自觉性,对于司法公信力,维护法制的统一正确实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本文为《司法人员职务犯罪认定实务精要》一书序言,刊发时略有删节)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5/1126/84950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