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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善款余额归属应有制度兜底
2016年03月04日 15:26
【事件介绍】
癌症女孩去世 善款该不该退?
2014年12月,四川绵阳市盐亭县的13岁女孩梁某被查出癌症晚期,当地社区、行业协会和媒体等为她组织募捐,2016年1月14日女孩不治去世,剩余的善款如何处理引起了争议。募捐的组织方认为女孩的家长应把钱退回,但至今与女孩家人不能达成一致。慈善界人士和律师表示,类似该案的慈善捐款纠纷尚无法可依。
女孩患癌去世善款没花完
盐亭县石牛庙乡文通社区党支部书记范映有向记者介绍,女孩梁月从小父母离异,父亲梁发永长期在外打工,她跟着爷爷和奶奶生活,家境困难。“2014年12月,梁月被检查出得了三种癌症——骨癌、淋巴癌和乳腺癌,在盐亭县肿瘤医院接受治疗。我们知道她生还的希望不大,但还是希望尽可能延续她的生命。”
文通社区居民捐了3万多元,当地摩托车协会捐了约1.6万元。
据范映有介绍,女孩患病期间以三种方式接受了各界捐款,“一是把钱直接送到女孩家人的手里,二是打到女孩家人的银行卡里,三是有人直接去医院给女孩交治疗费”。
范映有称:“通过社区、摩托车协会和几家企业组织的捐款活动,加上当地媒体的宣传,爱心人士纷纷给女孩捐款,我们当地一共捐了11万元以上,加上其他地方爱心人士的捐款,总共约有15万元左右的善款。”
经过一个多月的住院治疗,女孩不治身亡,但是善款没有用完,对于剩余善款如何处理的问题,在当地引起了一场风波。
社区负责人:女孩家人承诺过退款
之前组织捐款活动的社区负责人和行业协会负责人认为,女孩家长应该遵守承诺,将善款退给社区和行业协会。女孩的爷爷却表示,想召开退款仪式直接把钱退给捐款人,但与社区方面没谈拢,他们至今也没拿到捐款明细单。
范映有告诉记者:“在把钱交给他们的时候,有社区工作人员、摩托车协会和当地媒体在场,当时就有人提出两个疑问,一是怕钱用不到小女孩的治疗上,二是用不完的钱怎么处理?女孩的父亲和爷爷都给出了承诺,说如果花不完会把剩余的钱还回来。”
“女孩去世后,我把她爸爸叫到我办公室,给他算了一笔账,除了女孩的治疗费和安葬费,还剩了很多钱,我就给他做思想工作,让他把剩余的钱捐出来,我们要把钱捐给需要帮助的其他人。”范映有告诉北青报记者,“考虑到女孩家里比较困难,还给他们留了点钱,最后让他拿出4万元钱。”
范映有称,女孩的父亲拒绝归还剩余的钱,女孩下葬后,她的父亲便外出打工了,社区负责人称至今仍联系不上他。
女孩爷爷:跟居委会没谈拢
2月24日,记者联系到女孩的爷爷梁仕孝。据他介绍,拿到手的善款是11.8万多元,除去女孩的治疗费和安葬费,还剩下2万多元,社区居委会还有之前筹集到的1万多元善款没有交给他们。
“我们不是不想退款,只是不知道怎么退给大家。”他告诉记者,“我们知道大家都不容易,很感谢给我们捐款的人,捐款的时候,社区搞了个捐款仪式,我们也想着搞一个退款仪式,把钱退给大家,或者我们直接把钱捐给其他需要帮助的人。”
梁仕孝说,他管居委会要捐款的明细单,打算自己决定退给哪些人钱,以及退给每个人多少钱,但居委会工作人员不同意。
专家:该不该退款目前尚无法可依
2月24日,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给患癌女孩捐款一事属于慈善范围,但捐款没有经过慈善组织,因此才引起这样的矛盾。
王振耀认为,按照现行法律,个人可以向社会寻求救助。但因为没有公共管理机构和项目委员会的监管,直接将善款交给个人,捐款人自己要承担相应后果。
他认为,给患癌女孩捐助都是发于人们的善心,“本是好事,却弄成今天这样,希望最好各方能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别太生硬”。
北京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柴青海认为,根据这个案例的情况,捐款人的行为一旦完成,便丧失了对自己捐款的支配权利。
“要求梁家退回剩余善款,这是人们对于梁家的道德要求,现行法律并不支持。由于我国的慈善法还没有出台,目前对于捐款引起的纠纷尚无法可依。”柴青海表示。
不退善款伤害社会爱心
面对个体危困,社会爱心人士纷纷慷慨解囊,展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爱心的传递也让社会温暖久久。正是基于这样的爱心互动,遭受困厄的个体才能感受到暖意融融,才能得到应有帮助。这种善意虽然是无偿的,却是有条件的,因为这种善意是建立在诚信基石之上的,更是建立在彼此共同的愿景和目的之上的。
具体到这一个案中,捐赠者捐款的目的是救治“癌症女孩”,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救助对象因为“病重不治去世”,那么基于这一救助前提消失,作为捐赠者指定用途的捐款自然也就无法继续用于救治捐赠对象,这一捐赠行为也就中断,基于此,捐赠者讨回剩余捐款并无不妥。且这一指定用途的捐款完全可以被视为有条件的捐赠,在捐赠的前提条件丧失后,捐赠者有权索回捐赠款项,然而现实中受捐赠者家属的昧财之举,无疑让爱心人士心寒。
善款必须善用,这应是捐赠者与受捐者家属之间达成默契的共识,因此,退捐与否,也考验着受捐者家属的诚信。只有受助家属按照捐赠者意愿退回“剩余善款”,才能使剩余善款能够进行二次捐赠,最大程度地发挥其爱心作用;如若不然,受助者家属即便昧着良心吞下了剩余善款,也是对社会爱心的极大伤害,继而难以心安。
呵护受伤爱心,更需要法律护航。尽管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捐赠方面的法律法规,对捐赠和受赠行为、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具体操作环节,仍有需要完善之处。只有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法律护航,才能呵护爱心“爱得其所”。
【启示与思考】
其实,善款已经达成目的或无法达成目的,比善款不够要好得多。前者往往会产生“余款”,从而使得这笔“余款”的去向,产生不同的结局。在相关报道中,受捐方如数退还“余款”的并不鲜见,但引起纠纷的也不少,有些还进入了司法程序。虽然在缺乏针对性法律的无奈情况下,引用相关法律也能解决此类问题,但辨析善款余额的归属,着实令人寒心。
说起来,非公益组织的民间募捐,应该属于民事赠与。但严格地说,用于救助的民间赠与是附义务的赠与或特定目的赠与,受益人必须依照捐赠人的意愿来使用财产。即便在捐赠时并没有明示义务或者书面合同,但是通过各种事实的判定,也能够推断捐赠人的目的。因此,受益人对善款所产生的余额是没有处置权的。
由于我国尚无完善慈善捐赠的法律规定,此类纠纷一旦进入司法途径,成本往往是高昂的。其中,由于民间慈善捐赠缺乏制度规范,收支没有可作证据的明细账目,使得某些受捐人心存杂念。这种纠纷带来的负面效应,则是更大的社会成本。从道德层面来说,受捐方如果吞没善款余额,简直就是在见利忘义,给满腔热情的捐赠人泼了一盆凉水。但是,如果真正从法律上规范民间慈善捐赠,也难免会产生消极作用。因为,当法律去规范一种非法律责任时,人们不如选择回避。
说的不好听一点,民间慈善捐赠,就是因为某些公益慈善机构的乏善可陈,大家才采取这种“对口”的捐赠方式。而当这种方式因受捐人的“不善”而产生后遗症时,就会导致人心的冷漠。尽管此类纠纷通过司法程序,依据相关法律也可作出判决,但这个辨析过程,会让双方都走向对立,本是一份脉脉温情,却在唇枪舌战中降至冰点,岂不可惜。
鉴此,当这种纠纷有可能步“扶不起”后尘之际,还不如尽快对民间慈善捐赠作出法律规范。在此之前,民间慈善捐赠不妨参照信托理论:捐赠人即信托中的委托人,募捐人是民事信托的受托人,依据委托人的意愿管理处分善款,用于受益人。有了角色定位,就可以履行和完备相关的手续和责任。说的通俗一点,就是对本属于情感使然的行为,做到“公事公办”。如此,这种民事赠与的附加义务和特定目的,就可以事先立下依据;善款的来源、数量和用途,在事后可以有账可查。既然出现了善款余额纠纷,就只能“先小人后君子”。
许多事情,“亲兄弟明算账”反而不伤感情。笔者担心的是,当善款纠纷不断发生,哪怕最终能够由法院了断,对人们的爱心也是极大的打击。而民间的互助是社会福利不足的有效补充,是不可或缺的民间资源,决不能被某些无良行为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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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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