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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家暴”入法 彰显司法威严

2016年03月09日 10:34

 

【事件介绍】

“同居家暴”入法 彰显司法威严

中国首部反家暴法今起实施 “同居暴力”纳入其中

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作为中国首部反家暴法,该法律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性质和法律责任,让清官难断的“家务事”有了国法可依。新法落地为遭受家暴之苦的受害人提供了有力保护,与此同时,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有关部门如何有效执行法律条款,成为人们关注焦点。

何种行为算家暴?

201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这也是中国出台的首部反家暴法。

从1995年中国首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第一次提出“坚决制止家庭暴力”,到最终的专门法律出台,反家暴立法酝酿筹备了20余年。

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法明确了家暴范围,即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反家暴法还强调,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也参照该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同居暴力”也纳入其中。

遭遇家暴向谁求助?

新法落地,人们最关注的问题就是,受害人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以及遭遇家暴时又该向谁求助。

针对这些问题,反家暴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此外,法律还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受害人可获哪些援助和保护?

遭遇家暴后,受害人能依法获得哪些援助和保护?对于这一问题,此次实施的反家暴法也作出明确。

依照法律条款,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新法中还规定,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此外,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新法的一大亮点还在于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的措施有: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哪些部门有责任监督?

“清官难断家务事”是不少部门过去处理家暴面临的难题。为此,今起实施的新法中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责任。反家暴法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另外,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新法执行还需做哪些努力?

反家暴法的实施被舆论评价是中国法治进步的一个缩影。但如何取证、如何落实人身保护令制度等问题,引发公众关注。

《法制日报》今年1月就曾刊文《反家暴法执行机制仍有待细化》指出,反家暴法在执行机制上仍有待科学化和细化,如应明确公安机关为统一的执法主体;明确对于家暴的举证责任、证明标准;明确告诫书、人身保护令的法律效果等,以免让法律成为稻草人。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新年接受记者采访时则表示,举证难是公众担心的问题之一,不过此次的反家暴法中已经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其实此举已经对证据标准进行了放宽。”但他强调,反家暴法在具体的落实中,可能仍会面临一些挑战,包括来自传统的家庭和社会观念,比如“家丑不可外扬”,家务事应该“民不举,官不究”等。上述问题的有效解决仍有待研究。

针对民众关心的问题,最高法刑一庭负责人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曾回应,最高法将加强审判组织专业化建设,结合反家暴法创设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完善家事审判中民刑手段的处置衔接,探索建立民刑一体化婚姻家事法庭模式。

 

 

同居家暴入法扩外延还需增内涵

长期以来,反家庭暴力的呼声一直不绝于耳。《反家暴法》的颁布实施,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也是社情民意的集中上达。在六章38条法律条文中,主要有四个显著特征: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二是加强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三是充分加大了执法力度;四是发挥了基层组织社会作用。

该法在为家庭弱势成员织起安全屏障的同时,也为“同居关系”受害人提供了法律武器。第六章附则第37条明确:“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意味今后同居者实施家暴将同样受到法律惩处。在《反家暴法》颁布实施之前,去年3月4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就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将家庭暴力案件的适用范围从家庭成员扩大到“同居关系”。本次《反家暴法》吸收了四部门的《意见》,既是司法实践的成功“倒逼”,也是我国法治建设与国际接轨的有效尝试。

该法遵循司法实践和国际惯例,扩大了法律适用范围的外延,让“同居施暴”受到法律惩处,值得点赞和期待,必将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

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仅有第37条“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的实施的暴力行为”的界定,还难以确保今后在法律适用和执行中畅通无阻。要想使法律落地生根,便于公民学法、守法,便于执法机关执法,还必须通过司法解释和增设准用条款,丰富法律条文的内涵。

一是增加适用范围内涵。条文仅用“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对同居关系进行了界定,容易造成理解误区和理解偏差。当务之急是把同居关系的适用范围进行法律解释,是只包含包涵恋爱同居之类的关系,还是又包括前配偶、寄养之类的同居关系,必须清楚明确,一目了然。

二是增加执法责任内涵。条文第三章对“家庭暴力的处置”进行了规定,粗线条地对政府职能部门、党群组织、社会团体和基层自治组织的职能职责进行了界定。俗话说,“九龙治水水不治”。当务之急是出台实施细则,对每个部门、组织和团体的职责范围进行细化,做到责任明确,互不交叉,互不推诿,密切配合。同时还要明确首问负责制,任何一个组织接到受害者投诉和求助后,必须无条件进行援助。

《反家暴法》用法律条文对同居家暴进行了约束,是社会的进步,法治的彰显。然而,法律条文再严谨,没有配套的司法解释和细致的配套措施,恐怕也难以在司法实践较好贯彻。法律的生命力和权威在于执行。《反家暴法》在扩大家庭成员外延的同时,也必须增加适用范围和执法责任的内涵。唯有如此,家庭成员和同居关系之间的合法权益才能够得到切实保障。

 

 

读懂“同居暴力”入法的人文关怀

徒法不足以自行。此次正式实施的反家暴法,从家庭暴力的范畴、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规定,是把过去“家丑不可外扬”、“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暴力侵害以立法形式,保护家庭弱势方的切身利益。其中,“同居暴力”纳入法律保护范畴,对法律主体资格明确规定为,“共同生活的人员”。因此,作为首部建立于家庭基础上的反暴力法规,其重点就是以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维护家庭中老年人和未成年子女利益为首要目标的法律。

或有人提出,把共同生活的人之间的暴力行为参照此法执行,不是把同性恋也包括在内?或是在鼓励非法同居?实则不然。顾名思义,反家庭暴力法的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是适用该法作出实体裁决的重要条件。同性恋既在社会未公开存在,也未发生暴力侵害案,且法律条款并未把同居关系在反家暴法中指明,同性恋就因承担的义务和行使的权利在法律关系中缺乏相对应资格,而不受法律所保护。

再说非法同居。依照该条款,恋爱同居、离婚后同居等同居暴力,适用于反家暴法,但绝非等同于该法就释放出鼓励非法同居信号。反家暴法基于同居生活又不适用婚姻法调节的“家事”,通过法律来打通干预处于边缘状态“家事”的渠道,既展示对现实社会呈现的特殊“家暴”情况履行法律保护责任,也体现全面主动履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等国际公约义务积极态度,更表现法律对弱者的人文关怀。由此传递的法律效力排它性,是法律管理范围内的事情。既不能用道德评价的理想化思维来要求法律,更不能以泛道德化曲解法律问题。

可以说,读懂“同居暴力”入法人文关怀本质,就能全面理解反家暴法为家庭弱者提供更全面庇护的法律责任。该法不仅运用法律手段介入因家庭矛盾而引发的家庭暴力,使家暴行为受到法律约束,而且以客观、基本的法律标准遏制家暴行为,使道德和“清官”难以调谐的“家事”有了法律规范程序。相信,《反家庭暴力法》释放出最大法律效能,就能攻破传统世俗观念,让全社会形成反家暴的人文关怀氛围。

 

【启示与思考】

作为中国首部《反家暴法》,将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纳入其中,很多人或许有这样的猜想。即这岂不是鼓励同居行为吗?这岂不是在纵容道德滑坡现象出现吗?其实不然。从家庭暴力的范畴上看,家庭生活成员之间固然在列,而凡是有着同居关系的人更应该在列,如此也就能够从更为广阔的范围上杜绝亲密关系人之间的暴力行为。这显然是与道德滑坡没有任何关系的。

不难发现,之所以将“同居暴力”入法,根本的原因在于从保障人权的角度上,凡是暴力行为都应该禁止,尤其是发生在亲密关系人员之间的暴力;而从社会文明进步的角度上看,暴力是与人类文明背道而驰的,而无论这种暴力发生在何时何地何处。《反家暴法》的出台,不仅规范家庭成员之间的文明关系,更是将那些即将步入家庭,或者家庭之外的类似家庭成员之间的同居关系纳入其中,这种从宽泛角度入手的立法精神就值得鼓励。当然,更为关键的仍在于落实,即受到暴力的侵害者能够主动寻找帮助,才能够让施暴者无处遁形。

道德滑坡现象里,婚姻的出轨只是一种现象罢了。而人们之所以选择出轨,也往往有着“一个巴掌拍不响”的现实问题。既然如此,《反家暴法》将“同居关系”纳入其中,绝对不是鼓励人们出轨和同居,而只是将已经出现的实际情况进行规范,杜绝暴力伤害人本身。所以,我们千万不要用道德有色眼镜去看待《反家暴法》,而应该从更为宽广的视角上分析。看到其中的进步和道德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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