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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国家第二个宪法日:弘扬宪法法治精神
2015年12月04日 10:05
法官要忠于宪法义务
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 韩大元
12月4日是国家宪法日。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是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责。这是我国宪法序言的明确要求。作为法官,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作为法官,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突出体现为忠于宪法的义务。法官法第三条规定:“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201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中规定,法官在就职时应当进行宪法宣誓,誓词起始即为“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这为法官忠于宪法的义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要履行忠于宪法的义务,法官就应当树立宪法意识,尊重并遵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并将其落实到司法审判的各个环节之中。
宪法意识是对一个国家宪法规范与宪法制度的理性认识和抽象,集中体现一个国家正义观念和价值观。宪法意识既体现为公民对宪法的朴素的情感和感觉,同时体现为公民对于宪法知识和观点的掌握和运用。与朴素的宪法情感相比,宪法知识和观点具有理性,成为人们成熟的宪法思想和观念。树立宪法意识有助于全面理解宪法规范背后的宪法精神,并将这种精神内化为自己的行动准则和人生信念。《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将每年12月4日设定为国家宪法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随后以决定的形式确立了这一制度安排,赋予国家宪法日以正式的法律效力。应该说,这正是党的意志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的生动体现,是培育依宪治国的宪法意识,提高宪法实施文化软实力,建构国民尊崇宪法、敬畏宪法心灵秩序的积极努力。
法官履行忠于宪法的义务,应当在宪法意识的指引下规范审判行为。对于全面实施依法治国而言,法官树立宪法意识有助于明确审判权的宪法来源。审判权来源于宪法,对宪法的认识与情感直接影响法官的宪法认识。法官的宪法意识与一般的公务人员具有不同的特点和要求。基于宪法的义务,法官在理念上不应远离宪法。
法官履行忠于宪法义务,有助于宪法实施。宪法的权威和生命在于实施。法官只有尊重并遵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才能通过宪法的制度性 保障来促进宪法的实施。宪法的有效实施需要高效的宪法监督机制、程序等制度性保障。而机制、程序与措施能否真正有效运转,不仅仅取决于国家机关维护宪法、遵守宪法的行为,更取决于宪法是否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深厚的精神文化,取决于法官是否真正守护宪法、拥护宪法、践行宪法,让宪法精神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可以说,只有在法官这一群体中普遍树立起宪法信仰,才能更好的在全社会普及公平与正义的价值观。
法官履行忠于宪法的义务,有助于在审判活动中落实宪法精神,保证审判权的运行不脱离宪法。从我国宪法文本来看,自由、人权、法治、民主构成了我国的宪法精神。其中,自由作为宪法的根本价值之一,是一部宪法的核心精神。尊重和保障人权则既是我国宪法对国家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宪法的核心目标。法治是保障国家权力配置和制度运行的基本制度装置。民主则是体现国家与宪法性质的政治结构,同时也是维护和体现其他宪法精神的重要载体。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有责任在审判权的运用中实施宪法,自觉落实自由、人权、法治、民主的宪法精神,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在每一个司法裁判中得到落实。
弘扬宪法法治精神
高益民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大决策部署,明确将每年的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方面义不容辞,人民法官要在增强宪法认同、彰显宪法价值方面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一、以庄严宣誓增进宪法认同。法院队伍是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与普通民众相比,必须更加积极地学习宪法,更加自觉地遵守宪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该制度旨在通过一种常在性的典礼和仪式,让宪法精神流布人心。实践层面,要让宪法走进法官们的具体工作中,使每一名法官都能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宗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以严格公正司法促进宪法实施。宪法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宪法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执法办案永远是人民法院工作永恒的重点,公正宣判、以案说法是最好的普法教育。司法机关坚持严格公正司法,把推动法律实施到位,就是发挥了司法对法律实施的支持和保障作用。无论是法院领导干部,还是每一位法官,都必须牢固树立宪法意识,牢牢守住公平正义的底线,把公平正义理念融入到审判、执行和其他各项工作中。要健全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制度机制,把每一项司法权力都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建立健全执法司法办案责任制,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一要求落实到执法办案的具体工作之中。
三、以宣传教育推动宪法走进百姓生活。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推动宪法从纸面走进现实、走进寻常百姓家,意义重大。自觉推动宪法宣传教育常态化,加快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法治实施机制,把国家宪法日宣传作为一项长期基础性工作,积极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法治实施参与和监督的需求,在全社会营造尊崇宪法、信仰法治的良好舆论氛围。创新宣传载体和方式,适应新媒体时代要求,加强法院官方微信、微博、网站建设。通过全媒体宣传法院工作,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建设,让高大上的宪法“活”起来,讲好法治故事,增强法治宣传教育实效。
四、以过硬队伍保障宪法实施。“世不患无法,而患无必行之法”,法律实施永远在路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院队伍至关重要。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以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方向,以作风建设为保证,自觉将“三严三实”贯穿执法办案过程,确保司法人员信仰法律、坚守法治,端稳天平、握牢法槌,铁面无私、秉公司法。要积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建设确保法律有效实施的司法体系。要坚决排除领导干部、行政机关、公民个人或社会组织对司法活动的干扰和干预,切实树立司法权威。要努力夯实建设法治实施体系的社会根基,推动宪法精神内化为公民的自觉行动,使捍卫宪法尊严成为新常态。
法治国家要有宪法信仰
刘振会
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因此,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在全社会树立起宪法信仰。
宪法是立国之本。首先,从制定发展历程上看,我国的立宪活动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1949年后,为建设更加完善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先后制定了“五四宪法”“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八二宪法”等四部宪法,并先后对现行“八二宪法”进行了四次修正。从宪法的制定与修改过程可以看出,宪法的制定与修改决定着国家的发展方向,反映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历程与成果。其次,从内容上看,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如: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等等。总之,国家举什么旗,走什么路,都是由宪法决定的。
宪法是立身之本。从宪法的产生看,宪法是在和封建专制统治的斗争中出现的。封建的专制统治与现在的民主法治社会,最大的不同就是人民所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不同。封建专制社会中,人民是被压迫被奴役的对象,根本谈不上权利和自由,只有在现代的民主法治社会中,人民才成为国家的主人,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而这些权利和自由都是由宪法赋予和保障的,因此,宪法在历史舞台上是作为人民的权利和自由的赋予者和保护者出现的。从内容上看,宪法是以保障人民权利和自由为重心的。宪法正文中,300多次出现“权利”二字,足以反映对公民权利的重视。另一方面,对国家机构的设置和各自权力范围专章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一章文字达8000多字,占宪法总数的一半左右,为国家权力编织了牢固的笼子,使他们只能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福利。可以说,宪法是人民的护身符,是公权力的紧箍咒。
宪法是立法之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一切立法活动的依据和基础,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这是由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决定的。到2010年底,我国建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时,已制定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所有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都是以宪法为基础,都与宪法保持一致,都是宪法内容的具体化。因此,宪法是诞生法律法规的母法,是万法之源、万法之界。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说,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因此,只有人们树立起宪法至上理念,让宪法走进生活,真正发挥护身符的作用,才能产生对宪法的信任、依赖直至信仰。树立宪法信仰,一要学好宪法。学习宪法知识是树立宪法信仰的基础。二要用好宪法。运用宪法维护自身权利是树立宪法信仰的关键。每一个公民,在日常工作生活中,都要善于运用宪法知识,度量自己权利自由的保障程度;对公权力超越界限的,要把公权力关进宪法的笼子,这也是宪法在公民个人层面上的自觉实施。三要维护好宪法。维护好宪法是树立法律信仰的社会基础。宪法是最大多数人意志的集中体现,是最大多数人集体智慧的结晶,也是最大多数人达成的最大共识。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实施宪法,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负有不可推缷的责任。既要自觉守法,对宪法规定的公民义务,要自觉履行,做守法的模范;也要敢于护法,对不遵守宪法法律的行为,要自觉抵制,及时制止。总之,要把尊重宪法法律、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作为一种生活信念,使守宪护法成为一种自觉的生活方式,只有这样,宪法信仰才能最终树立起来。
责任编辑:蔡畅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5/1204/85102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