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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弘扬宪法精神 全面推进法治国家建设
2015年12月04日 14:58
王勇 中央党校政法部宪法行政法教研室主任
完整报告:http://www.71.cn/2015/1204/85101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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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12月4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二个宪法日,我给大家讲的主题是“全面推进法治国家建设”。针对这个主题,我们设定三个问题:一是谈谈对法治、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几点认识;二是谈谈全面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三是谈谈全面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思路与重点。
一、对法治、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几点认识
全面推进法治国家建设,首先要清楚法治的理念。
法治是什么? 2000多年前,西方学者亚里士多德将法治大概界定为:人人守法,而要遵守的法律必须是良法。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逐渐加深了对法治的认识。不只是我国,很多法治比较发达的国家也有这种共识。法治的本质主要体现在:制约公权力、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即保障人权)。法治的基本精神体现在民主、人权、平等、司法公正等价值要素方面。
法治是全人类共同的文明成果。现在,联合国也在高度宣扬法治。法治理念在古希腊时代就已产生,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丰富。15到18世纪出现了很多大学者,比如卢梭、洛克、孟德斯鸠、霍布斯等。这些学者研究人类社会的最初状态,提出了很多现在耳熟能详的口号,比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民主权的概念等等。他们是怎么研究法治的呢?他们先有一个假设,假设在人类社会的最初状态里,人是生而平等的,享有同样的权利和自由。然后以此为基本逻辑,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和你享有的权利和自由都是一样的,既然都一样,我的权利和自由可能会侵犯到你的权利和自由,你的权利和自由也有可能会侵犯到我的权利和自由。怎么办呢?于是,大家就相互约定(即社会契约):我拿出我的一部分权利和自由,你拿出你的一部分权利和自由,将其赋予一个共同体,这个共同体就是政府产生的基础。政府具有公民赋予的这些权威。当然,马克思主义又丰富和发展了法治的内涵,我们要认可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
这些理论告诉我们一个基本的结论:现代公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是制定法律的主体。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就专门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既然公权力是人民所赋予的,所以我们可以称公职人员为公仆——仆人代表我们去行使这种权力。这种权力为什么必须要纳入法律的框架之内呢?因为我们选择我们的代表,组织我们的代表大会,按人民的意志制定规则,具体的部门去执行规则,出现权力滥用就侵犯了公民的意志,所以必须把它纳入法律的框架之中。行使这种权力最终的目的就是保护每位公民的基本权利。
我国现在要全面推进法治国家建设。法治国家是什么呢?法治国家,从状态上说,就是依靠法律治理国家,所依据的法必须是良法。具体地说,公共权力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运行和受到监督,公权力、私权利得到很好的协作和运行,社会处于法治状态。这可以体现在:法律至上、立法民主、法治完备、公权力受到约束,人权受到保障。
关于人权保障这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2004年修订宪法的时候专门写了这么一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四中全会专门提出一个总目标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十八届五中全会就如何很好地落实“十三五”规划,提到几个原则,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要依法治国。法治国家建设的核心内容必然是法治政府的建设。法治政府指什么?简单地说,就是依法行政的政府。它要求依据法律设定政府的权力,依据法律设定政府的编制,政府机构要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去行使自己的权力,还要接受法律的监督,出现问题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我们平常所谈到的服务型政府、权责一致的政府、诚信协作的政府、高效透明的政府,都是法治政府的外在表现形式,或者说,这些都体现法治政府的特点。
谈到法治政府建设问题,不得不提四中全会。四中全会决定的第三部分的标题就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该部分提到了很多新的举措,比如,要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要建立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要有法定程序,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等等。其中还提到两个很重要的制度:一个是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一个是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建设法治政府要依法行事。在依法行事的过程中,一方面,我们要培养党政干部的法治思维。有了法治思维,才能够用法治的方式解决问题。当然,法学专家在法律上储备了专业知识,所以四中全会专门提出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政府要请一些专家做法律顾问,重大的行政决策要经过这些专家的论证,这都是法治政府建设中的一些新举措,包括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狭义的政府部门是指执法机关、执法部门。如果要执法,首先就要懂法。所以我们提出要有一种资质考试,保证持证上岗,增强法律知识储备,能够更好地执法到位。
此外,还有一些新措施,比如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对于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这是全面推进法治国家建设中的法治政府。
除了法治政府以外,还有很重要的一项就是法治社会的建设。关于法治社会的建设,我们首先要理解什么是法治社会?怎么界定法治社会?法治社会是公权力与私权利共同依法治理彼此相关社会事务,通过依法治理社会,所达到的和谐的社会状态。我们把这种和谐的社会状态称之为法治社会状态。当然,从建设法治国家的角度来讲,也包含司法公正、全民守法等内容。
总的来说,这些都统一在法治之下。以上,我们先对法治、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有初步认识。
二、现阶段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为什么要全面推进法治国家建设?
第一个原因,全面推进法治建设是市场经济的要求。
在四中全会《决定》中,我们专门提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怎么去理解这一点?在市场经济中要讲究一种等价交换,要讲究一种商业贸易,那么在进行等价交换时首先要有一个前提条件,也就是产权假定。比如,我眼前这台电脑,如果我说我要出售,售价200块钱,比较便宜,但是很少有人会去购买,为什么?因为产权不清晰。产权不是我的,无法进行交换,无法进行买卖。那么该由谁说了算?产权到底是谁的呢?法律说了算。所以,法律制度也提供了一个最基本的信任保障。
比如你有10万块钱,是放在家里面安全,还是存在银行里面安全?大多数人的答案可能还是感觉存在银行安全。你跟银行的储蓄员认识吗?不认识。不认识你就把10万块钱放到他那去了?他就给你换了一个很简单的存款单,一张小纸,你就感觉比放在家里还安全,为什么?实际上这是金融信任制度给我们提供了基本的信任保障,这种金融信任制度实际上是法律中很小的一块内容,当然也是很核心的内容。这说明什么?制度提供基本的信任保障,市场经济是讲究诚信的经济,而这些都要靠法律制度的保护。
比如,在市场经济当中,为了获得很高的利益,我尽量降低生产成本,可以获得高额的利润。那怎么降低产品价格呢?很简单的方法——制造劣质产品、偷工减料、用别人的商标,别人的知识产权。我用别人的技术,我的产品成本降低了,收益扩大了,但这么做是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所以是一种违法行为。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买了你的假产品,我上当受骗了,我要求你退货,我们之间进行平等主体的交往——打官司。即便我赢了,你这种违法行为有可能还会继续存在,这时候怎么办?国家出面,国家去调控市场,国家去制裁这种违法行为,国家这种公权力出面了。而公权力我们刚才说到,有可能会被滥用。怎么办?这就回到我们刚才讲到法治的一个很重要的特点——控制和约束公权力。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市场经济也是一种法治经济。
法治能使公权力按照法律的要求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现“有形之手”与“无形之手”的协同定位,这实际上也是保障我们每一位公民的基本权利,或者说这实际上最终目的也是为人民服务的,为我们大家,为每一位公民服务的。
市场经济要求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第一,要树立法治意识,全民要尊重法律,按照法律办事,要让守法者得到应该得到的,要让违法者得到必要的、应有的惩罚。第二,要把法治建设的目标,都统一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实质上。
市场经济要求再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全面建设中,第一,要建立法律化的公共服务竞争机制。现在社会提供的公共产品越发多元化,以前提供公共产品主要是政府的事情,现在有写着“公共产品”的可以由私人、社会组织逐渐提供,所以社会治理的主体越发多元化。所以我们要建立一种公共服务竞争的机制建设。第二,要注重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出台严厉的法律,制定措施,并严格执法。我们刚才说了,制造一个劣质产品、假产品,可以降低我的生产成本,这时候会由公权力出面给我一个行政处罚。但如果我制造这种劣质产品获得10万块的收益,你对我的惩罚只是2万块钱,实际上我还获得8万块钱的收益,也就是说如果违法成本很低的话,只能让这种违法行为更加猖獗。所以,准确地理解法律,一定要用严格的法律规范我们的秩序,并且能够严格执法、执法到位,这样才让违法者不敢违法,一旦违法,会得到应有的惩治。
第二个原因,新时期政府治理新理念要求全面推进法治国家建设。新的时期,治理理念发生变化,习总书记也说过,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当代社会治理出现了很多新的表现形式,比如政府向市民、社会开放公共物品和服务的生产与供给,社会组织日益介入公共服务的生产和分配。所以,公域和私域的界限变得模糊,甚至出现政府与私营组织合作提供公共服务的情况,还有政府利用私营企业的管理技术和方法改善公共行政内部运作,更强调公众参与、权力下放、责任明确,等等。这些新的特点促使我们对国家法治建设进行全方位的推进,它绝不是政府一家的事情。这是我们说的,新时期政府治理新理念的要求。
第三个原因,现阶段法治建设面临的诸多问题要求加快法治建设步伐。国家建国以后60多年,法治建设路径走得并不平坦,现在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
第一个问题,法治理念仍然非常淡薄。这种法治理念的淡薄不仅体现在部分官员身上,有些掌握公共权力的官员连法治思维都没有,更何谈采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对广大民众来说,也有相当一部分人法治理念淡薄,出现问题习惯于找关系、找政府,而不是找法律,通过法律来解决问题。
在真正的法治国家状态下,人人都崇尚法律,信仰法律。有法治理念以后,有了任何矛盾,第一思维是看法律上怎么规定的,能不能靠法律的方式解决。但现代社会往往不是这样。
这方面的例子很多了,我们曾经到内蒙做调研,当时就出现一个很典型的情况。当地有一部分牧民买奶牛,但奶牛的市场价位比较高,他们了解到有一个省奶牛的市场价位便宜一些,于是很多人就去购买了一批奶牛,但是这批奶牛运到家以后养着,发现它不产奶,就很着急,最后跟对方联系,对方说会产奶。结果就等,等来了一场大雨,这场大雨过去之后,出现了什么情况?购买的这批奶牛经过大雨一浇,全都变成黄牛,也就是说买的这些奶牛是假奶牛。这就像我们说买到了一个假冒劣质产品,怎么办?我们可以用法律的方式、法律的手段去解决,并且这个案子要是提起民事诉讼的话,肯定会赢。但是购买奶牛的这部分人牵牛找政府,认为自己的权利受侵犯了,政府必须要解决这个事情。我们举这么一个简单的例子说明什么?说明这种法律意识、法治观念一旦没有树立起来的话,我们权利受到侵犯了,我们就不知道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第二个问题,法律制度不完备,国家机关职权不清。我们虽然建立了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但有些法律有待修改,还有一些领域没有完备的法律。比如,我们现在搞社会组织建设,国家层面并没有社会组织方面的法律。比如,我们要求政府官员按一定的程序来运用手中的权力,但是我们还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法,等等。所以,法律制度不够完备,这也是一种客观情况。还有国家机关职权不清晰。有些国家政府部门的职能到底是什么?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有时候不清晰,不清晰会导致行政不作为。这个可能是A机关的事情,也可能是B机关的事情,也可能是C机关的事情,结果谁都不管。所以针对这些事情,我们也需要全面地推进法治国家建设。
第三个问题,立法、执法、监督水平均有待提高。我们说法治,首先要人人守法,而遵守的法律又必须是良法。怎么才能制定出良法?要在立法方面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所以,四中全会《决定》中专门提出了一些措施,比如说,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加强法治队伍建设,等等。这些内容的目的都在于提高我们的立法质量。当然在执法上、在法律监督上也存在问题,有些是为了执法而执法,管理手段简单粗暴,虽然这种情况经过这些年法治国家的建设已经在很多地方得到了遏制,有了很大的好转,但政府与老百姓在执法上的对抗矛盾仍然时有发生。
所以,我们在全面推进法治国家建设中要去解决这些问题。那么怎么才能全面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呢?这就是我们讲的第三个大问题。
三、全面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思路与重点。
在这里我先提五大原则。这五大原则在四中全会《决定》第一部分中提到。由于四中全会《决定》是以法治为主题的,对我们全面推进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很多的路线图,还提出了很多的措施,是一个充满法治精神的《决定》。哪五大原则呢?第一,坚持党的领导;第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第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四,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第五,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五大原则之后,我们在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出了指导思想,就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有了这两点,总书记在四中全会决定说明中又提到还有一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它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下面我具体谈一下思路和重点。第一,坚持党的领导,树立宪法权威。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最根本保证,在这一点上我们早就形成了共识。同时,我们还要树立宪法的权威。2015年12月4日是第二个“国家宪法日”。为什么要设定“国家宪法日”?实际上就是要树立宪法权威。因为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是全体国民的一种价值共识,所以我们要树立宪法权威。而树立宪法权威也就是树立人民的权威、树立党和国家意志的权威,因此,要注重解决好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问题。
那么,如何做好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呢?一方面要坚持党的领导,另一方面要树立宪法权威。
在树立宪法权威的这部分内容中,首先,要认识到我国的根本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们所说的人民主权、人民主体,在表现形式上需要一个平台,而这个平台也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但是同时,我们还要坚持党的领导,因此要从“四个善于”的角度来把控。第一个,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因为党具有先进性,而党的主张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以及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然后才能成为全体人民的意志。第二个,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从这一点上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我们开始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就是经过人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公职人员在正式就任之前,要对宪法宣誓,这样也助于维护宪法的权威。第三个,要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因为国家政权机关是通过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各级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所产生出来的,所以党要善于通过这些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第四个,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有了这“四个善于”,我们就可以很好地去把握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而保障有机统一的根本的制度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确实要意识到树立宪法权威的重要性。要健全宪法的实施和监督制度,因为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生命也在于实施。只有这样,才有助于树立宪法的权威,同时也使我们党的领导落在了实处。
第二,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全面推进法治国家建设,首先要有完备的法律制度。因此,我们要清晰各立法主体,以及立法主体之间制定的法律之间的关系。
我们一般认为,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国家立法的主体,国务院是行政立法的主体,同时,还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进行地方法规的立法,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等,而这些法规都要要严格按照《立法法》的要求,统帅在宪法之下。
宪法是根本法,它规定的是政权的组织形式、国家的基本制度等,也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那么,公民的基本权利怎么得到保障呢?很大程度上是依靠其他部门所制定的法规去实施、落实宪法的规定。所以,在现实中,如果你的权利受到侵犯,你首先要追求法律的保护。虽然有时候我们好像感觉宪法离我们很远,但实际上宪法离我们近,因为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要靠法律的实施来保障。
当然,这些法律又必须符合宪法的精神和价值。不符合的话怎么办?就要用违宪审查制度进行审查。
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就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在法治政府建设方面,我们已经制订了很多行政法律,比如《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公务员法》等,可见,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是全面、迅速地推进的。
第三,要以行政法及基本原则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国家建设中很重要的内容就是法治政府的建设,而法治政府建设中很重要的法律就是行政法。特别是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主要就是依靠行政法来进行。当然,行政法不同于其他的部门法。比如刑法,有刑法典;民法,有民法典。但是行政法有没有行政法典?没有。因为行政权力涉及的领域太广泛,根本无法用一部法典去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所以,使用行政法的同时,一定要准确把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有哪些原则呢?一般认为它有以下几个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权责一致原则、公正程序原则、诚信原则和便民高效原则。只有准确地把握这些原则,才能更好地做到依法行政,才能更好地建设法治政府。比如合理性原则,有时候法律的规定是比较宽泛的,假如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可以罚款一到二十万,但是到底罚几万?罚款五万是合法的,罚款十万也是合法的,但是合法不一定合理。所以,行政法就要求合理性,要求行政处罚的结果符合情理和常理、符合正当性和平衡性的要求。而这就要求执法者要准确地把握法律、要准确地理解法律、要准确地理解立法目的。所以,这种从合法性原则向兼顾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的转变,我们称之为是一种实质主义的法治要求。也就是说,只做到合法是不够的,还要使行政决定符合立法者的目的,要合理。行政权力不仅要符合形式上的法律,而且还要合符目的,要做到行政合理。
比如,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出“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这实际上是对行政人员的行政裁量权的把握和控制,要细化范围和标准,让执法者能够更好地执法。
下面再讲两个原则,一个是权责一致,就是权力和责任要统一。将权力与责任统一起来,这样一旦出现问题,能很快地找到责任的承担者;而如果责任与权力不统一,就很可能出现无所事事、行政不作为等现象。比如,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手中的公权力,就不同于公民手中的私权利。以我手中的杯子为例,我可以使用它,也可以不使用它,甚至可以把它送给别人,因为我没有给别人带来危害,这就是私权利,也是公民个人的权利。但公权力却则与其不同,公权力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该行使公权力时就必须要行使,这是应有的责任。就好比,有人打110报警,接到电话的公职人员不能因为身体或其他方面的原因而不去处理,或者第二天处理,因此,公权力在行使上也是不同于私权利的。
在如何更好地行使公权力上,我们也提出了很多措施。比如,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该项制度的提出,就是要明确责任问题,在出现严重失误问题时,要采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这也是对责任制度很好的贯彻。再比如,建立公众程序行政原则,提出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制定这样的原则,是因为现在的良好程序能保证这种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
在谈到行政程序时,我们往往会用蛋糕为例。比如,对于如何切分蛋糕,有两种不同的程序设置:第一种程序设置是让切蛋糕者先取蛋糕,这样可能会出现切蛋糕者拿走大半个蛋糕的情况;第二种程序设置是让切蛋糕者最后取蛋糕,这样,切蛋糕者就可能会小心翼翼的将蛋糕切得非常均匀,因为其中有一块是他的。可以看到,两种不同的程序设置最后会达到完全不一样的效果,并且这种程序设置是看得见、摸得着的。程序是看得见的正义,只有能看得见的、公正的程序,才能够保障决策科学性。所以我们在全面推进法治国家的建设中,法治政府的建设必须要注重公正的行政程序建设。
关于诚信原则,上面也讲到过人民主权理论。对于人民和政府之间的关系而言,政府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政府的工作人员、官员实际上是公权的代理,也就是代理人民来行使各种权力。这种情况下,就要求公职人员必须更讲诚信。民间的代理一旦不讲诚信,尚且可以被委托代理人换掉,更何况政府的公职人员。因此,作为政府的公职人员,诚信是第一位的。一旦某项行政行为被确立,就具有公共力、确定力、约束力和执行力。比如,你被行政处罚10万块钱,如果你不认同,可以到法院进行起诉,但并不会因为你的起诉就停止对你进行行政处罚,如果法官认为不应当对你进行行政处罚,那么,10万块钱就会退还给你,但在法院认定行政处罚者违法之前的推定,还是合法的。所以,民告官的这种诉讼要取证责任倒置,行政机关要提供的证据是证明自己的合法性。对于行政行为的决定,要求政府部门要注重讲求诚信。否则,出尔反尔,就容易造成公众不再相信政府公权力,从而导致公权力的公信力丧失。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公众就会对政府出台的文件产生怀疑,社会就会出现不稳定因素,变成一盘散沙。因此,法治国家建设中的法治政府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而诚信建设更可以说是重中之重。
第四,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法治国家建设不是孤立的,法治政府建设也不是孤立的,法治社会建设同样不是孤立的,这些是需要全面推进的一体建设。因此,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它是一种一体建设,实际上也是一种路径。这里,我们要注意的是:在社会建设中,要把社会组织发展纳入法治轨道。因为,社会组织当前已经成为各国社会治理的重要主题。比如,美国现在登记注册社会组织200万家,吸纳就业人员达1300多万人,这在美国的国家治理当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我们现在也提出,要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律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这既是满足社会的需要,同时,政府与民间组织的合作争夺也能够相互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社会组织以做公益慈善为一种价值取向,并且有时民间组织的行为也能推动政府出台新的政策。
2011年,邓飞就发起了为贫困地区的学童提供免费午餐的项目,邓飞的这个项目在启动以后,促使政府开始重视贫困地区学生缺乏营养的问题。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11年10月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启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开展试点,中央财政按照每生每天3元的标准为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将惠及约2600万在校生。这就说明,有时候政府的行为可能是通过民间的力量去推导,进而制定出某项政策。这就是政府与民间组织的一种合作关系,所以现在,我们要讲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同时,也要讲合作与协作。
第五,培养全民法律意识。要全面推进法治国家建设,最基本的还是全民要信仰法律。因为法律的权威来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我们都尊重法律、信仰法律,同样,如果我们也尊重宪法、信仰宪法,那么宪法就会得到更好地实施。如果大家都有这种规则意识,都按法律的规则要求去做,那么整个法治国家就会实现。
下一步我们要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把宪法法律都列为党委中心组的学习内容。2014年是我国第一个“国家宪法日”,2015年是第二个国家宪法日,我们要宣扬宪法,宣扬法治精神。当然,要让全民信仰法律,我们还要有一些举措,宣传要到位。比如说,我们提出来要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这就是,对守法者要鼓励,对守法者要有守法的信用记录,而对违法者要有违法失信行为的记录。这种机制一旦建立起来,有助于培养全体公民的法治意识,实际上这也是培养公民的一种制度认同意识。制度认同意识是一国公民对于自己的国家制度,包括经济制度与政治制度的赞同、认可、接受意识。就像我们在一个单位工作,我要是赞同认可接受单位的工作制度,我就会遵守这个单位的规章制度;我要是不赞同这个单位的规章制度,我就不遵守它。一个小单位的管理者让不遵守规章制度的人受到必要的惩罚,换成一个国家也是这样。
我们现在有没有法律呢?我们是有很多法律的,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制订了240部法律了。我们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通过的,这也是我们把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的原因。但是又有多少人了解我们的宪法?有多少人知道我们的《宪法》有138条?所以,我们要培养这种制度的认同意识和认可意识,崇尚法律、尊重宪法,全面推进法治国家。
当然,观念意识的培养、制度认可意识需要一个过程,这也意味着我们的法治国家建设的道路也必定是艰难的,需要我们不断地往前推进。但我相信前途是光明的,我们的法治建设任务一定能够完成,我们法治国家、法治中国的建设一定能够实现。
好,谢谢大家,今天的讲座到此结束。
责任编辑:张凌洁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5/1204/85128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