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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鸟16只判10年半”勿以恶小而为之

2015年12月09日 10:15

 

【事件介绍】

大学生掏鸟16只二审被判10年半家属希望再审

2014年学校放暑假的时候,闫亮(化名)发现自家大门外的树上有个鸟窝,便和朋友王凯(化名)架个梯子将鸟窝“掏了”,里面一共掏出12只雏鸟。闫亮养了一段时间后把这些鸟给卖了,之后他们又掏了另一个鸟窝,这次抓到4只。

结果这16只鸟,让两人惹来了牢狱之灾。按闫亮的说法,直到森林公安抓了自己,他才知道那些白色胎毛还没褪净的小鸟,竟然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今年8月,闫亮和王凯分别因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

如果没有这场意外,今年21岁的闫亮还有半年就可以从电子自动化专业毕业,找份工作,然后赚钱给8岁的妹妹买她想要的东西。他的父母也本想缓一口气,夫妻俩努力了这么多年,儿子终于可以让自己放心一点了。父亲闫文(化名)对记者说,儿子自小就喜欢养一些小动物,鸽子、蝎子什么的都养过,“养鸽子那时候是别人送的,他一直养得很精心。暑假的时候他也抓过蝎子,然后拿出去来卖,农村里这些东西很多的。”

但这一切却被16只鸟彻底改变了。

2014年7月,闫亮在河南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的家里过暑假。7月14日那天,他跟朋友王凯发现在自家大门外有一个鸟窝,于是两人搬梯子爬上去把鸟窝给掏了。两人从里面掏了12只还没褪胎毛的小鸟。父亲闫文说,一直到现在他都不知道儿子掏出来的这些鸟到底是什么东西,直到后来森林公安来抓儿子的时候,才知道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

当天把小鸟掏下来之后,闫亮便带回家里养了起来,父亲回忆,“能看出他特高兴,还出去找虫子给小鸟吃。”闫亮还把这些小鸟的照片发到了网上和朋友圈中,但却没想到来了一门“生意”。网上的人跟他取得了联系,说愿意买下这些小鸟。

对于售卖这些鸟的价钱,闫亮后来对法庭供述,他与王凯以150元的价格在辉县市的李时珍像处卖给贠某燕隼1只,以800元的价格卖到郑州市7只燕隼,他还独自以280元的价格卖到洛阳市2只燕隼。2014年7月27日,他和王凯又以同样的方式掏了4只幼隼。

终审获刑10年半

对于闫亮掏出来的这些鸟,闫文不知道是保护动物,他说儿子也不知道,“他掏出来的都是幼鸟,哪能看得出来是什么鸟,农村的鸟很多,谁知道哪个是保护动物啊。”

闫文说,儿子一直喜欢鸟,曾经自己偷偷在网上花了550元,从别人手里买了一只凤头鹰。过了很久闫文才知道这件事,他没有责备儿子,也不认识儿子高价买的鸟,只觉得那鸟“长得有点像”猫头鹰。闫文不知道的是,凤头鹰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这件事后来也成为儿子犯罪内容的一部分。

根据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书证明,2014年7月31日辉县市森林公安局送检的5只涉案鸟类鉴定意见分别为燕隼2只、隼形目隼科的动物2只,凤头鹰1只;2014年7月31日辉县市森林公安局送检的在贠某家扣押涉案鸟类1只,鉴定意见为燕隼1只;上述鸟类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闫亮、王凯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明知是国家保护动物,而非法猎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贠某、闫亮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辉县市人民法院一审以闫亮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合并刑期有期徒刑1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罚金1万元。

王凯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购买鸟的贠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闫亮、王凯不服提起上诉,他们认为他们并不明知猎捕的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买鸟的贠某也认为自己不明知购买的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河南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贠某在百度贴吧上看到闫亮发布出售燕隼的信息后,主动加闫亮的QQ号码与其联系,商谈燕隼价格、交易地点等情况,这与闫亮供述的情节相一致,足以认定贠某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燕隼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下而非法购买。闫亮以及王凯的供述能够与闫亮本人发布的买卖燕隼的相关信息以及贠某供述内容予以印证。对此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面对儿子十年牢狱的申诉

闫文说知道判决结果的时候,他感觉自己家的天塌下来了。儿子才21岁,却因为掏了16只鸟便被判刑10年半,“我真的想不明白,16只鸟为什么会判这么重的刑。”

刚开始的时候,他一直以为儿子只不过是拘留几天,过几天便会放出来,他跟儿子的学校说儿子生病了要请一段时间的假,没想到儿子却出不来了。

儿子一审判刑之后,闫文说他家的生活彻底改变了,他跟妻子商量把开的装修店关了,把女儿寄养到她舅舅那里。女儿只要见到他们就会问哥哥去哪里了,他们不敢跟女儿说实话,只能次次搪塞。两人开始为儿子的事情到处奔走,“他还那么年轻,谁能救救他。”说到这里,闫文终于忍不住哭了出来。

闫文向法院提出了申诉请求,也替儿子请了律师,希望能启动再审程序。“探监的时候他(闫亮)哭得说不出话来。如果给孩子个教训,他会成长,但蹲十年半监狱会毁了他,也毁了我们这个家。”

 

掏鸟被判10年半为何令人诧异?

《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相关细则,此案的量刑要根据动物的保护级别。杀害1级保护动物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杀害2级保护动物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大学生小闫猎取的燕隼属于国家2级保护动物,那么,根据大学生小闫的犯罪情节,对其的量刑应在5年以上10年以下,为何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起点?唯一的可能是在16只小鸟的数量上。因为,对于加重处罚事由,相关细则中有“相应数量标准”的依据。

这就是说,这个判例是“从重”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虽说于法有据,但是毫不留情的。人们之所以对此案的判决感到吃惊,就是因为在有着较大裁量空间的司法实践中,为何一起人对动物的“伤害事件”,会如此没有酌情的余地?

这倒不是人类的自大,而是在人对人产生伤害的刑事案件中,法律却表现出较大的宽容。就在同天的新闻中,安徽寿县一女子晨跑遭劫财劫色,罪犯因强奸、抢劫两罪并罚,才被判了6年。其中,获得如此轻判的原因是,“案发后,许某家人赔偿被害人汪某经济损失5.3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如此严重的刑事案件,竟然通过经济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那么,大学生小闫是不是只能怪这窝小鸟的老鸟不会开口说话,否则,不用5.3万元的赔偿,给老鸟养老送终都没有问题。

法律一直存在“酌情”一说,那么,法律应该在什么情况下“有情”,在什么情况下“无情”?而法律的意义,除了惩治罪犯,也是在给社会普法。作为普通公民,都应该有法律意识,但未必都精通法律,只能在一个个具体的判例中,体会法律的威慑力。那么,相关的判例如果经常给出让人意外的结果,不能让公众在情感上产生共鸣,难免造成“司法不公”的错觉。就大学生小闫掏鸟一案来说,尽管在情节上已经满足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要件,但在行为细节上没有反映出主观故意,不然,他也不会将鸟的照片上传到朋友圈和QQ群;在手段上也没有将小鸟残害致死的恶劣情节。为何一定要“顶格”处置呢?

其实,这个判例的“严”,反衬出有些判例的“宽”。而人们对这种“严”和“宽”的看法,也只是有着某种思维定势的。不说其他,就诸如此类出乎人们意料的不同判决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由此折损法律的威慑力。

 

大学生的“鸟事”何以演绎为法律憾事?

按事实与动机论,该大学生掏鸟卖鸟,未必出于无意识或者无知,而很有可能是以逐利为目的,否则也就不会发生费尽心机掏鸟并饲养的举动。再从其后来的卖鸟行为来看,则显然是一种逐利行为。假如其饲养的鸟类不属于国家保护鸟类,没有发生违法行为,则一定不会成为法律上的“鸟事”。然而,当其行为从掏鸟到饲养再到买卖一连串违法行为已经发生之后,还能够解释为无目的无意识违法行为吗?

然而,一个10年半,另一个从犯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对于两个年轻人来说是不是意味着狠了点儿?今年5月28日,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小闫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小王有期徒刑10年,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和5000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官的儿子犯法与大学生小闫犯法同罪,在法律上这没有任何不同。然而,作为法律部门来说是不是又反过来证明了其预先普法的缺位、宣传的缺位与预防犯罪的缺位?

逮癞蛤蟆违法,为什么没有在小溪小河旁设立禁逮禁猎的告示牌?为什么没有事先向老农宣传癞蛤蟆属于国家保护动物不能私自捕猎并私自买卖?同理,小闫从逮鸟到养鸟再到卖鸟,他到底有没有意识到其违法的严重性?当地政府森林保护部门到底有没有足够的宣传行为、普法行为?

大学生的“鸟事”何以“引来”法律的憾事?法律的最高境界是防患于未然,小闫的“鸟事”引来憾事,既是其自身的,也是执法部门的。

 

【启示与思考】

“大学生在家闲着没事,掏鸟16只被判10年半”,从各大网站的新闻标题就能知晓网络舆论的基本立场。果然,打开跟帖,网友几乎众口一词地吐槽量刑过重。在汹涌澎湃的网络民意前面,司法要保持定力、站稳立场,但显然也不能无视民意的存在。

那么本案量刑过重了吗?换言之,掏鸟16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了吗?最高法在《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说得很明白,所有隼科动物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分别为6只和10只。如此看来,法院的量刑也没有什么问题。

除了非理性的情绪宣泄,网友的吐槽也恰恰击中当前动物保护的“软肋”。很多人既不认识燕隼,也不知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更不知道“上树掏鸟”的严重后果。其实,别说燕隼,就是猎捕蛤蟆、壁虎、麻雀等常见动物,也可能构成犯罪。在保护动物上,政府部门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不够,民众与法律脱节,有些人稀里糊涂就违法犯罪了。

不懂法不是就要、就能犯罪的理由。作为一个人应该有善念,鸟儿有自己的父母和孩子,有一个幸福的家庭,你去把人家的窝给掏了,还把鸟的一家人卖的妻离子散,和那些爱鸟人士相比,是不是太缺德了。正是不知道燕隼如此珍贵,以为掏鸟是做了一点小坏事,才引发了答案和十年半的刑期。勿以恶小而为之,这是一个颠簸不破的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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