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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同住可减税”释放政策温情

2015年12月15日 10:13

 

【事件介绍】

深圳拟出新政关爱老人:子女与父母同住享工资所得税优惠 

未来五年,深圳将进入老龄化社会:预计到2020年,深圳60岁以上户籍人口数将从2015年年末的25万人左右增加到2020年年末的40万人,常住老年人口数将从49万人增加到76万人。如何应对这种形势?12月8日,《深圳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在深圳市民政局官网上征集意见。意见稿中透露,深圳拟对与老人居住在一起的子女给予优惠政策,譬如从其工资中先扣除赡养费,那子女的工资需要扣税的份额就会减少,实现“赡养费用的税前扣除”。

社区养老覆盖率100%

意见稿中提到,深圳养老服务业的“十二五”规划指标基本完成。目前,深圳实现了90%的老人由家庭照料辅以专门机构和人员提供上门服务,7%的老人由社区提供照料、康复、护理和娱乐等服务,3%的老人通过入住机构满足专业照料需求,布局合理、种类齐全、功能完善的“9073”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此外,民政系统按时完成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即到2015年年底,全市养老床位达到8000张以上,每个街道建成1家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也已覆盖全市所有街道。

2013年,深圳出台了《深圳市养老设施专项规划(2011-2020)》,明确规划70块养老设施用地,为进一步发展养老服务业用地预留了政策空间。以“规划一批、建设一批、改造一批”的原则。截至2015年年底,全市共有养老院31家,其中公办22家、民办9家,养老总床位8359张。全市共建成社区服务中心646家、社区星光老年之家916个、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61家,社区养老服务覆盖率达100%。

住房养老或免征房产税

与新的形势要求相比,深圳市养老服务业的基础条件仍然薄弱,发展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值得一提的是,“十三五”时期,第一代来深建设者将同步步入老年,随子女来深居住养老的外地老年人也将大幅增加,候鸟式养老特点突出,全市养老存在“断崖式”养老压力。

针对这种严峻的现状,民政部门将继续建设各种类型的养老机构,建立健全智能化养老服务网络,积极探索异地养老、医养融合模式,打造养老金融创新平台、养老服务教育培训平台、高科技老年产品研发制造平台、老年用品展示营销平台、养老服务标准规范创制平台、新型现代化养老文化体系。到2020年,深圳将建设成为养老服务体系健全、产业质量规模领先、体制机制全面创新、社会活力充分激发的“国际老年友好型城市”。其中,新增养老床位3000张,全市每千名户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35张。

深圳还将探索老年人财产养老新模式,出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采用住房养老模式的老人有条件地免征房产税,同时,对以养老为目的的老人转让住房有条件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值得一提的是,意见稿中提出:“将对与老人居住在一起的子女给予优惠政策,适度增加与老人居住在一起的子女的工薪所得税费用扣除额,实现赡养费用的税前扣除。”

提高养老服务人员薪酬

临终关怀方面,深圳将出台政策支持社会建设临终关怀医院,鼓励多种方式或在医院增加临终关怀床位300-500张,配置医疗器械、康复器具及专业医护人员,提供医疗卫生及临终关怀服务。入住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分别按照医保相关规定报销结算。探索将针对特定老年人的护理费用采取包干等方式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对于被诟病的养老服务人员薪酬过低,民政部门将按照政府机构、社会化机构、产业化机构分类分级管理,制定、完善、落实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等养老服务各类人员薪酬指导标准、工资上涨机制和岗位津贴制度,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整体待遇和地位。

 

“与父母同住可减税”一举多得

这无疑是一大善政,而且符合税收伦理。税收伦理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对公民的基本生活费用不征税”。基本生活费用是满足公民衣食住行的必要开支、基本开支,政府再穷也不能征用这部分钱。一般来说,个税起征点代表着公民的基本生活费用,但在现实中,一个公民除了满足自身的生活需求,往往还要赡养老人、抚养孩子。按理说,赡养费和抚养费其实也是基本生活费用,或者说是老人、孩子的基本生活费用,同样不应该缴税。

深圳市拟对赡养费用实行税前扣除,体现了政策温度。实际上,近些年来,从决策部门到社会舆论,一直在探讨“综合所得税制”,即把家庭成员及纳税人的实际负担纳入个税政策的考量范围,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明确,“综合所得税制”是今后个税改革的方向。可见,深圳市此举,是沿着个税改革方向先行一步。

将“赡养费用税前扣除”与应对老龄化社会联系在一起,使得深圳市此举更具现实意义。意见稿称,未来五年,深圳市常住老年人口将增加到76万人。不管是提倡“居家养老”,还是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光提倡和要求不行,还得有政策层面的具体激励措施。与老人同住的子女少缴个税,赡养父母的费用不缴税,就是实实在在的政策激励,可一举多得。

其一,减轻了子女赡养老人的经济负担,让更多年轻人有能力赡养好父母,乐于陪伴在父母身边;其二,儿女的孝顺,会让更多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乃至老有所为,敬老、爱老的社会风气将渐趋浓厚;其三,会有更多老人愿意“居家养老”,有利于减轻政府、社会的负担和压力;其四,与父母同住可减税、赡养费用税前扣除,这些探索所积累的经验可为今后的个税改革提供镜鉴。

当然,任何改革都不会一帆风顺,譬如,怎样认定子女确实与老人一起居住,以及怎样计算赡养费用等,可能都是难题。但是,困难总会在改革过程中逐步克服,问题总是要通过改革才能解决。

 

“与父母同住减税” 价值追求值得肯定

伴随着老龄社会的到来,“老有所乐”逐渐成为老年人普遍而强烈的利益诉求。在中国特有的人格建构模式里,合家团圆不仅是一种物理位置的接近,更是一种心理距离上的缩减。

有些子女不得不和父母分居两地,一些有条件、有能力和父母居住在一起的年轻人却选择和父母分散居住。一方面,单身男女青年不愿意承受父母的唠叨、说教甚至是催婚,试图建构一个轻松、自由的生活空间;另一方面,一些已婚的年轻人害怕因为婆媳关系、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差异引起家庭矛盾,选择了“保持距离”。

作为一种激励手段,“与老人同住减税”的初衷在于促进子女和父母居住在一起。在利益主体多元化、价值观念多样化的当下,“与老人同住减税”有助于让年轻人得到实惠,从而提升他们和父母居住在一起的热情和动力。作为一项公共政策,“与老人同住减税”不仅具有道德价值,也具有使用价值,让遵守规范的美德得到了遵守规范的利益的支持。

只不过,“与父母同住减税”依然面临着不小的现实压力。从客观上看,子女和父母居住在一起的成本越低,人们越愿意遵守规范;子女和父母居住在一起的成本越大,人们越不愿意遵守规范。从主观上看,不论是与父母关系的亲疏远近的差异,还是孝顺父母程度的区别,抑或是对居住方式的理解和认知悬殊,“与父母同住减税”不可避免会在子女身上得到不均衡、不平等的对待。

尽管面临着“落地”困难,“与父母同住减税”的价值观念依然值得倡导和推崇——家庭是基本的社会治理单元,老年人不能成为“独自凄凉无人问”的边缘群体。关爱老年人,既需要公共政策的制度护佑和人文关怀,也离不开子女的责任和担当。只有让尊重老人、关爱老人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老年人的生存状态才会得到根本改变。

 

【启示与思考】

从我国的传统和现实来看,养老恐怕难免要回归个人与家庭。也就是说,子女仍承担着养老的主要责任。但不可否认的是,财力、精力、时间等资源有限,令很多人面临照顾老人与自身生存发展的两难选择。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不仅要想办法增加不养老的成本,更要减轻养老的负担。“与父母同住可减税”就是在减轻子女的养老负担。

人是有感情的,再完善的社会化养老也难以解决老人对子女的感情需求。且不说现在社会养老的水平还非常不尽如人意,就算已经比较完善,也难以弥补血脉相连的亲情。只要有条件、有能力,居家养老永远是最符合人性的选择。对此,国家政策层面的引导与支持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而“与老人同住减税”的规定,无疑是一种良性的引领。以后,政府部门还应该出台更多赡养老人的优惠措施,让几代同堂的大家庭获得更多经济上的支持,让我们在人生暮年能得到更多亲情上的慰藉。这样做,既符合传统文化,又符合我国客观实际,在国际上也有成功的经验可循。

你养我小,我养你老,一句话曾让太多的人泪奔。但生活压力的现实,又使得无数人面对老人的赡养问题而束手无策。每个人都有父母,每个人也都有变老的时候,国家对居家养老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让我们的每个人都能在亲人的陪伴下渐渐老去,才会让我们的生命拥有更多的尊严与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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