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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宪法权威

2015年12月03日 16:11

 

引言

2014年10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草案。草案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的日期12 月4 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决定以后国家每年12 月4 日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国家宪法日的设定是落实刚刚闭幕不久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理论的首个重大举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律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决定》明确要求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一、国家宪法日提出的背景

我国第一部五四宪法制定至今已过六十载矣,期间途经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和八二宪法三部宪法的更替,整个宪法发展史就是宪法实践史。1982 年12 月4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是对1954 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国家宪法日的提出正处于国家强化依法治国的分水岭上。

1、国家宪法日的提出,是中国共产党执政迈向新时期的本质需要。这从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可以折射出党执政理念的变化。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到2020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曾就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贯彻落实这些部署和要求,关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系落实全面深化改革顶层设计,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长远发展。

2、国家宪法日的提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自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正以从未有之之速度开始渐渐与世界融合,这根本着眼点在经济政策上。自从1993年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入宪以来,确定和坚持社会主义经济的改革方向,成为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世界经济发展的实践经验而得出的科学结论。2001年中国加入WTO后,国内的经济更是进入了史无前例的高速增长。市场迅速的扩容,社会多元因素的融入,市场经济赖以生存的法制土壤也同时在中国大地悄然成长。2010年中国的GDP超过日本,一跃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几十年的经济高速发展奠定了今日之经济果实,然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法制建设是紧密联系的,法制建设的整体落后成为经济发展的瓶颈阶段。改革势在必行。虽然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吴邦国委员长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法制路上我们仍然路漫漫其修远。关键的问题就是没有形成“法治”。“法治”和“法制”之间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是否建立在以宪法为核心,对宪法忠诚信仰基础之上。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律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有别于“社会主义法制”时期所提倡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敬畏宪法和忠诚宪法的基础就在于对宪法的信仰,毫无疑问,国家宪法日的提出有利于直接塑造宪法权威。

3、国家宪法日的提出,是政治社会改革的核心要求。改革处于分水岭,这不仅仅涉及到经济领域方面,而且还触及到政治社会和文化各个层面的发展。自从国家提出依法治国战略以来,国家的治理理念根本上迈进了法治道路的渠道。社会接受国家的治理越来越多是体现在法律之治上。这涉及到的是政权的合法性问题。我国宪法是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和国家政权的组织制度,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宪法在一个国家的全部法律中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最大的效力,它是制定其它法律的依据。在一个正常的法治国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严肃追究和纠正。理论上说,全面贯彻实施宪法,肯定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全体国民对宪法的知晓、认知、理解,以及由此产生出的宪法观念和意识,对于保证宪法的全面贯彻至关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我国宪法的宗旨在于保护公民权利和限制国家权力,这不仅充分凝聚了中华传统民族精神,还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家宪法日的提出,有助于全民加强对宪法的了解,从而有利于政治稳定。

4、国家宪法日的提出,是法治本身发展的必然趋势。纵观世界,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法治国度的共同点都在于运用法律的治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处于法律体系金字塔中的最顶端,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根本核心点,也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必然要面对的关键。绕开宪法谈法治建设纯属空谈误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必须强化宪法的权威,国家宪法日的提出,无疑是落实强化宪法权威的重要举措。

 

二、国家宪法日提出背后存在的问题

普法的核心在于普宪,诚然设立国家宪法日意义是多方面的,对于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宪法文化与传统,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制度的历史基础和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设立国家宪法日有利于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宪治国,发挥宪法作用,树立宪法权威;其次,设立国家宪法日有助于普及宪法知识与价值,有助于公民通过各种宪法宣传活动感受宪法的价值,扩大宪法实施的群众基础。最后,设立国家宪法日有助于在国际上形成我国注重宪法的良好形象。然而,每一种制度被呼吁的本身就是因为该制度在现实社会的缺失。国家宪法日的提出就是建立在种种国家法律存在严重问题基础之上,某种方面来说,问题的关键就在于长期对宪法权威的忽视,在于宪法信仰的缺失。

1、宪法信仰的缺失,源于宪法本身理念不明。宪法不仅是公民为权利而斗争的结果,而且也是公民权利的最根本来源。前者在于强调宪法的阶级属性,宪法将国家最高的意志通过法律的形式在宪法中进行了根本规定。这些规定从宏观上囊括了一个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社会制度,文化制度,某种意义上说,这是政治宪法的范畴;另一方面,宪法还规定着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的基本来源。[ 陈文中:《我国宪法普及教育研究》,中南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马克思说过,宪法就是写满权利的纸张。宪法规定着人的尊严,和人追求的根本幸福,规定着基本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如果宪法之规范通过对政权的规定确立了一个国家政权的合法性,那么宪法之规范规定的基本权利条款毫无疑问就是赋予了法治国公民的一切赖以立足之基础。然而,问题就在于在我国在长期实践中,忽视了宪法的人权保护条款,着重追求宪法的政治功能而轻视宪法的人权保护效用,导致在治国理政中,政府更多的是强调了宪法的工具功能,宪法作为统治者仅仅维护统治的治国利器,顾此失彼,长期忽视了宪法的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功能。时间的催化剂让宪法在公民的心目中慢慢失去信仰,从而坠入了对宪法本身理念不明的恶性循环之中。

2、宪法信仰的缺失,根本在于固有形式的缺乏。在人类文化范畴里,仪式行为是在特定场合与时间按照特定方式与程序,由特定的人员举行的行为活动。信仰离不开仪式,法律和宗教一样起源于公开仪式,需要人的外在表达和精神展示,每一种信仰背后总是跟特定的仪式密切相关。信仰是权衡一个民族发展的指标,现代西方国家之所以法律信仰程度高,在于其深厚的基督教信仰文明。人民把信仰法律等同于信仰上帝,违背法律就是违背上帝的旨意。中国曾一度被认为缺少宗教信仰的国度,在这样的国度建立法律信仰基础非常薄弱。梁漱溟在《中国文化要义》当中就提到:“几乎没有宗教的人生,为中国文化一大特征”;近代思想前驱梁启超也呐喊着:“吾国有特异于他国者一事,曰无宗教也。”每一种信仰都必须依靠固定的形式去展示对信仰的信心坚如磐石,缺少物质表达形式作为依托,信仰的力量无法得到体现。国家宪法日的提出本质上说就是一种表达宪法信仰的仪式需要。

3、宪法信仰的缺失,直接问题在于形式法治理念的束缚。在我国长期的政治实践上,因为传统的法律工具观念的根深蒂固,宪法法律被引用动辄多因为政治口号的宣传,很长时期我国处于形式法治的过程当中。依法治国战略提出之后,我国慢慢从法制转为法治,一方面彰显了当政者的法治国改革魄力和信心,但是国家宪法日的提出,并没有相应的实质性配套制度辅助国家宪法日的具体实施。国家宪法日是什么概念?国家宪法日当天要做什么?等在这些问题上都没有很清晰的目标。

 

三、问题的解决

1、树立宪法权威,塑造宪法信仰。树立宪法权威的首要因素在于宪法至上,良法之治。法律是治国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良法之治最大特征就是法治之法应为良法,应为正义之法,应为符合宪法精神之法,应反映人民意志。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首先,敬畏宪法的前提要有一部好的宪法规范。树立宪法权威的主要因素在于依法行政。宪法能不能被信仰,关键看它是否能够把政府权力关进法律制度的牢笼。英国哲学家大卫•休谟在《论政府的首要建基原则》中就提出人之所以可以压制自己的情绪和爱好,受治于治理者,全在于公众信念。这种公众信念最终凝聚体就是一国之宪法,宪法之所以有强大的社会向心力,就在于其本身被人民所信仰的权威。树立宪法权威的直接因素在于司法公正。英国哲学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裁判罪恶甚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污染的只是水流,而枉法裁判污染的却是水源”。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体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树立宪法权威的根本因素在于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只有人民发自内心的真诚拥护,宪法的权威和力量才能得到最充分的展现。宪法信仰犹如一颗种子,必须要在现代法治文化的土壤中才能健康成长。

2、具体完善国家宪法日的相关配套制度,明确国家宪法日的内容,开展具体的宪法国民教育。因为我国首次明确表示建立国家宪法日制度,所以自身缺乏实践经验和丰富的理论研究基础。毋庸讳言,我国相当多的国民事实上对宪法并不了解,也不知道宪法的极其重要。这就意味着亟须给14亿全体国民进行宪法宣传、教育,让宪法尽快走进所有国民的心中。[ 胡乐乐:《用国家宪法日强化宪法意识》,载于2014年10月06版。]设定国家宪法日是举国之事需通过国家、社会、公民三个维度让宪法权威深入民心。首先,设立国家宪法日不是单单设立一个纪念日或者节庆日,目的是更好地在全社会弘扬宪法精神,更好地保证宪法的实施。时下,我们国家设立的纪念日、节庆日和主题日数量不少,但能够有效发挥作用、对民众日常生活产生深远影响的并不多。基于此,国家宪法日的设立只是第一步,通过这一载体,让宪法精神深深植根于社会,真正渗透到每一个公民的生活之中,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其次,组织宪法学习和专题座谈交流活动。国家领导人在这一天要集体学习宪法,并且参加宪法实施情况等专题座谈会、交流会;地方各级人大、政府领导人员也要参加相应的学习活动和交流活动,引领全体国民自觉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尊严;最后,学习西方法治国家有用的经验,如美国1732 年就在费城建立了纪念独立宣言的合众国宪法“独立馆”,2003 年又建立了国家宪法中心;日本1958 年建立了明治宪法纪念馆。我们可以考虑建立国家宪法纪念馆,保存1954 年宪法、1975 年宪法、1978 年宪法、1982 年宪法及四次宪法修正案形成过程的有关资料、文献、照片、图片、证件、录音、录像、文物等原件及其复制件,并且设立宪法墙,镌刻宪法全文。

总体而言,设立“国家宪法日”是建设法治国家势在必行的一个重要措施。宪法的生命和力量本质上来源于全体国民对它的深深信仰和至高尊崇。社会在不断发展,法治不能固步自封停滞不前,依法治国,树立宪法权威需要步步积累完成。如果法治国度里总需要有一种力量被敬畏,有一种信仰被效忠,毫无疑问那就是宪法。[ 焦洪昌 叶远涛:《敬畏宪法——源于信仰的权威》,载于2014年11月《人民论坛网》。]正如古典自然法学家卢梭指出:“宪法作为最重要之法律,它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

作者:沈腾 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市帅和律师事务所主任。

[ 韩大元:《建议将法制宣传日改为宪法日》,载于《立法建议》2012年。]

[ 焦洪昌 叶远涛:《敬畏宪法——源于信仰的权威》,载于2014年11月《人民论坛网》。]

[ 朱恒顺:《以宪法日为契机强化全民宪法意识》,载于《学习时报》2014年11月03版。]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5/1203/85094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