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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最优秀”被罚20万的警示
2016年01月25日 16:20
【事件介绍】
杭州一炒货店因用“最”字广告被罚20万引热议
杭州一家知名炒货店因用了“最”字做广告,结果被认定违反新版《广告法》,或将面临20万元处罚。炒货店主12日向媒体投诉,结果引发社会热议,有的认为处罚过重,有的则认为有法必依。
据悉,被处罚的炒货店经营已超过20年,在杭州当地具有一定知名度。炒货店的经营者方某介绍,因选用了优质原料,对自家的商品有十足的信心,于是他在食品包装袋、店门口喷绘上等多处标有“杭州最好的炒货店铺”、“杭州最优秀的炒货店”等带有最高级修饰的宣传。
两个多月前,杭州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山所接到举报,开始介入调查。经调查核实,市场监管部门认为该炒货店的行为,确实违反了2015年9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广告法》。
《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第五十七条规定,若有违反上述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1月8日,店主方某收到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根据《广告法》规定,店主方某将面临20万元罚款。
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山所相关负责人表示,20万元处罚是出于多方面考虑的。于法,该店确实进行了违反《广告法》的宣传;于理,“最好”、“最优”等形容词将消费者置于“被表态”的位置,不合情理;但于情,鉴于该店主积极配合整改,因此决定采用最低处罚。
对于处罚结果,经常光顾该店的顾客为方某“喊冤”,毕竟20万元的处罚对一家炒货店来说显得有点重了。一位顾客认为,法律首先是保护公民权益不受损伤的,法理之外,还要顾及到人情实际。如果方某态度恶劣,那么依法惩处并无不妥,但这样的小炒货店,真要祭出这样的“大棒”吗?
方某自己表示,自己若知道有相关法律规定,绝不会越这条“红线”。被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他已将所有涉嫌违法宣传的宣传物进行了整改。
杭州天册律师事务所姚小娟律师认为,新版《广告法》实施后对许多细则做了修改,因此经营者进行宣传前有必要对相关法律进行了解。虽然20万元罚款对一般经营者来说并不是小数目,但若真的有违法情况也应依法执行。同时,她认为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应考虑实际情况,灵活变通。她也提醒其他经营者应引起注意,避免重蹈覆辙。
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山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处罚将进行听证,最终处罚结果会在听证后确定。
炒货店因“最”被罚具有标本意义
法律不是闹着玩的,新的《广告法》已经颁布施行,在法律施行期间,如果商家再使用虚假广告宣传,那么就应该依法行事。在执行法律上是没有什么条件可以讲的,这也正是法律的威严所在。
即使方林富炒货店的老板说自己文化水平低,对广告用词不怎么内行,但这也不能成为其违法的借口。俗话说,干什么事就要念什么“经”,从事商业宣传,就要熟悉相关的法律。种田就得学农事,打球就得懂得球场规则,否则就要碰壁。碰壁之后只能是吃一堑长一智,岂能怪规则不公平?
肚里没冷病不怕吃西瓜。纵使存在两个神秘顾客恶意举报的问题,那也是自己违法在先,而且还是有图有真相。在铁的事实面前还是认错为好。不过《广告法》里规定的20万元至100万元罚款是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一是对规模大一点的企业;二是从严厉处罚的角度出发。像对杭州方林富炒货店20万元罚单是否过重,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还是给予了人性化处理,依法对老方举行听证会,最终确定处罚。
法律规定也有不合理的地方,举行听证既是一种纠偏,也是对民意的吸纳。这是法律的刚性和执法人性化的完美结合。对此应该点赞。无论处罚结果如何,处罚本身都是必须的,只是罚款数量的多少而已。
此事的积极意义在于,告诉所有商家,《广告法》不是纸老虎,如果一意孤行,吃亏被罚只是迟早的事。正如第一个酒驾被刑拘的人一样,此事成为一个违法宣传的标本,客观上起到了振聋发聩的作用。
法律不是“过家家”,商家也不要抱侥幸心理,只有学法懂法守法,才不会碰个头破血流。每个商家都必须记住:世上没有卖后悔药的。
因“最”遭罚,炒货店冤吗?
根据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其中,“下列行为之一”的就包括“第九条”。
毫无疑问,杭州当地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是有依据的,方林富炒货店在杭州有三家店,每家店内外都使用了“最好”、“特好”等极致用词,而且该店还在网店销售,销售量并不小,说明此“最”字广告的影响面还是较广的。从这个角度上来说,处于20万元的行政罚款合情合理合法。
但为何,当事人却觉得自己很冤,而不少食客也为他求情?或许除了觉得炒货店是小本买卖,20万元至少得炒上万斤瓜子外,还有当地执法部门对于新广告法的宣传力度不够,再加上对很多部门在落实新法的过程中往往喜欢“杀鸡儆猴”的做法有质疑。
事实上亦如此,新广告法颂布至今,由于其中有些条款处罚数额较大,在大部分民众看来,所针对的执法对象应该是一些“高大上”企业,是一些“有头有脸”,能够经常出现在电视、报纸、网络等载体上,有着一定量广告的大公司、大厂商。没成想,连身边的炒货店也会因“最”被罚,毕竟此前鲜有因触犯新《广告法》被处罚的,民众所“期待”的大广告商曝光。
这种失落感与炒货店被罚形成鲜明的心理落差,才会使炒货店因“最”遭罚,让店家和部分食都觉得冤。
新《广告法》的颁布,主要还是在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严惩那些虚夸功效、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的不法商家,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严格执法没有错,但任何法律的出台,政府部门都有义务进行事前的法治宣传,做到广而告之。
因此,炒货店广告违规用“最”,其罪虽当罚,但却也有值得商榷之处,炒货店“最”广告危害到底有多大,是否言过其实,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法治宣传部门是否履行过对辖区内商家、民众的普法义务。如果真正做到了广而告知、严格执法,铁面无私,别说是炒货店,即使是街边摊违法了,被罚到关门、走人,民众也只会是鼓掌叫好。
他没罪 却因“最”被罚20万元
在此,不得不为执法部门严格的执法力度,高效的执法行动力点赞了。其不仅做到了违法必究还做到了执法必严。只是可怜了文化不高的方先生,因一个“最”字就要被罚20万了,据说这么多钱好像要炒一万斤瓜子。
执法部门的称职负责固然值得赞扬,但在此事中,众人纷纷为方先生叫冤,似乎没有人为执法部门点赞。
虽然近几年随着教育的普及,国民的文化水平在整体上有了提高,但仍然还是处于水平较低的状态。也许很多人也会跟方先生一样,可能根本就不知道自己哪里出错了就被罚了。就算民众要依法守法,可是民众也要知法懂法才行啊。
执法严苛固然好,可是缺乏人情味,就难以让人信服了,甚而还会激起怨言。如果执法部门在接到举报后,不是立即处罚,而是根据情况,先口头通告,责令整改,效果一定会好很多。若是执着不改,再罚也不迟啊。古语尚有“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可是执法部门严苛的执法完全没有余地,不声不响地就罚了20万,这也难怪大家都为店主喊冤啊。
其实这件事之所以引起轩然,无非是大多数的民众和方先生一样,不知道法律是这样规定的,所以觉得冤屈。而根本原因是我国民众的法律意识薄弱,即使违法了,也根本不知道自己错在哪里。另一方面是,我国的某些法律向来是出台就出台了,修改就修改了,可是老百姓根本不了解。就这点而言,还是说明我国的普法工作不到位。如果能多渠道多方式的普及相关的法律条例,那些本无心违法的民众也不会在无意中就违法了。而对于这些小本经营的店主而言,也别光顾着挣钱,咱有空也还是多看看普法栏目剧啊,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否则也只能像方先生,有苦难言了。
当然,执法部门也说了,20万并非最终处罚,接下来还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听证。在这里,祝方先生好运了。
【启示与思考】
做生意免不了要宣传,要宣传就必须学习《广告法》。新《广告法》已经实施几个月了,不学习是自己的错,学习了不执行就是明知故犯、顶风违法。执法部门给予“最优秀”的处罚是最轻的,这已经够“宽宏大量”了。
执法人员说得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是炒货店还是大企业,一旦违法,都将依法受到处罚。新《广告法》规定很明确,罚20万是依法执法,罚19万甚至不罚是胡乱执法。胡乱执法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岂能胡乱执法?
法律从前期草拟制定,到实施普及过程中的修改再实施再普及,总是要经过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即便是新的《广告法》在实施当中遇到的问题,也不应该予以回避。老方“最优秀”糖炒栗,正是对《广告法》的一次实践中的校验。
在《广告法》尚未修改之前,无论是对于老方使用“最优秀”是否构成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产生怀疑,还是究其欺骗程度到底严重与否,都要遵守原来《广告法》的禁止性规定,及时“去最化”。还有,市场监管局的执法力度也不能减弱。在考虑好诸多因素后,不管老方是否因“最优秀”糖炒栗最终被罚款20万元,这对于新《广告法》来说,都是一个检视、调整自身行为的有利契机,该事件也应当作为适法过程中的典型事例被尊重和牢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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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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