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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否决高额滞纳金的法治意义

2016年03月04日 16:39

 

【事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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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银行高额信用卡滞纳金算法不合理

近日,一份否决银行信用卡滞纳金诉求的法院判决书,受到广泛关注。

在这份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原告银行计算的滞纳金和利息,年利率高达78%,而超出24%年利率的借款均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有媒体认为这是信用卡滞纳金被否决第一案;在法学专家看来,“说理性非常强”是这份判决书最大的亮点。

这份由四川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显示,2013年9月4日,被告沙某某向中国银行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申请了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截至2015年6月8日,沙某某银行信用卡欠款共计375079.3元(包含本金、利息及滞纳金)。原告中国银行成都高新区支行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欠款。

另外,原告要求沙某某偿还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375079.3元为本金,信用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0.05%)、滞纳金(按照375079.3元未偿还部分的5%每月支付滞纳金)。

法院认为,原告和被告关于截至2015年6月8日双方之间因涉案信用卡交易产生的权利义务并无争议,对原告主张的相应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从2015年6月9日起的利息,法院否决了原告银行的请求,判定将339659.66元作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

对于这个判决,原告代理律师称不方便接受采访。原告中行成都高新区支行内部人士表示,银行前期为此案投入了很大精力,判决之后银行不会在这个案件上再花费精力。该人士说,该案引起这么大的关注,不是因为数额巨大,“原告30多万元的欠款不算很大”,法院判决书应该是关注焦点。

这份判决书详细列出了原告银行的滞纳金计算方式。原告将前期本息作为本金,该本金每个月产生5%的滞纳金并且产生每日0.05%的利息。如此计算下来,单滞纳金每年已经达到60%,利率也达到18%,两者相加已经达到年利率78%。

法院判决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院认为,超出24%年利率的借款(无论自然人抑或金融借款)均违反了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副教授冯辉认为,滞纳金的存在有其合理性。第一,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卡管理办法支持银行收取信用卡滞纳金;第二,消费者在申请办卡时是自由订立合同,处于自由的意志支配。“滞纳金本身没问题,属于一种民事惩罚性的赔偿,也是行业现象,主要是银行对持卡人的一种监管和约束,通过滞纳金形成较高的违约震慑”。

判决书广泛引用宪法、合同法、商业银行法及司法解释等论证信用卡高额滞纳金的不合理性。法院认为,一方面,国家以贷款政策限制民间借款形成高利;另一方面,在信用卡借贷领域又形成超越民间借贷限制一倍或者几倍的利息。这显然极可能形成一种“只准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外在不良观感。

判决书小结中提到:商业银行错误地将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作为自身高利、高息的依据,这有违合同法及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也有违社会公众对正义与公平的基本理解。这种解读违背了相关职能部门制定规定的良好出发点和立法宗旨。

京师律师事务所金融诈骗法律事务部主任张雪峰律师认为,银行收取滞纳金是违法的,“最起码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这么高的滞纳金突破了现在的法律框架,跟宪法里面最基本的原则也是相违背的”。

银行因信用卡欠款收取滞纳金,到底是一种震慑违约的方式,还是违法行为?银行和信用卡用户双方利益如何得到平衡?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郭田勇表示,目前情况下,银行收取滞纳金是正常的,是一种保证自身资产安全的需要,如果滞纳金收得过高,未来可以考虑为滞纳金设个“顶”,超过那个“顶”就不用收滞纳金了。

冯辉对规范信用卡滞纳金收取也有类似的看法。他认为,可以建立一个封顶制度或阶梯制度。根据信用卡透支未偿还的时间、金额呈阶梯形收取滞纳金,就像交水电费一样,可以平衡滞纳金的惩罚性和合同的违约性,通过这种阶梯性的、封顶性的额度上限,在消费者权益和银行合理诉求之间取得平衡。

此外,银行业存在着信用卡逾期还款仍按照全额计息的现象。张雪峰认为,银行格式条款规定,逾期按全部数额收取滞纳金。“如果消费者欠了1万元,已经还了9900元,银行还要按照全额1万元收取,这就是霸王条款。”他说。

 

 

司法否决高额滞纳金 彰显样本意义

从判决的结果看,法院不支持银行高额滞纳金的诉求,主要是援引了宪法第23条第2款“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条文。平等意味着待遇对等,除非存在差别对待的理由和依据。本案中,原告对被告信用卡收取年息高达60%,已远远超过最高法规定的民间借贷不得超过24%的红线,其显然违背了待遇对等的宪法精神。法院首次以宪法精神否定高额滞纳金,对于警示银行随意收取高额滞纳金的任性行为,无疑具有积极的样本意义。

银行以5%的月息收取信用卡滞纳金,其依据是现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22条的规定:“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正是这一规定,让银行收取高额滞纳金时底气十足。不少银行不仅据此给信用卡设定滞纳金,而且还对信用卡持卡人不按期偿还款额设置了最低10元起步和全额罚息的规则,令信用卡持有人苦不堪言。

其实,这是银行对银行卡业务管理规定的机械理解。从效力上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只是部门规章,没有法律效力,不能脱离上位法的约束。商业银行法第38条和合同法第204条都明确规定,贷款利率的上下限,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来确定。合同法第211条更是规定:“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可见,对贷款利率进行限制是法律的基本要求。信用卡透支本质上属于信用贷款业务,其利率应当受到限制。从这个角度讲,银行对逾期未偿还款额的信用卡持有人收取月息5%的滞纳金,显然违背了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首次以司法的形式确认月息高额滞纳金不合法,是对银行违法行为的矫正,彰显了公平公正的法治精神,值得充分肯定。

应该承认,透支信用卡不还款是违约行为,违约者理应为此付出代价。但前提是,违约者的责任承担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能超越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银行机械理解并适用部门规章,单方面对信用卡持卡人设置高额滞纳金门槛,实际上是钻了法律对银行贷款利率上限没有直接规定的空子。虽然法律需要完善,但这不是任性提高滞纳金利率的借口。在相关法律和宪法原则已有规定的情况下,银行更应该审视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的法治精神,自觉地在法治的轨道上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这是该案的最大警示作用,将对规范银行滞纳金征收起到倒逼作用。

当然,鉴于我国是一个实行成文法的国家,此次滞纳金的法院判决只是个例,不一定能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全面推广。银行业长期存在的滞纳金收费过高的问题,还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或由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修正条款,才能真正让其寿终正寝。但不可否认的是,法院首次依法否定了滞纳金收费过高的合法性,为今后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司法实践的典型判例,这对于遏制银行业高额收取滞纳金的行为,具有现实意义。

 

【启示与思考】

“既知道厉害,又说不清楚”,这是大多数持卡人对信用卡滞纳金的感觉。本案的判决书详细列出了原告银行的滞纳金计算方式,“利滚利”之下,单滞纳金的年息已达60%,加上18%的利率,两者相加高达78%。根据2015年8月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最高年利率以24%为合法上限。相比之下,信用卡滞纳金远远超过了这一限额。 

本案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它从法律层面对信用卡高额滞纳金予以明确否决。《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意味着对等待遇,而假如一边以贷款政策限制民间借款形成高利,另一边却在信用卡领域形成超越民间借贷限制一倍或几倍的利息,那势必有违法治的公平正义,触犯了法律尊严。基于宪法赋予的“平等权”,法院否决了有红头文件“撑腰”的信用卡滞纳金计算方式,而判处被告只支付本金及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的欠款。诚然,年利率24%依然很高,可这已是目前能找到的较合理的法律依据。 

本案虽然只是依照宪法精神解释判决,但仍可视为宪法的一次落地。对于信用卡滞纳金案件来说,它无疑具有标志性意义,也应该成为各级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的重要参照。 

另外,如何从法律层面给信用卡滞纳金设立上限,也是本案所引发的思考。客观来说,银行合理收取滞纳金也是一种保证自身资产安全的需要,但滞纳金不能突破公平与正义的合理范围,更不能违反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现行法律法规。2014年北京西城区法院公布的《银行卡审判白皮书》显示,不到10年间,信用卡案件数量增加了50多倍。而且,据报道,在经济下行环境下,有的地方信用卡逾期现象已开始增加。这些都在倒逼国家从立法层面对信用卡滞纳金、利率和盈利模式等问题尽快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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