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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宪法成为发自内心的真诚信仰
2015年12月03日 15:58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治国理政、推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战略高度,深刻阐述了宪法的重要地位,明确指出了宪法的重要作用,对新形势下加强宪法宣传教育、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更好发挥宪法作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我们过好第二个宪法日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设立宪法日以来,我国逐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同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对宪法的信仰程度进一步深化,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用宪法维护人民权益的观念进一步深入人心,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的能力进一步提升。但不容否认的是,当今中国,宪法在实施中仍面临一些挑战。例如,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广大人民群众包括一些党员、干部的宪法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今天,是第二个宪法日。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过好这个神圣的日子,是为了继续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坚定宪法信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意味着宪法在中国全民生活特别是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将进一步凸显、作用将进一步发挥。

一、把宪法日过成全党责任履行日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各级党委必须在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同时,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宪法精神,严格履行宪法赋予的责任,切实发挥带头示范作用。一方面,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国家宪法日的设立,是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对党的全会决定进行法定化的制度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具有立法性质,这使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充分凸显了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另一方面,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是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所决定的,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一条重要历史经验,是践行宪法法律精神的重要内容,也是对党治国理政的最基本要求。依法治国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了党的执政地位,为提升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实现党的长治久安提供了根本保障。新的历史时期,党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对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党必须按照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的要求,坚持依法执政,全面增强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的能力,进一步提高党管党治党的水平,把党建设成坚强的领导核心。
二、把宪法日过成人民权利保障日
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我国宪法明确了公民的定义,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回答了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问题,确定了享有权利与履行义务的主体。我国宪法确定了公民享有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权、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监督权和取得国家报酬权以及特定主体的权利,为普通法律规定公民的权利提供了基础和依据。我国宪法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具体国情出发,实事求是地规定了公民权利的物质保障。例如,宪法在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有物质帮助权时,又规定“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例如,宪法确认公民有劳动权,同时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等。保障公民权利得以实现是我国宪法的重要内容。我国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非法限制和剥夺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实践证明,我国宪法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有力武器。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同时,我国宪法明确要求,“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又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就保证了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正确行使。新形势下,作为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中国共产党,应当更加重视宪法规定的人民权利的享有及其保障,从而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激发创新活力,推动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
三、把宪法日过成干部权力规范日
过好宪法日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了让宪法思维内化于所有干部心中。权力属于人民,权力服从宪法。干部作为人民治国理政的代表只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凌驾于人民之上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干部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仅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且和我们党的宗旨也是相一致的。历史的实践证明,正确有效发挥党员干部的领导作用,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推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必须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原则,把宪法和法律贯彻到治国理政的全过程、各个方面。宪法和法律一经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颁布实施,就具有极大的权威性和普遍的约束力。从中央到地方,每一个干部,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其言行不得与国家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必须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的相关规定。同时,由于干部所处的领导地位,在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等方面,还应负有特别重大的责任,应当充分发挥领导带头作用。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按照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的要求,以身作则,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从而带动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人民群众严格执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才能确保党和人民的事业长治久安。
四、把宪法日过成全社会法治信仰维护日
过好宪法日,培育全民法治信仰,是全社会的责任。事实证明,人民权益要靠宪法法律保障,宪法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宪法法律对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起到威慑和惩罚作用,是避免人们违法犯罪的手段。宪法法律是全体中国人价值观的最大公约数,是实现个人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可靠保障。没有宪法法律就没有国家法治治理,就没有社会稳定、人民幸福,就没有发展保障。为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和国家科学发展的长治久安,也必须有宪法法律强制力作保障。比如,在互联网时代,一个好的商业创意,如果不迅速付诸实施,可能就会失去先机。如果一个证件办半年,黄花菜都凉了。这就要求政府得给力,要依法行政。比如,立法明确财富归谁所有、如何交易,用强有力的司法维护这些规则。否则,社会成员辛辛苦苦积累的财富,说没就没,订立的合同说作废就作废,恐怕没有人敢去创富了。同时,任何一项制度的施行、一道法令的实施,都离不开社会的文化土壤,而宪法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把国家宪法日作为有效载体和抓手,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使宪法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有助于教育引导全体人民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有助于培养广大群众运用宪法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思维和习惯,防止采取宪法法律以外的手段维权;有助于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宪法权威、维护宪法尊严、加强宪法实施的良好氛围。
五、把宪法日过成法治强国宣言日
经过多年不懈努力,我国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社会法治意识不断增强,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明显提高,为把我国建成法治强国奠定了良好基础。纵观世界各国,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后发展国家,国家的良政善治无不依赖于宪法法治,尤其是世界任何一个强国都建立在以宪法为根本的法治规范体系之上的。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把制度确立为具有根本性、基础性、战略性的地位,在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制度是人制定的,人可以在执行制度中打折扣。究其原因,就是因为制度执行没有强有力的约束力,只靠组织、纪律和监督保障。我们现在讲宪法法治,就是在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一个人人必须遵从、强制执行的制度规范,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迈上更高台阶。这是与“十三五”规划建议推动我们国家从大国向强国迈进相适应的。宪法法律不仅能够为我们提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所需的法治保障,而且可以同国际规则对接,有利于扩大对外开放深度和广度,促进我国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同时,过好国家宪法日,为建设法治中国助力加油,不断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从而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有利于在世界舞台上展示法治中国、现代化中国的良好国家形象。
(作者徐珂:国家行政学院办公厅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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