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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新境界

2015年12月30日 09:19

 

2015年中国法学研究最具亮点和原创性的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探索。如何准确地概括这一理论,其核心是什么,它是否构成一种新的法治模式,它与西方的法治模式、法治理论的关系如何,有什么不同,中国通过什么机制和方法实现法治要达到的目标,这些都是法学界关心的理论热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内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我国法治建设的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毛泽东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在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

就时间顺序而言,择其要者,这一理论包括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同志关于制度建设重要性的思想,关于党和国家领导体制改革的思想,关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的方针,关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论述;江泽民同志关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的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总的指导思想,关于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思想;胡锦涛同志以人为本的思想对人权和法治建设的指导意义,关于依法执政、依宪执政的思想,关于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思想;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关于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一致性的思想,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建设的新十六字方针,法治与改革关系的理论,法治的一体发展战略,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理论,等等。这些理论虽然产生于不同的时代,具有明显的时代特色,但是它们又与时俱进,一脉相承,反映出中国共产党在治国理政的过程中对法治认识的逐步深化。

如何准确地概括这一理论体系,如何进一步梳理上述有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指导思想,把法治的本质、作用,法治的不同模式,法治与党的领导的关系,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法治与改革的关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的基本方式,法治发展的战略等思想进一步理论化,探索它们之间的内在的逻辑联系,研究这一理论和西方法治理论、中国传统的法学理论、政治理论的关系,是摆在中国法学界面前的重要任务。

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一致性

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核心?学者们有不同的概括。所谓核心就是能够在整个理论中提纲挈领,贯穿全局,最能反映事物本质特征,与其他事物最主要的不同之点。纵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各个方面,中国共产党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即党法关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核心。正因为如此,习近平同志把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一致性看作是我国法治建设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

在以往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中,没有解决好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问题。在共产党领导的国家是否能实现法治,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权力是否能在法律之下运行,是否能受到有效的监督,成为决定社会主义命运的关键。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体制下是否能实现法治,这正是摆在中国学者面前的最核心的问题,也是中国法治模式、法治理论是否能成立的关键。

学者们指出,中国所实行的法治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所决定的,而不是由西方的社会制度所决定的。不能以建立在西方政治制度基础上的法治为标准衡量中国的法治,如果这样,法治不可能成为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的正常运转的力量,而只能起到解构和破坏的作用。

在进行法治的国际比较时,涉及各个国家的治理结构的差别。从国际视角,不同社会结构的国家或地区之间法治的差别并不在于对权力的控制,而在于对权力控制的方式。学者们提出,不同法治模式既有差别,也有共同性。关键在于什么是共同性。不能把某种法治模式所特有的制度作为衡量其他法治模式的标准。这里的共同性不是建立在这种或那种制度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问题的基础上。不同法治模式的评价不在于采取什么特定的制度,而在于无论采取何种制度是否能把权力滥用控制住,能控制住就应该得到好评,反之就不会受到好评。

 

中国能否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关键在党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最大的中国国情,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最重要的特色。中国是否能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党是关键的因素。

在我国,党法关系可以分两种情况讨论。第一种情况,执政党的方针、政策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个领域,而这些方针和政策通过“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机制为共产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奠定了政治基础。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很难把党的方针政策与国家法律分开,简单认为党的方针政策是存在于国家法律之外的东西。相反,它们是指引、保证和监督依法治国的最重要的力量,贯穿在法治之中。

第二种情况,除了党规与国法相互重合、交叉的领域之外,还存在着国家法律并不调整或并不主要调整,而实质靠党规调整的一些领域,党管宣传、党管干部是其中两个最突出的领域。在宣传领域,主要解决的是意识形态领导权问题,虽然我国宪法和法律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提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但是法律只调整人们行为。法律不能强迫人们信仰什么,不信仰什么,不能规定人们怎么思想。而信仰马克思主义是对党员的要求,共产党对党员有更高的要求,作为执政党对党员干部有更高的要求,不能仅仅按照公民的权利与义务要求党员、干部。

在组织人事领域,虽然各级、各类干部,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系统的主要领导人的产生都要经过相应的法律程序,但是在我国的体制下,党管干部是基本原则,为各级国家机构的主要领导干部提出候选人是党的组织领导的重要体现。在该领域,如果只注意法律的有关任免规则而不注意党规,显然对中国法治认识缺了一大块。从反面来说,在干部任用上,不讲规矩,没有透明度,任人唯亲,跑官买官,带病提拔,已经成为法治发展的最大阻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已经把党内法规体系纳入法治体系之中,如何理解党内法规体系在法治体系中的地位,党内法规是法吗?进一步讲,如何理解法的概念?法治之法究竟指的是什么?有的学者提出法律多元的主张,党内法规是一种更高的法。但这种提法和传统的国家法律的概念相矛盾,和建设法治国家的含义也不一致。我们期待着学界提出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视野的自己的理论。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5/1230/85782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