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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社会治理的三大立足点

2016年03月01日 15:36

 

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提出:要加强网上思想文化阵地建设,实施网络内容建设工程,发展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净化网络环境。可以说,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通过网络社会治理“打造互联网强国,争夺网络话语权”的战略布局已十分明晰。如何实现并更好地维护网络社会的“有效治理”,当然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网民等多元社会主体和力量的参与,但集体行动的前提和成功的关键是找准立足点。

一、重视网络法治文化的建设,构筑刚性的网络社会规范

当前,互联网上充斥着虚假信息、暴力色情、网络侵权等不良现象,网络舆情中意见流向和观点表达也呈现出严重的情绪化、人为化和片面化倾向,借助网络媒介进行网络攻击、人肉搜索、幕后推手等违法犯罪更是层出不穷。网络社会治理,就是要改变这种无序状态,形成网络社会集体生活的良好秩序和正常运行的规范状态,确保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一样有序规范,为此首先要重视网络法治文化建设。钱穆先生曾说:“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文化的力量最持久、最深远,文化的根本效用是以文育人、以文化人,借助文化的潜移默化来重塑价值观念、影响行为方式。法治文化作为法治建设的精神内核,构成了网络治理的生命基因。同时,通过重视网络法治文化的建设,构筑刚性的网络社会规范,为网络言行提供合法性判断,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从而成为网络社会治理的基本前提。需要强调的是,网络社会法治化治理也是基于现实需要,“依法治网”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以现实社会法治体系为基础进行一体化建设。总之,重视网络法治文化建设,构筑刚性的网络社会规范,是网络社会治理的基础前提和必备要件。

对于法治文化,我们倾向从精神理念、行为实践和制度规范三个层面来对其进行阐述。与此相应,网络法治文化建设应包括精神层面的网络立法、行为层面的网络专项行动和制度层面的网络制度三大要素。其一、网络立法。网络立法,实质上是对网络社会现存的行政权力、媒体权力、商业权力和公民权力进行约束和规范,以明确的法律红线来划定网络社会主体“什么可以为、什么不能为”,变“无序型”为“有序型”网络社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届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就以“有法可依、违法可究、执法必严、违法必惩”的态势,树立了刚性的网络社会规范。其二,网络专项行动。专项行动是网络社会治理最外显的表征,也是网络立法的延伸和补充。网络社会治理,不仅需要网络立法指明方向和提供法律保障,也需要借助网络专项行动来推动和执行,二者缺一不可。更重要的是,网络社会的虚拟性、开放性和便捷性特征,使得网路社会治理比现实社会更为艰巨和复杂,因而极有必要开展网络专项行动。例如,近期,国家网信办依法关闭了@任志强、@罗亚蒙、@演员孙海英、@王亚军上海、@荣剑2001、@文山娃、@纪昀、@大鹏看天下等网络大V的账号就是代表。其三,网络制度。网络制度是为网络立法和网络专项行动服务的,可以实现其连续性和稳定性;相反,通过物化“法律”和精神层面“行动”,也使网络制度更具价值和意义。要实现网络社会综合治理,保障其长治久安,网络制度的完善至关重要,而领导体制是前提,配套的立法制度、司法制度、行政制度、监督制度等也必不可少。总的来说,网络法治文化建设构成了网络社会健康运行的基本前提,但是仅仅依靠网络立法、专项行动和制度完善来实现网络社会的法治化治理,而没有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网络法治文化建设就会失去方向和灵魂,网络社会治理也难以达到最佳状态和理想效果。

 

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软性的网络道德风尚

网络社会的日益发展,既冲击着传统的人类文明的内核,也使一种新的文明样式——网络文明日益显现。作为引领文明前进方向的价值观则面临着保守与激进、主流与多元、正面与消极的多样碰撞与激烈冲突,从而使道德失范现象急剧增加。诸如黄色信息泛滥、抄袭剽窃严重、个人隐私被随意侵犯、利用新媒体如微博微信等传播谣言等现象是屡见不鲜,受现实社会一些错误价值观念的影响,网络社会任意妄为的风气也日益严重。核心价值观的缺失和不健全,必然造成网络社会公德调节作用的弱化及失灵,个体道德行为和倾向出现某种程度的失控,从而进一步加剧网络社会的混乱和无序。伴随人类对网络空间的深入探索和网络资源的深度利用,网络社会虚拟性和隐蔽性带来的负面影响日益凸显,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的异质性和矛盾性也与日俱增,网络社会正日益成为诱发道德危机和甚至实施犯罪的场域,适用于现实社会的法律制度和法治模式等硬性规范也不能完全有效地应用于网络社会秩序的建构和维系,这就要求在网络社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软性的网络道德风尚,以弥补刚性的法治手段在网络社会治理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集我国社会主义政治伦理、社会伦理和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对社会治理起着重要的方向指引和道德支撑的作用。面对网络社会复杂的社会关系、高度碎片化的价值取向以及过度虚拟化的行为方式,如何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网络社会的价值遵循和伦理规矩,关系着网络社会治理的未来。笔者认为,应坚持以教化来推动、以环境来影响、以制度来保障的思维方式,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一,注重教化。教化,就是教育引导和感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融入网络社会,成为治理网络道德失范的助推器,就要立足于教化。网络社会的价值观教育,应充分利用移动互联、大数据技术、云课堂等,包括QQ、微博、微信等网络技术和网络工具,旗帜鲜明地进行宣传教育,并借助现实的案例和生活中榜样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其二,培育环境。环境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形成软性的道德风尚,具有潜移默化影响和监督制约作用。网络社会是由多种多样“微弱联系”或“虚拟关系”形成的社会,其运行呈现出“数字化”、“虚拟性”和“离散式”特点,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要顺应网络社会的特点,打破传统思维和方式,以形成适应网络社会环境的道德风尚。其三,制度建构。相对于现实社会,网络社会的强匿名性、低成本性等大大降低了网民的自律性,导致违背网络道德的事件频繁发生。因此,要使网络社会形成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的伦理文化,使无形的道德成为一种风气和习惯,必然要求制度建构,例如奖惩制度、舆论监督制度、责任落实制度等,通过制度的力量来持续稳定地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总的来说,治理网络社会的多种道德失范现象,法治手段是基本前提,德治方式则是重要补充,只有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和统率网络社会道德建设,形成软性的网络道德风尚,才能打造一个理想的网络道德社会。

 

三、打造新时代网络社会公民,奠定正向的网络发展根基

由于网民的行为活动直接构成了网络集体生活和网络社会的核心要素,而网络社会治理的根本目的又定位于形成和维持网络社会运行的正常秩序,因此网络社会治理的终极对象是人的网络行为,所以网络社会治理在立足于宏观的法治和德治同时,也要立足于微观的网民及其行为。网络社会治理,表面上是围绕网络社会秩序展开的,实质上是对网民言行举止进行有序规制。在规制的过程中,无论是立足于法治,还是坚持德治,其逻辑原点、中介载体和最终目标都要落实到人,只有打造一个个新时代网络社会公民,网络社会治理才能最终实现善治和有序。随着网络社会日益成为人们工作、日常生活和公共娱乐的重要场域,如何把握网民在网络社会治理中地位和作用,成为网络社会治理焦点。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主任张成刚对此明确提出,网民是整个网络空间治理的主人翁和主力军,只有网民的主体意识提升了,自觉性提高了,网络空间治理才有强大的内在动力。网络社会治理,如若离开了广大网民的积极参与、建设和监督,治理效果不仅难以保障,治理意义也无从谈起。只有千方百计让网民参与进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能动性,网络社会治理才具有实效和价值。总之,网络社会治理离不开网民的积极参与,在强调政府领导和引导作用的同时,更要发挥网民的潜力和主力军作用,以打造新时代网络社会公民,奠定正向的网络发展根基。

新时代网络社会公民,应具备法治思维、道德观念和自我意识为一体。不论在现实社会,还是网络社会,网民都应该树立宪法法治观念,自觉将“遵法、懂法、学法、用法”作为一切行为准则;在道德观念上,要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践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要求;在自我意识方面,要认清自己的角色和定位,保持享受权利与履行义务的统一,打造新时代网络社会公民。其一,政府治理与网民自治相结合。政府治理,就是加强和创新网络社会管理,通过政府主导、多方参与、规则制定和监督落实来规范网络社会行为。网民自治,是指网民根据“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原则成立网络自治组织,通过组织手段和方式进行利益表达、信息沟通和情感宣泄,使网络自治组织成为政府与民众、现实社会与网络社会沟通的桥梁和纽带。其二,奖励机制与惩罚体系相结合。有人把网络社会公民分为管理层、发帖层、回帖层和读贴层,奖惩制度可以针对不同层的网民,就其言行产生外部影响进行分类,以其导致的“伤害”事实为依据,对事实明确、程度清晰网络行为,应及时给与惩罚;反之,应保持一定的宽容,确保言论自由与限制的统一。奖惩方式应包括物质和精神两个层面,物质上可以奖励网络金币、减免网络资费,精神上则可以颁发荣誉称号、进行事迹宣传等。其三,网民自律与社会他律相结合。自律,是指在没有他人监督的情况下,自己要求自己,去遵守有形法度和无形道德。例如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博士沈逸提出,“大家对每条转发出去的信息都要形成一种默契,在网络上我是匿名的、自由的,但还得是负责任的”。每个网民都有责任和义务来促进网络社会的健康发展,如果没有良好有序的环境,每个网民最终都会成为受害者。与自律相对的是他律,即非自愿地接受他人的约束、检查和监督。在网络社会自律不足情况下,就要求社会他律的介入和规范,例如推行网络实名制、建立网络准入机制、构建网络诚信制度等。总体而言,网络社会治理,不论是法治和德治的实现和维护,都要落实到人,只有打造新时代网络社会公民,才能最终实现网络社会治理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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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6/0301/86727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