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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鸟被判刑”,不可思议吗?
2015年12月09日 11:30近日,河南郑州在校大学生闫某和其朋友王某因掏鸟窝抓了16只鸟出售,而被分别判刑10年半和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款。(中新网12月3日)此事在网络上引起热议。
网友普遍争论的是,仅仅抓了16只鸟出售,就将一在校大学生判以10年以上刑罚,是否过重?
但此事涉及的并不仅仅是16只鸟的问题。须知二人抓捕的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捕猎、杀害、运输、出售燕隼10只以上即构成“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此可见,二人被判刑并不冤。另外闫某二人多次在百度贴吧发表出售燕隼的信息,也知道自己所做所为可能触犯了国家法律,但仍抱着侥幸心理,知法犯法,二人并不无辜。
此次“大学生掏鸟被判刑”引起众多议论,许多人对这种量刑不能理解,可能是因为他们在生活中也会做出此类事件,却并未受到相应处罚。许多人在小时候也许经历过爬树掏鸟窝,捉小动物等,可能在被老师和家长知道的时候会被教育一番,但更多是老师和家长不知道此事,也未在他们心中留下“鸟窝掏不得”的意识,他们只会认为此事很小,可能会被作为他们童年中的一番趣事相互交流。因此也是众多人不理解“掏鸟窝判刑”事件的发生,没有相应意识,也就无法理解。由此可知,法律意识的普及和教育在大众中是尤为需要和迫切的。
其次,认为“掏鸟窝判刑”无法理解的众人也并未认识到闫某二人掏的鸟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仅仅以为只是平常普通的鸟。这也说明我们的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宣传普及还不够,还需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教育工作也需要普及和提高。
中国要建成法治社会,仅仅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不够的,还需要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才能推动法治社会建设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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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丹华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5/1209/85200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