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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晚婚假”去哪里了?

2016年01月05日 14:12

 

【事件介绍】

我们的“晚婚假”还有吗?

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正式闭幕。会议修改了计生法、表决通过反家暴法、反恐怖主义法……而计生法修改草案从最初公布到最终敲定,引发网络舆论的持续发酵。不少网民关心的婚假是否取消,如何休婚假的问题成为微博热门话题。

今年27岁的小明,是北京市的一名公务员,与女朋友恋爱长跑了六年。双方家长在国庆期间来到北京,就把这门“亲事”确定下来,想在“七年之痒”前结婚。可是因为工作原因,一直没时间去领证。12月初,他们商量2016年1月1日去民政局领证,然后准备去欧洲度蜜月。根据北京市2014年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

可最近看到朋友圈流传着计生法要取消晚婚假,后来又有专家说是否取消现在依然未知,眼看着就要到元旦了,欧洲行的行程都安排好了。对于到底还有没有晚婚假,有几天结婚假,他们一头雾水,不知道应该怎么安排行程。

人口计生法于2002年正式实施,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而本次的修正案草案最初为,“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但在审议过程中,有常务委员提出该条规定不清楚,容易理解为只有生育两个子女的才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最终版本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在最终版的草案中,晚婚假被删除。同时由于晚婚晚育是“独生子女”时代的产物,因而晚育假的提法也被取消,改为生育假。

“在各地出台新的计生法细则前,原则上可以执行现有规定。”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卢明生认为,婚姻法与计生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规范,二者调整的范围不一:婚姻法调整的是婚姻,计生法调整的是生育,两者并不冲突。当然,假期由各地确定,长短也不一致。

据了解,目前,全国各地的婚假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婚假,二是晚婚假。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全国的婚假统一都是3天,但是晚婚假并不相同。以北京为例,晚婚假为7天,而新疆的晚婚假为20天。因此,即便享有晚婚假,不同地区的休假时长并不一致,从10天到一个月不等。

“在元旦前结婚的,可以遵循现有的法规;在元旦后结婚的,应以新的计生法为依据。”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文杰说,讨论晚婚晚育假是否取消,应结合修正的计生法出台的背景、各地的实际情况来理解。

“虽然取消了晚婚假,但并不意味假期的减少,各地也会出台相应计生细则。”孙文杰表示,新的计生法通过后,各地立法机关会讨论具体的延长或取消需要一个过程。但在各地尚未出台新的计生细则前,各地计生委应该遵循鼓励“全面二孩”的方针背景,然后根据各地人口增长实际情况来调整现行规定。

 

晚婚假没了,雇主有道义责任给补上

众所周知,当初我国立法设立晚婚假制度,意在从国家层面以法律形式来奖励晚婚晚育,促进代际生育间隔拉长,从而达到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的目的。如今随着我国生育形势的变化和初婚初育年龄的变化(分别为25和26岁),新的计生法不再对晚婚晚育作出限制,作为其配套的假日奖励也随之结束其历史使命,可谓顺理成章。

然而,对于晚婚假的取消,很多人还是表示了不满。一如诸多网民所言,3天婚假连婚礼都办不完,更遑论蜜月。那么,婚假“缩水”的问题,是否需要国家立法来解决呢?以笔者所知,纵观当今世界,以国家立法方式规定婚假天数的国家屈指可数,其中以澳大利亚为最,国家法律规定婚假15天,而且必须带薪强制休假,雇主如果违反这项法律规定,就会被诉上法庭遭受惩处。其他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是由雇主单位去落实长短不一的婚假。以美国为例,无论联邦还是州政府层面,均未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婚假时长。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也并无此项立法规定。尽管如此,事实上各个国家的雇主,都会给自己的员工不等的婚假。

可以揣测的是,多数国家之所以并不需要国家立法确定婚假,原因无非有三:一是婚丧嫁娶乃人类都面临的大事,雇主理所当然应该站在人情角度给雇员一定时间假期,无须公权力操心去立法强制规定;二是雇主们和雇员在这个问题上一直配合得较好,从来没有成为一个劳资纠纷议题或者社会问题;三是婚假长短交由雇主去自我判断,以此显示其公司福利之优劣。

从这个角度看,解决婚假“缩水”的问题,钥匙仍然在雇主那里。如果一个雇主真的将其压缩到底线水平,无疑是在公然挑战公序良俗,也势必把自己置于全体员工乃至社会公众的道德压力之下。

延伸一步说,青年们对婚假“缩水”的担忧,实则是对法定假日乃至整个休假时间的担忧。从这个层面来说,要消除其担忧,就只有大力推进休假制度改革进程:立法保障所有用工单位带薪休假制度的贯彻落实;逐步稳定法定休假天数;赋予求职者和雇员在带薪休假方面和雇主谈判及监督落实的权利等。

 

晚婚假取消:焦虑背后是对政策的拷问

“晚婚假取消”的声音袭来,不少“晚婚青年”更是忧从中来,直言“躺枪”。然而,事实果真如此吗?12月22日《人民日报》官方微信发表题为“晚婚假明年元旦将取消?真相是这样的”的文章,其中称,“人口计生法严格来说只规范生育这一阶段,关于结婚的问题应该由婚姻法来规定。”12月23日,据报道,全国人大也对此回应称,草案目前仍在审议当中,眼下判断晚婚晚育假、生育假的变化还为时过早。

奈何,来自权威的判断并没有纾解人们焦虑的情绪。“合肥市庐阳区民政局便迎来了不少匆忙领证的情侣”、“南宁市共有约500对新人登记结婚,这比平时的登记数量多得多”,人们抓紧结婚的新闻,如今也是纷纷出现。

“晚婚假取消”引发的民意焦虑,无疑说明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任何政策变更,都需慎之又慎。若配套政策没有跟上,与其突兀的变更,倒不如暂时缓一缓。就拿“晚婚假取消”来说,如果对生育假的延长政策、具体期限等细节不能及时出台,纵使有《人民日报》、全国人大来背书也不顶用。因为“删除了晚婚晚育婚假、生育假奖励的条款”是事实,再考虑到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的全面放开二孩的决定——鼓励生育将会成为计划生育的新动态,以及探亲假、带薪休假等假期总是落空的逼仄现实,不少人自然会紧紧抓住晚婚假的尾巴。它无疑也再度说明,政策制定伊始也应三思而后行,且该具有足够的前瞻性。因为一旦法规之线划下,就立马会有是与非、黑与白之分。而倘若伊始时没考虑周全,等到再次变更时更会导致二次伤害。

说到底,焦虑背后是人们对政策的终极拷问。作为国家,为了实现福利目标而在公民中进行资源再分配的各种有意识的干预活动,任何一项社会政策都应以增进公民福利和幸福为目的,且应最大限度的让每一个人感受到制度的善意和温度。

【启示与思考】

随着现代社会生活节奏的不断加快和生活压力的加大,现阶段我国年轻人初婚年龄不断提高。对于当初设定的晚婚“低门槛”年龄,大多数城市青年都可无障碍轻松跨越。在此种情形下,晚婚假的设立初衷和内涵已被日渐剥离,多则一个月至少也有一周的晚婚假早已被不少人当作一种稳定的“福利”。

取消晚婚假,对于不少年轻人来说无异于直接拿走挂在嘴边的“福利”,从而产生休假权的相对被剥夺感。尤其是考虑到,当前我国带薪休假不仅时间总体上较短而且落实情况尚不乐观,劳动者休假权利的保障力度还不大,因此任何一项休假的取消甚至变动,都会引来舆论的围观和公众的焦虑。

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部分公众对取消晚婚假的焦虑和抱怨更像是一种“迁怒”,而这种“迁怒”背后的真实民意则是对完善休假制度、尊重和保障休息权的呼声,对规范统一且具有保障力的全国性休假体系的期待。这不仅需要有关部门加强监管,而且还需要各责任主体进一步凝聚共识主动创造条件,在全社会培育尊重和保障劳动者休假权的意识,真正让带薪休假从纸上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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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6/0105/85866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