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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与单位利益如何两全?
2016年01月13日 09:09
【事件介绍】
避免扎堆怀孕 长春有单位规定:生孩子提前一年申请
随着“二胎政策”开放,以及猴年即将来临,长春市的生育高峰已经开始显现。记者从省妇幼保健院和长春市妇产医院等医院了解到,近几个月,医院的门诊量已经增长了近一倍。而二胎和“羊宝宝”的扎堆出生,预计猴年各医院的产科会出现“一床难求”的局面。
二胎开放,不仅医院有预判,社会上方方面面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新一轮生育高峰的到来,一些能够受益的行业必然是喜不自禁,而一些用人单位则苦不堪言。
生宝宝扎堆 难坏用人单位
“我们部门一共6个女职工,有3个已经怀孕了。”最近,在做2016年工作计划的张先生头都要大了。
张先生是长春一家民营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他负责的部门里有3位员工正在怀孕中,有一位是二胎,而且她们基本都是高龄。“从她们2015年怀孕时,工作中就要照顾她们,日常工作就要分给其他同事干。”
张先生表示,2015年,集中怀孕期间,大家工作就很难开展了。但好在怀孕的同事还在岗位,还能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但孕期之后接着就要面临休产假,用人就更是紧缺了。“现在经济不景气,招新人是不可能了,现有的人工作需要加码重新安排。这个问题已经纳入到公司明年要重点研究的事项了。”
而为了避免员工集中怀孕,有的公司则采取一些应对措施。长春市民郑女士到一家单位应聘时,被告知如果想要孩子,必须提前一年跟单位申请,单位则根据每个人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员工生育时间表”,避免让员工集中在同一年扎堆怀孕,影响正常的工作。
“出台这个政策,我们也很无奈。二孩政策放开后,单位无论年轻没结婚的还是已婚的都议论这个话题。也有一些员工表示要享受这一政策,想再生一个。可作为企业管理方,不得不从企业整体利益考虑。所以只能丑话说到前面了,这也是为企业好,打好提前量,免得到时候工作上不好做。”郑女士应聘企业的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说。
一些医院门诊量增加近一倍
要个二孩,工作有影响不说,可能想生的时候,产床都得打好提前量。长春市民朱女士今年28岁,生宝宝是她这两年主要的目标。“婆婆说羊年出生的孩子命不好,非让我要个猴宝宝,却跟二胎赶在了一起。”
朱女士现在已经怀孕4个月了。1月2日,她去长春市妇产医院产检。“本以为放假人会少一点,可是没想到一点都不少,挂号、交款、做检查都排了很长的队。”
3日,记者从省妇幼保健院和长春市妇产医院等几家医院了解到,近几个月,新一轮的生育高峰已经开始显现。
记者从吉林省妇幼保健院了解到,这拨生育高峰是从2015年8、9月份时慢慢显现的。据介绍,目前,该医院一天的门诊量约为900多人次,而2014年至2015年上半年生育高峰出现之前,一天的门诊量约为500多人次,增加了近一倍。
长春市妇产医院门诊量也增加了近一倍。“不分节假日,每天来产检的人都很多,人数增加很明显。”医院门诊的一位工作人员说。
据介绍,这次生育高峰的出现,包括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猴宝宝”出生多,另一个是此前实施的“单独两孩”政策,再加上这次刚刚放开的“全面两孩”政策。而新文化记者从几家医院了解到,从前来产检的人数上看,二胎的数量要占到总数的1/4到1/3。
而生二胎的产妇一般年龄偏大,据几家医院的医生预计,春节过后,尤其是羊年下半年,高龄产妇、剖宫产再孕等高危孕妇将明显增加。因为体质的原因,高龄产妇更希望在大医院生产,这也加剧了在大医院接诊的压力。而一些三甲医院的产科很可能会出现“一床难求”的局面。
“全面二胎”政策终于尘埃落定了。有业内人士预估,“二胎政策”实施后,以每年平均增加100万~200万新生儿的速度计算,预计2018年新生儿有望超2000万人。在这个数字背后,房地产、食品玩具、医疗健康、家用汽车、在线教育等行业都将受益,但最直接的受益者应该算母婴用品行业。
记者在淘宝、聚划算、京东等网购平台解到,不少电商都在“抢抓机遇”,母婴用品都在打折或搞促销。而不少准妈妈也采取团购的方式来取得更多实惠。
顾及单位利益就非得规定生育时间?
全面二孩令人激动,但是想生二孩的单位职工,一般年龄偏大,而这个年龄段又是单位的顶梁柱,所以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往往硬性规定生育时间表,让职工“排队生育”。可是单位领导有没有想过,人的生育年龄不容等待,一旦错过生育年龄,就真的生不动了。
尤其是,《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有生育和不生育的权利。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那么,单位这样的硬性规定就涉嫌违法。
况且,女职工的具体怀孕时间,有时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尽管夫妇双方有可能采取一些措施来适应单位的“规定时间”,但是无法保证每一次都能成功。再说,考虑到身体状况、抚养条件、夫妇双方父母意愿等等,啥时候怀孕,就成为一项需要综合考虑的私人事件,别人没权利指手画脚。
当然,女职工扎堆怀孕生子,会造成集体休产假,给单位工作带来不利影响,但这个问题并非无法解决。就一个具体单位而言,几个女职工集体休产假会给工作带来影响,但是如果这个调配工作由本系统的县(区)甚至市级统一来做,让其他没有女职工怀孕的单位的职工来临时补充一下,也就能够减小甚至避免单位因女工怀孕而造成的不利影响。毕竟,扎堆怀孕的单位并不多。
尊重女职工权利,是劳动法规定的条文,也是企业单位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用人法则。职工的生育权利与单位利益,并非一项不可调和的矛盾,这实际上是一次关爱女职工、让她们对单位产生归属感的好机会。如果充分尊重她们的生育权并予以关心照顾,那么,等她们生育事项完成之后,肯定会怀着一种更加积极的心态上班工作。
怀孕要提前申请 谁为生育权“埋单”?
怀孕要提前申请,这真让人匪夷所思。因为怀孕不是想怀孕就能怀孕的,若提前申请怀孕而没有怀孕,之后又怀孕了,怎么办?
再说,怀孕是法律规定的人权,是人身自由权,岂能由他人左右?而今,怀孕要提前申请,限制女员工怀孕,涉嫌违法。我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女职工在结婚、孕期、产期、哺乳期中享有特殊的保护及相关的福利待遇,都作出了详细规定。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假、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显然,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女员工怀孕要向企业报批的义务,企业自然无权安排员工的怀孕时间,干涉他人的自由,侵犯女员工的合法权利。
当然,对企业侵犯女员工的合法权利,我们不能一味地指责,一律喊“严打”,而应该追本穷源,对症下药。因为企业能力也有大小,一个女员工从怀孕到生育再到完全康复上班,一般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对大型企业来说,女员集体工同时休产假,也许可以调剂、承受;但对小型企业如民营企业而言,恐怕就难以承受了,很可能导致企业侵犯女性的生育权。因而,我们在强调保护女性生育权的同时,不能忽视这个国情。
有业内人士预估,到2018年新生儿有望超2000万人。在此背景下,保护女员工的生育权,仅靠企业守法还不够,还必须完善政府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等相关制度设计,如制定生育保险制度,让用人单位按月交纳;对保障女职工生育权的企业,给予政府补偿等,真正合理分配保护责任,把保护女职工的生育权落到实处,才是长远之策。但无论如何,在其完善之前,企业不应该搞“怀孕要提前申请”。
排队怀孕的荒诞为何还在上演
怀孕竟然还要排队,即便是在大包干的计划时代,从生到死的包揽中,恐怕也没有怀孕排队的统一安排,在文明高度发达的今天,居然还有如此安排,可谓奇葩。从个体来说,确实有怀孕做计划一说,但这也只是局限于身体调适方面,而这个以单位之名下发的“二孩生育时间表”,显然是对个人怀孕计划的悍然干涉,从生理科学上讲,即便是做出了生育计划,谁又能保证这怀孕一定可以依计行事呢?谁能保证不发生任何意外情况呢?
一个让人唏嘘的事实是,根据媒体的梳理,如此奇葩的规定竟然由来已久,在医院、教师、导游等女职工比例较高的单位,“按计划”生育仍是一项潜规则。如今在“二孩政策”的冲击下,单位的经营、工作压力更加紧张,如此“潜规则”大有大行其道之势头,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一种赤裸裸的性别歧视。
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不仅要求生育要有计划, 连怀孕都必须做到万无一失,显然是对生育权利的破坏。而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更是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侵犯妇女生育自由的权利,在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为什么会有这么奇葩的安排,根据企业的说法——女性占了半边天,如此安排也是无奈之举。换句话说,所谓的加强生育管理,只是为了工作需要。作为一家生产经营机构,注重经济效益和成本控制,当然是无可厚非的,但是,以牺牲职工的生育权为代价,从一开始便失去了合法性基础,并因此失去了职工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一个缺乏人性关怀,缺乏人情味的企业,又如何谈更好的发展呢?从根本上说,排队怀孕,是用人工具化逻辑下的怪胎,没有把每个职工当成一个个生动而具体的人,而是流水线上的劳动工具。
潜规则的长期存在,以及荒诞的屡屡上演,说明在利益的驱动下,“排队怀孕”已然成为一些企事业单位规避成本的“路径依赖”,而希冀所有的用人单位富有人性关怀、充满人情味,依然不现实。相反,在不对等的利益博弈之下,还可能发生加剧性别歧视的情况,比如对女性就业的持续偏见。如何让“排队怀孕”的荒诞不再出现,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恐怕关键还在于相关法律权威的重塑以及职工话语权的重建。
【启示与思考】
诚然,企业可以有自己的苦衷,尤其在“二孩时代”全面开花的大背景之下,更是如此,但这一切前提都不应当建立在侵犯女性就业权和生育权的基础之上。“生孩子提前一年申请”,涉嫌企业在单方面设置“障碍”,损伤的是符合生育女性的合法权益。更何况,生孩子是个顺其自然的事,即使有员工“生孩子提前一年申请”了,也并不意味着一年后的所谓的“合法时间”就能够保证生出来、生得好。换言之,提前打工作量的“怀孕协议”即使符合企业自己的规定,也在法律上涉嫌侵害女性权益。
“怀孕协议”,请少点傲慢与偏见。现实生活中,一些对女性的傲慢与偏见,并不鲜见。在山东,就有企业提出“3年内不得怀孕,否则将不予录用”的霸王条款,而在南京更有女性因为怀孕被强行辞退的事件。如此新闻,不仅如杂音“污染”着社会空气,更涉嫌违法。其实,优秀企业通常不仅尊重国家法律,更会对女性这一特殊群体进行足够的善意关怀和保护。他们明确知道,企业既有短期目标又有长期规划,而长期规划就必须要突破目光局限性,因此,他们往往会将落脚点放在未来价值上,表现出来就是将“女性怀孕的劣势”转化成凝聚企业向心力的大好机会,除了给女职工放产假、照发工资外,他们往往还会根据自己单位的情况给予格外的福利补助。这些做法,不仅是简单的关怀,更折射出优质的企业文化。毕竟,从管理学上来说,企业点点滴滴的关爱细节,更能绽放出人性化的光辉。
此外,还有一些招聘企业宁要“男差生”不要“穆桂英”的做法,让人隐隐地感到性别歧视仍是女大学生就业的门槛。同时,在经济大潮涌动和就业压力增大的当前,除了“怀孕协议”的霸王条款外,女性“35岁问题”也成为一道坎,不得不赶着许多女性“改道绕行”,甚至逼着她们“退避三舍”。一位下岗女工的话,就道出了一种深深的无奈:“我的要求不高,可人家总嫌年龄大,你说说,37岁算老吗?”从本质上看,“35岁问题”和“怀孕协议”都涉嫌企业对女性有着傲慢与偏见。当然,我们也呼吁相关部门能与时俱进制定出更加接地气的保护女性权益的措施,以及对相关违法企业的严厉处罚办法,从而让“单位要求生孩子提前一年申请”为代表的“有苦衷但霸道”的条款能被合理合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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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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