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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车“搬抬担架费”该不该收?
2015年12月09日 10:42
【事件介绍】
救护车拟提供有偿担架搬抬服务
前不久,有乘客在飞机上突发急病,却由于机组人员与急救人员互相推脱,最终不得不由乘客自己爬下飞机,并自己爬上救护车。此事一出,立刻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救护人员到底该不该负责搬抬病人?搬抬病人应该免费还是收费?
在近日进行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进行三审。草案修改二稿中特别增加了这样一条表述,“鼓励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利用社会力量,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有偿的担架搬抬服务”。院前医疗急救产生的医疗服务费将纳入医保,而救护车则将装计价器“打表收费”。
拟提供有偿担架搬抬服务
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救护车上的急救人员是否有责任提供搬抬服务做出过规定。因此,一些病人及家属对这类投诉也比较多。急救人员是否应该提供搬抬病人的服务?未来救护车上是否应当配备担架工?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这些问题一直悬而未决。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进行一审和二审时,并未涉及到救护车提供担架搬抬服务的内容。而此次的三审稿中,则出现了“鼓励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利用社会力量,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有偿的担架搬抬服务”的表述。对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小娟表示,关于担架搬抬服务费用问题,之前曾经征求了相关政府部门的意见。市发改委、财政局认为,担架搬抬不属于应由政府定价的基本医疗服务范畴,担架搬抬收费的性质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由服务提供主体根据市场需求定价并提供有偿服务,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以规范和监管。
院前急救费用将纳入医保
草案修改二稿中提到,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根据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将其纳入本市医疗服务收费范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此外,本市将院前医疗急救产生的医疗服务费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范围。
院前救护车还应当安装计价器,按照本市统一标准收取救护车使用费。院前救护车应当在明显位置粘贴价格公示,公布收费项目名称、标准及价格举报电话。
删社区医生可先行处置内容
二审稿中曾提出,“在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到达现场前,可以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按照就近原则协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先行指派社区医生对患者进行应急处置服务”。
但在随后的调研中有意见认为,社区医生直接参与院前急救属于“异地行医”,与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有抵触,并且容易产生医疗纠纷。本市实际情况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以通过申请院前急救执业项目登记,进入院前急救网络,提供院前急救服务。据此,删除了草案修改稿关于先行指派社区医生现场处置的条款,同时增加一条:“具备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以申请办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项目执业登记,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申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项目执业登记的具体标准,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删“恶意索赔”应担责内容
二审稿曾针对好心人施救问题,规定“患者及其家属不得捏造事实向救助者恶意索赔,因恶意索赔侵害救助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捏造事实”和“恶意索赔”用词不规范,司法实践中不能运用。考虑到此种情形可以通过现有民事诉讼制度追偿,删除了此款内容。
警惕担架搬抬费成下一个“拖车费”
通过立法明确为有需求者提供担架搬抬服务可有偿收费,就全国而言,北京无疑走在前列。事实上,此前各地在这方面的规定普遍很模糊,有的地方将“担架搬抬费”纳入急救费之列,有的则是在抢救费、出车费等费用外单列收取,这些也动辄引发质疑。
在此背景下,北京拟采取的做法,是种可取举措。应看到,考虑到现在城市建筑密度高度、老年病患增多等对搬抬病人的影响,对有需要者提供担架搬抬服务,不乏其必要性。有机构统计,现在北京有将近50%的急救叫车服务更多需要的是搬运、救护车运送服务,而目前急救中心担架工严重匮乏。
虑及担任救护车担架工需具备一定急救知识和体力,其人力等成本的分担机制亟须建立。接受此项服务者为之付费,合情合理。前几天扰攘一时的飞机上患病乘客无人搬抬事件中,患者忍痛自己爬上担架,就有舆论指其跟搬抬环节上的责任归属不清有关,而廓清了相关责任、收费等问题,也能避免一些纠纷。
但作为院前急救的一部分,担架搬抬服务在实际操作中具有垄断或准垄断性质,而垄断很容易形成强制收费、少服务多收费和天价收费等问题,就跟之前被诟病为趁火打劫的“拖车费”、挟尸要价的打捞费一样。殷鉴在前,这也要求,在立法明确担架搬抬可收费的同时,要严防担架搬抬成天价服务收费的新品种。
首先,要从以往院前急救费中有效剥离担架搬抬费用。以往的院前急救虽然提供的担架搬抬服务质量不高,但毕竟有这一部分,现在规定了单独的担架搬抬费,且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就应该将其从整个急救费用中扣除,避免“二次收费”;其次,对担架搬抬服务,要明确何为有需求和没需求及实际中的大致服务标准等,为避免可能存在的强制服务收费等问题,要制定担架搬抬标准、事前电话确认是否服务、服务前签署有关服务协议以便留存证据等规范。
更重要的是,鉴于担架搬抬服务的性质,一方面政府价格、卫生等有关部门在担架搬抬费实施前期,要通过制定政府指导价,对其基准价进行明确,并制定浮动范围,避免漫天要价现象产生;另一方面,政府等有关方面要培育尽可能多的专业担架搬抬服务队,加入到院前急救担架搬抬市场,并通过充分的市场竞争形成合理的搬抬服务价格。若出现漫天要价现象,通过《反垄断法》、《价格法》等法规予以规制。
而要让院前急救担架搬抬服务市场能够进出充分自由、形成有效竞争,还需有关方面在整合院前急救呼叫平台,及相关医院急救资源的配置等问题上加强监督和管理,避免其在担架搬抬服务信息提供上垄断,进而让担架搬抬服务对其形成过于依附关系,让患者承受可能出现的“天价搬抬”之苦。
“担架费”避免搬抬服务纠纷?
譬如南航事件中机组方和急救方,都对患者有救助责任,而不是“收费”与否的问题。更何况,一些危重患者可能口不能言、意识不清醒,亲属又不在身边,难道得等到“谈妥”抬担架价格再行救治?有时候,过度的“精细化”规定反而掣肘救治者,也贻误宝贵的抢救时间。
医疗救治行为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以及相对的系统性,决定了“收费”并非越细致越具体越好。如果院前救治的“抬担架”要另行计算收费,那么,帮助患者“下床”要不要收“下床费”费?帮助携带随身物品及保管,要不要收“携带保管费”?上了担架后抬到救护车上,要不要“上车费”?况且,多年来,急救人员已经习惯了将患者用担架或其他方式运送到急救车上,这已经是行业惯例,也是急救人员的责任。以此分析之,一个表面严格和细致的担架收费项目,不仅不会让患者满意,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医患救助纠纷。
多年前,公众熟知了一个“挟尸要价”的概念。个别地方的打捞人员在打捞尸体后漫天要价,“不给钱就不给尸体”,这是多么让人齿冷。一旦出现个别急救人员抬着担架“要挟”要钱的场景,难道是立法者愿意看到的吗?另外,北京当地有关方面对“担架费”的立法规定,调研论证了吗?向广大患者征求过意见吗?有多少患者同意?医务人员认同吗?如果仅仅是立法者和个别建议者的“一时头脑发热”,这样的规定还是趁早取消的好。
【启示与思考】
北京急救中心每出一趟车的平均直接成本接近1500元,包括医生、护士和司机人力成本;机动车油耗、保险和维修;车上配备医疗设备折旧等。然而,每出一趟车平均收费是180元。院前急救机构认为,这些急救资源如果用来搬抬、转运病人,显然是资源浪费,而且可能导致真正需要急救的人得不到及时救治。
救护车担架工并非什么人都可以担任,需要的是具备一定急救知识并且体力比较好的人担任,而且医院需要为此另外支付一笔不菲的人员工资和管理费用。换言之,给救护车配备担架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医院的急救成本。从成本角度说,担架工成本由患者支付并无过错,医院将增加的担架工急救成本转嫁给患者很合理,谈不上乱收费和违反医德等问题。
但担架搬抬服务是否应该收费、怎么收费,首先应界定担架搬抬服务的性质。院前医疗急救功能定位为“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职能”,同时又鼓励社会参与。为什么要让社会参与,必要性在哪,怎么参与,现在缺少明确的规定。如果担架搬抬属于基本服务,则应该主要由政府出资来做。
即使将来急救搬抬病人要收费也要分类,对于命在垂危的病人,急救人员既要对他采取急救措施,又要将患者安全转送到医院,不应该再收取搬抬费。对于非急救服务,比如患者骨折,虽然患者家里有人但不知怎么抬,怕造成二次损伤,需要专业人员来抬,这应该按照用者付费的原则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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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佘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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