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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懂“用父亲社保卡获刑”的警示意义!
2016年01月04日 09:58
【事件介绍】
女儿用父亲社保卡替母买药被判诈骗
患有高血压的邹某,让女儿用丈夫老周的社保卡买药,合计报销11376.64元,结果母女俩双双获刑。12月17日,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决了首例冒用社保卡案。
75岁的邹某家住诸暨市暨阳街道,丈夫老周今年80岁,患有脑梗塞、冠心病,长期住院治疗。两个女儿都在萧山居住,2011年,邹某夫妇也搬到萧山。
邹某患高血压已有30多年,平日里要吃不少药。因邹某只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费报销比例较少,而丈夫老周的社保卡能报销不少医药费。为省钱,邹某便让自己52岁的小女儿周某,拿着老周的社保卡去配药。
起初,因诸暨的社保卡不能在萧山使用,周某每次拿着父亲老周的社保卡,去诸暨市中医院、诸暨市人民医院的门诊配药。后来,萧山也能用诸暨的社保卡了,邹某便让周某在萧山市第一人民医院的门诊配药。
从2011年2月至今年7月,周某用她父亲的社保卡,为母亲配药34次,报销药费11376.64元。
老周因长期卧病在床,生活无法自理,虽意识清醒,但已无法说话,故他对妻子女儿使用自己社保卡的事全然不知。
案发后,邹某和女儿退缴赃款11376.64元,并被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以罚款22753.28元。母女俩因涉嫌犯诈骗罪,于今年8月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17日,诸暨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邹某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周某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不如将母女盗用父亲社保卡案当成普法课
案件报道用了给有些人“敲响了警钟”这样的措词,而事实上至少类似的盗用或者冒用家庭成员社保卡买药的“案件”比比皆是。至少在一些常用药购买和使用过程中这样的“盗用”司空见惯。
一个最简单的例子,比方说脚气膏,家人同患此病,可不可以用爸爸或者丈夫的医保卡买药医治?而这样的“案件”判断答案恐怕连法官也觉得可笑,不仅法官家经常这样做,而且法官的家人也习以为常,而绝非绝不用爸爸的社保卡买药治自己的病。那么好了,所有的问题就都迎刃而解了,既然脚气膏可以用爸爸的社保卡买来给妻子或者女儿用,为什么邹某不能用?为什么偏偏邹某和女儿被判了刑而法官家人没有被判刑?
盗用也好,冒用也好,如果数额巨大,则显然是一种违规行为,毕竟这样的冒用亲属社保卡报销的行为最终侵犯了同样享受此类别人员福利待遇之利益。然而,这样的侵犯更大公众利益的行为,难道与医院与社保机构的失职没有关系吗?
不如将母女盗用丈夫、父亲社保卡案当成普法课。其一,如果违法,那违法主体就不仅仅是母女二人,而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机构,为什么人为制造了如此一个巨大漏洞,让这对母女从买药到报销一条龙服务如此畅通却无人干预更无人预防堵塞漏洞?
其二,后来,萧山也能用诸暨的社保卡了,邹某便让周某在萧山市第一人民医院的门诊配药。无论是萧山还是诸暨,其小女儿每次配药都是畅通无阻的,报销当然也是无人阻拦的,那么,人社局设置的这个报销渠道、报销制度是不是形同虚设?相关衙门机构对报销、配药不设防,最后却怪到这对母女,是不是有点人为设置了一个法律漏洞甚至法律陷阱?
其三,报道中如果说,邹某患高血压已有30多年,平日里要吃不少药。因邹某只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费报销比例较少,而丈夫老周的社保卡能报销不少医药费。这样的报道又戳到了谁的痛处?邹某的报销比例为什么如此之低?假如其享受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大程度的满足了邹某的利益与需求,又怎么会发生冒用其丈夫的名义与社保卡报销并最终因小利而获刑的判决?
“萝卜招聘”“官二代”是利用了官父亲的权力,冒用社保卡也是利用了其父亲的福利待遇,冒用社保卡可以判刑,那么,“官二代”同样应当剔除出权力部门并接受法律审判。因此说,不如将此案当成一堂普法课。
“用父亲社保卡获刑”背后的福利不公
用他人社保卡报销获刑,在当下言并不算怪事,有人盗用邻居的,有人盗用入狱者的……但是,用家人尤其是用丈夫的社保卡配药报销却获刑的案例却极为少见。固然,可以肯定的是,我国各地政府部门分别对各种不同的医疗保险的报销走账进行了明确而细致的规定,一人一卡并保证专款专人专用是起码的要求,但是,用一个人的社保卡供全家人吃药的事,几乎每家每户都是这样做,判刑是不是太重了呢?
首先要明确的是,此案有两个特点。一是,数额较大,已经超过万元;二是,买药的花销并不是用的卡里的余额,而是走的报销,因此,这和“划医保卡买洗衣粉、卫生纸等生活用品”等还有本质的不同,此案应该是动用了统筹的地方医保基金或是其他统筹资金。
但即便如此,我们仍然要质疑这背后的福利不公。在新闻中,我们看到了“邹某只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费报销比例较少,而丈夫老周的社保卡能报销不少医药费”这样一句话,对此笔者的疑问是,事实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较于城镇居民保险、新农合保险,比例还是较高的。如果是有一种保险比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还要高,则很可能是传说中的“公费医疗”。即便不是“公费医疗”,也至少是一种非平常人所能享受到的特殊医疗。
今年“两会”期间,人社部举行新闻发布会,胡晓义副部长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我国大部分或者绝大部分地方已经都实现了把原来的公费医疗改革成为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现在只有3省的省直机关和中央在京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没有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其他的都参加了。”就实际而言,许多已经完成医保改革的省份,仍然采用“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模式,这造成了在实际上仍然有许多未参加医保的老同志在享受“公费医疗”。
是医保种类之间的报销比例不同,造成了群体之间的福利不公,即使是在一个屋檐下生活的一家人之间,也都有可能产生羡慕嫉妒恨。有的人的公民福利是特权,有的人的则不是。这还真应了《动物庄园》里的那句话,“所有的动物都平等,可有一些动物更平等。”
这种不公是改革不彻底或历史遗留问题造成了的,可是能够肯定的是,只要这种不公存在,抑或是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新农合的比例总是不高,在全民医保未实现的语境里,为了省钱,家人之间互相用的现象就不会消失。这恐怕才是此案带给我们的最大警示。
冒用父亲社保应有“特事特办通道”
冒用了父亲的社保,给母亲买药,结果自己和母亲双双获刑。事情一出,立马招来非议。在很多人的固有认知下,这年头家人的社保卡,基本上都是“通用”的,去药店买个药什么的,只要密码正确,基本畅通无阻。在这样的现实暗示下,浙江诸暨的这对母女,看起来的确比窦娥还冤。毕竟,这与传统意义上的骗保、诈骗完全不同,这毕竟是“用于家人”,而且也是正当的“吃药”,怎么就成了犯罪呢?
道理如此,但从法律规定来说,法院对这对母女的判决,还是经得起考量的。首先,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这对母女显然符合。而根据《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这对母女报销金额为11376.64,法院对他们的判决也没有任何问题。
但是,法律不外乎人情。社会正义的实现,不可能建立在“毫不容情”的法治之上。著名政治学家查尔斯·梅里亚姆曾表示,“一部宪法不仅仅提供一个简明扼要的文本。一部宪法如果没有适合的文化语境,就像是一枝折断的芦苇,完全起不到保护财产和权利的作用。”不仅宪法如此,法律也如此。也就是说,人们对法律和制度的态度,决定了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是否名副其实。而这种“态度”,不仅包括尊重法律,也包括对不合理法律的纠正。
很多人认为女儿冒用父亲社保获刑不通人情,就说明相关的法律法规,仍有重新审视的必要。此时,一个被说烂的故事不得不提:上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大萧条,一个老奶奶偷面包被抓了,她在法庭上说自己偷面包是因为孩子太饿了,法官判她偷盗有罪,同时说在场的人都有罪,市长没有治理好,也有罪。后来,这个法官判所有的人包括市长,拿出五美元,成立了一个救助基金。这样有温度的做法,更能赢得人心。
置换在此事上,无论这对母女是因为贫穷还是因为贪小便宜冒用社保卡,被冒用的又是他们最亲的人,对这对母女判刑都让人有种隔阂感。而从网络民意来看,同情这对母女的人并不在少数。由此可见,当人情与法理存在极大冲突时,法律是否需要进行修正,值得审视。当然,首先需从立法层面厘清这背后的关系,如对至亲冒用社保应有“特事特办通道”,同时加强其他冒用的监管,既确保法律权威性又确保制度人性,何乐而不为呢?
【启示与思考】
社保作为国家给予公民个人的保障性福利,理应遵循一对一的原则底线,不可随意转借他人或被冒名使用,邹某母女冒用家人社保卡的行为,显然背离了相关的制度规定。但由此将其以诈骗罪责罚,却引发了许多网友的同情与不解,而舆论指向多聚焦于医保制度本身的操作漏洞。
邹某母女因诈骗罪获刑,其看点并非只是冒用了老周的社保卡,而在于其将11376.64元的医药费予以报销。也就是说,患有高血压的邹某并非使用了老周的社保卡个人账户买药,而是张冠李戴地侵占了本属公共财政的医保资金。而导致这种冒用与流失的缘由,就是医药费报销制度存在的操作性缺陷。
当然,处罚和判决的合法性,不能掩盖背后的问题。人们对邹某母女的同情,折射出对我国社保待遇平等的期待。
还需提及的是,高血压等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虽然纳入医保,但因各地医保报销基本都设定了起付标准,超过才可以按比例报销,所以,对于慢性病患者来说,医保之外的个人负担依然不轻。随着我国逐步建立统一的基本医保制度,并不断完善大病医保、大病救助及社会救助制度,实现各种社保制度之间的无缝衔接,这样的违法犯罪才能在制度上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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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佘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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