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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互联网金融在监管之下健康发展
2016年01月07日 10:21
【事件介绍】
互联网金融法规相继破土 P2P监管细则征意见划12红线
中国互联网金融“基本法”2015年7月出台后,互联网金融细分领域的监管细则相继落地。作为互联网金融“明星品种”的P2P于28日迎来行业监管细则,告别“野蛮生长”阶段。
在经历前期野蛮生长、跑路等问题频发后,P2P监管意见终于来了。12月28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银监会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中给P2P平台套上12个“紧箍咒”确保P2P平台的信息中介属性,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并设置了18个月的过渡期。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11月末,中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612家,撮合达成融资余额4000多亿元人民币;但问题平台数量亦达1000多家,约占全行业机构总数的30%。
设负面清单:12条监管“红线”
P2P平台邦帮堂董事长寇权对记者表示,《办法》比预期要严格不少,响应了国家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总体思路,给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则,明确了网贷平台业务边界,并且给出18个月缓冲期,让平台有足够时间进行调整。
“《办法》采取负面清单的监管模式,禁止网贷平台12项行为,这被业界看作是监管办法中最大的亮点。”寇权说。
寇权表示,整体来看,监管层有意推动国内P2P行业向纯信息中介属性转型,鼓励从业者做纯粹的信息中介平台。包括采取“备案制管理”以及监管细则中明确列出12项“禁止行为”,这都与市场预期的“负面清单”相符。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表示,此前P2P被称为“三无”行业——无门槛、无监管、无资质要求,也发生了很多跑路事件,使投资者分不清哪些是创新企业、哪些是有风险的公司。此次《办法》明确12条监管红线,将使投资者更易认清平台合法与否,亦有利于行业本身告别“野蛮生长”。
上述12条监管“红线”包括: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
寇权认为,目前监管层对P2P的风险监控尚在探索阶段,既要给其足够的创新空间,又要避免风险事件频发带来的压力,以“负面清单制”为开端进行监管,无疑是最好的方法。
强调“卖者有责,买者自负”
在P2P平台金融工场董事长魏薇对记者说,《办法》的亮点在于明确P2P的信息中介定位,并强调“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理念。
“监管细则强调P2P平台主要是提供信息服务,但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另一角度上,监管细则也明确了出借人应承担的义务,即应当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要求其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魏薇说。
魏薇强调,本次《办法》强调了“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理念,对借款人、平台、出借人都提出了相应要求。《办法》承认风险的客观,并要求借贷双方共同承担风险,这有利于打破此前行业中“劣币驱逐良币”的局面,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网利宝CEO赵润龙对此表示,2015年即将结束,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意味着官方对行业发展的要求更加明确,更能保障在政府引导下有序、健康发展,对行业来说是重大利好。
■ 影响1 资金存管将加剧行业洗牌
【内容】意见稿要求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银监会等在解答中明确,为防范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意见稿》对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实行分账管理,规定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资金存管机构与网贷机构应明确约定各方责任边界,便于做好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实现尽职免责。
【解读】今年以来,关于P2P行业洗牌将至,将迎来死亡潮的预测不绝于耳。91金融创始人许泽玮甚至指出,未来互联网金融公司只能剩下几十家,大部分都会死掉。
拍拍CEO张俊认为,随着监管条例的公开征求意见和随后的发布实施,2016年的网贷行业将走上规范发展之路,规范化发展、合规的优势平台将得到进一步发展,同时大量制度套利者、无风控能力的平台将退出市场。
据网贷之家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12月24日,正式完成银行存/托管系统对接的P2P平台目前不超过10家。张俊认为,虽然条例里没有设置之前曾多次被提到的5000万实缴资本金的要求,但是要求必须和商业银行直接开展用户资金存管的门槛实际上更高。因为银行对存管业务方的选择很谨慎,这也意味着小平台未来生存空间不大。
■ 影响2 P2P平台综合理财业务将拆分
【内容】监管细则中明确列出了12项“禁止行为”,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等。同时,禁止平台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解读】邦帮堂董事长寇权表示,整体来看,监管层有意推动国内网贷行业向纯信息中介属性转型,试图打造互联网综合理财平台的机构可能被迫拆分业务。
寇权表示,随着监管办法的出台,未来P2P平台上基金等金融产品必然会消失,比如大平台为了解决资金站岗而引入的货币基金类产品。
道口贷董事长罗川表示,明确P2P是服务于个体借贷,禁止平台成为“银行理财、基金、股票、信托”等产品的销售通道。这一方面可以支持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让钱真正流入实体企业,而非在金融体系内自我循环,另一方面,也避免将平台其他高风险金融产品化整为零,销售给不适合的投资者。
■ 影响3 进一步打破刚性兑付预期
【内容】意见稿中明确信息披露原则,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并经出借人确认。
意见稿中还规定,禁止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解读】刚性兑付无法打破成为P2P走向合规的一道障碍,此前《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禁止平台提供担保、增信,多数平台目前已放弃“自兜底”的担保模式,转而将“刚性兑付”的期望寄托于风险备付金机制或第三方担保、投保等渠道。
道口贷董事长兼CEO罗川表示,监管细则的核心,是信息充分披露、投资人(出借人)教育以及风险承受能力甄别。细则也强调打破刚性兑付预期,这是尊重金融规律,可以有效避免金融风险的进一步累积。
P2P监管细则出台 让互金回归本义
明确P2P平台定位。征求意见稿开宗明义就界定了P2P平台的定位,也就是必须坚持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不许搞资金池,不许搞自融。前期出现的很多跑路现象,就跟搞资金池和自融有关,这一规定有助于减少此类现象。
确定监管的原则。征求意见稿规定由银监会负责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意见稿明确了网贷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要求,坚持底线思维,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此外意见稿还明确了平台的12项禁止行为。这些都体现了加强监管与鼓励创新相平衡的原则,有助于行业合规发展。
回归互联网与科技的本义。条例对线下业务做了严格的规定,明确只允许进行信息采集核实、待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强调从业公司必须强化技术能力,如网络信息安全、电子签名、征信管理等。
互联网金融或者说科技金融,其本意就在于利用科技的力量解决传统金融行业的一些问题,而不仅仅是利用互联网进行宣传营销,甚至滥用这个标签做线下的非法集资行为。这一规定有利于引导行业回归互联网金融的正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资金存管。意见稿明确要求平台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资金存管是保证用户资金安全的核心环节,同时,银行托管在监督平台的“业务符合逻辑,资金路径合理”上有督促作用。积木盒子下大力气与民生银行一起开发了行业中第一个完全意义上的资金托管系统,就是为了确保平台用户的资金安全,打造一个透明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这一规定对平台的技术能力是一个挑战,同时银行对于平台的资质也有较高要求,也必然会带来行业的新一轮洗牌。
总体而言,这次征求意见稿的公布,对行业尤其是合规运营的公司是一个重大利好,在喧嚣的环境中为网络借贷业务做了正名,为行业的健康运行奠定了基础。我们有理由相信,合规运营的互联网金融公司,将迎来一轮发展的新高潮。
【启示与思考】
网贷即众所周知的P2P,既是发展最快,也是风险暴露最多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一说P2P,总是让人联想起卷款跑路、安全漏洞、虚假宣传、非法集资等新闻,而近期e租宝事件引发的P2P挤兑潮,更是充分暴露了被“玩坏了”的P2P对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带来的危害。而权威统计表明,截至2015年11月末,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612家,撮合达成融资余额4000多亿元,问题平台数量1000多家,约占全行业机构总数的30%。千夫所指之下,许多代表性P2P企业现在都在淡化自己的P2P色彩,寻求转型之道。可以说,P2P已到了生死关口。
在此情况下出台的P2P监管细则,有助于补齐过去P2P监管政策缺失、业务边界模糊、经营规则不健全等短板,为P2P合法合规经营划出清晰界线,净化互联网金融环境。12条禁止性条文中,P2P企业不能开展自融业务,不能提供平台担保,禁止对融资项目的期限拆分以防止大额网贷拆分为小额或改做活期产品,禁止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禁止承诺保本保息等规定,将P2P平台从信用平台还原成了信息平台,这是堵住P2P平台的金融漏洞,防止P2P欺诈事件继续蔓延的必然,同时,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引导P2P平台用户理性投融资。
有人担心,作为互联网金融中最活跃的业务之一,对P2P的这些禁令可能导致P2P企业大面积消亡,甚至导致整个行业消失;还有人担心,为P2P这个门槛最低的投融资平台设限,等于保护传统银行利益模式,不利于金融创新。实际上,P2P监管细则以负面清单的方式实施管理,本身就给P2P的健康发育留下了“法无禁止皆可行”的广阔创新空间。而从细则的相关规定看,对P2P仍保留了宽容之意。
比如,细则规定,P2P平台应当加强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征信机构等的业务合作,这与P2P企业将资金交由第三方存管的要求一起,打通了P2P企业与银行、征信机构合作的通道;又如,细则承认了不影响金融安全的电子签名、认证和合同等创新业务的合法性,显示了对互联网金融的支持态度;再如,对于P2P平台整改,细则给出了长达18个月的期限,这有助于预防P2P企业在整改压力下再掀跑路潮。
承认P2P是互联网金融多层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堵住引发金融风险的诸多漏洞,是P2P监管细则的主旨。过去互联网金融之所以得以快速发展,不是因为遵循某种经营模式,而是因为敢于创新,能够对接市场需求。尽管P2P监管细则将重塑P2P生态,但只要保持创新能力,P2P就仍可能向死而生,走出当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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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佘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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